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製作醫療廢棄物廢水處理記錄表
製作醫療廢棄物廢水處理記錄表,可以參照醫療廢物處理方面的回具體的國家標准。
如果貴方答曾經做過環評的話,相應的報告書或報告中應當有統計採納的記錄表。
去環保部網站、或地方環保局網站上找找,興許能找到現有的格式。
②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怎麼記錄
通常,將船舶排污,即排放環境污染的物質,分為兩大類:油類(石油及其煉內製品)和非油有害容物質。
油類污物的排放,有操作性排放和事故性排放兩種方式。
操作性排放包括油艙的壓載水、洗艙水,以及動力裝置運轉中排出並漏入艙底的油料所形成的含油艙底水的排放。需將排放的時間、船位、排放方式(一般是油水分離器)、數量,都記入《油類記錄簿》,具體記錄規則由輪機長負責。
事故性排放,及時控制污染源後,立即記錄事故過程,匯報船舶管理公司、所屬區域海事局或最近沿岸國當局,填寫相對應的表格,一般包括(1)船舶的特徵;(2)事故發生的時間、種類和地理位置;(3)污染物質的數量和類別;(4)援助或救助的措施。各個國家的記錄有各個版本,無法詳述。
非油類排污包括1.有毒類液體和海運包裝有害物質,,由船長或大副記錄在《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船舶貨物記錄簿》。2.船舶生活污水,通過糞便櫃排放,需機艙人員記錄排放時間和船位,以及糞便櫃的投葯量。船舶垃圾焚燒有或者由岸上接受,需大副填入《垃圾記錄簿》。3.船舶壓載水換水由大副記錄在《壓載水記錄表》。
很復雜,根據船舶、航線的不同,無法一一細述。
③ 無錫市排放水污染物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轄范圍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第三條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二章申報第四條凡排污單位都必須在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領取《排污限量證》。第五條排污單位申報排污須如實填寫《排放水污染物申報登記表》和《排放水污染物限量證申請表》,經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市、縣(市)環境保護局。第六條申報領取《排污限量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污染物必須在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范圍內;
(二)排污管道流向合理,雨污分流,清濁分流,不滲漏;
(三)廢水排放口相對集中,分別安裝計量裝置,並編號、設立標志,留出采樣和監測位置;
(四)有專門的監測機構或監測人員。第七條排污申報的內容:
(一)工業企業排污單位:
1.主要產品及產量,原輔材料消耗量,主要生產流程及有毒有害物在生產流程中的產生量和平衡圖;
2.正常作業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單位產品或萬元產值的排放量及年度排放總量(污染物的種類和排放量應以車間為單位進行物料衡算);
3.治理污染名稱、設施,工藝流程,設計處理能力,實際處理能力和實際處理效果;
4.工業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管道網路圖;
5.治理污染的規劃,包括用水量及污染物排放量的年削減計劃。
(二)醫院、療養院、飯店和賓館等生活污水排放單位:
1.單位基本情況;
2.污水排放規律、去向和排放量,污染物的濃度;
3.污染治理的情況;
4.其他需要申報的情況。第八條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應當提前十五天向市、縣(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履行變更登記手續。第九條企事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包括技術改造)的需排污的項目必須在試產前三個月內辦理申報手續。第三章登記發證第十條縣(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縣(市)轄區內縣屬排污單位申報排污的登記和發放《排污限量證》,並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其他排污單位排污申報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第十一條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排污單位的申報後,應在三十天內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記的答復。對准予登記的,應當在七天內頒發《排污限量證》。第十二條對於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造成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不予登記,責令限期治理。第十三條《排污限量證》有效期為兩年。排污單位必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市、縣(市)環境保護局申領新證。第十四條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必須建立污染源檔案,實行一證一檔案制度。第十五條持有《排污限量證》的排污單位不免除《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第四章監督與管理第十六條排污單位必須在每月30日前向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報送當月的有關監測數據。第十七條市、縣(市)環境監測站,對排污單位的監測每年不得少於四次,監測結果在監測後七天內報市、縣(市)環境保護局。
行業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對下屬排污單位應每月監測一次,並在七天內將監測結果報市環境保護局。第十八條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有權對管轄區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抽測和檢查,被檢查的排污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虛報。第十九條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應將限量排污的執行情況,定期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各行業主管部門。第二十條排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排污限量證》的限量要求,嚴禁超量排放。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發生污染事故時,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在12小時內口頭報告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事故發生後七天內,應向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提交污染事故報告書。對於重大污染事故,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執行排污申報和限量排污成績顯著的排污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④ 生活污水中的主要有機污染物是什麼
1.病原體污染:生活污水、醫院污水、畜禽飼養場污水等,常含有病原體,如病毒、病菌和寄生蟲.這類污水如不經過適當的凈化處理,流入水體後,即會通過各種渠道,引起痢疾、傷寒、傳染性肝炎及血吸蟲病等.
2.需氧性污染物:生活用水,造紙和食品工業污水中,含有蛋白質、油脂、碳水化合物、木質素等有機物.這類物質隨污水進入水體後,在微生物對它們的分解過程中,需要消耗水體中的溶解氧,使水體含氧減少,從而影響魚類和其它生物的生長繁殖.當水中的溶解氧耗盡後,水中的有機物即產生厭氧消化,生成甲烷、硫化氫等,使水體出現臭味,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
3.植物營養污染物:造紙、皮革、食品、煉油、合成洗滌劑等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以及施用磷肥、氮肥的農田水,含有氮、磷、鉀等營養物,如果大量的這類污水排入水體,使營養物質增多,引起藻類及其它浮游生物暴發性繁殖.這類物質多呈紅色,稱「赤潮生物」.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會覆蓋水面,附在魷類肋上,使它們呼吸困難.死亡的赤潮生物被微生物分解,消耗掉水中的溶解氧.有些赤潮生物體內及其代替產物含有生物毒素,常常引起魚貝類中毒死亡,並能通過食物鏈,危害人體健康.
4.石油污染物:多發生在海洋中,主要來自油船的事故泄露、海底採油、油船壓艙水以及陸上煉油廠和生化工廠的廢水.
5.劇毒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屬、氰化物、氟化物和難分解的有機污染物,它們大都來自礦山、冶煉廢水,它們都富集在生物體中,通過食物鏈,危害人類健康.此外,水體的污染還有放射性污染,這是由於放射性物質進入水體造成的.鹽類污染,各種酸鹼鹽無機化合物進入水體,使淡水含鹽量增加,影響水質.熱污染,發電站等的冷卻水是熱污染的主要來源,大量熱水排入水體,使水溫增高,水體中溶解氧減少,影響魚類的生存與繁殖.
⑤ 廢水分析中第一類污染物包括哪些物質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表1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序號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回
mg/l
1
總汞
0.05
2
烷基答汞
不得檢出
3
總鎘
0.1
4
總鉻
1.5
5
六價鉻
0.5
6
總砷
0.5
7
總鉛
1.0
8
總鎳
1.0
9
苯並(a)芘
0.00003
10
總鈹
0.005
11
總銀
0.5
12
總α放射性
1Bq/L
13
總β放射性
10Bq/L
⑥ 污水許可證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准(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污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⑦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在什麼部門辦理
(一)復初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制污許可證換發正式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
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
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
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5、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
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7、 當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文件。
8、排污費交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回聯。
9、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核發意見和核定文件,包括各類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濃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許可證發放類型等。
10、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材料(3、4、5、6、7、9須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環境監察部門對該企業進行的環保治理設施日常監察材料。
(二)排污許可證到期換證或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的,須提交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並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項材料。
⑧ 昆明市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昆明市水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實施環境管理總量控制目標,有效控制水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環境保護局《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及雲南省環境保護局《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昆明實際,特製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昆明市轄區范圍內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第三條本暫行辦法由昆明市環境保護局和縣(市)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政轄區內的各級「開發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二章監督與管理第四條圍繞環境管理總量控制目標,本著突出重點,注重實效,便於監督管理的原則,在排污申報登記基礎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量的多、少及對環境影響程度,圍繞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和環境管理的需要,分期分批確定實施發放排放許可證的單位,最終實現全面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第五條實行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的單位,在已報的《全國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表》(廢水部分)基礎上,根據排污現狀進行修正後,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填報,經排污單位上級主管理部門審核後,連同相關的監測報告及技術資料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第六條對申請領取許可證的單位,由昆明市環境保護局按照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及雲南省下達的昆明市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核定各排污單位的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發放《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並限期採取有效措施削減排污量,在限期內達到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七條暫不實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單位,只進行排污申報登記,不發放《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第八條禁止無證排放水污染物。實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單位,應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獲得《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在規定期限屆滿後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屬違法排污。第九條《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和《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分別定為兩年和一年,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排污單位必須重新申請換證。第十條持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和《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的單位,不免除繳納排污費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第十一條持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不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終止或吊銷《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持有《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逾期仍達不到限期治理要求的,也要中止或吊銷《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被中止《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排放污染物許可證》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准予恢復被中止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被吊銷《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單位,必須重新申請《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第十二條持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填報有關排污情況報表;持有《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的單位,也應定期如實填報排污狀況表,報告削減污染情況,經削減達到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可以申請《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第十三條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應在試生產(營業)後三個月內按《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並同時申請辦理《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待建設項目通過「三同時」驗收和領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後,方能正式生產(營業)。第十四條排污單位因產品、產量變化等造成排放污染物有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終止排放時,應提前一個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換證手續,需增加排放量的,必須經審核批准方能調整排放量。第十五條具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要確保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隨意停用。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及抽查監測,被查單位應按檢查或監測人員所提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及相關資料,被查單位不得阻擾拒絕和弄虛作假;檢查或監測人員應當為被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⑨ 生活污水一般主要污染物及各自含量是多少
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是有機物(以COD表示大概是350mg/L左右內,以BOD表示大概是250mg/L左右)、氨氮 40mg/L左右,磷容酸鹽 8~10mg/L左右,動植物油 20mg/L左右。)
(9)污水污物登記表擴展閱讀:
生活污水主要來源於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如住宅、機關、學校、醫院、商店、公共場所及工業企業衛生間等。
生活污水所含的污染物主要是有機物(如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尿素、氨氮等) 和大量病原微生物(如寄生蟲卵和腸道傳染病毒等)。
存在於生活污水中的有機物極不穩定,容易腐化而產生惡臭。細菌和病原體以生活污水中有機物為營養而大量繁殖,可導致傳染病蔓延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