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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醫療廢水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2-06-17 08:24:18

Ⅰ 醫療污水處理要求與標准

醫療廢水也就是來自醫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細菌、病毒和化學葯劑,需要特殊工藝處理的廢水。醫院產生的廢水具有直接、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不經過消毒、滅活等無害化處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必會造成水、土壤的污染,易成為危害社會健康的一個「源頭」、導致介水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因此,醫療廢水應專業處理後才能排放。
1.在工作時佩戴N95等具有防護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時更換;
2.在記錄當日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狀況時要及時對使用的筆等用75%的酒精進行消毒;
3.工作結束時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並用流動的水洗手;
4.有室內污水處理設施的工程應強通風,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紫外燈照射等方式強化消毒滅菌。
5.嚴格按照污水處理工序進行處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各項指標及工藝參數正常,必要時可將污水處理設施交與第三方運營;
6.對主要處理單元的設備要進行及時的檢查及更換,保證95%的設備完好率;
7.加強對醫療廢水處理消毒環節的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水排放。對隔離區要指導其對外排糞便和污水進行必要的殺菌消毒;(
8.每日對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進行監測,確保醫療廢水、污泥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中傳染病醫療機構、綜合醫療機構中的相關要求;
9.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

10.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並對廢液進行處理;
11.口腔科含汞廢水應該進行除汞處理;
12.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13.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14. 一體化設備上面不要放置重物,不要行駛車輛,以防止出現坍塌危險。
15. 必須注意污水中不得有大塊固體物質進入設備,以免堵塞管道與孔口及損壞水泵;進水口應設置格柵等過濾裝置。
醫療廢水的處理好壞影響著人們的健康,所以在處理的過程中不但要保護好自身的安全,同時也要注意廢水處理達標後才能排放。

Ⅱ 醫療廢水排放標准准則

醫療廢水處理的排放指標如下:醫療廢水PH:6-9。醫療廢水SS:≤20(mg/l)。醫療廢水cod:≤60(mg/l)。醫療廢水BOD:≤20(mg/l)。糞大腸群數:≤500個/l。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Ⅲ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修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物價、水利防洪、衛生防疫、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城市排水規劃與污水處理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總體規劃,遵循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規劃,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排入水體的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覆蓋的城市生活服務區,應當按規定配置格柵井、沉澱池或化糞池等污水處理設施。

在城市規劃控制區域內,未被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第十條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具有相應的資質。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驗收標准和驗收程序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建設檔案應當報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城市排水設施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以及補償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所需經費。第十二條城市區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章城市排水許可第十三條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嚴禁排水戶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第十四條城市排水實行許可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戶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一)排放工業污(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

(二)排放污水的賓館、酒店、垃圾中轉站、糞便處理場、屠宰場、養殖場、農貿市場等;

(三)排放污水的機動車清洗場、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製品場等。

前款所規定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由排水戶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排放標准確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與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Ⅳ 四川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有效防止危險廢物污染,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固態、半固態、液態危險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醫療廢物管理,適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和排入水體的廢水、排入大氣的廢氣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或者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定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第四條對危險廢物的處理堅持預防為主、集中處置、全過程監督管理和產生危險廢物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承擔防治責任的原則,促進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鼓勵、支持對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第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規劃、衛生、公安、市政市容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經濟貿易、農業、工商行政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疫檢驗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進行統一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或者相關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鼓勵、支持社會各界投資興建、運營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處置危險廢物實行有償服務。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四川省危險廢物名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第八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交通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第九條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專項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貯存、處置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需要開發利用的,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報市(州)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不得擅自拆除、關閉、停用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關閉、停用或者閑置的,必須報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第十一條產廢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申報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產廢單位應當在變更的15日前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變更時間難以確定的,應當在變更後3日內補報。第十二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場地、設備和污染防治能力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市(州)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集中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容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產廢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和處置。第十四條經營的危險廢物與所持的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經營危險廢物的,必須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對已收集的危險廢物進行妥善處置。第十五條將危險廢物移出本單位的,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有固定接收單位並簽有長期合同的,一年申請一次;有不同接收單位的,每簽訂一個合同應申請一次。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一式五聯,由危險廢物移出單位填寫,按規定加蓋公章後,將聯單第一聯自留,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三聯交運輸單位,第四聯交接受單位,第五聯交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於每年年底最後10個工作日內由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第二聯副聯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Ⅳ 醫療廢水該怎麼處理

醫療廢水處理的基本方法有三類:物理法、化學法和微生物法,了請網路「碧水藍天環保」擁有85項環保技術

Ⅵ 四川省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標准如下:城市裡若是有國家排水管網的區域,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執行地方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三級標准;若是沒有市管網的城鎮區域和農村的生活污水則需要直排,例如排到河流,則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執行一級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Ⅶ 四川省醫療廢水實行什麼標准標准

可以上四川政府的官網去搜索,然後看看地方是否執行另外的水質更高的標准。by 廣州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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