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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消毒產品索證制度

發布時間:2022-05-13 09:21:06

⑴ 餐廳衛生標准要求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台賬記錄制度,關鍵環節操作規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⑵ 消毒產品及葯品的索證制度

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采購消毒產品應該遵守以下制度:


1

.
對采購、預防保健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要
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或完善並執行消毒產品的進
貨、檢查、驗收制度。


2

.
采購人員采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產品備案憑證,
及時索要購進批次或半年內的生產地市級以上檢驗機構出
具的有效檢驗報告;及時索取有效的保證產品衛生質量的相
關證件。


3

.
對消毒滅菌產品選購采購,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查驗必要證件
,
使用前應檢查小包裝有無破損、失效、產品
有無不潔凈等。並按要求登記配製濃度、配製日期、有效期
等,以備查驗。

(4).
每次購置,必須進行質量驗收,訂貨合同、發貨地點
及貨款匯寄帳號應與生產企業
/
經營企業相一致,並查驗每
箱(包)產品的檢驗合格證、生產日期、消毒或滅菌日期及
產品標識和失效期等,進口的用品應具滅菌日期和失效期等
中文標識。

(5)
醫院保管部門專人負責建立登記帳冊,記錄每次訂貨與
到貨的時間、生產廠家、供貨單位、產品名稱、數量、規格、
單價、產品批號、消毒或滅菌日期、失效期、出廠日期、衛

生許可證號、供需雙方經辦人姓名等。

(6).
醫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質量可疑產品時,應立即停止
使用,並及時報告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自行作退、
換貨處理。

(7).
醫務科主任、護士長負責對全院消毒產品的購入、儲存
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並按采購情況應加強監督,
嚴格執行采購索證、入庫檢查驗收、出庫和使用檢查制度,
並按有關要求進行登記。杜絕不合格消毒產品進入醫療衛生
機構。對存在問題及時匯報。

⑶ 關於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上的衛生管理制度的內容包括哪些呢,是飯店申請

你可以根據實際修改下,如下:餐廳衛生管理制度1、點菜廳、包間要保持整潔,餐具擺台後或顧客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餐具擺台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潔。 2、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變質時,餐廳服務人員應當立即撤換該食品,並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衛生。 3、銷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專用工具。專用工具要消毒後使用,定位存放。要做到貨款分開,防止污染。 4、供顧客自取得調味品要符合相應食品衛生標准和要求。 5、必須使用消毒後的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擺台上桌。 6、及時做好檯面調料、牙簽、餐巾、茶水等清潔消毒工作。 7、端菜時手指不接觸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觸顧客餐具,遞小毛巾用夾具,用後及時收回清洗消毒,用過的餐飲具及時撤回,並揩凈檯面。 8、工作結束後,做好檯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掃工作,保持整潔衛生。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制度1、采購員要認真學習采購食品索證管理制度,熟悉並掌握食品原料采購索證要求。 2、采購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供方索取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化驗單,同時注意檢查核對。合格證明中記載的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等必須與產品相符,不得塗改、偽造。 3、所索取的檢驗合格證明由采購部門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4、不得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發霉生蟲、有毒有害、質量不新鮮的食品及原料,以及無產地、無廠名、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標識不清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5、不得采購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6、采購乳製品、肉製品、水產製品、食用油、調味品、酒類飲料、冷食製品、食品添加劑以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索證的其他食品等,均應嚴格索證;生肉、禽類應索取獸醫部門的檢疫合格證,進口食品及其原料應具有口岸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書。7、驗收員在驗收食品時,要檢查驗收所購食品有無檢驗合格證明,並做好記錄。庫房管理制度1、主食、副食分庫房存放,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倉庫內要定期清掃,保持倉庫、貨架清潔衛生,經常開窗或用機械通風設備通風,保持乾燥。 3、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合格證明或檢疫證明的檢查驗收工作。腐爛變質、發霉生蟲、有毒有害、摻雜摻假、質量不新鮮的食品,無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證的食品不得驗收入庫。 4、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入庫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 5、食品按類別、品種分架、隔牆、離地整齊擺放,散裝食品及原料儲存容器加蓋密封,同時經常檢查,防止霉變。 6、肉類、水產品、禽蛋等易腐食品應分別冷藏貯存。用於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明顯標識並有溫度顯示裝置。肉類、水產類分櫃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櫃存放,杜絕生熟混放。 7、冷凍設備定期化霜,保持霜薄(不得超過1cm)、氣足。 8、經常檢查食品質量,及時發現和處理變質、超 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9、做好防鼠、防蠅、防蟑螂工作,安裝符合要求的擋鼠板;不得在倉庫內抽煙。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制度1、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 2、購買食品添加劑必須索取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索取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明。 3、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不得憑經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和使用量。 4、不得使用用未經批准、受污染或變質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 5、不得為掩蓋食品腐爛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粗加工間管理制度1、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洗滌區或池,並要有明顯標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場所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加工肉類、水產類、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開使用,並要有明顯標志。盛裝海水產品的容器要專用。 3、各種食品原料不得就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須先檢查質量,發現腐爛變質、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不得加工。 4、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無雜草、無爛葉。 5、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或池進行。肉類清洗後無血、毛、污,魚類清洗後無鱗、鰓、內臟,活禽宰殺放血完全,去凈羽毛、內臟。 6、做到刀不銹、板不霉、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加工結束及時拖清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凈,定位存放;切菜機、絞肉機等機械設備用後拆開清洗干凈。 7、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衛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內清洗拖布。烹調加工管理制度1、加工前檢查食品原料質量,變質食品不下鍋、不蒸煮、不烘烤。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於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後的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已經過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內,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或容器。 3、烹調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兩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製品應在放涼後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製品必須經充分再加熱後方可食用。 5、灶台、抹布要隨時清洗,保持清潔。不用抹布揩碗盤,滴在盤邊的湯汁用消毒布揩擦。 6、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要求,收集處理廢棄油脂,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7、剩餘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衛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疊放。 8、工作結束後,調料加蓋,工具、用具洗刷干凈,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沖刷干凈,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衛生死角,及時清除垃圾。麵食製作管理制度1、加工前要檢查各種食品原料,如米、面、黃油、果醬、果料、豆餡以及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如發現生蟲、霉變、有異味、污穢不潔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情況,不能使用。 2、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衛生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徹底浸泡清洗,易造成農葯殘留的蔬菜(如韭菜)浸泡時間應在30分鍾以上,然後沖洗干凈。 3、各種工具、用具、容器要按食品生熟不同分開使用,用後及時清洗干凈,定位存放,菜板、菜墩洗凈後立放。 4、糕點存放在專庫或專櫃內,做到通風、乾燥、防塵、防蠅、防鼠、防毒,含水分較多的帶餡糕點存放在冰箱內,做到生熟分開保存。 5、按規定要求正確使用食品添加劑。 6、各種食品加工設備,如絞肉機、豆漿機、和面機、饅頭機等用後要及時清洗干凈,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凈、晾乾備用。 7、加工結束後及時清理面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面板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後定位存放。冷盤間(冷拼間)製作衛生管理制度1、冷盤指定專人加工制度,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冷盤間,個人生活用品及雜物不得帶入冷盤間。 2、冷盤間工作人員要嚴格注意個人衛生,在預進間二次更衣,穿戴潔凈的衣、帽、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嚴格洗手、消毒。 3、冷盤間室內溫度不得超過25℃。 4、冷盤間的工具、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消毒,用後洗凈,保持清潔。 5、供加工冷盤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須洗凈消毒,未經洗凈處理的不得帶入冷盤間。 6、加工熟食鹵菜要先檢查食品質量,原料不新鮮不加工。熟食鹵菜要在另間加工,加工後進冷盤間改刀配製,剩餘的存放在熟食冰箱內。 7、各種冷盤現配現用,盡量當餐用完,隔餐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盤涼拌不能再做冷盤供應。 8、各種冷盤裝盤後不可交叉重疊存放,傳菜從食品輸送窗口進行,禁止服務員直接進入冷盤間端菜。 9、加工結束後,將剩餘食品冷藏,清理室內衛生。燒烤製作管理制度1、設置專用獨立的粗加工間;2、燒烤間進出口分別設置;3、專營燒烤食品的餐飲業須必須設置腌制間、燒烤鹵肉間和涼曬間4、一般餐飲業可在燒烤間內分別設置腌制區域、燒烤鹵肉區域和涼曬區域;5、燒烤間的工具、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消毒,用後洗凈,保持清潔6、燒烤用的調味品必須符合衛生標准,不得使用未經批准、受污染或變質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調味品。8、不得為掩蓋食品腐爛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9、燒烤用的畜產品、生肉應索取獸醫部門的檢疫合格證。10、燒烤間必須設有防塵、防蠅、防鼠設施。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1、設立獨立的餐飲具洗刷消毒室,消毒間內配備消毒、洗刷、保潔設備。 2、洗刷消毒員必須熟練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嚴格按照「除殘渣→ 鹼水(或餐洗凈)→清水沖→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沖的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飲具、用具,立即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飲具、用具用的餐洗凈、消毒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須清洗干凈,消毒後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及時將其放入保潔櫃密閉保存、備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潔櫃要有明顯標記,要經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 6、洗刷餐飲具的水池專用,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沖洗拖布。 7、洗刷消毒結束,要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潔衛生,無油漬殘渣,泔水桶內外清潔。 8、定期清掃室內環境、設備,不留衛生死角,保持清潔。衛生間衛生管理制度1、衛生間周圍環境整潔,牆壁內外無亂寫亂畫亂貼。2、廁內保持「六面光」。做到無蛛網、無煙頭、無紙屑、無雜物。3、廁內干凈,便槽暢通。無污跡、無尿鹼、無便垢。4、全日保潔,多次沖洗,做到無臭味。5、照明、供水、排污設施完好。如有損壞,要及時報告檢修。6、工具、物品要擺放整齊7、定期葯物消殺,做到無蚊蠅。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2、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健康查體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3、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參加一次查體,每年到期前一個月參加健康復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4、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杜絕先上崗後查體的事情發生。 5、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6、定其檢查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發現無有效健康證明者,交衛生監督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2、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衛生操作技能培訓。3、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得少於20、50、15課時。4、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5、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周,待考試合格後再上崗。6、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1、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查體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明方可上崗。 2、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掌握本崗位的衛生技術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程。 3、堅持科學的洗手習慣:操作前、便後以及從事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後用流動水沖洗。 4、從業人員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5、從業人員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做其他影響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嘗味。操作用具用後不得隨處亂放。 6、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及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於帽內。 7、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更衣室衛生管理制度1、更衣室設專人負責衛生清掃和衛生管理。2、更衣室必須保持干凈整潔,不得由垃圾雜物,地面無污物、積水。3、工作服、手套等應保持整潔,並擺放整齊。4、更衣室應有必要的防蟲設施,無異物及蟲類。5、禁止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進更衣室,禁止在更衣室吃東西,聊天。6、更衣人員必須服從更衣室負責人安排,聽從指揮,對號換工作服。更衣後個人衣物應放入指定更衣櫃內,不得亂搭亂放,不得帶入後廚。7、更衣人員應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更衣室的規章制度。8、員工更衣操作規程:(1) 將外衣及其它隨身物品放入指定的更衣櫃內(2) 從掛衣架上取下工作服,按照從上到下、從里到外的順序穿戴整齊。(3) 經洗手消毒後進入後廚。9、更衣室衛生員要及時對更衣室進行衛生清理,確保更衣室的清潔衛生。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制度1、食堂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油脂要專人負責定時收集。2、收集好的廢棄油脂要記錄好收集時間及數量。3、定時對收集好的廢棄油脂與乾性廢棄垃圾攪拌一並按垃圾清運處理。4、處理廢棄油脂時要做好記錄,註明處理時間,數量、去向、及參加人員。5、發現有人把廢棄的油脂作為他用或二次回收使用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1、清洗劑、消毒劑、剎蟲劑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應有固定包裝,貯存於專門庫房或櫃櫥內。2、加鎖並由專人負責保管,建立管理制度,防止出現食物中毒。除蟲滅害的管理制度1、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2、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包括原料) 應有保護措施;3、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後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4、食品加工場所內不得使用鼠葯。食品衛生綜合檢查制度1、 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 各餐飲部位的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部位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3、 廚師長及各崗負責人、主管要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 4、 單位衛生管理組織及衛生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位的自查紀錄,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5、 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交衛生監督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食品留樣制度1、每餐堅持飯菜留樣,並在留樣容器盒上標明菜名、日期、時間等。2、飯菜留樣應留足數量250g,儲存於專用冰箱,溫度保持在2-8攝氏度左右。3、每天堅持飯菜試嘗,由管理人員指定專人分別進行試嘗,並按《食品留樣試嘗情況登記表》進行逐項登記。4、飯菜留樣必須留樣食品應加鎖保存二十四小時。5、設專用留樣冰箱,冰箱內保持整潔,並定期進行洗刷、消毒。6、任何食品都不得與留樣食品混放。

⑷ 我目前正在辦衛生許可證,主要是做食品的 求 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請大俠賜教,不勝感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三條經營包裝食品的,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准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准方式;

(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七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第八條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九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食品購銷台帳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台帳,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台帳。

第三條進貨台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

第四條銷貨台帳應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第五條進貨台帳和銷貨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確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索取的票證分類建檔,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七條消費者有要求的,本經營單位在出售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檢測的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信息內容,也應當做好台帳登記工作:

(一)食品質量檢查和檢驗、檢測結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質量情況;

(三)經多次檢查、檢驗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錄;

(四)其他需要登記備注的信息。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質量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本著「公平、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文明經商、誠信經營,遵守有關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經營單位積極參與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項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按照市場准入標准,建立各項內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並完善內部管理,建立食品質量檔案和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專人負責。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加強食品質量的日常管理:做好進貨食品索票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保證食品來源合法真實;經常查驗上櫃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准入各項標准,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對消費者作出如下食品質量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准,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並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七條本經營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銷售的食品採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第八條本經營單位認真配合有關部門的日常巡查和市場檢查,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建議和顧客咨詢投訴,完善售後服務措施,努力為所有消費者服務。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食品協議准入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管理,明確食品來源和責任,提高本經營單位的食品質量,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放心,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食品協議准入,是指本經營單位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本經營單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條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掛鉤制度。重點對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購銷掛鉤制度:糧食、蔬菜、肉、禽畜類及其製品、豆製品、水產品、熟食。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應當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簽訂購銷合同,並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訂立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的考察工作,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

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六條與本經營單位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的食品,可簡化准入手續,根據協議約定,憑證明供貨方產品的票據進入本經營單位。

第七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掛鉤食品的質量查驗,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准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准採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於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並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條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台,退出超市。

第七條本經營單位應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並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經營活動,加強市場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確市場內各方責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食品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必須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部門。

第三條市場內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第四條市場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准。

第五條市場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場管理辦公室對場內食品質量實施以下監督管理:

(一)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制度,負責食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檢查進場銷售食品的相關憑證,並分類管理;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發現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及時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四)建立並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食品經營台帳;

(五)宣傳落實政府食品質量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實施食品准入的市場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場內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

第八條市場管理人員應積極協助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條市場內經營者應與本市場簽定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條款。

第十條市場內經營者應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食品,不得銷售。

第十一條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銷貨台帳。進貨台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台帳,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進貨台帳和銷貨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二條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對所出售的食品質量向消費者做出如下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准,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

消費者有要求的,經營者在出售的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十三條市場內經營者銷售的食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准。

第三條本經營單位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並做好進貨食品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經常查驗上櫃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准入各項標准,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蔬菜等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第五條經質量自檢不合格的食品,應立即撤櫃停止銷售,進行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不得進入本經營單位銷售。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對每天的食品質量自檢結果(包括品種、產地、檢測情況等)進行公示。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⑸ 簡述食品采購索證制度的概念和意義

食品采購索證制度師我國的一項法律規定。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在認真總結《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07〕274號)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文名
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

分 類
政策規定

目 的

規范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

制定機構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印發時間
2011年4月18日

《規定》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按照采購渠道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二是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三是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四是從農貿市場采購;五是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六是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采購。此外,《規定》還對批量采購進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采購乳製品需要索取的材料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的出台,有利於強化餐飲服務環節食品采購溯源管理,有利於強化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有利於提升公眾飲食安全保障水平。

⑹ 你好,我現在正辦理衛生許可證想要一份餐飲衛生管理制度。謝謝!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一、 機構
1、 山東**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工作進行全面管理。
2、 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由經專業培訓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制定組成。
二、 職責
1、 宣傳和貫徹食品衛生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在本單位的執行情況,定期向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2、 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和規劃。
3、 組織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培訓食品從業人員。
4、 定期進行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 維修、保養工作
1、 建築物和各種機械設備、裝置、設施、給排水系統等均應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正常運行和整齊潔凈,不污染食品,
2、 建立健全維修保養制度,定期檢查、維修,杜絕隱患,防止污染食品。
四、 清洗和消毒工作
1、 制訂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確保所有場所清潔衛生,防止污染食品。
2、 使用清洗劑和消毒劑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
五、 除蟲、滅害的管理
1、 廠區定期或在必要時進行除蟲滅害工作,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鼠類,蚊蠅、昆蟲等的聚集和孿生。對已經發生的場所,採取緊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滅,防止蔓延和對食品的污染。
2、 使用各類殺蟲劑或其他葯劑前,做好對人身、食品、設備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預防措施,用葯後將所有設備、工具徹底清洗以消除污染。
六、 有毒有害的管理
1、 清洗劑、消毒劑、殺蟲劑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有固定包裝,並在明顯處標示「有毒品」字樣,貯存於專門庫房或櫃櫥內,加鎖並由專人負責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2、 使用時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按照使用方法進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
3、 除衛生和工藝需要,均不得在生產車間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種類的葯劑。
4、 各種葯劑的使用品種和范圍,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監督部門同意。
七、 污水、污物的管理
1、 污水排放符合國家規定標准,不符合標准者應採取凈化措施,達標後排放。
2、 廠區設置的污物收集設施,為密閉式或帶蓋,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應於24小時之內運出廠區處理,做到日產日清,防止有害動物集聚孳生。
八、 原物料采購管理
1、 所有原物料輔料的品質必須根據生產要求,從由采購部門專門考察認可或客戶認定的加工廠采購。
2、 原輔料在入庫前必須嚴格檢驗,合格方可入庫使用。
3、 供應商必須提供有效第三方證明,並隨車附送質檢報告。
九、 副產品的管理
1、 副產品(加工後的下料和廢棄物)應及時從生產車間運出,按照衛生要求,貯存於副產品倉庫,廢棄物則收集污物設施內,及時運出廠內處理。
2、 使用的運輸工具和容器應經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十、 衛生設施的管理
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廁所等衛生設施,有專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責任到人,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十一、工作服的管理
1、 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褲、發網、帽子、鞋靴等,某些工序還配備口罩、圍裙、套袖等衛生防護用品。
2、 工作服清洗制度。凡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日更換。其他人員也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
十二、健康管理
1、 食品廠全體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格檢查,沒有取得衛生監督機構頒發的體格合格證者,一律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2、 對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人員還須進行糞便培養和病毒性肝炎帶毒試驗。
凡體驗確認患有a、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帶毒者);b、活動性肺結核;c、腸傷寒和腸傷寒帶菌者;d、細菌性痢疾和痢疾帶菌者;e、化朧性或滲出性脫屑性皮膚病;f、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員均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⑺ 公共用品用具采購索證制度

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業(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台賬記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餐飲業食品采購索證和進貨驗收行為進行監督,支持和鼓勵有關行業協會開展餐飲業食品采購和進貨驗收的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根據本規定要求,建立食品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台賬記錄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索證、驗收以及台賬記錄等工作。台賬存放應方便查驗。
負責食品索證、驗收和台賬記錄的人員應掌握餐飲業常用食品衛生法規規定、食品衛生基本知識和感官鑒別常識。
第五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實施采購索證和進貨驗收制度的食品種類包括:
(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農產品;
(三)食品添加劑;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規定的索證項目。
第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在采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產品時,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索取銷售者或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並留存備查。
采購前應按以下要求對產品進行查驗:
(一)產品一般衛生狀況、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從食品生產企業或批發市場批量采購食品時,應查驗食品是否有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采購。
(三)采購生豬肉應查驗是否為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產品並查驗檢疫合格證明;采購其他肉類也應查驗檢疫合格證明。不得采購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
第七條 從固定供貨商或供貨基地采購食品的,應索取並留存供貨基地或供貨商的資質證明,供貨商或供貨基地應簽訂采購供貨合同並保證食品衛生質量。
第八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實施進貨驗收和台賬記錄制度,在食品入庫或使用前核驗所購食品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進行台賬記錄。
台賬應如實記錄進貨時間、食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台賬格式見附件(餐飲業經營單位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台賬)。
從固定供貨基地或供貨商采購食品並簽訂采購供應合同的,應留存每筆供貨清單,可不再重新登記台帳。
與食品索證有關的資料應按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備查。
第九條 餐飲業經營者需妥善保管索證的相關資料和驗收記錄,不得塗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使用完畢後6個月。
第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經營者食品索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用語定義如下:
索證:是指餐飲業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查驗產品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法規或標准要求,查驗供貨產品合格證明並索取購物憑證的行為。
購物憑證:是指能夠滿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憑證,包括發票、收據、供貨清單、信譽卡等。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⑻ 想找一些有關保健品管理制度,包括索證索票制度、衛生管理制度、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等

食品安全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准
第二節 食品召回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四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 食品生產
第二節 食品銷售
第三節 餐飲服務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條例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生產、銷售,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下轄政府及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查處。
農、林、漁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含加工,下同)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市場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場所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食品生產銷售者的一般責任)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當生產、銷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並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承擔責任。
第六條 (食品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侵害食品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因購買、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不購買、不食用已經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條 (科學技術支持)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採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
第八條 (宣傳教育)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學校、新聞媒體有義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社會參與)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維護食品安全。
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規范,開展誠信建設,實行行業自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發揮維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參與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准
第十條 (標准體系)省標准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准體系,並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詢平台。
第十一條 (地方標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聽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意見。
第十二條 (企業標准備案)企業生產沒有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准,並報地級以上市標准化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審查合格並准予備案的企業標准方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本條例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准實施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可以按照現行食品衛生標准、食品產品標准生產、銷售食品。
第二節 食品召回
第十三條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及時召回其生產、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並承擔召回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主動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並記錄召回的具體情況,包括召回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並及時向原負責審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強制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時,應當責令該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及時向其報告召回的具體行動情況。
第十六條 (召回行動的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動的監督,並向社會發布召回的有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食品生產、銷售者和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各級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並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接到報告或者通報的地方政府應當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或指引。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報、謊報、緩報。
收到報告的部門,確認屬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對事故予以處理,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並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
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採取應急救援行動。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外,還應當查明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第四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發布制度。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綜合性信息的發布工作。
各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發布工作。
食品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內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三條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條 (信息通報、報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送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檢結果前,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新聞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重大活動或重大節日期間的食品安全狀況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應當由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組織統一發布。
第二十六條 (信息發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應當依法進行,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價、預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處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 食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 (持證生產及其一般生產條件) 食品生產者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條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按標准組織生產)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標准組織生產。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標准,無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標准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准。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管理體系)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對食品生產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一條 (原料驗收)食品生產者應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
第三十二條 (生產記錄)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內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進貨驗收記錄,載明食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購貨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
(二)食品生產記錄,載明投料情況、生產工藝參數和生產數量等;
(三)食品檢驗記錄,載明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檢驗數據;
(四)食品銷售記錄,載明食品銷售對象、數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載明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原因和處理措施。
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後兩年,不得偽造生產檔案。
第三十三條 (出廠檢驗)食品生產者生產的每批食品必須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 (食品標識)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真實、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療、診斷功能的用語。
委託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託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參考資料:
1241178089

⑼ 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哪些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答: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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