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蘭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污水處理監管機構受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日常工作。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監察、財政、環境保護、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河道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公共園林綠化、公安消防、城市道路清潔用水,免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不征營業稅。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分級審批。本市主城四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標准由市價格部門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價格部門審批。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和紅古區的污水處理費標准由縣(區)價格部門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價格部門審批,並報省價格部門備案。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可根據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成本的變化情況和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保本微利的價格目標,分步實施到位。制定、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應當實行價格聽證制度。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下列規定以用水量為計量標准按月徵收:(一)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合同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第九條單位用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廢水的,應當依法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城市排水許可的辦理,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市、縣(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一條用戶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或超標准排污費。 禁止用戶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河道、水庫等水體排放。第十二條用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其污水經處理後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再次處理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排水水質確定,由市排水水質監測機構按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有關規定監測認定,並按以下標准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一)達到一級排放標準的,減半徵收;(二)達到二級排放標準的,全額徵收;(三)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按全額的1.5倍徵收;禁止用戶將排水水質未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第十三條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相關單位代收。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與收取水費實行「一票收取」,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並單獨列明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自備水源城市污水處理費代收單位,應當在每月末前將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本級財政,並向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報送城市污水處理費代收報表。第十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及收費綜合年審制度。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對嚴重虧損的企業,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緩交城市污水處理費,但不得免交。
⑵ 交水費咋收污水處理費
不管合理不合理,但是合法的。因為按照規定,對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要徵收污水處理費。
我們交的水費中,一直包含污水處理費的。只是平時我們把水費交給物業,物業只給我們開具「水費」收據,而物業向供水公司交水費時,發票上會明確分為兩個項目,一個是「水費」,一個是「污水處理費」。
這兩項的性質也是不同的。「水費」是供水公司的收入,而「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收入,供水公司不過是代收,收入要歸地方財政,用於生產生活污水處理支出。
至於徵收標准,各地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指定,但是需要審批的,不是隨便制定和收取的。所以,你交300元,有50塊的污水處理費,是正常的。比如,我們一噸水居民4元多,污水處理費就一元。
因為按照國家《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⑶ 污水處理費怎麼收取的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⑷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參考了《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⑸ 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企業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城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凡向污水處理廠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代收;
(三)建築企業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市建築行業管理單位代收。
代收手續費為實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3%-5%,具體標准由市建設、財政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比例進行核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與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收繳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第七條污水處理費的計征和減免,嚴格按照規定的標准、對象、范圍執行。除國家、自治區、市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處理企業的運行、維護、改造、建設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九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特許運營協議規定履行義務,並取得運營服務費。第十條污水處理企業按特許運營協議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運營服務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定後的水量、水質情況出具准用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完成審核後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運營服務費,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2月,根據污水處理費的總體收入和運營服務費總支出情況,編制下一年污水費年度使用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制度,對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污水處理企業的違法行為。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污水處理企業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市環保部門每月應對污水處理企業的進出水水樣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抽樣檢驗,並出具化驗報告。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第十五條污水處理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
污水處理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運營服務費,並處以騙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處以應繳費額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⑹ 沈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行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污水處理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含污水處理、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三條市財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管工作。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門受市財政局委託,負責徵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
(一)工業、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二)特種行業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需調整時,由市物價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確定後公布實施。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用水量徵收:
(一)由自來水公司供水的,按自來水公司所提供的售水量徵收;
(二)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按水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采水量徵收;
(三)無用水、采水計量裝置的,按供水設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徵收;
(四)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按總用水量減去產品含水量徵收;
(五)臨時性排水的,按其排水泵的額定流量噸/小時×排水時間×每立方米單價徵收;
(六)新建工程項目,按實際用水量徵收。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第七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必須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確定的統一專用票據。第八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自來水總公司提供的排水用戶用水量和市水利局提供的排水用戶自備水源采水量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徵收時不能繳納的,由徵收部門責令3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千分之一徵收滯納金;逾期60日仍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額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第十條對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徵收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尚未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區、縣(市),仍按《沈陽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沈政令〔1997〕第26號)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居民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仍按原標准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⑺ 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內處理費由城鎮容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⑻ 污水費是按什麼標准收取的
污水費的收取標准,一個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都是按運行費用收取的,和自來水費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時候還有管網等等的附加費用,如果用水量特別大的時候,政府還有部分特殊費用,比如北京對洗浴,洗車等大量用水單位的價格是很高的。
相關法律規定,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法律依據】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⑼ 海南省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2008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確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
已經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鎮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城鎮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匯集和排放城鎮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工作。第六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設施投資運營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標准。第七條 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的監審和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管,為城鎮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提供依據。第八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
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滿負荷連續運行的取水能力計算。第九條 用水單位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污水,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二級標準的,按照收費標準的50%計收城鎮污水處理費;達不到一、二級標準的全額徵收。第十條 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鎮污水處理費由市、縣、自治縣水務主管部門委託供水企業徵收。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鎮污水處理費由市、縣、自治縣水務主管部門徵收。
委託代征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其代征手續費不超過2%。第十一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的,由代征單位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縣、自治縣水務主管部門處以應繳城鎮污水處理費3倍的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個人的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徵收的城鎮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由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撥。第十三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四條 水務、財政等主管部門和代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城鎮污水處理費的;
(二)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城鎮污水處理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擴大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⑽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具體徵收標准,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城市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並按規定舉行聽證後,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准。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含自備井和在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 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三)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對未安裝水表的建築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後的施工圖建築面積核定用水量。對建築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按規定標準的50%至70%繳納。第七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徵收部門,根據水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自備水源用戶及用水量徵收。第八條排水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第九條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條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第十一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同公共供水企業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確定的票據。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