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水質,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我市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遼寧省大夥房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渾河流域(撫順段)地表水、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辦法所稱渾河流域(撫順段)包括渾河撫順市區段主河道及十四條支流、大夥房水庫、水庫上游三條支流及沈撫灌渠撫順段。第三條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環保部門對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必須將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
市、縣(區)環保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及《遼寧省遼河水污染防治規劃》要求,制定本轄區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加快渾河流域(撫順段)的治理速度。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五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在保證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和工農業用水的條件下,保持地表水的正常流量,保護水體環境質量及其自凈能力。第六條水利部門應會同環保部門制定渾河流域(撫順段)大、中型水庫壩下最小泄流量指標,並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壩下最小泄流量,維護水體自凈能力。第七條城建部門必須將保護城市水源、防治水污染納入城建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第八條渾河流域(撫順段)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環保部門應根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排污申請登記表的實際情況,確定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
縣(區)環保部門應按市環保部門下達的總量控制計劃,制定本縣(區)內總量控制指標,同時組織實施,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第九條凡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進行排放水污染物登記,申請領取《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當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當在10日內向環保部門說明情況,重新登記,更換許可證。
持有《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重點單位,必須在限定時間內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第十條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新、擴、改建設項目和其它水體設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市、縣(區)環保部門在審批對水體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不得突破本市下達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十一條新建建設項目試產前三個月內,必須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已批復環境影響報告書確認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總量控制指標。第十二條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必須用於水污染防治項目,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審計部門應當對本轄區該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本轄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各條河流、入庫口等水質,不得突破市政府下達的各項環境指標。第十四條各排污單位必須對其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標準的企業,由環保部門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限期治理,對已達標的企業應進一步採取措施減少COD值、BOD值的排放總量。第十五條一切排污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起,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逾期不能達標排放的單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停產(省屬以上排污單位由市政府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准)。
日排百噸以上污水的排污單位必須安裝污水計量裝置,並且按照省、市政府《關於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實施限期治理的通知》的規定,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污水達標排放,其中重點排污單位,還應同時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第十六條大夥房水庫一級保護區內的旅遊網點、度假村、農場等排污單位,必須安裝污水處理設施,保護其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地面水二類水體標准,確保水源水質不受污染。
2. 遼寧基甸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怎麼樣
遼寧基甸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是2017-10-12在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東北大馬路392-1號(1-20-6)。
遼寧基甸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210104MA0UJXANX3,企業法人趙桂紅,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遼寧基甸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環保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成果轉讓;環境污染治理;環保工程設計、施工;垃圾、污水及廢氣處理;環保設備、污水處理設備設計與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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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鞍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促進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鞍山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及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運行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運行(含試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實施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將污水處理廠運行及管網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工作,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五條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
建設、財政、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污水處理廠建成後,試運行申請由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污水處理廠自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試運行3個月仍不具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及擬驗收時間,經批准後方可延長試運行。試運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第七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運營資質,管理、技術、實際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第八條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制定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及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水質檢測等制度。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台帳及水質、水量和污泥等監測檔案,並按月、季、年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送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設備運行、運營成本、安全生產、運行維護等方面信息,屬國控污染源的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規定對相關監測結果進行信息公開。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污水處理廠設置規范的污水排放口,在進、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中控系統,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中控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並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和水質進行實時監控。第十一條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發現超標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取證核實和處理。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保持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需停運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對於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恢復正常運行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污泥含水率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各級政府應該加強污泥的資源化處置利用,運送至有資質的污泥處理處置單位進行資源化處理。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快配套污水管網的建設、改造和維護,拓展污水收集管網服務范圍,完善污水收集系統,並確保管網有效運行。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改造工作應當優先或同步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線應當按雨污分流進行建設,未實行雨污分流區域的排水管網應當逐步改造為雨污分流系統,確保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第十五條市、縣(市)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及規范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等進行監督性監測並建立監測檔案,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自動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
4. 沈陽有哪些比較有實力的環保工程公司(以污水處理工程為主)
葫蘆島北方膜復技術工業有限制公司
中外合資愛科索沈陽環境工程技術公司
遼陽大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阜新鐵路環保設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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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市政工程機械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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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窪縣污水處理廠
不管是縣直屬還是BOT,環保局都是要起到監管職能的,有問題可以反映該環保局或者更高級別的環保主管部門,如省環保局或國家環保總局
6. 沈陽有幾家污水處理場都在什麼地方
沈陽一共有四家污水處理廠:
1、國電北部污水處理廠。
注冊地址在遼寧,沈陽,沈陽市崑山西路258號,公司性質屬於國有企業,自2006-01-19成立。
2、國電仙女河污水處理廠
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仙女河污水處理廠辦公地址位於洪區青海路82號。
3、國電瀋水灣污水處理廠
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瀋水灣污水處理廠辦公室地址位於洪區興凱湖街21號,於2006年01月19日在沈陽市於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成立。
4、沙嶺污水處理廠
沈陽沙嶺污水處理廠成立於2008-05-27,位於沈陽市於洪區沙嶺鎮沙嶺小區,主要從事污水處理。
(6)遼寧污水環保處理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廠的選址:
1、廠址必須位於給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鎮、工業區和生活區位於河流附近,廠址必須在它們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風向的下風向,並應同城鎮、工業區、生活區以及農村居民點保持一定的距離,但又不宜太遠,,以免增加管道的長度。
2、廠址應盡可能與處理後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農田)或受納水體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選擇有適當坡度的地區,以滿足污水處理構築物和設備高程布置的需要,節省能源和動力。
4、盡可能少佔和不佔農田,並考慮後續建設發展的可能性。
7. 遼寧省瓦房店龍山污水處理廠的水處理的工藝是什麼
你好!
09年後一般建設的中等規模的污水處理廠草取得處理工藝為奧貝爾氧化溝工藝,處理能力一般在10萬噸以下
如有疑問,請追問。
8. 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2017)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政策措施,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經濟和綠色金融發展,鼓勵合理利用資源,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構建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支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治理。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體系,推進環保設施社會化運營、環境咨詢、環境監理、工程技術設計、認證評估等環境保護服務,加快環境保護產業園區建設。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公安、交通、水利、林業、海洋漁業、衛生、工商、農業、質監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負有下列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一)督促本轄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保護措施,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排查環境違法信息和環境事故隱患,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和環境信訪輿情;
(三)組織開展農村、居民小區環境綜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處置工作;
(四)落實禁止秸稈焚燒的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秸稈綜合利用;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六)加強環境保護宣傳,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社會宣傳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監察制度,對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等進行監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及本級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進行約談。約談可以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單獨實施,也可以邀請監察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共同實施。第九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第十條省、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工作。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通過清潔生產、綠色供應、資源循環利用等措施,轉變生產經營方式,保護環境。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依法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履行污染監測、報告等義務,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十二條公民負有環境保護的責任和義務,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有權舉報和監督環境違法行為,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三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保護獎勵制度,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逐步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下達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市人民政府將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目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的,應當向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並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