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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污水引出水源保護區

發布時間:2022-05-17 21:57:39

Ⅰ 農村污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農村污水處理的原則是什麼?
基本原則當然是要從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上考慮,若二者同時存在,優先滿足地方標准。具體上講,應該從下列角度去考慮:
1.物理指標和感官指標。如,懸浮顆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溫度控制等。
2.化學指標。最常用的是COD(化學需粻暢綱堆蕺瞪告缺梗畫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標,pH達標。當然,因為目前富營養化的頻發,氮和磷的去除也成為重要指標。另外,對於一些特殊的工業廢水,重金屬(鎘、鉻、鉛、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機物(如酚、礦物油等)也需要關注。
3.生物指標。如大腸桿菌、總大腸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總之,廢水問題的解決原則是既要保證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當然,後者是為前者服務。需要補充的是,在能達到上述目的的情況下,經濟成本也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如以無毒用料或產品取代有毒用料或產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的中間產物和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採用合理的工藝流程和設備,並實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消除漏逸,盡量減少流
失量。③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等廢水應與其他廢水分流,以便於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⑤成分和性質類似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造紙廢水、製糖廢水、食品加工廢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統。應建造大型污水處理廠,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庫、土地處理系統等簡易可行的處理設施。與小型污水處理廠相比,大型污水處理廠既能顯著降低基本建設和運行費用,又因水量和水質穩定,易於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和處理效果。⑥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含酚、氰廢水,經廠內處理後,可按容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處理廠進一步進行生物氧化降解處理。⑦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廢水,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輸往污水處理廠,而應進行單獨處理。

Ⅱ 污水處理廠選址無法避讓水源地保護區如何建設

答:我的主意是:
【1】結合水文資料,進一步做好豐水期的地下水徑流分析,確定在其下流方向;
【2】設置在春夏秋季節的下風向。

Ⅲ 項目邊上是一級水源保護區,生活污水怎麼處理是處理達到1級水源保護區水質標准還是換水源保護區外排放

一般水源地附近是禁止做項目的,你要確定一下你的項目是不是能審批下來。不然以後會很麻煩的。達到1級A都不允許排入的

Ⅳ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水質可以排入飲用水源保護區嗎

污水排放指標是跟具體的水域類別相關的。不是說污水處理達到排放標准就回可以任意排放,因為排放標答准不是一個,而是根據一類、二類、三類水域或者引用水源保護區等等分別有不同的指標的。
你只要是能夠達到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排放標准,當然可以排放!但是我告訴你,據我所知,目前還沒有什麼污水處理技術能夠達到直接排入飲用水源的級別的——如果真是那樣,你還有必要排放嗎??直接拿來用不就行了?

Ⅳ 水源保護區劃分范圍怎麼分

以取水點來劃分。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

一級保護區:以取水點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為單一功能的飲用水功能區,將飲用水功能區全部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是以飲用為主導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區,將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但不超過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的上邊界;

河網地區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護區范圍可根據水流狀況適當擴大;

有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堤防之間的區域;

無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設防洪水位所能淹沒的陸域,未定設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劃定;

如水功能區未劃及對岸,則保護區水域寬度以水功能區在河流中的邊界為准。

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 其中,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包括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

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對水源保護區要實行特別的管理措施,以使保護區內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劃分方法

我國水源保護區等級的劃分依據為對取水水源水質影響程度大小,將水源保護區劃分為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

結合當地水質、污染物排放情況將位於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圍直接影響取水水質(保證病原菌、硝酸鹽達標)的地區可劃分為水源一級保護區。

將一級水源保護區意外的影響補給水源水質,保證其他地下水水質指標的一定區域劃分為二級保護區。

地下水與地表水

地下水——有機物和微生物污染較少,而離子則溶解較多,通常硬度較高,蒸餾燒水時易結水垢;有時錳氟離子超標,不能滿足生產生活用水需求。

地表水——較地下水有機物和微生物污染較多,如果該地屬石灰岩地區,其地表水往往也有較大的硬度,如四川的德陽、綿陽、廣元、阿壩等地區。

原水與凈水

原水——通常是指水處理設備的進水,如常用的城市自來水、城郊地下水、野外地表水等,常以TDS值(水中溶解性總固體含量)檢測其水質,中國城市自來水TDS值通常為100~400ppm。

凈水——原水經過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即稱之為凈水。

純凈水與蒸餾水

純凈水——原水經過反滲透和殺菌裝置等成套水處理設施後,除去了原水中絕大部分無機鹽離子、微生物和有機物雜質,可以直接生飲的純水

蒸餾水——以蒸餾方式制備的純水,通常不用於飲用。

純化水和注射用水

純化水——醫葯行業用純水,電導率要求<2μs/cm。

注射用水——純化水經多效蒸餾、超濾法再次提純去除熱原後可以配製注射劑的水。

自由水和結合水

自由水——又稱體相水,滯留水。指在生物體內或細胞內可以自由流動的水,是良好的溶劑和運輸工具。水在細胞中以自由水與束縛水(結合水)兩種狀態存在,由於存在狀態不同,其特性也不同。自由水占總含水量的比例越大,使原生質的粘度越小,且呈溶膠狀態,代謝也愈旺盛。

結合水——是水在生物體和細胞內的存在狀態之一,是吸附和結合在有機固體物質上的水,主要是依靠氫鍵與蛋白質的極性基(羧基和氨基)相結合形成的水膠體。

參考資料:網路-水源保護區

Ⅵ 國家對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並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准。

第八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Ⅱ類標准,並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第九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第十條根據需要可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准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第十一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葯,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葯、毒品捕殺魚類。

第十二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

第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各級地下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應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確定,並保證開采規劃水量時能達到所要求的水質標准。

第十五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位於開采井的周圍,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一定滯後時間,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必要時也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十六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後時間,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條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外的主要補給區,其作用是保護水源地的補給水源水量和水質。

第十八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葯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一)對於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

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

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二)對於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

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並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頒布地方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報告當地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

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對執行本規定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級以上(含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6)把污水引出水源保護區擴展閱讀:

所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還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劃分不同級別的保護區應當按照不同的水質標准和防護要求,不同級別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將採取不同的保護管理措施。

Ⅶ 中國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上做了哪些措施

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飲用水源問題普遍而復雜。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污染防治直接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控制飲用水水源污染,改善飲用水水質是舉國上了普遍關心的大事。幾十年來,我國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上做了許多工作。70年代以來,各省、市、自治區陸續制定了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或條例。這些法規和條例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84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其中明確規定了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各項條款。1989年國家環保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質礦產部聯合頒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防治管理規定》。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已經走上了法治的軌道。

各地在保護飲用水水源中對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都有明確規定,並有具體的保護機構和保護辦法。在飲用水源地里通常還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是以取水口為圓心、半徑100米的區域,也包括陸域。二級保護區是從一級保護區的邊緣開始,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主要指河流)。對於設置兩級保護區仍然不能滿足要求的,還可以設置準保護區,即以二級保護區的邊緣為起點,上游1000米、下游50米的區域(主要指河流)。對各級保護區實施不同的保護要求。

在準保護區里,間接或直接向水域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准。當不能保證取水口的水質要求時,在該區域排放的污水也必須削減排放量。

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可能會與局部地區的經濟發展相矛盾。例如北京市曾經考慮大力發展密雲水庫的旅遊事業,並已開始實施,經過多方面的激烈爭論,最後確定密雲水庫為水源保護區,對旅遊及水產事業作了嚴格限制,並頒布了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京密引水渠道水源保護暫行辦法,對北京市的水源保護起了良好的作用。

要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質,根本的出路在於控制和治理污染源,例如北京修建了西郊污水干線工程,把污水截住,不讓污水流入水源保護區。此外,還在水源上游修建了一批中、小型的污水處理廠,切斷污水對水源的污染,構成北京上游保護飲用水源的防線。

飲用水水源保護是大家的事情,光有一兩個部門很難做好這樣一件重要的工作,它需要大家的努力共同完成。

Ⅷ 在水源保護區企業的生活污水該怎樣處理

按照國家綜合污水排放標準的一級標准處理就可以了,工藝採用生化處理工藝。

Ⅸ 引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具體是哪類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版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權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體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印染、造紙、製革、電鍍、化工、冶煉、煉油、釀造、化肥、染料、農葯等生產項目或排放含國家規定的一類污染物的項目和設施。

2、禁止設立劇毒物品的倉庫或堆棧。

3、禁止設立污染飲用水源的工業廢物和其它廢物回收、加工場。

4、禁止堆放、填埋、傾倒危險廢物。

5、禁止飼養豬、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毀林開荒、毀林種果。

7、禁止在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採石場、粘土、磚廠。

(9)把污水引出水源保護區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2、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3、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Ⅹ 一級水源保護區規定

一級水源保護區規定,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置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國家水源保護區等級的劃分依據為對取水水源水質影響程度大小,將水源保護區劃分為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
一級水源保護區和二級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原則
1、必須保證在污染物達到取水口時濃度降到水質標准以內;
2、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夠的清除時間;
3、保護地下水補給源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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