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污水處理行業的政策有哪些
水資源治理與檢測——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以水定產、以水定城,建設節水型社會。合理制定水價,編制節水規劃,實施雨洪資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設國家地下水監測系統,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加強農村環境治理——堅持城鄉環境治理並重,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統籌農村飲水安全、改水改廁、垃圾處理,推進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生態環境修復——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實施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濕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自九五規劃,我國就相繼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發展戰略。自「十二五」規劃之後,環保行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機遇。
「十三五」規劃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後的第一個五年規劃。面對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新挑戰,「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我國未來發展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將綠色發展作為發展理念之一,體現了國家層面對環保問題的重視;對能源、水資源、土壤等細分領域的具體規劃也給環保行業帶來了新增長點。
《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 《環境保護法》歷經三年多全面修訂,終於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5個配套辦法也於2015年1月1日起一並實施。
新環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創新設計了「按日計罰」,並賦予環保執法人員查封、扣押的權力,環保部門可對超標或超總量的行為直接限產或停產。除強化環保處罰外,對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等四類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治安拘留。
水十條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專項整治造紙、印染、化工等重點行業;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和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等。
「水十條」工作目標:到2020 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 2030 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在環保行業各細分領域中,水務最先得到發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間是水務領域發展壯大的時期,十年間,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處理能力顯著增加。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數量顯著增加,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間,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長率。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也穩步提升,2014 年,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
展望當前,水務領域已趨於成熟,供水總量超過 6000 億立方米;城鎮污水處理廠數量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億座;城鎮供水接近飽和,城市污水處理率已達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水務行業的發展已取得成績的基礎上,「水十條」政策的出台,給水務行業在「十三五」期間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據測算,實施」水十條「預計可拉動GDP增長約5.7萬億元,將直接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1.9萬億元,其中,直接購買環保產業產品和服務約1.4萬億元。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2)印染廢水政策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⑶ 如何查找毛紡織污整廢水處理相關標准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4287 1992 ) 現行標准排放廢水嚴格指標限定需要請提供郵箱
家發改委組織於20082月4發布印染行業准入條件(發改委2008第14號公告)已經於20083月1起實施2011已該准入條件進行修訂
《印染行業准入條件》20082月4
規范印染行業建設促進結構調整、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實現印染行業持續發展根據家關律產業政策制定印染行業准入條件
、產企業布局
()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市場需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科規劃印染行業發展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家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符合本區態環境規劃土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二)務院、家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規定風景名勝區、自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主要河流兩岸邊界外規定范圍內新建印染項目;已述區域內投產運營印染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搬遷、轉產等式逐步退
(三)缺水或水質較差區要嚴格控制印染項目建設水源相充足區建設印染項目政府要科規劃、合理布局相集建設實行集供熱污染物集處理
二、工藝與裝備要求
()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採用先進工藝技術採用節能環保設備主要設備參數應實現線檢測自控制禁止採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落產工藝設備限制採用使用限超5二手前處理、染色設備新建或改擴建印染產線總體水平應接近或達際先進水平[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設計建設應執行《印染工廠設計規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優先選用高效、節能、低耗連續式處理設備工藝;連續式水洗裝置要求密封性並配逆流、高效漂洗及熱能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應能滿足1:8(絲、毛染色1:10)工藝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設備要具溫度、濕度等主要工藝參數線測控裝置具廢氣凈化余熱收裝置箱體外層具保溫性能
(三)新建印染企業應具定經濟規模棉、麻、化纖、絲綢機織物印染設計產能力應≥2000萬米/;毛機織物印染設計產能力應≥200萬米/;針織或紗線印染設計產能力應≥2000噸/
三、質量與管理
()印染企業應發產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紡織產品要建立良產品質量保障體系產品質量要符合家或行業標准要求產品綜合品率達95%
(二)印染企業應實行三級能源、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員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並建立管理考核制度數據統計系統
四、資源消耗
()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按照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單位產品能耗新鮮水取水量應達表1規定
表1 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加工程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
類綜合能耗新鮮水取水量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38公斤標煤/百米≦2噸水/百米絲綢機織物≦30公斤標煤/百米≦2噸水/百米針織物及紗線≦1.2噸標煤/噸≦120噸水/噸
注1:機織物百米基準值布幅寬度106cm、布重12.00kg/100m 合格產品機織產品布幅寬度或布重同按相關標准進行換算(同)
2:毛織物能耗、取水定額另行制定(同)
(二)現印染企業應加快技術改造印染單位產品能耗新鮮水取水量應達表2規定要求
表2 現印染企業印染加工程綜合能耗新鮮水取水量
類綜合能耗新鮮水取水量棉、麻、化纖及混紡機織物≦54公斤標煤/百米≦3噸水/百米絲綢機織物 ≦35公斤標煤/百米 ≦2.6噸水/百米針織物及紗線≦1.6噸標煤/噸≦150噸水/噸
五、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
()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環保設施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環保設計規范》(GB50425-2007)要求進行設計建設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設計、同施工、同投產三同制度所區集污水處理設施或允許排放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企業需配置適處理設施或預留足夠處理場排放污染物指標達集處理廠或《污水排入城市水道水質標准》規定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水體印染企業必須配置完善處理設施污水及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治理污水處理及運行應實行自化控制線監測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達家環保部門規定排放標准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按照環境友資源綜合利用原則選擇物降解(或易收)漿料坯布;使用態環保型、高吸盡率染化料助劑;建設冷卻水、冷凝水及廢水收裝置;棉型產品主絲光工藝項目應配置鹼收裝置做廢水清濁流、質用廢水用率要求達30%
(三)印染企業要力推行清潔產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產審核評估能源審計改進產技術裝備產源控制污染物產量降低產末端治理本
六、安全產與社責任
()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按照《紡織工業企業安全設計標准》要求建設安全產設施並建立、健全安全產責任制遵守安全產各項規定
(二)印染企業應按照《紡織企業社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責任鼓勵企業進行環境質量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監督管理
()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省級及投資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准入條件符合準入條件印染項目投資管理部門備案;土管理部門辦理土審批手續;環保部門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建設部門辦理建設工手續;安全監管部門辦理安全許;融資部門提供任何形式授信支持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投產前要經省級及投資、建設、土、環保、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行業專家組聯合核查組按照準入條件及相關規定進行檢查經檢查未達准入條件項目投資管理部門應責令企業限期完善關建設內容達准入條件並符合項目建設要求企業應按照規定辦理《安全產許證》、《排污許證》或《城市排水許證》等相關許進行產銷售
(三)各級紡織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印染企業執行准入條件情況監督檢查督促現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結構調整盡早達准入條件要求
(四)紡織工業協及各紡織行業協要宣傳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指導行業自律協助政府關部門做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八、附則
()本准入條件適用於華民共境內(台灣、香港、澳門特殊區除外)各類所制印染企業具印染能力毛紡織、麻紡織、絲稠、色織、針織等企業
(二)本准入條件採用標准或數據修訂其規定
(三)本准入條件自20083 月 1起實行由家發展改革委員負責解釋
望滿意 歡迎追問.
⑷ 國家對工業廢渣生產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工業廢渣、廢水、廢氣,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排放和利用工業廢渣、廢水、廢氣(以下簡稱工業三廢)的企業、事業單位。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經濟委員會(或計劃委員會,下同)是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綜合平衡和下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並負責監督檢查。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各級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協同同級計劃經濟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工業三廢的污染治理與綜合利用結合起來,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防治環境污染。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新上建設項目,三廢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超過標準的,必須同時安排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或治理項目,並應與基本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列入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計劃,所需資金自籌解決,自有資金不足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解決或向銀行申請貸款。上級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或銀行應予優先安排。企業、事業單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所需能源,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銀行貸款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用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償還貸款。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排放的工業三廢無力綜合利用的,由計劃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安排給其他單位利用,排放單位一般不得收費; 對經過初步加工確需收費的,應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第九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實行優惠政策。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按本辦法附件《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目錄以外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經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批准,可參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環保補助資金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其收益歸企業、事業單位所有,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不得提留、攤派費用或無償調撥產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主管部門共同投資或主管部門單獨投資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給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提留部分不得超過總收益的30%.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的產品,工業三廢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按有關規定,經稅務部門審查批准,可免交產品稅、增值稅。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的獨立核算盈虧的綜合利用三廢的生產廠、分廠和車間,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免交所得稅; 期滿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審查批准,可適當延長減免所得稅的期限。國家和省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減免所得稅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項目的折舊基金,全部留給本單位,專項用於項目的更新改造。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三廢所需進口設備、零配件,視同技術改造項目減免關稅。外匯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外匯。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綜合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的產品,不列入國家分配計劃,自用時不抵扣分配指標。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綜合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產品的銷售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執行國家最高限價或隨行就市。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利潤提留資金的絕大部分,必須用於治理污染和開展綜合利用;少部分經財政、稅務部門核准,可作為綜合利用項目一次性獎勵資金和表彰綜合利用先進企業、事業單位的獎勵資金。對項目一次性獎勵資金的提獎比例,不得超過當年企業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10%;對表彰綜合利用先進企業、事業單位獎勵資金的提獎比例,不得超過當年企業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5%。企業、事業單位當年結余的利潤提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環境保護部門應協同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使用。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一)綜合利用項目屬於《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范圍(含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批準的目錄外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並能獨立計算盈虧的;(二)綜合利用項目盈利的;(三)綜合利用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一次性獎勵可給予減免獎金稅照顧。第十九條 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附件: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一、企業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1. 煤礦回收的硫鐵礦、硫精礦、鋁礬土、耐火粘土、瓦斯等;2. 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金、銀、硫酸等,礦山回收的硫精礦、 硫鐵礦、鐵精礦等;3. 黑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銅、鈷、釩、鈦、鈮、稀土等;4. 硫鐵礦、磷礦開采過程中回收的金、碘等。二、利用工礦企業的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末、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產品1. 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產的磚、加氣混凝土、大型砌塊、 陶粒、牆板、水泥和混凝土摻合料、低溫噴射水泥、樹脂和橡膠填料等產品;燒煤鍋爐的乾粉煤灰、爐底渣,以及從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鐵粉、炭粉等及用其生產的產品;2. 從冶金爐、動力爐渣中回收生產的金屬、非金屬、化工、 建材產品(不包括高爐水渣)、利用含鐵塵泥生產的產品;3. 利用硫鐵礦渣、磷石膏、電石渣、磷肥廢渣、純鹼廢渣、鹽泥、鉻渣、 總溶劑渣等生產的產品,如建築材料、純鹼、燒鹼、磚、肥料、飼料等;4. 原油、天然氣中回收提取的輕烴、氦氣、硫磺,煉油廠在廢渣中提取的環烷酸和雜酚,尾氣中提取的輕烴等,利用伴生鹵水熬鹽及提取稀有金屬;5. 利用蔗渣、甜菜渣、濕濾泥、廢糖蜜、濕廢絲等生產的造紙原料、絎維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濃縮飼料、干粕飼料、檸檬酸的發酵原料等產品;6. 鋁氧廠利用赤泥、發電廠利用液態渣生產的水泥等產品;7. 利用製革廢渣、廢革屑、豬毛、羊毛、碎肉等生產的油脂、鉻、 蛋白質、再生革及其他工業原料等產品。三、利用工礦企業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1. 利用化纖廢水、漿粕白水、漿粕黑液、紙漿廢液、洗毛污水、 印染廢水、有機及高濃度的廢液等生產的鋅、纖維、鹼、羊毛脂、漿用PVP、硫化納、亞硫酸鈉等化工產品;2. 利用制鹽液(苦鹵)生產的化工產品,如氯化鉀、工業溴、氯化鎂、 無水硝、四溴乙烷等。四、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焦爐氣、高爐放散氣等生產的產品1. 從轉爐、鐵合金爐中回收的氣體以及回收的焦爐、 高爐放散的可燃氣體生產的產品;2. 用煤氣、焙燒窯、空氣分離、冶金廢氣、磷肥生產中含氟廢氣、 合成氨的弛放氣及天然氣、硫酸、硝酸、黃磷等生產尾氣產生的硫、二氧化碳氣體、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氣體、氟硅酸納、冰晶石、氫、氧、硫銨、亞硫酸銨、亞硝酸鈉、草酸等。五、利用工礦企業余熱、余壓和低熱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產的熱力與電力。六、利用鹽田水域或電廠熱水發展養殖業所生產的產品七、利用林木採伐、造材截頭和加工剩餘物生產的產品
⑸ 印染行業准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的印染行業准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
為加快印染行業結構調整,推進行業節能減排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現對2008年發布的印染行業准入條件進行修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科學規劃印染行業發展。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兩岸邊界外規定范圍內不得新建印染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印染生產企業要根據區域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缺水或水質較差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印染項目。缺少環境容量地區,要限制發展印染項目,新建或改擴建項目要與淘汰區域內落後產能相結合。工業園區外企業要逐步搬遷入園,原地改擴建項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採用污染強度小、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設備參數要實現在線檢測和自動控制。禁止選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限制採用使用年限超過5年以及達不到節能環保要求的二手前處理、染色設備。新建或改擴建印染生產線總體水平要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設計建設要執行《印染工廠設計規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優先選用高效、節能、低耗的連續式處理設備和工藝;連續式水洗裝置要求密封性好,並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熱能回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要能滿足1:8以下的工藝要求;拉幅定形設備要具有溫度、濕度等主要工藝參數在線測控裝置,具有廢氣凈化和余熱回收裝置,箱體隔熱板外表面與環境溫差不大於15℃。
(三)現有印染企業要加大技術改造力度,逐步淘汰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熱風拉幅定形設備以及浴比大於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淘汰流程長、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後工藝。支持採用先進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設備工藝水平,凡有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的企業,必須與淘汰落後結合才可允許改擴建。 (一)印染企業要開發生產低消耗、低污染、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附加值的紡織產品。產品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要求,產品合格品率達到95%以上。
(二)印染企業應實行三級用能、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並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三)印染企業要加強管理,健全企業管理制度。鼓勵企業進行質量、環境以及職業健康等管理體系認證,支持企業採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和水平。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詳見附表1)。
(二)現有印染企業應加快技術改造,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詳見附表2)。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環保設施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環保設計規范》(GB50425-2007)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印染廢水原則上應自行處理或接入集中工業廢水處理設施,不得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確需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須報經城鎮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充分論證,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後方可接入。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印染企業,其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指標要達到集中廢水處理廠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規定的要求。直接排入水體的印染企業,其排放的廢水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要採用高效節能的污泥處理工藝,實現污泥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二)現有印染企業要具備廢水、固體廢棄物處理條件,加強廢水處理及運行中的水質分析和監控,對廢水及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治理,廢水排放實行在線監控。廢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和廢水排放不達標的企業,經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仍不能達標的,不得繼續從事生產活動。
(三)印染企業要按照環境友好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選擇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漿料的坯布;使用生態環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劑;完善冷卻水、冷凝水及余熱回收裝置;絲光工藝必須配置鹼液自動控制和淡鹼回收裝置;實行生產排水清濁分流、分質處理、分質回用,水重復利用率要達到35%以上。
(四)印染企業要採用可持續發展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生產的源頭控制污染物產生量。印染企業要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安全設計標准》的要求,建設安全生產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鼓勵印染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的要求,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履行社會責任。 (一)新建和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本准入條件。項目的投資備案、項目建設、土地供應、環評審批、安全許可、信貸融資等管理要依據本准入條件。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要在省級投資或工業管理部門備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後,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二)投資、工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新建和改擴建印染項目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準入條件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達到准入條件並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後,才能生產運營。對於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依法嚴肅處理。
(三)各級工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印染行業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後產能,規范企業各項管理。根據企業申請並經省級工業管理部門核實,國家工業管理部門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印染企業定期進行公告。
(四)有關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推進印染行業技術進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一)本准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各類所有制的印染企業,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紡織、毛紡織、麻紡織、絲綢、色織、針織等企業。
(二)本准入條件採用的標准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三)本准入條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2008年2月4日公布的《印染行業准入條件》同時廢止。
(四)本准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
注1:機織物標准品為布幅寬度152cm、布重10-14kg/100m 的棉染色合格產品,真絲綢機織物標准品為布幅寬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准進行換算
注2:針織或紗線標准品為棉淺色染色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相關標准進行換算
注3:精梳毛織物印染加工指從毛條經過條染復精梳、紡紗、織布、染整、成品入庫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織品精梳織物的全過程。粗梳毛織物單位產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織物1.3系數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照1.15系數折算。 現有印染企業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
注1:詳見附表1《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注1。
注2:詳見附表1《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注2。
注3:詳見附表1《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印染加工過程綜合能耗及新鮮水取水量》注3。
⑹ 現在的水污染這么嚴重,怎麼辦國家有哪些政策來處理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下稱計劃),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從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強化科技支撐、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十個方面開展防治行動。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水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十分突出,影響和損害群眾健康,不利於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國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斗。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
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於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
到2030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葯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葯製造、製革、農葯、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葯(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乾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農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葯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准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准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准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葯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農業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准;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國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國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嚴格環境准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准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六)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七大重點流域幹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葯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葯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佔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七)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水利部、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准。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准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⑺ 印染廠如何解決環境污染
紡織印染行業一直是我國的污染大戶,每年所產生的廢水和廢氣量都很大,廢氣處理設備廠家,所產生的廢氣的主要成分有:大量的煙塵、有機化合物和油等成分。
林森建議採用前置生物酶噴淋洗滌塔預處理,後段加裝光催化氧化過濾系統,能有效地除塵除異味並清除臭味。這樣全面整合各種廢氣處理先進技術,徹底改變了以往印染廠、印染車間單純採用活性炭等比較單一的廢氣處理做法,除味和凈化廢氣針對性更強。
具體工藝流程是:廢氣經管道收集後進入洗滌塔,其主要作用是除去粉塵與大的漆物顆粒,同時有一定的物理溶解和掩蓋作用。噴淋塔中的循環水與循環水池相通,可定期清除池中浮到水面的漆物。
廢氣經噴淋洗滌塔處理後再進入光氫離子塔,光氫離子塔內部結構為光氫離子催化氧化裝置。光氫離子催化氧化裝置能產生大量的活性基團,漆物等與其中的活性自由基團發生化學反應,被分解為無害氣體與水。
該廢氣處理方案不僅處理效率高,能有效去除污染物,各處理後即可達標排放,廢氣處理設備風阻小,運行維護費用低,是很合理的廢氣處理方案。
⑻ 水污染防治法通過後對印染行業怎麼做
由於人類活動改變了天然水的性質和組織,影響水的使用價值或危害人類健康,稱為水污染。有4種類型:
(1)生理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天然水體後引起的嗅覺、味覺、外觀、透明度等方面的惡化;
(2)物理性污染,指污染物進入水體後改變了水的物理特性。如熱,放射性物質,油、泡沫等污染。
(3)化學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水體後改變了水的化學特徵。如酸鹼鹽,有毒物質,農等造成的污染。
(4)生物性污染,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體,直接或間接地傳染各種疾病。
水污染的危害有3個方面:
(1)對環境的危害,導致生物的減少或滅絕,造成各類環境資源的價值降低,破壞生態平衡。
(2)對生產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於達不到工業生產或農業灌溉的要求,而導致減產。
(3)對人的危害,人如果飲用了污染水,會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變、傳染病及其他一些奇異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惡化,會給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緒受到不良影響。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水污染防治措施這一章,對水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規定、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冶、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分別作了明確的規定。
在一般性規定中,重申了人類社會活動中禁止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主要是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的廢水,排放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在規定禁止行為的同時,還對含熱廢水、病原體的污水排放以及開采地下水、興建地下工程、進行地下勘探、采礦、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作了具體規定。
在工業水污染防治方面,按照節能減排的要求,逐步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低產出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對人類活動中可能出現污染水體的行為,新水污染防治法也作了禁止性規定:目前,我市有相當部分的、醫療和飲食、沐浴服務行業,沒有完整的廢水處理設施,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下水道、排入周邊或者廠內的廢河塘貯存,任其自然滲漏和消耗。某些有廢水處理設施的,其設施不能正常運轉或者添加劑不足、處理效率低,導致不能穩定達標排放。這些行為都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2008年6月1日後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希望存有這些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盡快採取措施,完善治污設施,保持正常運轉,承擔起法律賦予的保護水環境的義務和責任。
⑼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⑽ 印染廢水處理工藝
印染廢水處理中,常用的物化處理工藝主要是混凝沉澱法與混凝氣浮法。此外,電解法、生物活性炭法和化學氧化法等有時也用於印染廢水處理中:
1.混凝法
混凝法是印染廢水處理中採用最多的方法,有混凝沉澱法和混凝氣浮法兩種。常用的混凝劑有鹼式氯化鋁、聚合硫酸鐵等。混凝法對去除COD和色度都有較好的效果。
混凝法設置在生物處理前時,混凝劑投加量較大,污泥量大,易使處理成本提高,並增大污泥處理與最終處理的難度。混凝法的COD去除率一般為30%~60%,BOD5去除率一般為20%~50%。
作為廢水的深度處理,混凝法設置在生物處理構築物之後,具有操作運行靈活的優點。當進水濃度較低,生化運行效果好時,可以不加混凝劑,以節約成本;當採用生物接觸氧化法時,可以考慮不設二次沉澱池,讓生物處理構築物的出水直接進入混凝處理設施。在印染廢水處理中,多數是將混凝法設置在生物處理之後。其COD去除率一般為15%~40%。
當原廢水污染物濃度低,僅用混凝法已能達到排放標准時,可考慮只設置混凝法處理設施。
2.化學氧化法
紡織印染廢水的特徵之一是帶有較深的顏色。主要由殘留在廢水中的染料所造成。此外,有些懸浮物、漿料和助劑也能產生顏色。廢水脫色就是去除廢水中上述顯色有機物。印染廢水經生物法或混凝法處理後,隨BOD和部分懸浮物的去除,色度也有一定的降低。一般情況下,生物法的脫色率較低,僅為40%~50%。混凝法的脫色率稍高,但因染料品種和混凝劑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別,脫色率在50%~90%之間。因此,採用上述方法處理後,出水仍有較深的顏色,對排放和回用都很不利。為此,必須進一步進行脫色處理。常用的脫色處理法有氧化法和吸附法兩種。氧化脫色法有氯氧化法、臭氧氧化法和光氧化法三種。
化學氧化法一般作為深度處理設施,設置在工藝流程的最後一級。主要的目的是去除色度,同時也降低部分COD。經化學氧化法處理後,色度可降到50倍以下,COD去除率較低,一般僅5%~15%。
3.電解法
藉助於外加電流的作用產生化學反應,把電能轉化成化學能的過程稱電解。利用電解的化學反應,使廢水的有害雜質轉化而被去除的方法稱為廢水電解處理法,簡稱電解法。
電解法以往多用於處理含氰、含鉻電鍍廢水,近年來才開始用於處理紡織印染廢水的治理,但尚缺乏成熟的經驗。研究表明,電解法的脫色效果顯著,對某些活性染料、直接染料、媒染染料、硫化染料和分散染料印染廢水,脫色率可達90%以上,對酸性染料廢水脫色率達70%以上。電解法對於處理小水量的印染廢水,具有設備簡單、管理方便和效果較好的特點。固定床電解法在工程上也有應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其缺點是耗電較大、電極消耗較多,不適宜在水量較大時採用。電解法一般作為深度處理,設置在生物處理之後。其COD去除率為20%~50%,色度可以降到50倍以下。
當原廢水濃度低,僅用電解法已能達到排放標准時,可考慮只設置電解法處理設施。僅用電解法處理時,COD去除率為40%~75%。
4.活性炭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技術在國內用於醫葯、化工和食品等工業的精製和脫色已有多年歷史。70年代開始用於工業廢水處理。生產實踐表明,活性炭對水中微量有機污染物具有卓越的吸附性,它對紡織印染、染料化工、食品加工和有機化工等工業廢水都有良好的吸附效果。一般情況下,對廢水中以BOD、COD等綜合指標表示的有機物,如合成染料、表面性劑、酚類、苯類、有機氯、農葯和石油化工產品等,都有獨特的去除能力。所以,活性炭吸附法已逐步成為工業廢水二級或三級處理的主要方法之一。
吸附是一種物質附著在另一種物質表面上的過程。吸附是一種界面現象,其與表面張力、表面能的變化有關。引起吸附的推動能力有兩種,一種是溶劑水對疏水物質的排斥力,另一種是固體對溶質的親和吸引力。廢水處理中的吸附,多數是這兩種力綜合作用的結果。活性炭的比表面積和孔隙結構直接影響其吸附能力,在選擇活性炭時,應根據廢水的水質通過試驗確定。對印染廢水宜選擇過渡孔發達的炭種。此外,灰分也有影響,灰分愈小,吸附性能愈好;吸附質分子的大小與炭孔隙直徑愈接近,愈容易被吸附;吸附質濃度對活性炭吸附量也有影響。在一定濃度范圍內,吸附量是隨吸附質濃度的增大而增加的。另外,水溫和pH值也有影響。吸附量隨水溫的升高而減少,隨pH值的降低而增大。故低水溫、低pH值有利於活性炭的吸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