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樓房排污管漏水,誰來負責
都可以找物業協助解決,如果是戶外排污管且房子剛交付不滿五年的,開發商負責。
如果是戶外,房子交付超過五年的,物業負責。
如果是戶內,因為老化或者自然損壞造成的,物業負責,
如果是戶內因為自己裝修改造引起的過度老化和損壞,自己負責。
2. 樓上樓下水管口漏水一般由誰負責
樓上下水管漏水如果是因為樓上裝修或者其他人為的原因造成的,由樓上的的住戶負責;如果樓上下水管漏水是屬於房屋本身質量問題,由房屋開發商承擔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 室內的排水管和排污管道是從一樓到頂樓的管道漏水應由誰負責
室內的由自家負責,室外的由物業負責。即室外的排雨水管,在公共區(走廊,管井)內的管道由物業負責。在室內的管道(上下水,污水)由住戶負責。
4. 下水管道漏水責任劃分
原因不同,責任不同:
1、假如是因為房屋裝修造成衛生間的主水管漏水的話,那麼就是裝修公司或者是業主自己的責任。
2、假如衛生間的主水管不是因為裝修公司的原因而造成漏水的話,那麼就是由物業公司負責。
如果這個時候衛生間的主水管還在保修期內的話,那麼物業公司可以找開發商幫忙維修處理。假如已經不在保修期內的話,那麼物業公司就只能自行出錢請人幫忙修補。
3、假如是因為建造樓房時,開發商沒有設計好管道布局而導致的主水管漏水的話,那麼就是開發商的責任。
(4)樓里的污水管漏了誰負責擴展閱讀:
衛生間漏水維修方法
如果是管道滲水,只能刨瓷磚換管子,重新做防水。如果是衛生間表面滲水,可以使用以下方法進行維修:
1、將表面的灰塵、油污、積水等處理干凈,並保持表面乾燥;
2、在能淋到水的整個面,如瓷磚面、瓷磚縫、牆縫、管根等部位,噴刷滲透型防水劑,不能漏噴;
3、防水劑表面干以後,用防水膏填實所有瓷磚縫、及破損和缺陷部位;在防水處理結束後,等防水材料幹了。要再做一次滲水檢測,沒有問題的話就可以了。
5. 商品房排水管漏水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不同的情況,責任也是不同的人來負責。如果是原建築排水管或者沉水彎位置發生漏水,就要進行拆開進行原因排查,如果不是裝修時候造成管道破損,則是由物業管理處來負責進行維修及相關責任賠償。如果防水保修期之內漏水,也可以在保修期內找物業聯系開發商追究其責任。如果是因為裝修時候所造成破損,則根據誰造成破損誰負責;如果是給水管或者裝修時候鋪設的排水排污管發生漏水,則是裝修公司負責維修及賠償(在其保修期范圍之內)。如果是樓上管道發生漏水,樓到樓下滲水並損壞,則可以找樓上業主負責賠償及盡早維修。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 樓房管道漏水誰負責
樓房下水主管道漏水如果是相鄰的鄰居或者樓上的原因造成下水主管道漏水的,由造成漏水的人負責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因為裝修公司的工程質量有問題導致的,由裝修公司負責。
【法律依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7. 排污管道漏水是樓上責任還是物業
法律分析:第一,如經鑒定,漏水因房屋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引起,在保修期內,受損害業主可要求開發商對房屋漏水進行維修,並賠償業主因此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正常使用條件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廚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不低於8年。
第二,如果樓上業主確因裝修或鋪設水管造成樓下業主漏水,樓上住戶應及時查找漏水原因並進行維修,還應當就其不當行為給樓下住戶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8. 室內公共排污管漏水,應該有誰負責
1、如果是在房屋保修期內公共下水管破損開裂造成漏水,應該通知物業,讓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和維修,由此造成的維修及賠償由建設單位負責。
2、如果是超過房屋質保期公共下水管破損開裂造成漏水,應該是通知物業,物業利用業主繳納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進行修理及賠償相關損失。
3、如果是通過下水管管壁與樓板接觸的縫隙處滲漏到樓下,滲漏的水非來自樓上(樓上通過下水管管壁與樓板接觸部位滲漏到自家,然後自家繼續通過下水管管壁與樓板接觸縫隙滲漏到樓下),這種情況,由樓上承擔相關的維修及賠償責任;如果是自家的上下水管管道出現滲漏到地面主下水管道管壁與樓板接觸的縫隙處滲漏到樓下,相關的維修及賠償由自己承擔,屬於自家裝修施工單位責任的,可以向裝修施工單位追償。
9. 樓上下水管在樓下那段漏了誰來負責
法律分析:樓上下水管在樓下那段漏了一般由責任方負責。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10. 樓道水管漏水誰負責
來源丨法治講壇
導讀
如果漏水點在樓上房屋室內,損失應由樓上業主承擔;如果漏水點在管道井等公共區域,損失則由物業公司承擔。
如果該業主並未領取房屋鑰匙,沒有交付,且該房屋實際上是由物業公司管控,損失則由物業公司承擔。
該找誰索賠?漏水點的位置和是否交付是關鍵。
家住長春市維多利亞庄園小區的孫先生很煩惱,樓上漏水把自己家泡了,樓上業主說可以賠償,但希望追責時也把物業帶上,而物業則稱和此事沒有關系,導致此事已10多天仍懸而未決。
受損業主七樓漏水六樓被泡
據介紹,2015年11月29日,孫先生家樓上開始漏水,多虧5樓鄰居在晚9點左右及時發現,給物業打電話,才將漏水控制住。
「漏水時家裡沒人,等半夜家人下班到家一看,客廳吊頂、窗檯還有衛生間牆壁都已在滲水了。」孫先生說,直到第二天水仍沒漏完,只能在屋裡各處擺著盆接水。當時裝修時孫先生投入幾十萬元,現在房子被泡得一塌糊塗,蒙受了不小的損失。
「我覺得現在棚頂還有水滯留,沒都流出來。」孫先生說。新文化記者看到,他家客廳吊頂由南向北已產生裂痕,牆皮也有部分脫落。孫先生表示,現在窗檯有塊牆皮已「開花」,客廳棚頂靠卧室一側也有下沉跡象,因為衛生間積水浸泡,現在卧室靠門一側的地板也變形了,吊頂估計也得拆除後重新裝修,「這就是水一點點滲透然後泡壞的,如果一開始就有人負責早點處理,不至於泡成這樣。」
七樓房主不讓我住出事讓我賠?
因為七樓是毛坯房,一直沒人居住,所以孫先生找到物業幫忙聯系房主。第二天,物業帶著一名男子來到他家查看情況。「物業說他就是房主,當時說可以維修,就是刮一遍大白。」當時孫先生的愛人提出檢查下棚頂積水情況,再談具體損失時,這名男子就走了。
「後來再聯系時,對方說自己不是房主,還說這房子有糾紛,物業不讓房主裝修,現在漏水了,讓我去找物業解決。」孫先生沒辦法,只能再次找到物業,但物業表示不能承擔責任。
最終,孫先生聯繫到了七樓房主張先生。樓上鄰居的態度倒是很客氣,稱因為歷史原因,物業不讓他裝修入住,現在漏水了,物業應該承擔責任。這下孫先生蒙了,到底誰負責啊?
「七樓房主說他一直沒裝修入住,水、電也讓物業掐了,說明物業在進行管理。現在我想起訴索賠,七樓房主認,但要求把物業也帶上。」無奈,孫先生只能一並起訴七樓房主和物業公司,並希望物業配合提供營業執照等信息,而物業表示不能提供。
據張先生講,該房屋已繳納房款、取得了房產證,但據說當年因工作人員攜款潛逃,開發商沒有收到房款,所以以此為由不讓他裝修入住。現在水電都斷了,門鎖也被換過,為此他跟物業等部門溝通多次,但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房子不讓我住,現在出了問題卻讓我賠償?」張先生說,給樓下造成損失他願意承擔責任,但希望讓自己無法入住的責任主體也能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物業說法,房子有產權和我們無關
負責該小區管理的長春恩維物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稱:「現在這房子是不是有糾紛我們也不清楚,但這套房子不歸物業管理,我們已協助業主找到了房主,他們之間怎麼商量,和我們沒有關系。」
物業公司的初經理表示,漏水後物業及時進行了維修和排水處理,「漏水是因為該房屋水池下的軟連接漏了,這房子有產權,我們也幫忙聯系房主了,如果孫先生和對方沒談好,這就和物業無關了。」至於是否存在因歷史遺留問題,物業阻止裝修,導致7樓業主無法入住的問題,初經理表示,物業沒有權力阻止業主裝修和入住,這和物業無關,請業主聯系開發商解決。當記者詢問是否能協助聯系開發商時,初經理稱他對具體情況不清楚,無法聯系開發商。
律師兩種觀點各有理由
就這次漏水的責任問題,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劉海波律師表示,如果漏水點在七樓房屋室內,損失應由七樓業主承擔;如果漏水點在管道井等公共區域,損失則由物業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如果七樓房屋確實有產權,且業主進行了正常管理,六樓的損失應由七樓業主張先生承擔。
就七樓業主希望物業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劉律師表示,如果七樓業主辦理了房屋交付手續,就應當承擔不動產相鄰權糾紛的法律責任;若開發商或物業阻止房屋交付,七樓業主可憑房產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法院主張排除妨礙的民事訴訟,並要求妨礙其交付房屋的主體承擔六樓的損失。
吉林開晟律師事務所冷保亭律師則認為,如果七樓業主介紹的情況屬實,在此前提下,七樓雖登記在業主名下,但由於該業主並未實際入住佔有該房屋,且該房屋是被物業公司因某種原因停水停電的,實際上是由物業公司管控中。如果因物業疏於管理造成七樓漏水,導致六樓財產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保修期內由開發商負責維修
根據建築工程有關規定,房屋質量保修期限為基礎結構工程50年,建築類1年,防水工程5年,採暖為兩個採暖期、給排水為兩年,其它為1年,而房屋保修期是從工程驗收合格交工之日起算起。
另有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小區的施工方需交給房地產開發商一部分房屋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內,施工方應負責小區房屋質量問題。
樓上漏水致樓下被淹物業公司被判無責
案例分析
張某與李某住在同一棟樓,而且是樓上、樓下鄰居,張某住在一層,李某居住在二層。因李某在此居民區還另有住房,2012年6月1日,李某將自己的房子出租給了別人。2013年春節期間,承租人去了日本,房內無人居住,在此期間張某也離開自己房屋回老家居住,家中無人。
2013年2月12日晚,負責小區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人員發現張某門窗等處向外漏水,當即通知李某到場,物業管理人員採取措施進入李某家室內,發現她家衛生間水管爆裂跑水,當即將總閥門關閉。
第二天,張某知道信兒後,風風火火地從老家趕回來了。張某打開房門一看,立刻驚呆了,見自己屋裡滿地都是水,木質地板被水浸泡,地板個別部分起拱爆裂,屋頂、牆壁被水沖刷,傢具著水,個別漆面剝落。房地產開發公司無償為溫海英提供房屋,並幫助清洗衣物等。
張家告狀要求賠償
對張某室內牆壁、地板等裝修損失,經北京市建築裝飾協會家裝委員會委託北京天衡誠信家裝技術服務中心進行鑒定,價值近2.31萬元。張某認為由於李某對房屋跑水未及時發現,未採取措施,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物業管理,負有房屋、設備維修責任,及採取措施保證我的利益不受損害責任,故將李某作為第一被告,將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第二被告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房屋修繕、財物被毀經濟損失8.1萬元、房屋使用費損失3萬元、精神損害2萬元,共計13.1萬元。
樓上鄰居不承認過錯
法庭上,李某認為在任何相關法律條文上及房屋使用守則上沒有指出主人出門前要關閉自來水總閥門,我房屋內的裝修及內外所有設施均是開發商及物業公司購買安裝,從未改動。衛生間潔具及設備均屬劣質產品。事故原因,水管爆裂並非使用不當和人為造成,應是產品質量及水壓造成本人也是受害者,水管爆裂後造成傢具、地板損壞,但物業未給答復和賠償。水管爆裂的損失主要責任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物業公司認為與己無關
物業公司則辯稱,按照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物業管理范圍僅限於綠地、道路、樓道、走廊等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無權利更無義務對園區內各單元房屋內部純屬個人區域部分行使管理權利。
在發現原告房屋受損後我公司積極採取措施並時通知原告,安排房屋無償供原告居住,盡可能減少損失。因被告李某在春節期間未在此房屋內居住,總閥門未關,衛生間地漏未打開,水管破裂後大量跑水,是由於李某對其所有的房屋未盡到看護義務所致,與我公司無關。如其嚴加看護,水管爆裂時及時關閉總閥門或打開衛生間地漏就不會造成原告房屋受損。故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樓上鄰居被判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與張某是樓上、樓下的鄰居,互相有不損害、不妨礙對方的財產權利及其它權益的義務,李某將房屋出租他人後,由於其疏於管理,對室內水管隱患失查,且在水管破裂時家中無人,致使張某房屋進水,給張某財產造成損失,對此,李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公司)不具有對用戶室內水、電等設施發現問題進行管理的義務,所造成的損失不應由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李某所居房屋具有可以交付使用的工程質量竣工核實證書,李某稱衛生間潔具、設備屬劣質產品未有證據證明,且李某已於2012年11月開始居住使用,故李某推拖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責任不能成立。
另外,李某雖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但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對由於該財產給原告張某造成的損害,原告張某亦有權向李某索賠;屬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如雙方存在糾紛應另行解決。張某房屋進水後,其生活受到影響,傢具衣物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其所稱精神損失,因並未達到需要法律上予以精神撫慰的程度,不予認定。
因此,順義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張某裝修損失費及其它損失費2.5萬元。張某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損失及過高的裝修費、使用費、精神損失費等的訴訟請求同時被駁回。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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