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殖場排污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1、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2、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❷ 養殖場污水造成環境污染,觸碰我國那條法律
如果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可能觸犯污染環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❸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當前未達到規模化標準的中小養殖經營戶不配套建設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污水糞便直排外部環境等現象仍然存在。
實踐中,對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的具體監管責任在屬地政府,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其生產經營行為,環保部門基本不直接辦理這類案件,多轉由鄉鎮街道通過說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決,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麼,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違法排污案件應該怎麼查處?如何認定規模化?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省日照市環保部門查處了一起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環保局東港環境監察大隊對某肉鴨養殖經營戶檢查時發現,該養殖戶雖採用生物墊料發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墊料變質、菌種死亡,已無法起到分解養殖糞便的作用。大量養殖污水、糞便未經處理,通過溝渠匯集至東南角的簡易土坑中。土坑既未採取硬化、防滲處理,也未建設遮雨棚等配套設施,由南側暗渠連通至下遊河流。現場檢查時雖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顯污水流淌痕跡。
經取樣監測,該土坑中廢水COD為3.46×103mg/L,氨氮為968mg/L,均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DB37/676-2007)中規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標准。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日照市環保局對該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責令該養殖場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環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對該養殖場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理決定。
■ 相關法律問題
一、怎樣認定規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其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關於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的界定,肉鴨養殖規模標准為1.5萬只(按存欄數計),而涉案養殖場存欄僅6500隻左右,未達到規模化標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如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 案件啟示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發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試行)》,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已明確屬於鄉鎮街道政府工作職責。
實踐中,各地多通過劃定養殖區、統一污染治理設施標准、限期完成建設等措施開展綜合整治。由於鄉鎮街道所屬基層環保機構資源能力不足,且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生產經營行為目前無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單靠行政管理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為例,涉案養殖經營戶養殖區位於飲用水水源地會水區上游,長期存在養殖廢水糞便直排行為,屬地鄉鎮社區採取多種方式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均未起到明顯效果,在當地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過程中起到負面作用。
養殖經營戶涉嫌「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通過暗管排放」和「通過滲坑排放」3種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速辦速結和便於取證等因素,執法部門選擇了「通過滲坑排放」這一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通過查處該案,有力震懾了周邊養殖經營戶的偷排直排行為,加快了養殖污染綜合整治步伐,進一步推動農村環境質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環境安全。
《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活學活用、吃准吃透、靈活掌握,以解決問題為工作導向,以群眾訴求為工作重點,在維護環境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的大背景下,勇於攻堅克難、善於研究方法。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該不斷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包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規范移送流程、建立會商制度等,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同時,也應清楚地認識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在鄉鎮街道,健全基層環保機構、提高基層監管能力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❹ 養殖場廢水怎麼處理 養雞場廢水處理
養殖場糞便等污染不經處理,隨排放或處置不當,污染地面、土壤和地下水。糞便污水 對水體和土壤的污染主要是有機污染物和氮、磷等營養物質所帶來的危害。
1、有機污染物
糞便中含有大量含碳化合物、含氨化合物等腐敗有機物,進入水體後,嚴重首先使水質渾濁,水色變黃,氣味變臭。在微生物作用下,大量消耗水中的溶解氧時,溶解氧被耗盡,有機物進行厭氧分解,產生多種惡臭物質,水體變黑發臭,水質惡化,不能飲用。
2、氮、磷營養物質污染
氮、磷是養雞排泄物的主要營養物質污染物。在有機分解過程中,有機物氮、磷還要被礦化為無機的氮、磷。多數含氮化物被氧化成硝酸鹽,其中一部分滯留在表土層,另一部分則滲入地下,日積月累則會污染地下水源。含磷過多的污水流入河溝和池塘,使水體富營養化,可使藻類等浮游生物大肆繁殖瘋長,導致水中溶解氧含量降低並產生多種毒素,直接影響魚類生長。由於藻類大量繁殖,加大了水的渾濁度,使水生植物和藻類的光合作用發生障礙而死亡,死亡的藻體和水生植物在厭氧條件下腐爛分解,導致水體惡化,從而危害生態環境。
3、礦物質元素污染
在畜禽養殖行業,為增強畜禽的食慾,往往在飼料中加入食鹽,這導致糞尿鹽分含量增多,直接影響動物健康和畜產品的食用安全,污染土壤,對農作物的生長不利。該項目的實施,將有助於改善畜禽糞便對土壤和水體的污染。
雞糞中含砂量較高,特別是種雞糞,飼料中砂礫與貝殼的添加量就有8%,經過消化道帶入糞便中。且雞糞中含有較多的雞毛,特別是換羽期。
❺ 養殖場的污水對水源超標20%環保部門會對他怎樣的處罰
環保法對養殖場離村子人群多遠沒有規定。環保法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版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權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❻ 農村排放養殖污水怎麼處罰
對於處罰條例是國家有規定的,規定查到不容易,而且具體落實到地方以後的標準是回多少也是答不確定的,因為是根據你的污染程度來決定的,所以,想知道具體的處罰標准,那就是當地的環保局去執行的。建議你和環保局溝通一下。
❼ 國家對養豬水污染有那些規定
豬業污染已成為突出的環境問題,地下水和地面水體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由此引發了不少污染糾紛。國土環境資源廳日前發出《關於加強養豬場污染防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就養豬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要求各市、縣督促各養豬業主按要求對豬場進行整改和治理。
相當部分養豬場目前大多採用水法清糞處理工藝,直接用自來水沖洗糞便,導致COD(有機耗氧量)、氨氮、總磷等濃度偏高。環保部門要求養豬場要採用干法清糞工藝,採取有效措施將糞及時、單獨清出,不可與尿、污水混合排出,並將產生的糞渣及時運至貯存或處理場所,實現日產日清。採用水沖糞、水泡糞濕法工藝的養豬場,要限期改為干法清糞工藝。
目前,大部分養豬場未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無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相當部分養豬場污水僅進行簡單處理便外排或用於農灌,對造成部分地表水體污染。
環保部門要求現有的養豬場須完善污水處理系統,養豬過程產生的污水應堅持種養結合的原則,經厭氧等無害化處理後盡量充分還田,氧化塘應採取防滲漏、防溢流措施,實現污水資源化利用。
因養豬糞肥含有蛔蟲卵和糞大腸菌群數,環保部門要求,採取土地利用方式處理糞便的,糞便須經過無害化處理,符合《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後才能利用。同時,要充分考慮作物生長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過作物當年生長所需要養分的需求量。禁止未經處理的糞便直接施入農田。對沒有充足土地消納利用糞肥的大中型養豬場和養殖小區,應建立集中處理糞便的有機肥廠或處理(置)機制,防止糞便隨意丟棄污染環境。
❽ 湛江一養殖場廢水直排大海,政府會懲罰這樣的行為嗎
湛江養殖場廢水直排大海,政府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的。
想要杜絕養殖場往大海里直排廢水,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發展綠色養殖,摒棄傳統的養殖方式。目前湛江市已經開始進行養殖業轉型升級,相信養殖方式的轉變,可以徹底杜絕養殖廢水污染環境。工廠養殖,集體養殖,採用生態循環水養殖,才是最值得推廣的綠色養殖方法。綠色養殖有利於環境保護,保護好環境,碧水藍天才能陪伴我們左右。
❾ 對於養豬場廢水直排入溝渠應用什麼法律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以上違法行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八項行為的,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發現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污的違法行為後,應先立案,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製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影像資料等),由法制部門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