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規定(2020修正)
第一條為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飲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供本市居民飲用的江河、湖泊、水庫等水資源。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本市飲用水取水口所在地和相鄰的地級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影響本市飲用水安全的上游城市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工作機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一體化政策制定、聯防聯治、執法協作、環境監測合作、信息共享、應急聯動等方面的工作。第五條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體協調工作。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水務、規劃、建設、國土、公安、城管、農業、林業、衛生、海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條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第八條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的技術規范,並符合水環境功能區區劃。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發改、國土、衛生、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港務、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區人民政府意見後,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就跨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與相鄰的相關地級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的貫徹實施。第十一條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或者調整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具體地理邊界、面積,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地理界標、分隔設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第十二條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分布和應急備用需要,將水質較好的江河、湖泊、水庫、地下水等劃定為備用飲用水水源,保障備用飲用水水源的水質,配置相應的應急供水設施。
備用飲用水水源劃定方案參照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程序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備用飲用水水源的公告、標志設置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Ⅱ類標准;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
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流入二級保護區的水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准。
備用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准。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已建成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以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或者職責分工組織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覆蓋城鄉的公共污水管網,保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生活污水的處理。
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規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的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從事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規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㈡ 廣州的污水排放許可證怎麼辦理啊
你可登錄廣州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辦理,也可去市行政服務大廳窗口辦理。
廣州辦理排水許可證的具體流程是(1)申請人向市行政服務大廳城管委窗口遞交申請材料。(2)屬地及設施管理單位現場踏查。(3)由市級排水行政部門審核,核發排水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辦理條件
一、新建項目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生產經營的合法資質;
(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三)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有總量控制要求的,還應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五)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規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託運營的,運營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六)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七)按規定製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裝備;
(八) 按照標准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九)按規定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已完成污染設施在線監控建設,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新建項目試生產(運行)單位,其主要環保設施和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和落實,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可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合法經營資質;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規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託運營的,運營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有總量控制要求的,還應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四)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五)按照標准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六)按規定應安裝自動檢測設備的,已完成污染設施在線監控建設,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所需材料
1 .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原件,原件和復印件)
2 .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需有環境監察部門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 (原件和復印件)
3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原件和復印件)
4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文件 (原件和復印件)
5 .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 (原件和復印件)
6 . 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需提供水務部門核發的排水許可證 (原件和復印件)
㈢ 廣州市排水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眾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內澇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農業生產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排水應當遵循尊重自然、城鄉統籌、科學規劃、污染防治、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設施配套建設、雨污分流和精細管理。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把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布局並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排水工作的資金投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加強依法排水宣傳,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要求配建自用排水設施並接駁至周邊公共排水設施。第七條各級河長、湖長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河湖整治與管理保護中涉及排水的相關職責。第八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地理信息系統,歸集全市公共排水和污水處理監測信息,健全排水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安全防護,實現動態化、智能化管理。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水設施、地表徑流、受納水體等數據普查,納入相關信息系統。第九條鼓勵和支持開展排水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排水效能。
鼓勵和支持在工業生產、景觀水體、生態補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車輛清洗、公廁以及道路沖洗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鼓勵在土地改良、園林綠化、建築材料等方面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污泥處理處置後的產品,提高污泥資源化利用水平。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鼓勵社會團體、志願者開展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宣傳、監督活動。第十一條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得低於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的,由財政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其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二條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市排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排水規劃編制本區排水規劃;可以根據市排水規劃和實際管理需要,編制本區污水處理規劃。區排水規劃應當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第十三條排水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並與城市更新、海綿城市、交通、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協同。
排水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范圍;
(二)規劃目標與標准;
(三)排水量與排水模式;
(四)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
(五)污泥處理處置要求;
(六)內澇防治措施;
(七)設施建設與保障措施,包括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通溝余泥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用地保障等;
(八)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內容。
㈣ 廣州市污水集中處理建設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廣州市污水處理建設速度,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市政污水處理廠建設規劃范圍內,向市政排水系統排放污、廢水的企事業單位和統建的居民生活小區,其所排污、廢水中的化學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懸浮物等項指標中的任何一項超過排入水體標準的,均應按照污水治理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市政污水處理系統,進行集中統一處理。排污單位應把原用於自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基建投資費作為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交由市政管理局按規劃統籌建設市政污水處理廠。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自行建成污水處理設施,或經環保部門批准,正在建設污水生化處理設施的單位除外。第三條凡應交納而未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建設項目,規劃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該項目的報建手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戶,按規定應進行污水處理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則按現在的排污總量的50%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以後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戶,按規定應進行污水處理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則按現在的排污總量的100%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第四條排污量計算標准:根據排污單位的行業類型、等級檔次和用水設施的情況分類計算。
(一)居民生活小區: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計。居住人口數按建築總面積換算:
1.包括有學校、幼兒園、居委、派出所、銀行、郵電等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綜合人平建築面積15M2/人換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人平建築面積12M2/換算。
(二)酒樓、賓館、旅店、招待所、飲食店、綜合樓、綜合商場等商旅飲食業,按下列辦法分類計算:
1.床位:
(1)酒樓、賓館、旅店、綜合樓中的旅業,視等級檔次,按0.8~1.4M3/床·日計;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計;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標准計算。
2.餐廳:屬對外營業的餐廳,按0.16M3/座·次計;屬內部職工飯堂,按0.005M3/人·次計。
3.辦公、服務人員:按0.05~0.08M3/人·日計。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計。
5.洗車水:按1M3/輛計。
6.空調、鍋爐和冷卻循環用水:按一次注入總水量的10%計。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積除以換水天數,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醫院、衛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計;門診部按0.005M3/人·次計。
(四)影劇院按0.008M3/場·座計。影劇院內附設的飲食業,按本辦法本條第(二)項第2款標准另計。
(五)用水資料不全或難以確定的,可按建設項目或用水單位的自來水日用量的90%計算。
(六)對飲料廠等以水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產品的企業,其污水量的計算,由市政管理部門與企業具體商定。第五條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收費標准,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計出的排污量按1000元/噸·日計收。第六條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由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持有關批文、污水排放資料到市政管理局辦理繳費手續,一次交清。對建設規模大、周期長、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和綜合開發小區,可申請分期交納。如排污量在2000~3000噸/日范圍,建設周期在三年以內的,可分兩期交納,第一期交付總數的60%,第二期繳清;排污量在3000噸/以上,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可分三期交納,第一、二、三期分別交付總數的50%、30%、20%。
經批准分期繳費的排污戶,第一期應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交付;其餘各期交付的具體時間,可根據項目建設周期的長短,由繳費單位與市政管理部門具體商定,並簽訂協議。第七條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應納入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更新改造資金計劃,並在該項目投資中列支;已建成投入使用需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項目,此項費用可從更新改造資金、固定資產折舊費中支付,列入單位的生產成本。
需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排污戶,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一次過交付完畢。一次交付確有困難的,可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過三年和三期,第一年期應交付不少於總數的50%。對個別經濟效益差的企業或虧損戶,確無能力補交污水集中處理費的,需由審計部門提供證明材料,經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經市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可緩交或減交。
㈤ 珠江近十年水質的污染情況
珠江廣州河段目前以石油類和有機污染為主,主要污染指標為總磷、石油類、溶解氧、非離子氨和亞硝酸鹽等5項,表明了珠江廣州河段的水質污染已從過去的工業污染轉向以生活有機污染為主。
據了解,近年來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劇增,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卻未能滿足要求,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珠江,其污染程度超過工業污水。同時,流溪河兩岸的禽畜場給水環境也帶來了大量的有機污染物。珠江廣州河段的石油類多年來都屬於主要污染指標,雖然工業污染源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船舶含油廢水至今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去年,市區河涌水質污染嚴重,主要以石油類和有機污染為主,其中東濠涌、沙河涌、馬涌、西濠涌、棠下涌和紡織涌都屬嚴重污染級,其餘河涌屬重度污染級,市區4個人工游覽湖污染也比較嚴重。另外,廣州市的飲用水質狀況並不容樂觀,西村水廠和石門水廠的溶解氧、氨氮、總磷和亞硝酸鹽均不連續地出現超標現象,水質的有機污染仍然存在。廣州市降水時空差異大,枯水期和豐水期水量相差甚遠,因此枯水期污染物難以稀釋,也導致水質出現超標現象。
廣州市環保局表示,將加快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建設工程,確保獵德二期、大坦沙三期、瀝�首期和西朗首期污水處理系統的完成,屆時廣州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能力將達152萬噸/日,新建的生活、工業小區的生活污水要進入污水系統集中處理。對市區河涌進行整治,重視截污,今年要完成對40條河涌的清淤、保潔。環境保護部門還將強化對水環境和珠江污染源的監控工作,特別控制船舶含油廢水直排入珠江。
http://www.gd.gov.cn/govpub/fzgh/qygh/0200612200041.htm
http://news.sina.com.cn/o/2006-07-12/09269437492s.shtml
㈥ 廣州市經處理後的污水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排放標准根據行業不同有不同行業的污水排放標准,如果是行業污水,可針回對性找對應行業污水排放答標准,若無行業標準的按照國家標准或地方標准走;
污水排放標准根據級別不同分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地方如果有地方標准應按照地方標准執行,地方標准應嚴於國家標准,未制訂地方標準的按照國家標准執行。
以下標准作參考,請選擇合適的標准
廣州市污水有地方標准 DB 44 37-90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8978-199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8918-2002
㈦ 2020年廣州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排放污水的企業應按要求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嚴禁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所謂工業廢水是指各行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和排出的廢水,它可分為生產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兩大類。
㈧ 廣州環境污染情況
廣州開發區劉村雙井社近期不斷有村民投訴,稱當地農田灌溉用水遭到污染,造成糧食減產、村民皮膚也被污水灼傷潰爛。
筆者昨日(10月20日)獲悉,廣州市環保部門就此事於日前組成執法檢察組,對雲埔工業區內涉嫌排污的廣州市建築寶外加劑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並根據其污染田地造成農作物減產、村民皮膚受損的事實,將對其實施處罰。
據介紹,「建築寶」是一家用硫磺鹽生產建築用添加劑的工廠。廠房內的水溝和地面積水都呈褐色,廠內空氣刺鼻嗆人。廠方雖一再表示,工廠不外排工業廢水。但執法人員卻發現該廠正在排放褐色污水,附近的河涌也呈深褐色。
執法人員審查了「建築寶」有關環評手續、生產工藝流程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等情況。開發區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指出,該廠並沒有做到按要求治污排污,比如「建築寶」第一次環評申報年產量是1000噸,但事實上其年產量目前已達到15000噸左右,足足超出14倍之多。可見,污水排放量隨之大為增加。
當地村民反映,工廠排污是不定時的,一般在下午5點至晚上10點。工廠排污時,河水變色、異味濃烈。使用這樣的河水灌溉,蔬菜枯死,河水滲入魚塘引起魚蝦死亡。腳泡在河水裡不到15分鍾就會發癢,接著會起紅點,不久便會出現潰爛。污水腐蝕性強的時候,把快餐盒放下去過一會兒就會蝕溶。污水同時還影響了地下水水質,村民都不敢再飲用地下水,只能由當地政府及村委、村民出資駁接自來水,而此項工程要到今年底才能完工。
環保部門表示,「建築寶」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依法對「建築寶」進行處罰和治理。
㈨ 廣州市防治珠江廣州河段水域飲食業污染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防治珠江廣州河段的水質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珠江廣州河段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珠江河段水域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禁止在珠江廣州河段由流溪河李溪壩經沙貝海、前航道至東環高速公路東圃大橋的水域,白坭河五和經白沙河、後航道至番禺大橋的水域,以及本市新飲用水源污染控制區的水域經營飲食業。第四條在本規定公布前,已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經營飲食業的,必須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走其經營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遷走的,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強制執行。第五條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范圍外的水域經營飲食業,位於市區范圍內的,必須經市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衛生防疫、港監、航運和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位於縣級市范圍內的,由其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準的經營飲食業者,必須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及其他污染物防治設施,使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並經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開業。第六條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經批准經營飲食業者,必須確保各種防治污染設施正常運行,不得將廢油、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直接排入水體。第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經營飲食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未經批准經營飲食業的,由市、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污水處理設施及其他污染物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開業的,由市、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閑置各種防治污染設施的,由市、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頓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
(二)將廢油、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直接排入水體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自行清理,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批准經營飲食業的,其批准文件無效,並由監察部門追究審批者的責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記大過和停薪三個月的處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規定進行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檢查不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二條廣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規定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