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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污水污染物當量價格

發布時間:2022-06-16 19:42:26

污水中各種污染物的當量值確定的基本依據是什麼

當量值好像是監察計算排污費用的.有個排污收費手冊,上面有各種污染物的當量值.
表1 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總汞 0.0005
2.總鎘 0.005
3.總鉻 0.04
4.六價鉻 0.02
5.總砷 0.02
6.總鉛 0.025
7.總鎳 0.025
8.苯並(a)芘 0.0000003
9.總鈹 0.01
10.總銀 0.02
表2 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1.懸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學需氧量(COD) 1
14.總有機碳(TOC) 0.49
15.石油類 0.1
16.動植物油 0.16
17.揮發酚 0.08
18.總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類 0.2
24.硝基苯類 0.2
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0.2
26.總銅 0.1
27.總鋅 0.2
28.總錳 0.2
29.彩色顯影劑(CD-2) 0.2
30.總磷 0.25
31.元素磷(以P計) 0.05
32.有機磷農葯(以P計) 0.05
33.樂果 0.05
34.甲基對硫磷 0.05
35.馬拉硫磷 0.05
36.對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鄰-二甲苯 0.02
期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Ⅱ 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COD已提到1.4元/污染當量,其它污水污染物徵收標准還是0.7元/污染當量,COD可以單算

當然包括

Ⅲ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排污費徵收標准: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計算方法: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法律分析
排污費是指分非超標排污費和超標排污染費兩種。污染者支付原則的具體化。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濃度都大規模增加,大大超過環境的隹凈能力,致使空氣、水、土地等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要素受到嚴重的污染和破壞。世界許多城市和工業區的新鮮空氣、潔凈的水已成為短缺資源,而凈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氣,或從遠道或地層深處取水,則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經濟學家認為,這筆費用應由污染者支付,因為污染者損害環境質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樣,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不應將這筆費用轉嫁給社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排污的收費標准為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計算標准為;1、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之和。2、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1、總汞0.0005;2、總鎘0.005;3、總鉻0.04;4、六價鉻0.02;5、總砷0.02;6、總鉛0.025;7、總鎳0.025;8、苯並(a)芘0.0000003;9、總鈹0.01;10、總銀0.02
法律依據
《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對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雜訊的超標分貝數計征雜訊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辦法見附件。

Ⅳ 廢氣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行政性收費項目:排污費

收費依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31號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費標准:如下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

(二)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見表1和表2。

2、PH值、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污水排放量(噸)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噸)

3、色度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色度的污染當量數 = 污水的排放量(噸) ×色度超標倍數÷色度的污染當量值(噸·倍)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值見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不加倍收費。

4、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染當量數 = 污染排放特徵值÷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見表4。

(四)排污費計算

1、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之和

2、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表1 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總汞 0.0005

2.總鎘 0.005

3.總鉻 0.04

4.六價鉻 0.02

5.總砷 0.02

6.總鉛 0.025

7.總鎳 0.025

8.苯並(a)芘 0.0000003

9.總鈹 0.01

10.總銀 0.02

表2 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11.懸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學需氧物(COD) 1

14.總有機碳(TOC) 0.49

15.石油類 0.1

16.動植物油 0.16

17.揮發酚 0.08

18.總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類 0.2

24.硝基苯類 0.2

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0.2

26.總銅 0.1

27.總鋅 0.2

28.總錳 0.2

29.彩色顯影劑(CD-2) 0.2

30.總磷 0.25

31.元素磷(以P計) 0.05

32.有機磷農葯(以P計) 0.05

33.樂果 0.05

34.甲基對硫磷 0.05

35.馬拉硫磷 0.05

36.對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1計)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鄰—二甲苯 0.02

47.對—二甲苯 0.02

48.間—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鄰二氯苯 0.02

51.對二氯苯 0.02

52.對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間—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總石西 0.02

說明: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總有機碳(TOC),只徵收一項。

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噸污水

2) 1-2,12-13 0.125噸污水

3) 2-3,11-12 0.25噸污水

4) 3-4,10-11 0.5噸污水

5) 4-5,9-10 1噸污水

6) 5-6, 5噸污水

2.色度 5噸水·倍

3. 大腸菌群數(超標) 3.3噸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 3.3噸污水

說明:1、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徵收一項。

2、PH5-6指大於等於5,小於6;PH9-10指大於9 ,小於等於10,其餘類推。

表4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

類型 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場 1.牛 0.1頭

2.豬 1頭

3.雞、鴨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業 1.8噸污水

5.飲食娛樂服務業 0.5噸污水

6.醫院 消毒 0.14床 2.8噸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噸污水

說明:1、本表僅適用於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

2、僅對存欄規模大於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收費。

3、醫院病床數大於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二、廢氣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廢氣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算徵收,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費,第一年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達到與其它大氣污染物相同的徵收標准,即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費,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當量0.6元收費。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費仍按經國務院同意,1999年國家計委批準的收費標准執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

本辦法實施前兩年,杭州、鄭州和吉林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按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量排污收費標准執行,即杭州、吉林二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鄭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三)對每一排放口徵收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

(四)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表5

(五)排污費計算

廢氣排污費徵收額 = 0.6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 二氧化硫 0.95

2. 氮氧化物 0.95

3. 一氧化碳 16.7

4. 氯氣 0.34

5. 氯化氫 10.75

6. 氟化物 0.87

7. 氰化氫 0.005

8. 硫酸霧 0.6

9. 鉻酸物 0.0007

10. 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 一般性粉塵 4

12. 石棉塵 0.53

13. 玻璃棉塵 2.13

14. 碳黑塵 0.59

15. 鉛及其化合物 0.02

16. 鎘及其化合物 0.03

17. 鈹及其化合物 0.0004

18. 鎳及其化合物 0.13

19. 錫及其化合物 0.27

20. 煙塵 2.18

21. 苯 0.05

22. 甲苯 0.18

23. 二甲苯 0.27

24. 苯並(a)芘 0.000002

25. 甲醛 0.09

26. 乙醛 0.45

27. 丙烯醛 0.06

28. 甲醇 0.67

29. 酚類 0.35

30. 瀝青煙 0.19

31. 苯胺類 0.21

32. 氯苯類 0.72

33. 硝基苯 0.17

34. 丙烯氫 0.22

35. 氯乙烯 0.55

36. 光氣 0.04

37. 硫化氫 0.29

38. 氨 9.09

39. 三甲胺 0.32

40. 甲硫醇 0.04

41. 甲硫醚 0.28

42. 二甲二硫 0.28

43. 苯乙烯 25

44. 二硫化碳 20

(六)對難以監測的煙塵,可按林格曼黑度徵收排污費。每噸燃料的徵收標准為:1級1元、2級3元、3級5元、4級10元、5級20元。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標准

(一)對無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和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標准(即無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設施)排放的工業固體廢物,一次性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每噸固體廢物的徵收標准為:冶煉渣25元、粉煤灰30元、爐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礦15元、其他渣(含半固態、液態廢物)25元。

(二)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標准為每次每噸1000元。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徵的廢物。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

對排污者產生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超標的分貝數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見表6。

表6 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

超標分貝數 1 2 3 4 5 6 7 8

收費標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標分貝數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費標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說明:

1. 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雜訊超標,徵收額應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二處及二處以上雜訊超標,則加1倍徵收。

2. 一個單位若有不同地點的作業場所,收費應分別計算、合並徵收。

3. 晝、夜均超標的環境雜訊,徵收金額按本標准晝、夜分別計算,累計徵收。

4. 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十五天的,雜訊超標排污費減半徵收。

5. 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雜訊排污費,按等效聲級和峰值雜訊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排污費。

6. 一個工地同一施工單位多個建築施工階段同時進行時,按雜訊限值最高的施工階段計收超標雜訊排污費。

7. 本標准以每分貝為計征單位,不足一分貝的按四捨五入原則計算。

8. 對農民自建住宅不得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Ⅳ 北京市污水排放標准

污水排放標准國家有相關規定,直排的話要達到相關要求標准;如果污水是進污水處理廠的話,一般性標準是達到相關污水處理廠的接管標准,污水中特殊物質要達到環保局要求的相關標准。

Ⅵ 工業污水處理每噸價格

【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的。

作為工業水也要看你的水質了,一般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也要收2-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噸廢水要收費7-9元了。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要因為工業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屬於危險化學品,同時一般工業水生化性不好僅用常規活性污泥法很難降解,需要加葯這樣成本就會提高,但實際真正運行成本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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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徵收繳庫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徵收,並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徵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台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准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並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准後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Ⅶ 污水達標排放後怎麼收費排污費

樓上的來你是哪個地方的,還用自2003年前的收費標准糊弄人,邊上反思去。你那套標准我們1998年就開始不用了。現在是總量收費。每個當量0.70元。以化學需氧量為例。假如監測濃度100毫克/升,排水量10000噸,則排放COD1000千克,每千克1個當量,則徵收700元,按照排放標准,如果超標再加一倍。按照排放污染因子分別計算污染當量,取前三個收費。
現在收費不大考慮是否達標了,確定前三項後,如果超標只對超標因子加倍即可。

Ⅷ 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排污費徵收標准為1.40元/污染當量為多少每千克多少元

一、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

(二)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見表1和表2。


2、PH值、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污水排放量(噸)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噸)


3、色度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色度的污染當量數 = 污水的排放量(噸) ×色度超標倍數÷色度的污染當量值(噸·倍)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值見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不加倍收費。


4、禽畜養殖業、小型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染當量數 = 污染排放特徵值÷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業、小型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見表4。


(四)排污費計算

1、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之和

2、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表1 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 總汞 0.0005

  2. 2.總鎘 0.005

  3. 3.總鉻 0.04

  4. 4.六價鉻 0.02

  5. 5.總砷 0.02

  6. 6.總鉛 0.025

  7. 7.總鎳 0.025

  8. 8.苯並(a)芘 0.

  9. 9.總鈹 0.01

  10. 10.總銀 0.02

  11. 表2 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12. 11.懸浮物(SS) 4

  13.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4. 13.化學需氧物(COD) 1

  15. 14.總有機碳(TOC) 0.49

  16. 15.石油類 0.1

  17. 16.動植物油 0.16

  18. 17.揮發酚 0.08

  19. 18.總氰化物 0.05

  20. 19.硫化物 0.125

  21. 20.氨氮 0.8

  22. 21.氟化物 0.5

  23. 22.甲醛 0.125

  24. 23.苯胺類 0.2

  25. 24.硝基苯類 0.2

  26. 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0.2

  27. 26.總銅 0.1

  28. 27.總鋅 0.2

  29. 28.總錳 0.2

  30. 29.彩色顯影劑(CD-2) 0.2

  31. 30.總磷 0.25

  32. 31.元素磷(以P計) 0.05

  33. 32.有機磷農(以P計) 0.05

  34. 33.樂果 0.05

  35. 34.甲基對硫磷 0.05

  36. 35.馬拉硫磷 0.05

  37. 36.對硫磷 0.05

  38.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 0.25

  39. 38.三氯甲烷 0.04

  40.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1計) 0.25

  41. 40.四氯化碳 0.04

  42. 41.三氯乙烯 0.04

  43. 42.四氯乙烯 0.04

  44. 43.苯 0.02

  45. 44.甲苯 0.02

  46. 45.乙苯 0.02

  47. 46.鄰—二甲苯 0.02

  48. 47.對—二甲苯 0.02

  49. 48.間—二甲苯 0.02

  50. 49.氯苯 0.02

  51. 50.鄰二氯苯 0.02

  52. 51.對二氯苯 0.02

  53. 52.對硝基氯苯 0.02

  54.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5. 54.苯酚 0.02

  56. 55.間—甲酚 0.02

  57. 56. 2.4—二氯酚 0.02

  58. 57. 2.4.6—三氯酚 0.02

  59. 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60. 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1. 60.丙烯晴 0.125

  62. 61.總石西 0.02

  63. 說明: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64.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總有機碳(TOC),只徵收一項。

  65. 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

  66. 1. PH值

  67. 1) 0-1,13-14 0.06噸污水

  68. 2) 1-2,12-13 0.125噸污水

  69. 3) 2-3,11-12 0.25噸污水

  70. 4) 3-4,10-11 0.5噸污水

  71. 5) 4-5,9-10 1噸污水

  72. 6) 5-6, 5噸污水

  73. 2.色度 5噸水·倍

  74. 3. 大腸菌群數(超標) 3.3噸污水

  75.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廢水) 3.3噸污水

  76. 說明:1、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徵收一項。

  77. 2、PH5-6指大於等於5,小於6;PH9-10指大於9 ,小於等於10,其餘類推。

  78. 表4 禽畜養殖業、小型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

  79. 類型 污染當量值

  80. 禽畜養殖場 1.牛 0.1頭

  81. 2.豬 1頭

  82. 3.雞、鴨等家禽 30羽

  83. 4.小型 1.8噸污水

  84. 5.飲食娛樂服務業 0.5噸污水

  85. 6. 消毒 0.14床 2.8噸污水

  86. 不消毒 0.07床 1.4噸污水

  87. 說明:1、本表僅適用於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

  88. 2、僅對存欄規模大於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收費。

  89. 3、病床數大於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Ⅸ 污水費怎麼計算


水:
A: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B:污染物的當量數
C:確定收費因子
D:計算污水收費額
例:一石油化工廠1993年建廠,總排放口月排污水90000噸,COD:390mg/l,BOD:200mg/l,SS:85mg/l,
石油類:23
mg/l,PH:5.5該廠配套生產於1998年5月新建並投產電鍍車間,車間排污口月排放污水10000噸,Cr+6:0.6mg/l,(該廠水域IV)計算月應繳排污費?
解:
A:計算各排污口各種污染物排放量
1:總排污口:
COD排放量(千克/月)=污水排放量噸(噸/月)×COD濃度(mg/)÷1000
9000×390÷1000=35100
BOD排放量(千克/月)=污水(9000噸)×BOD:200mg/l÷1000=18000
SS排放量(千克/月)=污水(9000噸)×SS:85mg/l÷1000=7650
石油排放量=污水(9000噸)×石油23
mg/l÷1000=2070
2:電鍍車間排污口:
Cr+6排放量=污水:1000噸×Cr+6:0.6mg/l÷1000=6
B:計算各排污口各種污染物的當量數
查排放標准:
OCD:污染物當量值:1千克;BOD:污染物當量值:0.5千克
SS:污染物當量值:4千克:PH:污染物當量值:1噸污水
石油類:污染物當量值:0.1千克;C
r+6:污染物當量值:0.02千克
1:總排污口各種當量數:
COD當量數=COD排放量÷COD
當量值:1千克=35100
BOD當量數=BOD排放量÷BCD
當量值:0.5千克=3600
SS當量數=SS排放量÷SS
當量值:4千克=1912.5
石油類=石油類排放量÷石油類當量值:0.1千克=20700
PH=污水排放量(90000噸)÷PH污染物當量值:1噸污水=90000
2電鍍車間
Cr+6當量數=Cr+6排放量÷Cr+60.02千克=300
C:確定收費因子:
1:確定污水排污費收費因子
根據同一排污口能徵收污染當量數最大的前三項污染物和BOD與COD只能徵收一項的規定,經排序總排污口和車間排污口的收費因子為總口的污水排污費因子,為:PH>BOD>石油類三項污染物。
車間排污口的污水排污費收費因子C
r+6一項收費因子
2:確定超標收費因子:
根據同一排污口加一倍徵收超標排污費只能徵收污染當量數最大的前三項超標污染物的規定,經分析:該廠屬1997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的企業,在污水進入IV水域的情況下,一類污染物應當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規定,經比較排污總口三項污水排污收費因子中PH、BOD、石油類均超標,所以,均應為排污總口加一倍徵收超標排污收費的因子,車間排污口C
r+6超標為車間排污口的超標排污收費因子。
D:計算排污費
1:排污總口污水排污費
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0.7元)×(A×PH當量數+A×BOD當量數+A×石油類當量數)
既:0.7元×(2×90000)+(2×36000)+(2×2070)=205380元/月
2:車間排污口污水排污費
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0.7元)×(A×C
r+6當量數)
既:0.7元×(2×300)=420元/月
E:該企業污水排污費徵收總額:
總排污口+車間排污口總合
205380元+420元=205800元/月

Ⅹ 如何計算排污費

1、該企業年徵收排污費數額6735.5元 ,計算方法如下: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當量值=4500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當量值:625

2、由於COD超標,氨氮未超標,二種污染物要分別計算。COD:4500×0.7元× 2=6 300元氨氮:625×0.7元=437.5元

該企每月應繳納的排污費應為6735.5元。

排污費是指分非超標排污費和超標排污染費兩種。污染者支付原則的具體化。20世紀初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濃度都大規模增加,大大超過環境的隹凈能力,致使空氣、水、土地等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要素受到嚴重的污染和破壞。

世界許多城市和工業區的新鮮空氣、潔凈的水已成為短缺資源,而凈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氣,或從遠道或地層深處取水,則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經濟學家認為,這筆費用應由污染者支付,因為污染者損害環境質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樣,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不應將這筆費用轉嫁給社會。

這是其理論基礎。具體則指根據一國排污收費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應向國家繳納的一定的金錢。最早由德國於1904年在污染嚴重的魯爾工業區實行。

(10)北京市污水污染物當量價格擴展閱讀: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

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准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

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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