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多長時間組織培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回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答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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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醫療廢棄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
一、醫院感染管理科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進行每月定期不定期監督檢查一次。
二、醫療廢物如有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發生,應緊急採取處理措施,用含氯消毒劑消毒。
三、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應當按規定放置在指定的地點。
四、醫療廢物出入應當每天有登記,送出去有接收記錄,應用聯單轉運。
五、發生特殊傳染病所產生的排泄物、污染物等,按照《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的規定進行處理。
六、定期不定期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理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的培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每半年培訓一次。
七、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得混合收集。
八、醫療廢物中病原體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進行高壓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九、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二天。
第二個版本
1.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必須由取得當地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集中和處置單位同意收集處理,不得出售給個體商販,廢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單位收集處理。
2.醫療一次性廢物應分類放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內,須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由專人使用專用的轉運工具按照確定的時間、路線轉運到指定貯存地點。轉運工具和容器使用後應當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3.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壞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葯物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在標簽上註明,進行集中處理。
4.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置。
5.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和輸血器等物品必須就地進行消毒毀形。放入專用收集袋進行集中處置。
6.銳器不應與其他廢棄物混放,用後必須穩妥安全地置入銳器容器中進行集中處置。
7.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應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各科室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8.禁止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9.加強監督,定期檢查。
10.醫療廢物收集人員應做好個人防疫工作,以防感染疾病。
為切實落實本制度,特設專人管理。
監管:
收集:
㈣ 醫院污水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
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
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
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
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10、專人操作污水處理裝置,污水處理人員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並能正確掌握設備操作及相關衛生知識,負責設備的保養、維修,以保證其正常運轉。
11、病人嘔吐物、引流液、手術吸出液、檢驗科液體標本等污染液體消毒後傾倒入廁,進入院內污水處理系統。
12、污水處理設備自動定時定期對污水投放次氯酸鈉進行消毒,污水處理人員每日測余氯含量兩次,符合標准後方可排放,並做好記錄。未經消毒或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不得排放,清掏或作農肥。污水池內的雜物定期打撈後焚燒。
13、處理後的污水、污泥符合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GB18466-2005《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准》,定期接受疾控中心和縣環保局的監測,院感科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14、後勤科每月對污水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院感科不定期抽查,檢查結果與當月獎金掛鉤,實行獎懲兌現。
㈤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規定有哪些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8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 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後報衛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葯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註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於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 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 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 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採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 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 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
狀況;
(三) 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
處理情況;
(六) 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
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
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 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
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 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 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的;
(六) 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
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㈥ 污水處理廠人員管理制度
崗位通報聯絡制度
為了更好地保證廠區夜間生產正常運行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值班安全,制定崗位聯絡通報制度。
一、值班的各個崗位:如遇不正常情況應定時向當班負責人及部門負責人通報,包括各崗人員的在崗情況、安全情況、生產運行情況等。
二、每次現場巡檢後,凡遇非正常情況各崗均應通過電話向中心控制室通報,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准確記錄各部門的通報情況。
三、嚴禁在崗人員隨意脫崗、睡崗,所記錄的情況將作為考核當月獎金的一項內容。
四、嚴禁各崗位虛報、瞞報情況,若發現,應按公司的相關制度處罰。
五、通報記錄第二天8:00應准時送交調度室值班人員或調度中心主任。特殊情況詳述。
井下、池內作業制度
一、井下、池內作業必須有主管工藝、設備技術員簽字同意。要確定注意事項,准備相應的工具,如安全帶、繩索等。
二、井下、池內作業,必須明確分工,指定負責人,安全員、搶救人員。作業人數不得少於3人。
三、井下、池內人員系好安全帶後,安全帶上的保險繩應由井上、池上人員負責收放。
四、下井、下池前需強制通風。如無強制通風條件,應使其自然通風半小時以上,使用可燃氣體報警儀檢測合格方可作業。作業中連續測量有害氣體濃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時,必須立刻上井、上池。
五、井下、池內人員連續工作達半小時後,必須替換。
六、井下、池內作業完成,須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並做好記錄。
生產調度制度
一、生產調度程序
1、本廠所有工藝參數調整、設備故障維修、斷送電以及化驗項目、化驗量的確定、變更,應以調度單形式通知相關部門。執行部門按照調度單內容進行操作,無調度單不能進行上述作業。
2、調度單應有回執。回執一式兩份,第一份在送交調度單時由接收人簽字後,由送交調度單者帶回調度室存檔;第二份由執行部門主管在執行事由完成之後填寫,並簽字後送交調度室。第二份回執內容應為調度單執行情況。
3、調度單應由總調度主任簽字並加蓋調度章。調度單在送達執行部門值班負責人時生效。
4、各部門每季度將執行完畢的調度單整理後送交調度室存檔。
5、各部門應按照制度,將收集到的運行數據、設備狀況等生產運行情況上報調度室。各部門發現運行中存在的異常狀況時,應在第一時間內上報生產調度,等候調度單並依調度單處理。如有以下情況之一存在,可先停止設備運行再行上報,但必須隨後向調度室及廠長說明情況:
⑴ 繼續運行可能導致人員人身傷害;
⑵ 繼續運行會對設備、設施、工藝運行造成重大損害。
6、有以下情況之一存在時,可不依調度單執行,但必須隨後向調度室及廠長說明情況:
⑴ 依調度單執行,可能導致人員人身傷害;
⑵ 依調度單執行,明顯會對設備、設施、工藝運行造成重大損害。
7、調度室每天認真填寫調度日誌,記錄調度當天的反饋和處理情況。
8、調度單執行完畢,應及時整理。
9、設備運行情況、異常通報、故障、事故處理情況在日報報中做簡要說明。
二、各區日常數據上報制度
1、水區
水區應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做好記錄。在巡視中發現氧化溝、二沉池等構築物出現異常,如浮泥、冒氣、泥水分離、短流、偏流、泡沫、浮渣等,及時通知生產調度,由生產調度安排有關人員解決。水區應對處理情況做好記錄,及時報告給生產調度。
2、泥區
泥區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如發現設備故障,一般問題記錄在案,及時報生產調度;嚴重時立即停車並填寫報修單,由生產調度簽署意見後交機、電維修人員維修,泥區人員提供支持。
泥區如發現工藝方面的問題,由生產調度安排有關人員解決,水區要對處理情況做好記錄,及時報告到生產調度。
3、變配電室
停、供電動作應由調度室下發調度單方可執行。
配電室電氣設備故障報生產調度,由生產調度安排機電維修人員維修。
4、化驗室
化驗室每天以報表形式將實驗數據整理後報調度,如發現數據異常,應通知調度,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預防。
生產調度根據生產需要,以調度通知單形式,確定化驗項目、化驗量。
如遇停電,生產調度應及時通知化驗室保護好設備、儀器。
附:化驗室項目檢測頻率安排一覽表
化驗室項目檢測頻率一覽表
頻率
取樣名稱
日檢測項目
周檢測項目
月檢測項目
進水口
COD,BOD5,SS PH,水溫
COD,BOD5,SS PH,水溫, NH3-N
COD,BOD5,SS PH,水溫,NH3-N,TP,TN,LAS,動植物油類,石油類
出水口
COD,BOD5,SS PH,水溫
COD,BOD5,SS PH,水溫, NH3-N
COD,BOD5,SS PH,水溫,NH3-N,TP,TN,LAS,動植物油類,石油類,色度
氧化溝
SV30,MLSS,
鏡檢,DO
備註:
1、 選擇控制項目的檢測,進水口的檢測項目根據生產運行的需要臨時安排; 出水口的檢測項目根據環保局對我們的要求確定項目檢測。
2、 用於中水回用,例如:景觀用水,農田灌溉用水,雜用水,電廠冷卻循環水和沖灰水根據使用者要求確定相應的檢測項目。
3、 氧化溝需增其他項目的檢測由生產部門安排後檢測。
5、生產調度與機、電維修班
生產調度根據設備故障情況,及時通知機、電維修班按程序現場修復故障設備。維修班應做維修記錄,報生產調度。
6、中控室
中控室每天按時將值班記錄情況,控制系統運行情況和微機報表報調度室。
化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一、化驗室儀器設備應有明細帳、動態帳、檢測儀器一覽表。建立化驗儀器設備技術檔案。包括化驗儀器設備運轉、維修記錄等資料。
二、儀器設備應定機定人管理、維護、保養。
三、進口設備和精密儀器要組織專業人員調試和建立操作規程。
四、凡使用儀器設備者,必須仔細閱讀說明書,掌握儀器結構、性能和操作程序,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儀器運行中,操作者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五、計量器具必須送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根據檢定結果,分別在計量器具上貼上「合格」,「准用」和「停用」 標簽,標簽不得污損遺失,凡已停用儀器設備必須在儀器檔案使用欄有記錄。
六、計量儀器設備全套技術資料、檢定證書均應完整歸檔保存,不得失散缺損。
化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化驗室應設置一位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員必須具備良好的安全知識,能夠判斷危險並設法使危險減到最小或者消除危險。
三、使用劇毒物品時,每次應按需用量領取,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四、易燃葯品:乙醚、丙酮、苯和其它有機溶劑及廢液等,要裝在棕色堅固的玻璃瓶內,密封後置於低溫處保存,並禁止靠近煙火。
五、易爆葯品:氯酸鹽、硝酸鹽、及高氯酸應保存在低溫處,周圍不得有其它易燃品,密封後,置於低溫處保存,並禁止靠近煙火。更不得在化驗室內大量存放。
六、腐蝕性葯品:強酸、苛性鹼、冰醋酸應保存於堅固的瓶中。酸鹼應分別放置。大瓶應放在橡皮板上,不得直接放在堅硬的地板上;用時,應嚴防濺入眼內。
七、化學分析室的房屋要設有足夠的火警安全通道,在恰當的地方放置安全設備,如各類滅火器等。
八、分析人員應知道安全器材存放地點,熟悉其使用方法,安全員應定期檢查消防器材是否正常,保證消防器材正常使用,負責化驗室人員的安全知識學習與培訓工作。
化驗室安全操作制度
一、領用有毒葯品時必須裝入磨口玻璃瓶中(或直接倒入配製溶液的燒杯內),禁止用紙包裝,使用時嚴防與皮膚接觸。試驗結束後,應妥善處理廢液,一般廢液可倒入下水道中,並用流水沖洗干凈,含有氰化物的廢液務必倒入含有碳酸鈉和硫酸亞鐵混合液的廢液缸中。
二、配製稀硫酸時,只能將濃硫酸倒入水中,不得將水往濃硫酸中倒。
三、配製濃氫氧化鈉,氫氧化鉀及稀硫酸時,必須在耐熱容器中進行並將其放入水槽中冷卻,以免溶液溫度急劇升高使容器破裂。
四、當溶液中有有毒氣體時,如HCN,NO2以及其它腐蝕性酸霧,操作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
五、開啟易揮發溶液的塞蓋時,應在通風櫥內進行,不得面對人身或自己的頭部,也不得將其置於身體正下方。
六、正常沸騰的水或溶液取下時,必須用燒杯夾夾緊,先稍搖動,然後再將其取下,以免暴沸水、溶液飛濺而傷人。
七、用移液管移取有毒及腐蝕性液體時,不能用口吸,而應使用洗耳球或其它吸取工具吸取。
八、移動比重大的物體,包括盛裝有腐蝕性和有毒的物質,應雙手進行,一手握瓶一手托底。
九、所用試劑配好後,應立即貼標簽,在標簽上體現出試劑名稱、濃度、用途以及配製時間,有毒葯品加以說明。
化驗室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化驗室的樣品採集,分析工具使用,數據分析,都必須按照國家標准檢驗法的要求和步驟進行。
二、化驗室的質量控制措施,要求每個工作人員認真貫徹和領會。
三、化驗室的檢驗項目必須有專人操作,一直到結果報出。
四、常規項目檢測,所有分析人員必須會操作分析。
五、大型分析儀器,必須專人管理、操作和維護。
六、所有儀器和分析器具,分析前和分析後要保持一致。並認真填寫好使用記錄。
七、當天的水樣要當天作出分析結果,並於當日數據齊全後及時匯總上報調度室,若當天做不完的水樣,必須妥善存放。
八、化驗室要定期對使用的量器做計量鑒定,要對所承擔的項目的檢測方法和質控方法進行檢定。
機修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范,細心操作,精心維護。
三、崗位設置規范、工具及各種移動設備擺放符合規定。
四、外單位人員不經允許不準隨意進入操作場所,不準隨意動用任何設備。
五、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物品和器具,工作中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六、新來人員必須經廠,班組兩級安全教育方可上崗。
七、任何人不能帶小孩進入作業區域。
八、按時巡迴檢查,每天不少於兩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填寫維修記錄,發生事故正確分析判斷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九、保持機修車間設備清潔,保證作業場所整潔衛生,搞好安全文明生產。
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生產運行所用的維護、搶險工具,由水區每班班長於交接班時移交下一班次班長保管,於必要時分發使用並負責回收;維修、搶修工器具由機電維修班負責人負責保管,於必要時分發使用並負責回收。
二、上述工器具應存放於指定的工具箱中,未經當班負責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搶險工具和搶修工具的每次使用均應記錄在案,並於所處理事由完結後一工作日內報調度室備案。
四、借用工具者一律填寫「工器具借用單」,辦理借用手續,當天歸還。搶修工具、搶險工具的借用需經廠長批准。
五、非本廠職工原則上不得借用前述工器具。特殊情況須廠長批准。
六、工器具的非正常損壞或丟失應由責任人予以賠償。
七、工器具應進行必要的保養、維護。凡因正常損耗而無法修理的必須填寫報廢單,經調度室設備技術人員鑒定並由廠長簽報公司批准後准予報廢。
水區操作崗位巡視管理制度
一、巡視是水區操作人員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一項內容,是防止運行中異常情況發生和對異常情況發生的原因進行正確判斷和清除的有效手段。水區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循此制度,以保證污水處理工藝的正常運行。
二、沿巡視路線、細心觀察、勤看、勤聽、勤嗅、勤摸、勤撈垃圾、勤巡,如實對所見情況做出記錄。
三、巡視路線:粗格柵→泵房→細格柵→沉砂池→選擇池→氧化溝→二沉池→迴流及剩餘污泥房以及污水污泥工藝管線上的啟閉閘門。
四、白天巡視時間為9:00、10:30、14:00、16:00,夜間巡視時間為19:00、22:00、2:00、6:00各一次。
五、巡視中若遇重大問題,不能自行解決的,則必須盡快上報有關部門或領導,在徵得有關部門或領導同意後,方可離開現場,並將發生的情況詳細記錄。
六、若遇異常情況,須跟蹤觀察,詳細做好記錄,並向下一班作交待,以免釀成重大事故。
七、做記錄時,要求真實、准確、清晰,保持記錄本的整潔。
中控室管理制度
一、衛生管理
1、中控室內必須保持潔凈;
2、每班必須清掃,打掃衛生原則上使用吸塵器;
3、值班人員按規定著裝上崗;
4、參觀人員走後立即清掃。
二、安全管理
1、閑人不得隨便進出中控室;
2、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若有緊急事件必須請同事代職,控制室內不得無人值守;
3、中控室內嚴禁煙火,若發生火災一方面要及時通報,另一方面應使用配備的滅火器滅火;千萬不能使用水滅火或其它的滅火器材滅火。
4、值班人員要對SCADA控制系統報警提示的任何故障進行記錄並且作好觀察,如果故障不能自動消除立即上報生產調度室和具體部門採取相應的措施。
5、值班人員不得隨便調控工業電視監控系統。
三、交接班管理
1、中控室值班人員實行三班二運轉。白班值班時間為:8:00至17:00,夜班為:17:00至8:00。值班人員工作期間除工作就餐時間外沒有休息時間。
2、值班人員必須將本次值班期間發生或出現的一切異常情況認真做准確、翔實的記錄。記錄必須字跡清楚,整潔干凈,不得有亂塗亂畫或缺頁、丟頁現象。
3、接班人員在接班時應檢查上次值班記錄情況,特別注意異常情況的記錄,有情況需詢問清楚,交接班人員兩方都簽字後交班人員方可離去。
四、其它事項
1、中控室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
2、值班人員不得隨便帶領其它人員進入中控室;
3、值班人員不得將食物帶入中控室內就餐;
4、值班人員要服從分配,完成領導交給的臨時接待任務,並能結合模擬屏和工藝流程對污水處理工藝進行講解。
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廠區衛生保潔工作,明確部門責任,強化管理,特製定本衛生管理制度。
一、室內外
1、不能隨地吐痰,不得亂扔雜物、煙蒂;
2、廠區所有道路、草坪、露天工作台及各建築物附近不得長期堆放雜物、垃圾;
3、水區、泥區、食堂生活垃圾要及時清理;
4、使用水沖、洗、澆時要節約用水,不得亂沖、亂灑,不得常流水、常明燈。
二、室內
1、辦公用品、文件資料、報紙書刊、化驗器皿、葯品、雜物不散不亂,桌面、檯面衛生整潔。
2、辦公機具、辦公用品、門窗、地面要勤擦、勤洗、勤掃、勤拖,室內牆面瓷磚明亮潔凈,廁所無異味。
3、個人衣著整潔,待人接物文明得體,言談舉止大方,保持室內安靜有序。
三、設備
1、設備、儀器、儀表外觀清潔,無油污與灰塵。
2、設備四周地面干凈、無積水、積油。
運行資料管理制度
隨著污水處理廠生產試運行的進行,各項管理工作正全面展開,工程安裝即將竣工驗收,為了加強內部管理,使污水處理廠內部各類檔案和技術資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污水處理廠設兼職檔案管理員,檔案暫定存放在中控室檔案櫃內各部門檔案資料按具體要求定期及時入檔,統一存放。檔案管理人員認真記錄、分類、編號、存放。專業常用資料由各專業部門輸借用手續後自行保管。設備檔案的技術資料待安裝驗收資料完善後統一建檔,設備運行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化驗分析記錄及各類生產報表定期存檔。
生產運行相關資料具體存檔周期如下:
生產運行相關資料具體存檔周期
序號
資料名稱
存檔周期
備注
1
信陽市污水處理廠生產運行日報表
月
2
中控室值班日誌
月
3
崗位通報記錄
月
4
水區運行記錄
月
5
水區運行值班日誌
月
6
泥區運行記錄
月
7
配電室值班日誌
月
8
機修班維修日誌
季
9
化驗室日分析報表
月
10
月水質匯總表
月
11
出水水質分析報表
月
12
BOD5生化培養原始記錄
半年
13
取水樣原始記錄
半年
14
COD HACH方法原始記錄
半年
15
化驗室722S分光光度計使用記錄
半年
16
化驗室電子天平使用記錄表
半年
17
重量分析原始記錄
月
18
滴定分析原始記錄
月
19
分光比色原始記錄
月
20
生產調度單
月
21
生產調度單執行結果
月
22
生產調度值班記錄
月
23
生產調度單發放、執行情況登記表
季
24
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及時入設備檔案
25
設備大中修記錄
及時入設備檔案
註:1、按月入檔的資料,由交存部門裝訂好後交檔案管理員;
2、屬單頁匯總報表的資料,由檔案管理員分類入夾,年終統一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