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環保對污水的處罰
法律分析:視地方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B. 環保系統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下達幾天後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環保系統對違法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後,如果違法單位拒不改正的,環保機關可以對違法單位進行處罰。
法定期限為十五日。
處罰前,環保機關應該給違法單位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然後由違法單位進行陳述和辯解。
新環保法提出,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並授權地方性法規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環保部發布的按日計罰徵求意見稿,將此具體為8種情形:未批先建排污、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許可證或與許可證不符的排污、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污、排放違禁污染物、違法排放傾倒工業廢物及其他情形。
對新環保法中未具體規定的按日計罰期限,環保部的辦法將其明確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之日止」,復查期限為決定書下達後30日內。按日計罰的基數為環境違法行為的原處罰數額。
30天是根據具體的環境執法實踐及考慮到企業壓力設置的標准。該負責人進一步解讀,送達責令整改書後,30天內環保部門隨時可能復查,如果復查未整改,就按日連續處罰,如果改正則不進行處罰。
如果環保執法人員在復查最後期限,即第30天去復查,發現企業未整改,那麼按日計罰的金額,就是原處罰金額乘以30天,這與此前的無上限有所區別。
按照辦法的表述,未改正的,環保部還將在按日計罰的同時,作出新的整改書,進入新的按日計罰周期,多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天數累計執行。這樣按日計罰的金額仍將大大超過單一的罰款金額。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昨天還表示,對已經整改的,但仍有違法排污行為的,將同時適用其他處罰。但對排污者在30天的整改期內認真整改,但在30天後繼續排污的情形,環保部表示目前還只能依賴公眾監督和舉報。
C. 環保處罰問題
這個罰款是針對你上一次超標行為的處罰,立即停產不意味著不用處罰,只是證明企業配合和執行了處罰決定。繳納罰款,並整改,待環保部門復查合格,再申請恢復生產就可以了
D.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來是指居民活動過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 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水污染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拒絕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
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7、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排污暗管的行為。
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8、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9、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0、重點排污單位擅自改動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企事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行為
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2、污水處理廠不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污水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氣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向大氣排污單位和個人拒絕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行為
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雜訊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3、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行為。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環境雜訊超標准排污費的行為。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5、企事業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行為。
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6、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發罰款。
7、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雜訊或者其邊界雜訊超過國家規定標准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行為。
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8、違反條例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行為
違反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以封存產生雜訊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
固體廢物污染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擅自轉移固廢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廢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行為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廢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8、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者排放指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放射性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行為。
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產生放射性固體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後,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與環境影響評價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事的行為。
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的行為
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的行為。
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行為。
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設項目未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評文件,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並已建成投產的行為。
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建設單位未落實環評文件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建設單位未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F. 超標排放廢水環保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是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G. 化學需氧量cod;氨氮;氟化物超標,如何向環保部門寫出書面的整改計劃書
摘要 根據你的原問和追問所反饋的信息:既然單位在工業開發區,工業開發區就應該配套相應的雨污分流系統、設有污水管網,開發區應該規劃設有污水處理廠(站),後期應該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的三級標准,三級標准中對氨氮沒有相應的規定,參照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中的B等級標准,氨氮為45mg/L,可以達標排放。在開發區未建污水處理廠之前,除非上一體化設施,要不然達標不了。
H. 環保局下達一份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寫一份改正書,怎麼寫
一、前言(綜述工廠建設歷程、生產范圍及搬遷情況)
二、工廠概況(現狀生產綱領、規模、工藝流程、人員等概況)
三、工廠污染物排放現狀評價(污染物種類,包括廢水廢氣雜訊固廢輻射等,並說明治理措施)
四、現狀生產中存在的環保問題(即未執行環評手續及許可證)
五、整改方案(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輻射評價,給出整改時間)
I. 環境保護廢水排放總銻超標後整改報告書怎麼寫
找一個環保公司,最好是做過含重金屬污水處理的。由他們提供一份技術方案。在此基礎上結合你們自身情況,做一份保證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