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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污水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5-11 12:30:30

⑴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規定有哪些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8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 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後報衛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葯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註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於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 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 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 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採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 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 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

狀況;

(三) 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

處理情況;

(六) 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

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

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 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

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 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 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的;

(六) 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

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⑵ 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怎麼寫

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依據我從事這行的經驗,你可以從以下的思路來編寫就行,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2、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3、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5、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6、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7、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8、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9、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10、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11、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12、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

13、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14、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申請設置門診部可以不包含第2、3、4項內容;申請設置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不包含第2、3、4、14項內容。

二、醫療機構設置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選址的依據;

2、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3、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4、佔地和建築面積。

⑶ 5A復核工作推進台賬表怎麼做

摘要 (一)投訴

⑷ 1.醫療廢物省上檢查,本單位有相關問題,作為執法人員怎麼開展工作2.醫療糾紛怎麼處理3.新單位

醫療廢物省檢察本單位相關問題,作為執法人員該怎麼偵查工作,醫療糾紛怎麼處理?新單位告訴你,最好按規定處理。

⑸ 你好,醫院做機構認證都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啊

醫院做機構認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3,年度工作總結;
4,相關證明材料;
5,醫療機械污水污物處理驗收合格證明,或醫療廢物處理合同書及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6,校驗期內接受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結果及整改情況。
7,校驗期內衛生統計數據上報情況;
8,校驗期內發生的醫療民事賠償情況,以及衛生技術人員違法違規執業及其處理情況;
9,特殊醫療技術項目開展情況。

⑹ 三級丙等醫院的醫院功能與任務 (50分)

(一)醫療服務 (20分)
能提供全面連續的醫療護理、預防保健和康復醫療服務。
1、在高質量綜合性醫療服務的基礎上,提供高水平的專科服務。承擔危急重症和疑難病診治任務,開展雙向轉診。
2、有足夠的醫療服務輻射能力,年出院病人中應有一定比例來自醫院所在地以外的地區或省。
3、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當地急診醫療網,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能配合急救中心迅速做出應急反應,承擔災害事故的緊急救援任務,並能接受成批傷病員進行院內急救。
4、開展心理衛生、遺傳找尋門診服務和支持、指導社區醫療、護理、康復醫療服務。
(二)教學科研 (15分)
1、承擔高等醫學院的臨床教學和實習,能培養高級臨床醫學人才。並承擔二級醫院技術骨乾的臨床專業進修任務。
2、承擔國家、省 (自治區,直轄市)科研課題。
(三)業務技術指導 (10分)
履行對下級醫療機構技術指導是醫院的職責和義務,建立經常性技術指導與合作關系,幫助開展新技術、新項目,解決疑難問題,培養衛生技術和管理人才。完成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或支農工作。
(四)預防保健 (5分)
1、開展健康教育
2、承擔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預防保健,主要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心、腦血管疾病、惡性腫瘤)的臨床流行病學調查和防治工作。
3、參與城市初級衛生保健工作。 醫院科室設置應與其功能、任務和規模相適應。職能科室的設置應符合精簡、高效的原則,適應管理工作的需要。業務科室應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指導下和整體發展的基礎上,加強專科建設,部分一級科室實行二級分科,突出專科優勢。
(一)臨床科室(20分)
1、一級專業科室
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及當地<醫療設置規劃>的規定。
2、二級專業科室
內科:應至少設7個科室,下列科室中地個為必設科室 :心血管、消化、呼吸、血液、神經內科、腎內、內分泌等專業科室。
外科:應設普外、心胸外科、神經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等專業科室。
婦產科:應婦科、產科、計劃生育等專業科室。
兒科:應設兒內、新生兒等專業科室。
3、重點專科
重點專科應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設立。
全院應有3個以上的重點專科。
每重點專科有20張病床。
4 應設綜合重症加強監護病房(ICU或稱綜合加強醫療病房)或專科重症加強監護病房(或稱專科加強醫療病房)
(二)醫技科室及其他業務科室 (10分)
除符合<醫療機構標准>外,還應設信息統計室 圖書館(室) 醫院應配備與其功能、任務和規模相適應的衛生技術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除引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外,還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的在編護理人數不少於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50%,病床床位與病房護士之比不少於1:0.4,具有大專以上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不少於護士總數的20%,護理部正、副主任,內、外、婦、兒、急診科、手術室及重點科室護士長應具有副主任護師以上技術職務,主管護師、護士結構合理(10分)
(二)、主任、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住院醫師機構合理。 (6分)
(三)、各一級科室和重點二級科室主任應具有主任醫師技術職務,一般二級科室主任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技術職務。 (7分)
(四)、營養人員(具有營養士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與床位比為1:200 (4分)
(五)、輸血科專業人員根據醫院床位數、手術例數、用血量及工作實際情況確定。 (3分)
醫學院校附屬醫院以及教學醫院,適當增加人員比例 (一)、組織管理 (25分)
1、醫院應有健全的科學管理體系,各項管理工作均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衛生部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與《醫院工作人員職責》,並結合醫院實際,認真制定和不斷
完善醫院工作制度,各級務類人員崗位職責和崗前教育制度,並組織實施,加強標准化管理。
3、醫院實行目標管理,應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作好執行進度發協調,檢查、考核與評價。
4、建立健全院內、外的監督制度,定期對醫院工作和醫療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5、院長應全面掌握醫院管理的知識和技能,了解國內醫院管理動態,強化科學管理意識;醫院領導必須接受國家、省(自治區 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專業崗位培訓並獲得培訓證書。只能科室的領導也要接受崗位培訓
6、有在職人員培訓計劃和經費
7、醫院職工對院領導班子結構、合作和工作滿意度≥80%。
(二)、信息管理 (22分)
1、有健全的信息管理組織和有關工作制度
2、圖書館的中、外文醫學圖書和期刊能滿足醫教研需要
3、檔案管理按《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升級辦法》(國家二級)標准執行。
4、對醫療、病案統計、財務、人事、葯庫、和圖書情報等信息實行電子計算機管理。
5、各種統計、分析、編碼及信息都必須擦卻國家和部頒標准。
6、醫院的各項信息必須真實、完整 、准確並及時分析、反饋與利用。
(三)財務管理 (15分)
1、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財會制度,加強財經律。
2、嚴格執行收費標准,實行主要服務項目明碼標價。
3、貫徹「勤儉辦院」的方針,加強經營管理 逐步開展成本核算。
(四)設備管理 (19分)
1、有健全的設備管理和維修組織,配備一定的工程技術人員。
2、醫院設備實行計劃管理,建立健全醫療設備定期采購、保養、維修與更新制度。保證醫療工作需要。保證設備處於完好狀態,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重復購置。
3、醫院應重點保證《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規定達到的設備和其他基本要裝備、急救設備、監護設備的配備,購置貴重儀器設備要經過論證 。有關大型設備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4、貴重設備要建立檔案,專人管理。
(五)總務管理 (19分)
1、健全的總務管理制度 崗位職責和工作制度
2、般物質實行定額管理 有健全的采購 驗收 入庫 發放 報廢等制度
3、主動、及時為醫教研和職工生活服務。做倒三下(下收、下送、下修),保證三通(水通、電通、氣通),及時處理三漏(漏水、漏電、漏氣),做倒兩滿意(職工、病人)。
4、有意外情況下的供電措施 確保應急需要
(六)、建築管理 (8分)
1、醫院建設要有總體規劃,新建、改建、擴建要進行可行性論證、資料保存完整,符合衛生部《綜合醫院建築標准》等建築規范。
2、醫院的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手術室、消毒供應室、急診科等部門的建築布局及人、物流向合理。室內採光、色彩設計符合衛生學要求。
3、醫院舊建築有定期維修計劃,不得在危房中從事醫療活動。
(七)、安全管理 (15分)
1、有健全的醫院安全保衛管理組織。
2、有健全的醫院安全保衛管理制度、措施及實施記錄並定期對安全管理進行評價。
3 、對易發生危險的設備及部門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壓力系統、高壓氧艙 氧氣供應室 危險品倉庫 同位素室 配電室 手術室 細菌室等
消防設備齊全,標志醒目,定期檢查更換,使用方便。
嚴格執行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制度。
(八)環境管理 (17分)
1 、保持醫院清潔衛生]
2 、門診、病房等醫療去禁止吸煙;保持整潔、安靜。
3 、搞好院內綠化、美化和道路硬化。
4 、污水 污物 放射性物質等處理,有毒氣體排放及消煙均應符合有關規定 (一)醫療管理 (105分)
1、建立健全醫療管理組織,人員配備合理,有相應的工作制度。有一位副院長分管業務工作。
2、制定切實可行的全院醫療業務建設規劃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建立健全醫療工作制度診療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醫療質量標准,並組織實施
4、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理組織,制定質量管理方案,完善質量管理內部約束機制,進行全員質量教育,提高質量意識,定期對醫療護理、醫技、葯品病案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提出改進意見。必備的醫療質量管理組織有: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病案管理委員會(可以與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合並)、葯事管理委員會、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輸血管理委員會。
5、堅持三級醫師查房及各種病例討論制度。建立健全病歷質量檢查考核制度 加強院、科、主治醫師三級的檢查考核。病歷書寫要求清晰、規范、完整、正確、及時、有要點、有分析、注重內涵質量,完整地記錄各級醫師查房、搶救 會診、討論意見不得弄虛作假。
6、高度重視醫療安全,增強全院人員醫療安全意識。加強醫療缺陷管理,制定措施加以防範,及時發生和糾正差錯事故苗頭。對已發現的差錯、事故要及時上報,正確處理,吸取教訓,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管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建立醫務人員技術檔案。
門診管理,改善服務態度,簡化手續、方便群眾,努力消除「三長一短」(掛號、收費、取葯時間長、就診時間短)現象,並有相應措施,內外婦兒科每天應有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出門診,其中內科和外科門診應每天保證二名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在崗,承擔指導低年資醫師幫助解決疑難問題的任務。本院醫師出門診人數應佔在崗門診醫師總人數的65%以上。
加強急診科建設,執行急診首診負責制,按衛生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在組織領導、布局和人員、床位、設備、葯品、器械、通訊設備以及車輛配備等方面進行落實,保證醫療、搶救和轉送病人的需要。
10、堅持危重搶救病人床旁交班制度,嚴密觀察病情變化,堅守崗位
11、醫技科室樹立和堅持為臨床第一線服務的思想,加強管理,保證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縮短預約和發報告的時間。檢驗科必須建立室內質量控制系統,並參加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或本地區臨床檢驗中心的室間質評活動(甲等醫院必須參加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的室間質評活動).
床學研究和臨床用葯的監督與指導.
(二)、護理管理 (75分)
1 、貫徹衛生部關於加強護理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護理管理體制。
2 、醫院護理工作實行院長領導下的護理部主任負責制。葯積極創造條件設護理副院長,實行三級或二級管理。
3、切實落實衛生部《醫院工作人員職責》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人員在護理工作中的作用,各級人員按技術職務上崗。
4 、開展整體護理,有整體護理實施方案,通過模式病房逐步向全院推廣。
5、建立整體護理病歷,並不斷完善。
6 、完善各科疾病護理常規和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認真執行。
7 、指定並完善護理質量管理方案,加強護理質量管理。
8 、護理部應有專門負責教育和繼續教育的副主任,各病房應有負責教學的護理人員。
9 、加強護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建立業務技術檔案,年培訓率不低於15%;有分級培養目標、培養計劃,並組織實施;對護理專業大專以上畢業生的培養,使用計劃葯落實到個人。
10 、加強護理管理人員的培訓。護士長以上的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管理專業崗位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
(三)「三基」 、「三嚴」培訓與管理 (45分)
1 、醫院要堅持對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簡稱「三基」)訓練,培養嚴格要求、嚴格組織、嚴謹態度(簡稱「三嚴」)。
2 、「三基」培訓必須全員參與,「三基」考核必須人人達標。
3 、要把「三嚴」作風貫徹到各項醫療業務活動和管理工作的始終。
4、醫護人員人人掌握手心復甦急救術。
(四)醫院感染管理 (40分)
1、貫徹執行衛生部關於加強醫院感染的有關規定,健全醫院感染管理組織,嚴格控制醫院感染。
2、有醫院感染控制方案及管理制度,關有監測記錄、效果、評價及改進設施。
3、建立嚴格的消毒、隔離和法定報告傳染病登記報告制度。
4、有醫院感染的教育培訓制度,醫護人員必須樹立無菌觀念,嚴格進行正確的無菌技術操作。
5、有合理使用抗生素的管理辦法。
6 、特殊區域的管理應達到衛生部《醫院感染管理規范》的要求。
7 、消毒供應室應達到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准(試行)的要求》。
8 、消毒物品、物體表面、手、空氣現場采樣檢驗要達到規定的要求。
(五)輸血管理 (15分)
1、嚴格執行衛生部《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輸血工作納入本地區血液三統一管理。不得自找血源、自采自供血源。
2、建立健全輸血工作制度 、技術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建立質量考核指標和質量管理信息反饋系統。
3 、臨床輸血要嚴格執行用血登記制度和用血報批手續,輸血前必須執行輸血前的檢驗和核對制度。
4、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症,有合理用血和成分輸血的管理辦法。
5 、有嚴格控制輸血感染的方案及管理制度,建立輸血反應及輸血感染疾病的登記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6、輸血科應達到衛生部有關規定的要求。
(六)技術水平 (200分)
醫院要具有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醫療技術水平,能接受二級和部分三級醫院的轉診。能正確處理復雜疑難病症。
1、臨床科室(見附件一) (60分)
2、醫技科室(見附件二) (60分)
3、重點專科 (60分)
(1)、能開展「附件一」所列之重點專科診療技術,每個重點專科要達到國內或省級先進行列。
(2)、科主任或學科帶頭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技術職務,在國內本專業學術領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3)、專業人才形成梯隊。
(4)、能開展與重點相應的實驗研究。
(5)、部(委) 省級以上科研成果。
(6)、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7)、每年在國家級(本專業領域核心期刊)或省級學術刊物發表的論文≥2篇。
4 、護理 (20分)
(1)、重點專科護理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2)、開展整體護理,並能對下級醫院提供技術指導。
(3)、能承擔中、高等衛生學校互利專業的臨床教學。
(4)、開展護理科研 每年護理科研或革新項目≥2項。
(5)、每年在省以上刊物發表的論文≥3篇。 (一) 教學 科研管理 (45分)
1、有與功能和任務想適應的、健全的教學和科研管理組織,醫院領導要有人分工負責教學、科研管理工作。
2、 有切實可行的教學科研規劃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與評價。
3 、有健全的教學和科研工作規章制度,做到有監督、有檢查、有評價。
4 、有比較穩定的教師隊伍 並建立備課 評教 評學和檢查性聽課制度。
5、教學資料(電化教學材料、自編統編等)、教學設備(儀器設備、圖表標
本模型、實驗動物等)以及所提供的教室、示教室、病種、病人數量均能滿足臨床教學的需要。
6 、執行衛生部有關「教學醫院」的管理規定。
(二)、教學、科研水平 (60分)
醫院要具有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教學和科研水平。
1 、完成高等醫學院校的臨床實習任務
2、獨立培養碩士或博士研究生。
3、畢業後教育 繼續教育和進修教育正規嚴格效果好。
4、每年承擔部委 省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
5、在統計年度內,在國家級學術刊物(本專業領域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0篇;參加國際學術交流≥1次。
6、按評審前三年統計,有省科技進步(成果)獎≥1項;部委、省科技進步(成果)獎≥2項。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的辦院方針,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 (10分)
(二)、有相應的管理體系和教育體制度。 (5分)
(三)、堅持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5分)
(四)、加強醫德醫風建設,貫《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廉潔行醫措施,堅決抵制不正之風,獎懲分明。 (13分)
(五)、以病人為中心,優質服務。 (13分)
(六)、提倡敬業精神.對技術精益求精,對工作認真負責。(6分)
(七)、建立健全群眾和社會監督制度,患者、合同單位對醫院的滿意度≥85%。 (13分) 1、入院診斷與出院診斷符合率≥95%。
2、手術前後符合率≥90%。
3、臨床主要診斷與病理符合率≥50%。
4、X線電子計算機體層成像裝置(CT)檢查陽性率≥60%(無CT者,此項不佔分)。
5、磁共振成像裝置(MRI)檢查陽性率≥70%(無MRI者,此項不佔分)。
6、大型X光機檢查陽性率≥50%。
7、X光攝甲片率≥40%。
8、臨床化學室間質評全年平均及格(VIS≤120)。
9、血液室間質評全年平均及格(改良偏離指數DI≤2)。
10、免疫室間質評全年平均成績在全國平均成績之上。
11、細菌室間質評全國鑒定正確率≥80%。
12、屍檢率≥10%(新生兒屍檢除外)。
13、急診危重病人搶救成功率≥80%。
14、病房危重病人搶救成功率≥84%。
15、無菌手術切口甲級癒合率≥97%。
16、同一病例一周內再住院率(檢查時確定病種,同級醫院比較)處於同級醫院較低水平。
17、住院產婦死亡率≤0.02%。
18、活產新生兒死亡率≤0.5%。
19、麻醉死亡率≤0.02%。
20、門診處方合格率≥95%。
21、門診病歷書寫格式合格率≥90%。
22、甲級病案率≥90%(無丙級病案)。
23、陪護率≤5%(不包括愛嬰醫院產科病房)
24、一人一針一管一滅菌執行率100%
25、住院病人治療飲食就餐率100%
26、住院病人就餐率≥80%
27、醫院感染率≤10%
28、醫院感染漏報率≤20%
29、無菌手術切口感染率≥0.5%
30、病床使用率適宜范圍85%-93%
31、平均住院日≤18天
32、病床周轉次數≥17次/年
33、萬元以上醫療設備、儀器完好率≥95%
34、完成指令性任務100%
35、衛生技術人員「三基」考核合格率(合格標准為80分)100%
36、護理技術操作合格率(合格標准為90分)100%
37、基礎護理合格率(合格標准為90分)100%
38、特護 一級護理合格率(合格標准為80分)90%
39、護理文件書寫合格率(合格標准為80分) ≥95%(根據護理模式改革的需要,護理文件由各地自定) 。
40、開展整體護理病房數≥20%
41、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42、常規器械消毒滅菌合格率100%
43、一次性注射器 、輸液(血)器用後毀形率100%
44、年褥瘡發生次數0(特殊情況例外)
45、成分輸血使用率70%計算公式:
年度各種成分血使用量(袋)子
年度各種成份血使用量(袋)+年度全血使用量(袋) ×100%
46、單病種治癒好轉率達衛生部頒發的病種質量控制標准。
47、單位病種病死率低於衛生部頒布的病種質量控制標准。
48、單位病種術後十日死亡率低於衛生部頒布的病種質量標准。
49、法定報告傳染漏報率0
50、醫療責任事故發生次數0

⑺ 在污水處理廠做化驗員一定要污水處理證嗎

污水處理廠的化驗員需要污水處理工職業資格證書。

隨著《水污染防治行回動計劃》、《中華人民答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政策法規的實施,我國的水環境治理力度空前。

尤其在環保督查的大背景之下,各類工業企業污水設施、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作為水污染治理的重點基礎設施,能夠實現高效穩定的運行並滿足達標排放要求,無疑將大大降低水環境污染風險,確保水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達到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國家化學工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監督要求的工業廢水處理工初、中、高級職業資格要求,取得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才能持證獨立上崗操作。

(7)醫療污水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的意義:將污水進行處理之後,可以對其進行循環使用,為我國的生產減少水資源的消耗。水處理技術利用相關的技術手段對污水進行凈化,使其可以繼續使用,所以污水處理極為重要。

按污水來源分類,污水處理一般分為生產污水處理和生活污水處理。生產污水包括工業污水、農業污水以及醫療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是指各種形式的無機物和有機物的復雜混合物,包括:

①漂浮和懸浮的大小固體顆粒;

②膠狀和凝膠狀擴散物;

③純溶液。



⑻ 高分跪求一份詳細的醫療廢物處理相關內容

國務院令第380號

頒布日期:20030616 實施日期:20030616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並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並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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