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管道清淤和污水管道清理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管道內部空間小,空氣流動較慢,可能存在大量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內的氣體,對污水容管道進行清理和清淤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操作,尤其是需要人工進入管道時,尤其需要遵守安全規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排污管道清理清淤屬於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規范》中相關條例。
(2)由於管道中可能存在大量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氣體,在進行清理前要對將清理管道進行充分通風換氣,確保有害氣體排出,並確保管道中擁有足夠的氧氣。使用毒性氣體測量儀測試至少五分鍾,五分鍾內都在爆炸極限的四分之一約(100PPM)以下,使用測氧儀測5分鍾以上,5分鍾內需要氧氣含量都在18%以上。並且注意淤泥中暗藏的有毒氣體。
(3)進入污水井或污水管道作業的工人必須要系有安全帶,以防不測危險。
(4)在污水管道和污水井周圍不得吸煙,也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明火,放著易燃氣體燃燒引起爆炸,在井內操作時也應注意避免摩擦或碰撞引起火星。
2. 清理污水池要注意哪些防護措施
1、污水池進行清理前應關閉污水進口閥門,並將池中污水盡量排凈,保持自然通風24小時以上。能夠採用機械清污的盡量不採取人工清污。
2、下池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神志清醒。未滿十八周歲人員和有呼吸道、心血管、過敏症或皮膚過敏症的人員,以及女性不得從事本工種。
3、下池前必須使用多功能氣體檢測儀進行有害氣體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的含氧量應為19.5%~23%,若空氣中含氧量低於19.5%,應有報警信號。有毒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1和GBZ 2.2規定。確定危險氣體未超標報警的,由安全員現場負責監督,同時報請第一安全責任人簽字後,方可下池作業。
4、下池作業時必須有現場安全員在場全程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指定2人以上的監護人。
5、下池人員必須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手套、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背好氧氣罐和有毒氣體報警器),由現場安全員進行作業前安全措施檢查
。
6、污水池清理作業必須填寫《污水池清理作業單》。由安全責任人指定現場安全人員。作業單必須由現場安全員對清污作業人員做技術和安全交底,交底雙方應在《污水池清理作業單》上簽字。
7、經多功能氣體檢測儀進行氣體檢測,確定危險氣體超標報警時,採用鼓風機強制通風15分鍾後再使用多功能氣體檢測儀進行檢測,經檢測危險氣體未超標報警則按第6條執行。
8、在採用鼓風機進行機械通風後,經多功能檢測儀監測還超標報警,立即通知安全主管部門派人到現場進行安全措施檢查,由分管生產的廠長簽字同意後,佩戴好手套、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隔離呼吸面具,方可下池作業,並做好下池作業記錄,下池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
9、下池後,工具、配件必須使用工具袋吊接,嚴禁拋扔。作業井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有石塊、磚頭等有可能造成打擊傷害的物體。池上人員為下池人員做好一切安全保障工作。
10、施工作業區地面要劃出禁區,懸掛施工作業標志,防止閑雜人等入內,池邊設置安全梯。
11、下池作業嚴禁煙火,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池作業,如需動火作業且具備動火條件時,必須使用通風設備,同時配備消防器材,並到安全主管部門開具動火許可證,方可下池作業。
12、存在可燃氣體的清污場所內不允許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設備。
13、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清理作業條件的,應將作業項目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發包合同及安全生產協議。
14、清污作業如需時間較長,應輪流下池,如池下作業人員有頭暈、腿軟、憋氣、惡心等不適感,必須立即離池休息。
15、清污操作時,現場安全員和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精力集中,不得從事其他作業,保持與井下作業人員聯系,注意觀察、辨別井下作業人員的狀態,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16、發生作業險情,應立即搶救作業人員離開現場救護,同時通知安全主管部門和相關領導。
3. 污水池,污水井內作業時需防什麼中毒
在進入污水井、排水管道、集水井、化糞池等地下有限空間從事施工檢查或養護等作業時,施工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程序:
1.作業前應查清作業區域內管徑、井深、水深及附近管道的情況。
2.下井作業前,必須在井周圍設置明顯隔離區域,夜間應加設閃爍警示燈。若在城市交通主幹道上作業佔用一個車道時,應按《佔道作業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技術要求》在來車方向設置安全標志,並派專人指揮交通,夜間工作人員必須穿戴反游標志服裝。
3.作業前由現場負責人明確作業人員各自任務,並根據工作任務進行安全交底,交底內容應具有針對性。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可隨同參加工作,但不得分配單獨作業的任務。
4.作業人員應採用風機強制通風或自然通風,機械通風應按管道內平均風速不小於0.8m∕s選擇通風設備,自然通風時間至少30mm以上,作業過程中持續通風。
5.下井前進行氣體檢測時,應先攪動作業井內泥水,使氣體充分釋放出來,以測定井內氣體實際濃度。檢測井下的空氣含氧量應不得低於19.5%,常見有毒有害物質職業接觸限值見表4-3.
6.如氣體檢測儀出現報警,則需要延長通風時間,直到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後方可下井作業。若因工作需要或緊急情況必須立即下井作業時,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後佩戴正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式呼吸器下井。
7.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並檢查所使用的儀器、工具是否正常。
8.下井前必須檢查踏步是否牢固。當踏步腐蝕嚴重、損壞時,作業人員應使用安全梯或三腳架下井。下井作業期間,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繩的另一端在井上固定,監護人員做好監護工作,工作期間嚴禁擅離職守。
9.下井作業人員禁止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類電子產品或打火機等火源,必須攜帶防爆照明、通訊設備。作業現場嚴禁吸煙,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明火。
10.當作業人員進入管道內作業時,井室內應設置專人呼應和監護。作業人員進入管道內部時攜帶防爆通訊,隨時與監護人員保持溝通,若信號中斷必須立即返回地面。
11.對於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化糞池等地下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入時,必須穿戴供壓縮空氣的正式式防護裝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
12.佩戴隔離式防護裝具下井作業時,作業人員須隨時掌握呼吸器壓值,判斷作業時間和行進距離,保證預留足夠的空氣返回,作業人員聽到空氣呼吸器的報警音後,必須立即撤離。
13.對作業人員進入管內進行檢查、維護作業的管道,其管徑不得小於0.8m,水流流速不得大於05∕s,水深不得大於0.5m,充滿度不得大於50%,否則,作業人員應採取封堵、導流等措施降低作業面水位,符合條件時方可進入管道。
14.作業過程中,必須不少於兩人在井上監護,並隨時與井下作業人員保持聯絡。工作期間嚴禁擅離職守,嚴禁一人獨自進入有限空間。
15.上下傳遞作業工具和提升雜物時,應用繩索系牢,嚴禁拋扔,同時下方作業人員應躲避,防止墜物傷人。
16.井內水泵運行時嚴禁人員下井,防止觸電。
17.作業人員每次進入井下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18.當發現潛在危險因素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立即停止作業,讓作業人員迅速撤離現場。
19.發生事故時,嚴格執行相關應急預案,嚴禁盲目施救,防止導致事故擴大。
20.作業現場應配備必備的應急裝備、器具,以便在非常情況下搶救作業人員。
21.作業完成後蓋好井蓋,清理好現場後方可離開。
4. 生態園的安全協議書怎麼寫
安全文明施工
(一) 施工用地
1、圍牆范圍:沿場地四周設置磚砌圍牆,高2.5米,圍牆的厚度、構造柱(壁柱)間距應通過計
算確定:圍牆壓項的處理應符合發包人(監理單位)的要求。基層素土夯實;寬700mm,厚l50mm4%石
粉墊層:寬500mm,厚l00mmCl5砼基礎:上用灰砂磚砌築,兩面用l:2:6混合砂漿抹灰找平.面刷
白灰。並在外側噴圖案、文字。做8米寬大門(輕鋼結構)。在進入大門兩邊各放置一幅5×8米的噴
塗效果圖。
2、工地大門應設門衛值班室.安裝門禁系統.安排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項目施工人員一律憑廣東省「平安卡」出入和門禁卡刷卡進入,無證人員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外來人員(包括材料供應單位人員)必須經項目經理批准並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進入。
3、施工通道:按經批準的臨時設施施工翻修築施工通道寬為6米,路基壓實度>93%,200厚4%水泥穩定石粉渣找平,200厚C25砼面層。
4、場地地面:素土夯實,100厚石粉渣找平,150厚Cl5砼面層(隨搗隨光)。
5、場地排水:沿場地、建築物的合適位置四周修一條深400mm,寬300mm排水溝,經過沉澱池
再排進市政污水井。
6、各種工棚做法:立柱、檁木用Φ8鋼管,牆厚120mm,高l.2米,l:2:6混合砂漿抹灰找平.面
刷白灰,型式、外牆圖案統一.各工棚分格牆體同前。
7、工地臨時廁所牆面全部貼瓷磚.地面貼防滑磚。廁所內設置至少2個自動沖洗水箱,並派專人
定時打掃。
8、施工場地內須設車輛及人員出入沖洗設備,所有車輛及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必須沖洗干凈,保證
無污泥帶至施工場地外污染市政路面。
9、有針對性地設置、懸掛安全標志;按《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的要求.在工地進出口
醒目處設置「五牌一圖」。
10、施工區應設置職工飲水站,保證滿足飲水需要。
(二)生活用地
1、生活及辦公用地:由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提供的臨時設施平面示意圖進行安排,除綠地外其餘地
面均需硬化
2、生活區主幹道路寬6米.做法:素土夯實.l00厚石粉渣找平,150厚Cl5砼而層。到球場、廁所、餐廳等次要道路寬3米,宿舍區消防通道寬4.5米:做法同主道。主幹道作為消防通道禁止堆放材料物品、停放車輛,應保持主幹道的暢通。
3、除綠地外其餘地面做法:素土夯實,100厚石粉渣找平,100厚Cl0砼面層。
4、生活區排水:雨水由地面找坡.經高200mm,寬300mm排水溝沉澱後排出。生括污水:設置化糞池處理,埋設φ300mm的污水管.經處理後方可排出。不得直接對河道和大型雨塘排放污水。
5、生活區內須設置不小於50平方米的宣傳欄及公示欄(用於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按安全文
明施工管理細則的規定,在生活區內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宣傳標語、安全文明施工常識宣傳畫等。
6生活區內需設置娛樂室、乒乓球室、閱覽室並購買書、報,戶外需設置自籃球場、羽毛球場等體育鍛煉設施。
7、本工程生話區內只能設一個職工食堂,不允許另外設置小食堂。食堂須配備一定數量的餐桌椅,
設置兩部電視機.並設置一定數量的吊扇。食堂必須設置公示欄,每天公布食譜和價格並做好記錄,每月公布一次食堂帳目,伙食費收入與伙食成本應持平,不允許食堂每月有盈餘。
8、食堂須設有固定灶台及不銹鋼包面的固定操作台,操作間內設置排水溝並每餐後清掃、沖洗;
食堂必須設有冰箱、消毒櫃及售飯菜防蠅裝置等衛生防疫設施,保證清潔衛生。食堂須取得衛生防疫部門發給的檢疫檢驗證,食堂炊事人員必須提供身體健康證明。中標人應保證食堂飯菜的衛生、質量和數量,工程項目部人員要與一線職工一起就餐。
9、 生活區內的職工宿舍需搭設成活動板房,數量滿足住宿需求(職工宿舍按2.5㎡/人的標准搭設)。
10、生活區應保證職工飲用水的供應。應設專職保安人員負責生括區的安全。
ll、生活區與辦公區、施工區應進行隔離.各區域之間的出入口應設保安人員值守在各功能區域
設置必要的消防水池、消防砂池、乾粉滅火器、消防鍬等消防設施、用具。
(三) 辦公用地
1、辦公區設雙層板房。承包人必須負責向招標人提供辦公、生活用房。
2、承包人向招標人提供用房的要求:辦公用房兩間(每間不小於30㎡),臨時材料陳列室一間(不
小於30㎡.),並配置普通辦公桌椅4套,安裝空調,及住宿房2間,招標人使用的會議室一間(面積
不小於100平方米)。此發生的費用由中標人負責。
3、中標人應該設置一間不小於l00㎡的工作會議室及50人以上的會議桌椅。
4、承包人應設一間勞務分包管理辦公室,外掛標示牌.並設專人值班。
5、以上用房配備相應設施。
6、中標人的辦公室必須接通寬頻網,配備電腦,能夠實現信息的網上變換。
7、各類辦公設施應設置明顯標識。
排水:雨水由地面找坡,經深200mm,寬300mm,排水溝沉澱後排出。
生活污水:設置化糞池處理,埋設φ300mm的污水管.經處理後方可排出。不得直接對河道和大型雨塘排放污水。
(四) 生活用房、宿舍、辦公室做法:
1、宿舍、辦公室均採用雙層板房。
2、圍牆、廚房、活動用房、廁所、浴室均為磚砌。
3、砌體:基礎、牆體採用紅磚砌築:基礎砌體砂漿為Ml0,牆體砌築砂漿為M5,牆厚180mm,灰砂磚標號為MUl0。
4、門窗:生活用房正面門採用木製膠合扳門,窗採用帶防盜條鋼窗:食堂採用鐵皮鋼門。
5、抹灰及天棚
(1)內牆:採用l:2:6混合砂漿抹底灰找平、面抹水泥石灰膏壓光刷888塗料二遍。辦公室牆裙鑲貼300×200瓷片至窗檯,抹灰面刷乳膠漆二道,餐廳採用φ48鋼管立柱,頂為隔熱遮陽棚。
(2)外牆:生活區圍牆所有線條、柱抹水泥砂漿;外牆採用混合砂漿找平,水泥石灰膏光面刷白;
衛生間天面採用5mm厚膠合板吊頂:食堂天面採用600X600石膏扳吊頂。
6、地面:Cl0砼墊層澆築100厚;l:2.5水泥砂漿面壓光;散水澆70厚Cl5砼隨搗隨光;辦公室、會議室地面鋪貼500X 500地面磚:廚房、廁所地面鋪貼防滑地磚.廚房牆面貼陶瓷錦磚高2米:廁所牆面全部貼陶瓷錦磚
7、屋面:檁木採用腳手架鋼管(或L50X5角鋼),墊鋪油氈一層,30mm厚擠塑隔熱板一層,波形
白鐵皮屋面,屋面坡度l:3.5,跨度較大的加設角鋼屋架。
(五)防暑降溫
辦公室、會議室安裝空調,工人住宿採用一定的降溫措施:管理人員住宿可以根據條件安裝空調或
採取其他降溫措施。工人飲水:夏天要有涼茶、冬天要有開水供應。管理人員、工人沖涼要有熱水設施。
(六)安全措施
(1)工地現場、辦公區、生活區均採用平安卡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其平安卡辦理及管理,應嚴格按
廣東省建委及東莞市建設局《關於東莞市實施建築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進行。
(2)各 區域應制定嚴格的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案,並按消防有關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設置規范規定的消防水池、沙地,對易發生火災的地方應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各區域應設消防通道、消防標志及消防器材.必要時要進行防火演練。
(七)人員標志
各施工單位施工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應統一著裝和使用統一標志以區別辨認。
(八)環境衛生
各區必須設置垃圾池,搞好清潔衛生。各分包單位也要按有關管理要求納入總包安全及文明管理。
(九)視頻監控
按東建函(2007)172號文《關於實施建築工程施工現場視頻監控的通知》規定,本工程施工工地
須實施視頻監控.對施工工地24小時不間斷監控及錄像,通過視頻監控系統及時反映施工現場的基本
情況、形象進度變化情況、工程質量安全動態。
5.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拆除工程安全技術擋案應包括哪些內容
1.0.1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和法規,確保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從業人員在拆除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築拆除工程特點,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構築物、市政基礎設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屬設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本規范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規劃部門批文的單位;本規范所稱施工單位是指已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資質,可承擔拆除施工任務的單位。
1.0.4建築拆除工程必須由具備爆破或拆除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嚴禁將工程非法轉包。
1.0.5建築拆除工程安全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一般規定
2.0.1項目經理必須對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項目經理部應按有關規定設專職安全員,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2.0.2施工單位應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現場勘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2.0.3拆除工程施工區域應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及醒目警示標志,圍擋高度不應低於1.8m,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當臨街的被拆除建築與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隔離措施。
2.0.4拆除工程必須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0.5施工單位應從事拆除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0.6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
2.0.7作業人員使用手持機具時,嚴禁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轉。
2.0.8樓層內的施工垃圾,應採用封閉的垃圾道或垃圾袋運下,不得向下拋擲。
2.0.9根據拆除工程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應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車通道,保證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3施工准備
3.0.1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負檢查督促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安全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3.0.2建設單位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明;
2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3.0.3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2拆除工程涉及區域的地上、地下建築及設施分布情況資料。
3.0.4建設單位應負責做好影響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種管線的切斷、遷移工作。當建築外側有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時,應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採取防護措施,確認安全後方可施工。
3.0.5當拆除工程對周圍相鄰建築安全可能產生危險時,必須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對建築內的人員進行撤離安置。
3.0.6在拆除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檢查建築內各類管線情況,確認全部切斷後方可施工。
3.0.7在拆除工程作業中,發現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樓板上嚴禁人員聚集或堆放材料,作業人員應站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構件應有安全的放置場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作業面的孔洞應封閉。
4.1.3人工拆除建築牆體時,嚴禁採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拆除建築的欄桿、樓梯、樓板等構件,應與建築結構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築的承重梁、柱,應在其所承載的全部構件拆除後,再進行拆除。
4.1.5拆除梁或懸挑構件時,應採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斷兩端的支撐。
4.1.6拆除柱子時,應沿柱子底部剔鑿出鋼筋,使用手動倒鏈定向牽引,再採用氣焊切割柱子三面鋼筋,保留牽引方向正面的鋼筋。
4.1.7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在查清殘留物的性質,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後,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4.2機械拆除
4.2.1當採用機械拆除建築時,應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拆除框架結構建築,必須按樓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順序進行施工。對只進行部分拆除的建築,必須先將保留部分加固,再進行分離拆除。
4.2.2施工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築的結構狀態,做好記錄。當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4.2.3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回轉、行走。
4.2.4進行高處拆除作業時,對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採用起重機具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4.2.5採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每台起重機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且應對第一弔進行試吊作業,施工中必須保持兩台起重機同步作業。
4.2.6拆除吊裝作業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准《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的規定作業。
4.2.7拆除鋼屋架時,必須採用繩索將其拴牢,待起重機吊穩後,方可進行氣焊切割作業。吊運過程中,應採用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於穩定狀態。
4.2.8拆除橋梁時應先拆除橋面的附屬設施及掛件、護欄等。
4.3爆破拆除
4.3.1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境作業條件、拆除對象、建築類別、爆破規模,按照現行國家標准《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將工程分為A、B、C三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爆破拆除工程應做出安全評估並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4.3.2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炸拆除作業范圍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4.3.3爆破器材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到指定的供應點購買,爆破器材嚴禁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4.3.4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派專職押運員押送,按照規定路線運輸。
4.3.5爆破器材臨時保管地點,必須經當地法定部門批准。嚴禁同室保管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
4.3.6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建築安全和穩定。預拆除施工可採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牆體或不影響結構穩定的構件。
4.3.7對煙囪,水塔類構築物採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控制建築倒塌時的觸地振動。必要時應在倒塌范圍鋪設緩沖材料或開挖防振溝。
4.3.8為保護臨近建築和設施的安全,爆破振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有關規定。建築基礎爆破拆除時,應限制一次同時使用的葯量。
4.3.9爆破拆除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4.3.10爆破拆除應採用電力起爆網路和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電力起爆網路的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非電導爆管起爆應採用復式交叉封閉網路。爆破拆除不得採用導爆索網路或導火索起爆方法。
裝葯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性能檢測。試驗爆破和起爆網路模擬試驗應在安全場所進行。
4.3.11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應在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爆破指揮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置警戒。
4.3.12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3節的要求外,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准《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規定執行。
4.4靜力破碎
4.4.1進行建築基礎或局部塊體拆除時,宜採用靜力破碎的方法。
4.4.2採用具有腐蝕性的靜力破碎劑作業時,灌漿人員必須戴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孔內注入破碎劑後,作業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注孔區域行走。
4.4.3靜力破碎劑嚴禁與其他材料混放。
4.4.4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嚴禁鑽孔與注入破碎劑同步進行施工。
4.4.5靜力破碎時,發生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查清原因並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後,方可繼續施工。
4.5安全防護措施
4.5.1拆除施工採用的腳手架、安全網、必須由專業人員按設計方案搭設,由有在人員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水平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
4.5.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時,應按類別逐項查驗,並有驗收記錄。
4.5.3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正確使用。
4.5.4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現場劃定危險區域,並設置警戒線和相關的安全標志,應派專人監管。
4.5.5施工單位必須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明確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安全技術管理
5.0.1拆除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構造情況、工程量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批准後實施。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經原審批人批准,方可實施。
5.0.2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嚴禁進行拆除作業。
5.0.3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後,所有機械設備應遠離被拆除建築。施工期間的臨時設施,應與被拆除建築保持安全距離。
5.0.4從業人員應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5.0.6拆除工程施工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並應包括下列內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3安全技術交底;
4腳手架及安全防護設施檢查驗收記錄;
5勞務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
6機械租賃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
5.0.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照國家現行標准《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有關規定執行。
5.0.8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當發生重大險情或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排除險情、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6文明施工管理
6.0.1清運渣土的車輛應封閉或覆蓋,出入現場時應有專人指揮。清運渣土的作業時間應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關規定。
6.0.2對地下的各類管線,施工單位應在地面上設置明顯標識。對水、電、氣的檢查井、污水井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6.0.3拆除工程施工時,應有防止揚塵和降低雜訊的措施。
6.0.4拆除工程完工後,應及時將渣土清運出場。
6.0.5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動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動火時,必須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領取動火證後,方可在指定時間、地點作業。作業時應配備專人監護,作業後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後方可離開作業地點。
6.0.6拆除建築時,當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溫材料時,嚴禁明火作業。
6. 污水井與樓體的距離規定是多少米
3米。抄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襲GB50318-2000)》4.4.4 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衛生防護用地,新建污水處理廠衛生防護距離,在沒有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前,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可按表4.4.4控制。衛生防護距離內宜種植高大喬木,不得安排住宅、學校、醫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設用地。
(6)污水井清理安全協議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污水池清理作業必須填寫《污水池清理作業單》。由安全責任人指定現場安全人員。作業單必須由現場安全員對清污作業人員做技術和安全交底,交底雙方應在《污水池清理作業單》上簽字。
經多功能氣體檢測儀進行氣體檢測,確定危險氣體超標報警時,採用鼓風機強制通風15分鍾後再使用多功能氣體檢測儀進行檢測,經檢測危險氣體未超標報警則按第5條執行。
7. 施工現場的污水井內清淤屬於總包范圍內么
利用高壓清洗車,或者人工牽引,推拉等方法把管道內淤泥清理到管道外,然後運到指定地方,如果管道需要清理到無淤泥情況,就要反復清洗管道內壁,可以用管道檢測CCTV可視影像拍攝畫面,看管道內部情況,以達到了解管道清淤情況。用於不同深度和管徑的雨水管、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清淤施工。
一、清淤流程1.降水排水使用泥漿泵將檢查井內污水排出至井底淤泥。將需要疏通的管線進行分段,分段的辦法根據管徑與長度分配,相同管徑兩檢查井之間為一段。
2.稀釋淤泥高壓水車把分段的兩檢查井向井室內灌水,使用疏通器攪拌檢查井和污水管道內的污泥,使淤泥稀釋;人工要配合機械不斷地攪動淤泥直至淤泥稀釋到水中。
3.吸污用吸污車將兩檢查井內淤泥抽吸干凈,兩檢查井剩餘少量的淤泥向井室內用高壓水槍沖擊井底淤泥,再一次進行稀釋,然後進行抽吸完畢。
4.截污設置堵口將自上而下的第一個工作段處用封堵把井室進水管道口堵死,然後將下游檢查井出水口和其他管線通口堵死,只留下該段管道的進水口和出水口。
5.清洗車疏通使用高壓清洗車進行管道疏通,將高壓清洗車水帶伸入上游檢查井低部,把噴水口向著管道流水方向對准管道進行噴水,污水管道下游檢查井繼續對室內淤泥進行吸污。
6.通風施工人員進入檢查井前,井室內必需使大氣中的氧氣進入檢查井中或用鼓風機進行換氣通風,測量井室內氧氣的含量,施工人員進入井內必需佩戴安全帶、防毒面具及氧氣罐。
7.清淤在下井施工前對施工人員安全措施安排完畢後,對檢查井內剩餘的磚、石、部分淤泥等殘留物進行人工清理,直到清理完畢為止。然後,按照上述說明對下游污水檢查井逐個進行清淤,在施工清淤期間對上游首先清理的檢查井進行封堵,以防上游的淤泥流入管道或下游施工期間對管道進行充水時流入上游檢查井和管道中。
注意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人工進管道裡面,非常危險,非專業人員,切勿下井,防止發生意外。
二、清淤方法
絞車清淤</ol>先用竹片穿過需要清通的管道,然後利用管道兩端的檢查井上的絞車往復絞動鋼絲繩,使淤積物被清通工具推入下游檢查井中,絞車有手動、機動、電動等,清通工具也有很多種,根據管徑大小和用戶需要選用。這種方法適用各種直徑的管道,比較適合管道淤積嚴重,淤泥粘結密實的管線。絞車清淤缺點:從一個井口向另一個井口送竹片需人工下井完成,井下很惡劣的工作環境給工作帶來極大不便,還容易引發安全事故。
2.通溝機用於同管道之間為剛性密封的清淤器,在空氣或液體壓力作用下作為一個噴射體穿過管道,同時清除了管道內的異物,這種方法要求管壁光滑規則,淤積物不能太多,所以多用於核能及工業金屬排污管道清淤中。與此類似的一種氣動式通溝機,藉助壓縮空氣把清淤器從一個檢查井送到另一個檢查井後,由絞車拉動其尾部的鋼絲繩,使翼片張開,淤積物隨清淤器被刮出管道。另一種軟軸通溝機是有電機或汽車引擎產生動力,通過一根軟軸傳送給清淤工具,軟軸的轉動使清淤工具邊旋動邊前進,將淤積物攪松刮入另一檢查井中。
3.高壓水射流較為廣泛應用的清淤方式,使用一台高壓射水車裝備有大型水罐、機動卷管器、高壓水泵、射水噴頭等。操作時有汽車引擎驅動高壓泵,將水加壓後送入射水噴嘴,其向後的噴射產生的反作用力使射水噴頭和膠管一起向反方向前進,也同時清洗管壁;當噴頭到達下游檢查井時,機動絞車將軟管收回,射水噴頭繼續噴射水流將殘余的沉澱物沖到下游的檢查井,由吸泥車將其吸走。這種方法可以適用各種形狀和規格的管道,基於成本和沖刷效果等原因,通常只限於直徑小於130cm的管道,而且清洗用水成本相對高;還有,高壓水射流中混雜的沉積物顆粒對管壁的影響不可忽略。
4.沖刷清淤檢查井尺寸的限制, 整個裝置的部件必須在下水管道內裝配。工作時, 污水聚積在裝置的上游, 達到一定的高度後,在裝置的前部形成水流來清除沉積物。一旦足夠多的沉積物被沖走, 這個裝置就向下游移動幾CM,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明顯的。沖刷清淤缺點:必須在下水管道內完成相對較大的工作量。與此類似的方法是利用當地安裝的設施, 如下水道水門等進行沖刷清淤。
8. 污水井、污水處理池、沼氣池、化糞池可能存在哪些安全風險
污水井、污水處理池、沼氣池、化糞池等均屬於有限空間。且水體中可能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氣體。
在以上設施內作業需要注意以下安全風險:
窒息,由於以上設施中空間相對封閉,容易聚集一些有毒有害氣體,如硫化氫,二氧化碳,沼氣等,未經檢測通風貿然進入極易造成安全事故。進入前需對作業區域進行氣體檢測,檢測有害氣體含量以及氧氣濃度含量,符合安全范圍的方可進入,不符合安全范圍的需要對作業區域進行防爆軸流風機送風,視區域大小而定時間,不得低於半個小時。送風口應當在作業區域下方。送風後重新對作業空間氣體進行檢測,符合安全標準的方可進入並在作業時時刻檢測氣體,發現氣體超出安全范圍立刻撤離。
跌落,以上設施入口一般較小,進出不方便,容易發生人員跌落事故。進入前需對作業人員裝備安全繩,入口搭建防墜三角架,防止發生跌落事故且在發生安全事故是可以將人及時撤出作業區域。
爆燃。有限空間呢作業禁止使用明火,所有作業照明均需使用防爆照明設施。
盲目施救引發連鎖事故,有限空間作業需要一名監察員,在作業區域入口處是可觀察作業人員,如無法觀察的則需要是可與監察人員通信以時刻確保作業人員安全。出現事故的,不可盲目施救,需穿戴安全繩防護裝備等,方可進入救援。或報警找專業救援人員施救。
泄漏造成環境污染。
9. 寧夏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下載
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包括化糞池(井)、沼氣池、糞井、廢棄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牧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宣傳教育,幫助社會公眾了解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知識。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批准,任何人不得進行有限空間作業。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明確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實施作業。
第九條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對作業安全各自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人應當確認作業人、監護人、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應急救援等作業安全事項是否符合要求,並應當及時掌握作業情況變化,當作業情況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終止作業,發生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組織救援。
(二)監護人應當對進入、離開有限空間的作業人員進行登記,確保下班時全員撤離;監督檢查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的配備及正確使用情況;監督作業人員定時出外換氣;作業期間與作業人員進行有效信息溝通,保證持續監護;發生緊急情況時必須及時發出撤離警告並實施緊急救援。
(三)作業人應當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設
施與個人防護用品,與監護人就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進行有效溝通,定時外出換氣,服從監護人管理。
第十條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分析有限空間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並根據檢測結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於安全狀態。
第十一條檢測人員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准對作業環境的氧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可燃氣體濃度值、粉塵濃度值等指標進行檢測。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當處於安全環境,並做好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記錄,檢測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或者抄報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
第十二條評估人員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准,對作業環境的危害因素進行評估,並據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當採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降低作業危險。
嚴禁用氧含量高於23.5%的空氣或者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限空間進入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並定期進行預案演練,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時,監護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應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當做好自身防護,正確配備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擴大。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有依法設置和配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安全生產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具備安全生產防治技術(含檢測技術)和應急救援能力;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具備條件的市政、通訊、危險化學品、醫葯、化工、冶金、輕工等有限空間作業集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專業施工隊伍。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條件時,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當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二十條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同時進入同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協調作業程序,保證一方作業不會對其他作業者的安全構成威脅。禁止同時進行互相沖突的交叉作業,避免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條件開展培訓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培訓從事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機構,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已經納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人員外,凡從事化糞池(井)、沼氣池、糞井、廢棄水井、下水道及其附屬構築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閘井、集水池等)運行、保養、維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間作業活動的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當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職業性體檢。
患有癲癇、肺結核、肺氣腫、肺心病及其他有限空間作業禁忌症者不得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第二十四條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金屬切割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裝備。呼吸防護用品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准。
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裝備應當妥善保管,並定期檢驗、維護、更換,以保證裝備正常使用。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並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的;
(二)未在作業前進行危害因素檢測檢驗和評估的;
(三)未在作業前對作業場所進行通風換氣的。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安全生產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二)未按照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時,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五)未取得相關培訓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有限空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活動的;
(六)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預案演練的;
(七)發生事故後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