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排水管道運行管理包括哪些工作內容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城市生命保障系統之一的排水管道統有了更高的要求,排水管道的建設影響著人與自然的和諧,是實現城市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排水管道的施工及運行管理應引起足夠重視。
1 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見問題及產生的原因
1.1 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見問題
(1)在排水施工過程中,常常會出現管道位置偏移或積水測量不準,未按原位置施工或者為了避讓原有城市管線,就會在平面上產生位置偏移,從而在立面上產生積水甚至倒坡現象。 (2)管道滲漏問題,在污水管道安裝完成以後,會進行管道密閉性試驗,如果沒有嚴格按照規范要求來做閉水試驗,將會造成管道滲水、漏水的發生。另外管道及基礎的不均勻沉降,管材及其介面施工質量差、閉水段端頭封堵不嚴密、井體施工質量差等原因也會造成漏水現象。
(3)對於排水管道附屬設施,如果構配件產品質量差或者安裝質量不合格也會對排水管造成影響,如檢查井變形、下沉,井蓋質量和安裝質量差,鐵爬梯安裝隨意性太大,都會影響外觀及其使用質量。
(4)施工後沉降量大,若回填土沉陷壓實機具不合適;填料質量欠佳、含水量控制不好等原因影響壓實效果,會在施工完成後的運行過程中產生過大的沉降。
1.2 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見問題產生原因
排水管道是比較單一的隱蔽工程,其常見問題的出現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於人為運行管理不當造成的。在工程建設中,很多單位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沒有實施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同時不按照施工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施工。建設程序的缺失也就相應缺失了約束質量的關鍵原因。在進行排水管道施工時,很多單位都只重視工期,對於施工質量往往忽略,甚至在工程完工後不進行質量檢查;排水管道施工負責人對於質量標准不能夠強制執行,這就造成質量標准被人為的降低,同時對於工程資料的整合,也常常出現資料和工程進度不同步,甚至出現事後才補充工程資料的情況以及造價資料等情況;在排水管道施工過程中,監理是工程質量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很多排水管道施工時,企業會找各種借口迴避監理的管理與監督,從而使排水管道施工質量得不到應有的監督,從而降低了排水的施工質量。 排水管道施工管理措施
2.1 排水管道施工技術管理
(1)在排水施工前必須結合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排水管道施工圖紙的審核、校驗工作以及設計概況交底。同時還應該按照實際工程情況,編寫出具體的施工技術方案以及施工專項作業計劃書,並應該積極的向施工技術人員進行排水管道施工技術交底。
(2)為了更便於排水管道運行管理,首先在施工時,應該全程實行停檢制度,在遇到施工質量控制點的時候應該暫停施工,對控制點應該進行質量檢驗,聯合各方質量單位對其檢驗合格後在進行下一工序的進行,如管道放線、管道介面、管道安裝及管道驗收等關鍵環節。 (3)對於污水管道,在管道安裝完成之後且檢驗合格以後,按照市政施工規程要求,必須在回填前做閉水試驗。閉水試驗前,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管道及檢查井的外觀質量及「量測」檢驗均已合格;管道兩端的管堵(磚砌築)應封堵嚴密、牢固,下游管堵設置放水管和截門,管堵經核算可以承受壓力;現場的水源滿足閉水需要,不影響其它用水;選好排放水的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2.2 排水管道施工質量管理
(1)施工企業要從根本上提高質量意識,要明白質量才是工程的靈魂,同時要求下屬管理人員要以身作則,做好施工質量的管理。對於施工技術人員也要明確自己的工作性質,抓好質量。
(2)施工企業應該明確監理對質量管理的重要性,不要只顧自身的利益來迴避監理的監督與管理,應該積極配合監理,做好質量管理、控制工作。 管道施工、管道安裝、管道驗收是給排水管道運行管理的關鍵,只有抓好了施工質量才能夠從根本上保障給排水管道運行管理的正常進行。
排水管道運行管理的幾點建議 排水管道施工完成後,在運行管理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3.1 排水管道管理方面 應注意定期檢查、定期維護、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結構狀況;排水管道應明確雨水管、污水管或合流管的類型屬性;在分流制排水地區,嚴禁雨污混接。
3.2 排水管道養護方面 應定期巡視排水管道,內容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積水、井蓋和雨水箅子缺損、違章占壓、違章排放、私自接管及影響管道排水的施工等情況。清理管道、檢查井和雨水口內的樹枝、石塊等阻礙排水的雜物,並清理積泥使其保留在允許深度內。檢查井採用防盜型的鑄鐵井蓋和雨水箅子,或採用混凝土、鋼纖維材料或其它符合材料的將該和雨水箅子。當發現井蓋缺失會損壞後,必須及時安放護欄或警示標志,並在 8 小時內恢復。
3.3 排水管道檢查方面 管道施工後的移交檢查包括,滲漏、錯口、積水泥沙、碎磚石、固結的水泥漿、未拆除的殘牆、壩根等。施工移交後的運行期間也應加強管道的檢查工作,包括檢查管道的功能狀態和結構狀態兩類檢查。功能檢查包括管道積泥、檢查井積泥、雨水口、排放口積泥、泥垢和油脂、樹根、水位和水流及殘牆、壩根等。結構檢查包括管道裂縫、變形、腐蝕情況、錯口、脫節、破損與孔洞、滲漏及異管穿入等。功能狀態的檢查周期一般為1~2 年一次,結構性能狀態的檢查周期為 5~10 年一次,施工質量差和重要的管道檢查周期應縮短。應急事故檢查包括滲漏、裂縫、錯位、積水等。
3.4 排水管道維修方面 在管道維修過程中應注意,重力流排水管道不應採用上跨障礙物的敷設方式。污水管、合流管和位於地下水位以下的雨水管應採用柔性介面的管道。封堵管道時應先封上游管口,再封下游管口,拆除封堵時,應先拆下游封堵,再拆上游封堵。如需廢除主管道,應經過管理部門的批准;除了原位置的翻建管道外,舊管應在所有支管均已接入新管後才能拆除;廢除的舊管應該拆除,實在不能拆除的,應該進行填實。
3.5 檔案及信息管理方面 排水管道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排水管網檔案資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檔案資料管理人員;排水管網檔案資料應包括工程竣工資料、維修資料、管道檢查資料及管網圖等;排水管道工程竣工後,排水管道管理部門應對建設單位移交的竣工資料及時歸檔以便今後的運行管理。 另外排水管道管理部門可以建立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採用計算機技術對管網圖等空間信息實施智能化管理,減輕運行管理工作量,提高運行管理水平。
結語:排水管道的運行質量與人們的生活有著密切的關系,施工質量直接影響後期運行管理的質量,在排水管道施工時,應該從源頭防止出現質量問題,應提高施工企業、施工技術人員的質量意識,加強施工過程中監理的作用、使監理工程師能夠真正起到工程質量監督的作用,把好施工質量關,為後期管道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提供質量保證減少運行期間的維護工作量。
2. 園區企業從落地到投產接市政污水管網流程及管理辦法
摘要 一、依法明晰各方責任
3. 求污水處理廠環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趕緊幫忙解決一下。。急急急!!!
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4.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5. 污水處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
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
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
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
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消毒隔離管理總則》 一、無菌技術原則 1、無菌操作環境應清潔、寬闊。操作前半小時須停止掃地,更換床單等工作,減少走動,防止塵埃飛揚。2、無菌操作前,工作人員要穿戴整潔,帽子須遮全頭發,口罩須蓋住口
鼻。最好用一次性口罩,一般情況下,口罩應每4-8小時更換,一旦潮濕微生物易於穿透,應及時更換。3、無菌物品必須與非無菌物品分開放置,且有明顯標志。無菌物品不可暴露於空氣中,應存放於無菌包或無菌容器中。無菌包外需標明物品名稱、滅菌日期、有效期,按有效期先後順序擺放。無菌包的有效期一般為7天,梅季5天,過期或受潮、污染應重新滅菌。4、進行無菌操作時,應首先明確無菌區和非無菌區。凡經過滅菌而未被污染的區域稱無菌區,如已鋪的無菌盤內面,已消毒的手術區和穿刺部位等。5、進行無菌操作時操作者身體應與無菌區保持一定距離。取放無菌物品時,應面向無菌區。取無菌物時應使用無菌持物鉗。手臂應保持在腰部或治療檯面以上,不可跨越無菌區,手不可接觸無菌物。避免面對無菌區談笑、咳嗽、打噴嚏。用物疑有或已被污染和沾有水液時應予更換並重新滅菌。6、一套無菌物品只供一位病人使用,以防交叉感染。
6. 誰那裡有關於CAST工藝污水處理廠較好一點的運營管理制度跟操作規程電子版啊
l CAST工藝簡介
惠陽城區污水處理廠於年10月正式開始建設,一期工程於2006年12月建成,2007年2月完成設備安裝與調試。2007年2月5日,污水廠正式進入工藝調試及試運行階段。2007年5月,污水廠進入正常運營階段。2007年7月底,污水廠通過了惠州市環保局的驗收。污水廠具體進出水水質指標見表l。
1.1 CAST工藝特點
CAST工藝是循環式活性污泥法(Cyclic Acti—rated Sludge Technology)的簡稱,它是在SBR工藝的基礎上,增加了生物選擇池及污泥迴流設施,並對時序做了一些調整,從而大大提高了SBR工藝的可靠性及效率。CAST工藝主體構築物由SBR反應池組成,反應池被分為三個反應區:生物選擇池、厭氧區、好氧區,各區容積比為1:5:30。生物選擇池的設置與迴流污泥保證了活性污泥不斷地在選擇池中經歷一個高負荷階段,有利於系統中絮凝性細菌的生長。有效抑制絲狀菌的生長與繁殖r】]。沿生化反應池長度方向分為兩部分,前部(生物選擇池與厭氧區)為預反應區,後部為主反應區。在預反應區內,主反應區中的部分活性污泥迴流到生物選擇池中,與污水迅速混合,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能通過酶的快速轉移機理迅速吸附污水中大部分可溶性有機物,經歷一個高負荷的基質快速積累過程,對進水水質、水量、pH和有毒有害物質起到較好的緩沖作用,而且可有效防止污泥膨脹;隨後在主反應區內經歷一個較低負荷的基質降解過程.完成對污水中有機物質的降解。CAST工藝能夠比較充分發揮活性污泥的降解功能,而且依次經歷厭氧、好氧階段,脫氮除磷的效果非常好。在CAST系統中,至少應設兩個池子,使系統能實現連續進水[2]。CAST工藝沉澱階段不進水,污泥沉降過程中無進水水力干擾,即在靜止環境中進行,泥水分離效果好。
1.2污水處理工藝流程
惠陽城區污水廠的主要工藝流程如下(圖1):
從市政管道收集來的生活污水自流人提升泵房,先由粗格柵截留較粗的垃圾和漂浮物後,提升泵將污水抽提至配水井;又經細格柵濾去較小的懸浮垃圾物質,並在旋流沉砂池的作用下,去除水中比重較大的砂粒等無機顆粒,流入CAST反應池,與迴流的活性污泥在生物選擇池混合,從CAST池預反應區,到主反應區,經歷曝氣、沉澱階段後,從潷水器至消毒渠,經紫外線消毒後排放到淡澳河。
圖1污水處理工藝流程
1.3 CAST池主要工藝參數
CAST生物處理池平均設計流量1250m3/h,分2組,每組2座池,單座池尺寸44×22×6.8m,生物選擇池尺寸9x 3.75×5.6m;厭氧池(包含生物選擇池)尺寸22×8.95 x 5.8m,好氧池尺寸33×22×5.8m;設計平均污泥濃度4000mg/L;泥齡為20d;設計污泥負荷0.087kg BOD。/(kgMLSS·d);設計日循環4個周期,每周期運行6h,單周期時間分配為:進水1.5h、曝氣3.Oh、靜沉1.Oh、撇水及閑置1.Oh;生化池最高水深5.8m,最低水深3.7m,排水比0.36;微孔曝氣頭單座2110個;單座池設潷水器1台,潷水能力2000m3/h;單座池設攪拌機6台,生物選擇池1台,厭氧區3台,好氧區2台,其中好氧區2台攪拌機功率均為11kw,其餘4台3.5kw。單座池設迴流污泥泵1台,單台流量378m3/h,揚程18m;設剩餘污泥泵1台,單台流量80m3/h,揚程8.7m。
2工藝調試
污水處理廠的工藝調試是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是檢驗污水處理廠前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在設備安裝完工後,惠陽城區污水處理廠按單機調試、聯動試車和污泥培養及試運行三個步驟進行工藝調試。
2.1調試前准備
調試進行之前,污水廠的建設、安裝工作以及污水管網都已完成,滿足調試的硬體設施條件。同時,污水廠的生產技術人員也全部到位,組建了由土建、設備、安裝以及設計與建設等方面的人員共同組成的調試運行小組,擬定了完善的調試及試運行計劃。污水廠化驗室成立,污水管道、構築物以及機器內外的雜物的清理等准備工作全部完成。
2.2單機調試
2007年1月,惠陽污水廠在完成了所有機器設備的安裝工作後,開始進行設備的調試工作,請設備廠家到現場,給廠內員工培訓設備的操作使用方法。單台設備全部確認正常,由廠內的運行操作人員,對各個機器設備逐一手動調試,檢查其正反轉、振動大小、噪音大小以及其它運行狀態;並安排自控工程師在PLC站與中控室主機對設備進行模擬單機試車,檢查各電氣設備的動作是否符合要求。通過單機調試,既檢驗了各設備的運轉情況,操作人員也熟練了對設備的操作方法,為以後的運行做好了准備。在確定了各設備機組運轉情況正常後,污水廠開始進行聯動試車。
2.3聯動試車
聯動試車包括局部聯動試車與系統聯動試車。安排運行操作人員對各個處理單元採取人工手動操作,如鼓風機曝氣系統、旋流沉砂系統、污泥脫水系統,生化池系統等。確認運行正常,由自控工程師對各個處理單元系統進行模擬聯動試車,檢查在自動控制情況下的各個處理單元的運行情況。2007年2月5日,污水廠全線通水,在滿負荷的情況下,對整個處理流程逐一進行手動運行,確認一切正常,再從各PLC站以及中控室主機發出操作指令,自動模擬運行。聯動試車正常,污水廠全面進入污泥培養和試運行階段。
聯動試車進一步考核了設備的機械性能和設備安裝的質量,各構築物的結構尺寸、閉水情況、熟悉了各部位功能,並檢查了設備、電氣、儀表、自控系統在聯動條件下的工作狀況以及能否滿足工藝運行的要求。污水廠根據聯運試車的結果,調整和改善了一些不符合實際的原設計要求,保證了整個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
2.4污泥培養及試運行
污水廠根據當時進廠污水水量只能滿足一組CAST生化池運行的實際情況,選擇兩組生化池中的一組(兩個池),進行污泥培養。在生化池滿水負荷條件下,開一台鼓風機同時給兩個池曝氣,生化池內的六台攪拌機、一台污泥迴流泵全部啟動;為加快污泥的培養,投入從附近生活污水處理廠運來的脫水污泥10m3,平均分配給兩個生化池;兩池連續曝氣24h。此後按調試運行周期進行換水操作。根據當時水量水質特點以及設備的負荷情況,調試運行周期為:進水2h,曝氣3h,但曝氣在進水1h後開始,沉澱lh,潷水及閑置1h,兩個生化池輪流進行。換水操作時,逐漸地加大潷水器排出上清液的量。調試運行的操作為:進水時,開啟該生化池內的所有攪拌機,攪動生化池內的混合液,保證泥水混合均勻。並啟動污泥同流泵迴流污泥到預反應區,使迴流污泥與進水快速混勻;進水lh後,將該池的空氣管道閥打開,給好氧區曝氣充氧,同時停止好氧區內攪拌機;進水到預定的生化池液位時停止提升泵並關閉該生化池進水閥門。曝氣3h後,進入沉澱階段,停止生化池內的一切設備,將曝氣系統引入另一個生化池;沉澱1h後,開啟潷水器排出上清液,並進入閑置階段;潷水及閑置1h,則開始下一個循環周期。兩個生化池輪流運作,保證了鼓風機的連續運行。
一台鼓風機給一個生化池供氧,曝氣量大小調節為保證生化池好氧區污水的溶解氧濃度在1 mg/L_3 mg/L之間,並且好氧區溶解氧變化為:開始曝氣時的0mg/l。迅速上升至lmg/L,然後逐漸增加到沉澱前在3mg/l。左右;而厭氧區溶解氧濃度保持在0.5mg/L以下。為給細菌生長補充營養物質,保證污水中C:N:P一100:5:1。在調試過程中,多次在進水中加入糞便作為培養液,總計15t;另外為增加碳源比例,給生化池多次投入麵粉,共投加麵粉0.5t。培養期間通過鏡檢密切觀察CAST池中微生物相的變化;同時進行進、出水水質及反映活性污泥性能指標的測定,包括:COD、BOD。、TN、TP、NH。一N、SS、SV。。、MLSS、SVI等。隨著培菌時間的推移,生化池中SV。。逐漸地升高,活性污泥沉降性能良好,出水日益清澈。
從4月初開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SV。。接近20%,污泥絮體結構密實,污泥中固著型纖毛蟲與輪蟲大量出現,污泥的絮凝沉澱性能良好,污泥培養成熟,培菌工作基本結束,進入試運行階段。試運行階段,污水廠先沿用調試期間的運行周期,但出水TP時有不達標現象。通過不斷的運行調整發現:將調試運行周期的進水時間由原來的2h縮短為lh,曝氣、沉澱與潷水時間不變的情況下,能保證了出水TP的穩定達標。即加大生化池進水的流量,變相地延長了生化池內污水厭氧反應的停留時間,聚磷菌在充分的厭氧條件下合成能量,保證了其後續好氧階段的超強吸磷能力,滿足出水TP達標的要求。
污泥培養及試運行在滿負荷進水條件下運行,優化了運行參數,取得了良好的處理效果,確定了最佳的運行條件。同時,對工程整體質量作了進一步的全面考核,為今後長期穩定運行奠定了基礎。
3 運行狀況
惠陽污水廠的活性污泥培養工作於2007年2月開始,到2007年3月下旬,出水除了總磷、總氮稍有超標外,其它幾項均已達到排放標准。生化池中的污泥SV。。從2月15日的1%提高至4月10日的20%。
2007年4月下旬,CAST工藝經過上述各階段的調試運行,取得了良好的處理效果。從污水廠每天檢測的水質結果來看,出水水質都達到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GBl8918—2002)一級B排放標准(如表2)。並且通過了惠陽區環保局的監測,受到省、市、區三級政府部門的好評。從5月份殲始,污水廠進入正常運營階段。
4 結語
惠陽城區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各構築物、設備能夠正常運行,出水水質全面穩定達標,調試運行結果證明了該工程是成功的,該工藝處理效果非常好。而在整個調試運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可作為經驗總結:
4.1調試前,對所有設施、管道及水下設備進行檢查,徹底清理所有雜物和垃圾,以避免通水後管道、設備堵塞和維修水下設備影響調試的順利進行。特別是生化池體滲漏和潛水攪拌機的維修等問題,必須在調試前解決。
4.2培菌初期,曝氣池會出現大量的白色泡沫,嚴重時會堆積兩三米高,污染走道和現場儀器儀表,這一問題是培菌初期的必然現象,給生化池投入適量污泥和控制好溶解氧量可以解決此問題。
4.3為減少對鼓風機風量大小控制的繁瑣人工操作,應該給鼓風機安裝變頻器,讓生化池在線監測DO儀測定值的變化來自動調整鼓風機的風量大小,以此來准確把握調試過程中生化池的溶解氧含量。
4.4在調試運行過程中,遇到下雨時,雨水與污水混合,進水濃度不高。可以根據實際進水水質情況,適當調整運行周期,減少曝氣時間和曝氣量大小。在降低了生產成本的條件下,同樣可以實現污水的達標排放。
至於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太多 需要發郵件呢
7. 農村污水處理項目建成後需要怎麼運維管理啊
農村污水處理設備的運維管理,不是簡單的查看設備的主要配件是否異常,添加一些菌種和消毒葯劑就行,需要專業技術人員和系統化的運維管理措施。
農村污水處理設備的運維管理手冊是解決常見問題的網路全書,涵蓋運維管理和大部分技術要點。通常運營手冊對設備內部、設備操作規程、聯機測試、閥門調整、自動運行參數值設置、初步工藝調試及菌種培養等。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運維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巡檢維護、排查故障、容易操作失誤方面的重點、難點問題都會有比較詳細的描述。因此建議業主向設備供應商索要一份設備運行管理手冊,以備不時之需。
污水管網設施作為污水收集系統是運維的主要內容之一,需要配置疏通、沖洗、檢查管網運維工具。要定期巡查,確保污水運輸正常,提升泵站運行正常。定期養護、維護,並形成記錄。
一體化農村污水處理設備是運維管理的核心。需要配有工藝技術、電氣、巡查、養護、維護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攜帶型檢測、采樣、維修專業運維工具;定期巡查、養護、維修、進行水質檢測形成有關記錄,智慧水務系統能收集水泵、風機、氣泵設備的運行狀況,數據、圖片或視頻運維信息並將數據發送給各項目負責人,由專業工程師定期檢查、備份重要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