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准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規模(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原則上適用於處理規模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具體處理規模標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間接排入水體、出水回用三類。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出水直接排入II類和III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CODCr)、pH、懸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TN)和總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小微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的確定,應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可適當放寬排放限值。出水回用於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准。各省(區、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礎上,結合污水處理規模、水環境現狀等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標准,並明確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標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43-2010)》是對CJ 3082—1999的修訂。與其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控制項目名稱溫度、油脂、礦物油類、生化需氧量、磷酸鹽、氰化物、揮發性酚、苯胺分別改為水溫、動植物油、石油類、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氰化物、揮發酚、苯胺類;新增控制項目總氮、總余氯、氯化物、總鈹、總銀、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共12項;取消控制項目總銻;控制項目限值由兩個等級改為三個等級等。
⑵ 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和居民廢水 排進私人的養魚池塘 這事應該找哪個部門管
有一個有效的方法是找當地人民政府,比如說區/縣政府上訪辦,因為他們有接待的義務。
找地方環保部門的話,有可能該企業已經打好招呼的;如果沒有別的方面的壓力,可能會出現不予接待的情況。
⑶ 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2010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污水集中排放處理,促進節約用水,減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接納、輸送城市降水、污(廢)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屬的污水監察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物價、財政、審計、環保、水務、建設等部門應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第四條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圖紙和排放污(廢)水的水量、水質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排放。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廢)水水質應當符合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超過標准對城市排水設施有腐蝕和損害作用的,不得排放。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將污(廢)水直接向河、湖等水體及滲水井排放,規避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監察管理機構負責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廢)水的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污(廢)水排放量和水質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測。
排放生產污(廢)水經廠內預處理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定期向污水監察管理機構報送污(廢)水處理運行和水質化驗技術資料。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執行。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征。
用水量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安裝水表的,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水量;未安裝水表或者水表損壞的,按照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含自備井和在河、湖、渠取水)的單位,安裝水表的,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水量;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三)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照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對未安裝水表的建築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後的施工圖建築面積核定水量;對建築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者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廢)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直接向河、湖等水體排放的,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按照規定標準的70%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瞞報、少報用水量。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如實向污水監察管理機構提供用水量憑證及水表數量、位置。對提供數據有異議的,污水監察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實。
污水監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用水量進行核查。水務部門、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提供核查所需的相關資料及數據。未及時提供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通報。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在收到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到指定地點繳納。
居民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代征。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是用於污水處理及城市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和補充建設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或截留、擠占、挪用。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按代征單位實際徵收入庫額的2%從國庫中核撥。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費票據。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逾期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從應繳費之日起,每日按應繳月污水處理費總額的1‰加收滯納金(公式:月繳費額×1‰×天數)。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或者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將污(廢)水直接向河、湖等水體及滲水井排放,規避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⑷ 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1.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註: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 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⑸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發展健康養殖,減少水產養殖病害發生;控制養殖用葯,保證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推廣生態養殖,保護養殖環境。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第二章 養殖用水第五條 水產養殖用水應當符合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2-2001)或《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1-2001)等標准,禁止將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源用於水產養殖。第六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
養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達到養殖用水水質標准。
養殖水體水質不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准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經處理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停止養殖活動,並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養殖水產品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處理。第七條 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水系統應當分開。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第三章 養殖生產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產養殖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用於水產養殖的水域和灘塗,同時根據水域灘塗環境狀況劃分養殖功能區,合理安排養殖生產布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養殖方式。第九條 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申領養殖證,並按核準的區域、規模從事養殖生產。第十條 水產養殖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養殖技術規范操作要求。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與養殖水體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水處理設施和相應的水質、水生生物檢測等基礎性儀器設備。
水產養殖使用的苗種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質量標准。第十一條 水產養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逐步按國家有關就業准入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第十二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格式見附件1),記載養殖種類、苗種來源及生長情況、飼料來源及投喂情況、水質變化等內容。《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第十三條 銷售的養殖水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標准。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應當進行凈化處理,凈化處理後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禁止銷售。第十四條 水產養殖單位銷售自養水產品應當附具《產品標簽》(格式見附件2),註明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種類、規格,出池日期等。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葯第十五條 使用漁用飼料應當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用飼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勵使用配合飼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鮮(凍)餌料,防止殘餌污染水質。
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標准、無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變質和過期飼料。第十六條 使用水產養殖用葯應當符合《獸葯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葯使用准則》(NY5071-2002)。使用葯物的養殖水產品在休葯期內不得用於人類食品消費。
禁止使用假、劣獸葯及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劑。原料葯不得直接用於水產養殖。第十七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產養殖用葯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的指導下科學用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應當按照有關就業准入的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第十八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格式見附件3),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症狀,用葯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第十九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殖用葯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第二十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監控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的監控工作。
⑹ 豬糞固液分離機後廢水能直接排放進魚塘養魚嗎
豬糞固液分離後的廢水,不能直接排進魚塘養魚,其原因是固液分離後的豬糞廢水屬高濃度有機廢水,含有大量的COD、BOD、SS、TP、TN等污染物,因此必需將廢水處理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才能排放。
豬糞廢污染濃度高,對廢水處理技術和工藝的要求也很高,2014年10月,全國畜禽養殖廢水處理技術研究會議在廣西召開,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成為畜禽養殖廢水處理的重點技術。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充分借鑒了曝氣生物濾池法、接觸氧化法、生物膜法、間隙曝氣法、人工快濾法、沉降分離法、硝化返硝化法、給水快濾法等八者設計手法,並結合二級或三級污水處理工藝而研製出來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新技術。2005年獲得國家專利。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在我國的北京、山東、河北、貴州、山西、四川、內蒙古、黑龍江、江蘇、吉林、河南、湖北、天津、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實例,案例涉及生活、醫院、化工、屠宰、食品、亞麻、酒精、制葯、榨菜等領域的污水處理。大量的應用證明:出水水質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使污水在同一個處理池內,完成兩次曝氣,兩次沉澱、兩次過濾,解決其它污水處理需要四個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藝流程,特別是在連續進水條件下,實現間隙曝氣,活性污泥迴流,整個運行沒有閑置,其優點較處理其它方法較為突出,處理效果尤為顯著。2009年被列為「創新項目」;同年12月又被列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2010年被列為「國家重點新產品」;12年又被列為十二五期間,國家加大投入在城鎮、村鎮、農村、工業、養殖、以及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脫氮除磷、中水回用等領域中推薦使用、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是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根據後續處理工藝的不同,它又分為:水解-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厭氧-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氣浮-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快沉-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超超聲波-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微波-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臭氧-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在舊污水處理工程升級改造、脫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與其它工藝結合,發展出AB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A/O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A2/O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氧化溝-導流曝氣生物濾池;SBR-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生物接觸氧化-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多種深度處理工藝。具有以下優點:
(1)、技術前瞻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是一種典型的高負荷、淹沒式、固定化生物床的三相導流,脫氮除磷反應器,在不加大投資的前提下,使處理後的污水優於排放標准,達到中水回用水質,因此技術前瞻性。
(2)、工藝創新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使污水在同一個處理池內,解決其它污水處理需要四個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藝過程。整個運行沒有閑置。因此工藝創新性。
(3)、工程投資經濟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BOD5容積負荷是常規二級生物處理的5~10倍,並將兩個曝氣池、兩個沉澱池、兩個過濾池合為一體,因此,工程投資經濟性。
(4)、處理效果穩定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具有硝化、反硝化功能,沒有污泥膨脹之慮,不受水力負荷的沖擊,因此處理效果穩定性。
(5)、處理流程簡化性
導流曝氣生物過濾能將污水理後,在不用深度處理設施和設備的條件下,達到中水回用水質,因此處理流程性簡化。
(6)、運轉費用經濟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利用濾料切割、阻擋、細碎氣泡,強化氣、液傳質效應,增加微生物與空氣的接觸面積和時間,大大提高充氧率,減小耗電功率,因此運轉費用經濟性。
(7)、操作管理簡單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採用PLC實現程式控制運行,即通過通過液位感測與設備連鎖,做到有污水自動開機,無污水自動停機;通過溶氧測定儀變頻器連鎖,實現曝氣量調節;通過無錢傳輸,實現遠程監控,達到水質監控、故障判等目的,因此操作管理簡單性。
(8)、脫氮除磷典型性
通過內錐的下部、和外錐的上部的自養型細菌(如硝化菌)等,使氨氮被兩次硝化,能將氨氮脫到3mg/L以下,最低的小於0.068mg/L,因此脫氮典型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除磷,是在內錐、和外錐這兩個好氧段產生的聚磷菌,能大量攝取溶解性磷,並且通過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錐底沉降後,很順暢的排泥,因此出水中的磷一般小於0.5mg/L,最低的達到0.08mg/L,因此除磷典型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有效解決了BAF(曝氣生物濾池)、脫氮效果好,除磷效果差的技術難題。同時還解決了A2/O在二沉池中N2附著污泥上浮,沉澱效果不理想。增大二沉池還原電位增高、造成磷釋放,除磷效果不盡人意等技術難題。
(9)、氣溫及運行方式適應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能在1℃—50℃之間正常運行,不受地理氣候條件影響,適用於南方,也適合於北方,加上大量的微生物不會流失,即使長時間不運轉也能保持其菌種的活性,進水後很快正常運行,因此氣溫及運行方式適應性。
(10)、檢修換件方便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主要轉動設備置於地上,加上採用的是國產設備,並且設有故障判報警統,因此檢修換件方便性。
(11)、工程建設靈活性
導流曝氣生物過濾池為模塊化結構,可集中設計,也可分開設計,有利於工程的升擴建,能較好地適應各個地區地貌,對於舊污水處理工程的升級改造也時分有利。
⑺ 四川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准
不同類型的池塘有不同的標准。
重點區域養殖池塘按單塘、連片塘、高位塘分類,分類治理。
採取原位凈化池+沉澱池+生態溝渠,沉澱池+凈化池,底排污+沉澱池+凈化池等水產養殖尾水治理模式進行治理。
⑻ 我自己有土地想搞養殖牛蛙 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養殖證申請表;
2、公民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將申請在水域、灘塗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公示期滿後,符合下列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並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
1、水域、灘塗依法可以用於養殖生產;
2、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3、無權屬爭議。
(8)池塘廢水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發證登記其他情況:
一、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塗,以家庭承包方式用於養殖生產的,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發證登記:
1、水域、灘塗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水域、灘塗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灘塗的詳細情況、水域、灘塗承包合同等材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並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塗,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用於養殖生產,承包方申請取得養殖證的,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發證登記:
1、水域、灘塗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方填寫養殖證申請表,並將水域、灘塗承包合同等材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包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並將養殖證載明事項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塗,以家庭承包方式用於養殖生產,在承包期內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水域灘塗養殖權的,不需要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水域灘塗養殖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辦理發證登記。申請重新辦理發證登記的,應當提交原養殖證和水域灘塗養殖權流轉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水域灘塗養殖權分立、合並的,應當持原養殖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 9 號
⑼ 關於中水
城市污水或小區污水經過處理後達到一定標准就是中水,可以用來沖廁,洗車,綠化等用途,河水經處理後可以做自來水用,更可以做中水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