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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收集站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2-04-22 19:47:55

污水處理廠選址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污水廠的設計和其他工程設計一樣,應符合適用的要求,首先必須確保污水廠處理後達到排放要求。考慮現實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以及當地的具體情況(如施工條件)。在可能的基礎上,選擇的處理工藝流程、構(建)築物形式、主要設備設計標准和數據等。

(2)污水處理廠採用的各項設計參數必須可靠。設計時必須充分掌握和認真研究各項自然條件,如水質水量資料、同類工程資料。按照工程的處理要求,全面地分析各種因素,選擇好各項設計數據,在設計中一定要遵守現行的設計規范,保證必要的安全系數。對新工藝、新技術、新結構和新材料的採用積極慎重的態度。
(3)污水處理廠(站)設計必須符合經濟的要求。污水處理工程方案設計完成後,總體布置、單體設計及葯劑選用等盡可能採用合理措施降低工程造價和運行管理費用,
(4)污水廠設計應當力求技術合理。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必須根據需要,盡可能採用先進的工藝、機械和自控技術,但要確保安全可靠。
(5)污水廠設計必須注意近遠期的結合,不宜分期建設的部分,如配水井、泵房及加葯間等,其土建部分應一次建成;在無遠期規劃的情況下,設計時應為今後發展留有挖潛和擴建的條件。
(6)污水廠設計必須考慮安全運行的條件,如適當設置分流設施、超越管線、甲烷氣的安全儲存等。
(7)污水廠的設計在經濟條件允許情況下,場內布局、構(建)築物外觀、環境及衛生等可以適當注意美觀和綠化。
參考資料:http://www.nmgjlscl.com/Item/Show.asp?m=1&d=3047

❷ 求污水處理相關的設計規范和資料

(1)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8978-1996
(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8918-2002
(3) 《泵回站設計規范》 GB/T50265-97
(4) 《室外給答水設計規范》 GB50013-2006
(5)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50014-2006
還有些技術規范這個網路文庫上都有,例如你搜 生物接觸氧化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文庫上都有可提供下載的資源,還有些手冊,書籍也都是需要自己日常收集的,資料給你多了你也看不了,等你真正需要的時候你自會找的

❸ 浙江省污水處理站設置有什麼規范,規模是怎麼定的

這樣問來不出什麼來的 給你點自參考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建築結構荷載設計規范》(50009-2001)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16-87,2001版)

規模是根據水量和你的水質來定的 你對出水要求越高 投資越大 規模越大了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7-200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95)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235—97)

❹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4)污水收集站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❺ 污水處理站的排放口有相關設計標准碼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1.3 應設置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3.1.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裝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3.2 廢氣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整治。

3.2.2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3.2.3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的,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3.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並設置采樣點。

3.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

3.3.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維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堆放場地,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設置專用堆放場地,並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3.3.3 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也應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整治。

3.4 固定雜訊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3.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3.4.3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雜訊源的監測點。

第四章 排污口立標、建檔要求

4.1 排污口立標要求

4.1.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2 開展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規范化整治的單位,必須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定點製作和監制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3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4.1.4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4.2 排污口建檔要求

4.2.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污口標志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4.2.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編號形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雜訊ZS-×××××

廢氣FQ-××××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排污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自行規定。

4.2.3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污口性質及編號,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4.3 排污口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要求

4.3.1 規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關設施(如:計量裝置、標志牌等)屬環境保護設施,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排污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4.3.2 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污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❻ 生活污水處理站與居民住宅區防護距離多少米

300米

國家標准《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應與居住區、公共建內築保持一定的衛生容安全防護距離,行業慣例將這一衛生安全防護距離確定為300 米,即約420 畝的土地是直接影響范圍,無法再利用。如果是地上式,除了污水處理廠本身佔地,也將影響周邊土地的利用。300 米范圍以外的附近周邊土地,至少會由於心理作用,而降低對使用者的吸引力,從而或多或少貶值,即不能實現其最高市場價值。如果是地下式污水處理廠,上部進行綠化造景處理後,不僅能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且能夠提高觀賞價值,甚至可以設計為公園和運動場。國外的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甚至位於高檔住宅區,上部綠化後為周邊環境增色不少。污水處理廠設計為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全封閉並達到零排放水平,可以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使周邊土地不會貶值,也不會影響周邊區域的未來發展。

❼ 城市污水設計規范

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給水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相關專項規劃。近期設計年限宜採用5年~10年,遠期設計年限宜採用10年~20年。

3.0.2 應結合城鎮水資源綜合保護與開發,處理好城鎮供水水源建設與開發利用污水資源的關系、污水處理排放與再生利用的關系,使城鎮污水經過處理達到一定水質標准後得到充分利用。

3.0.3 確定再生水利用途徑時,宜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相對不高、技術可行、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戶。

3.0.4 應根據再生水水源、用戶分布、水質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合理確定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設規模、水質標准、處理工藝和輸配水方式。

3.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設計應以水質達標、水量穩定、標識明確、供水安全為目標。

3.0.6 再生水用戶可根據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專項規劃並通過調查確定。

3.0.7 工程設計方案應通過綜合技術經濟比較,選擇技術先進可靠、經濟合理、因地制宜的方案。污水再生處理工藝設計宜通過試驗或借鑒已建工程的運行經驗進行。

3.0.8 應根據污水再生利用水源及用戶位置,合理選擇再生水廠廠址。

3.0.9 再生水廠選址在現有污水處理廠內時,應充分利用現有生產及附屬設施。再生水廠與污水處理廠合並建設時,附屬設施及附屬設備應統一規劃建設及配備。獨立建設的再生水廠應根據再生水的水質目標以及處理工藝,合理設置附屬設施及附屬設備。

3.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構築物的設計使用年限應大於50年,管道及專用設備的設計使用年限宜按材質和產品更新周期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構築物設計應滿足抗震、抗浮、防滲、防腐、防凍等要求。

3.0.11 再生水廠產生的污泥及濃縮廢液應進行處理處置。

3.0.12 再生水廠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設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衛生等設施。

3.0.13 應結合工程近期、遠期規劃,綜合確定輸配水管網的設計水量、水壓和水質保障措施。個別要求更高的用戶,可自行增建相應設施。

3.0.14 可能產生水錘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輸配水管線,應採取水錘防護措施。

3.0.15 配水幹管宜布置成環狀管網。枝狀管道末端應設置排水閥(井),並應考慮排水出路。

3.0.16 再生水供水配套設施及運營管理措施應根據再生水用水途徑要求確定。

3.0.17 再生水廠供電系統設計應滿足用戶對供水可

❽ 污水處理站設在地下室一層,水管預埋洞的標高應該留多高

設計規范參照室內給排水設計規范、室外排水設計規范等。一般室外管道進地下室標高在-1.5m至-2.0m。污水站施工、驗收要分別對待。如,管道方面有給排水管道施工及驗收規范;設備方面按水處理設備製造條件;水質要求則是另一個方面,按環保部門要求作。

❾ 醫院污水處理設計方案(詳細講解步驟,要求和規格)

1、設計依據

·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J15-188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 給水排水標准規范實施手冊;

·室外排放設計規范(GBJ14-87);

·環境雜訊標准(GB5096-93);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2007);

·我公司所完成同類工程所取得的實際經驗和實際工程參數;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設計原則

1)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環保技術標准、規范,遵守國家和地方環保的有關法律、法規;

2)選用先進、合理、可靠的處理工藝,在確保處理排放達標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簡單、管理方便、佔地小、投資省、運行費用低;

3)本工程系環境工程,尤其要注意環境保護,避免和減少二次污染。要求改善勞動衛生條件,貫徹安全生產和清潔文明生產的方針;

4)為了提高污水處理站管理水平,設計採用的自動化程度較高,操作人員的勞動強度低;

5)合理選用優質配件,降低能耗,提高工作效益和使用壽命,降低成本;

6)在工藝設計時,有較大的靈活性,可調性,以適應水量、水質的周期變化。採用一套污水處理設施,以提高系統的靈活性和可變性;

7)採用污泥前置迴流硝解工藝,以降低污泥產生量;

8)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效地利用空間。

3、設計范圍

醫療污水處理設備系統從調節池出水口至排放出水口內的工藝、結構、設備、電氣與自控等。不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處理站外輸送管道、裝飾工程、暖通和消防等。我廠提供土建基礎設計方案圖紙資料。

污水處理站的設計主要分為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及處置兩大部分。

a)污水處理

調查研究污水的水質水量變化情況,選擇技術成熟、經濟合理、運行靈活、管理方便、處理效果穩定的方案。

b)污泥處理與處置

通常小型的污水處理站污泥處理有兩種方法:一是污泥濃縮機械脫水處理;二是污泥干化處理。考慮污泥濃縮機械脫水處理業主投資大,而污泥濃縮干化處理對周圍衛生有影響。由於本工藝中設有污泥消化系統,產生污泥量極少,為此,本工程產生的污泥進入污泥濃縮池只作簡單的濃縮處理後,採用糞車抽吸外運。

第三章 污水來源、性質、水量、水質排放標准及設計規模

1、污水來源

本污水處理系統的污水主要來源醫療廢水及生活廢水。該廢水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排放到城市管網。

2、污水性質

典型的醫院綜合醫療和生活污水。

3、污水水量

根據院方提供的資料,最大污水排放量大於等於30T/D,處理能力按1.5 m3 / h設計。

❿ 污水處理設計需要查閱那些規范

一、環境手冊類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5冊)-城鎮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6冊)-工業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9冊)-專用機械》(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0年。

4、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1冊)-常用設備》(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5、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2冊)-器材與裝置》(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環境技術與設備研究中心等主編:《三廢處理工程技術手冊(廢水卷)》。化學工業出版社,2000年。

7、張自傑主編:《環境工程手冊—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環境標准與規范類

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

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4、《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15618–1995)

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6、《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544-2008)

7、《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18486–2001)

9、《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參考的規范和標准:

1、雜環類農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523-2008)

2、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9-2008)

3、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3-2008)

4、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4-2008)

5、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5-2008)

6、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1-2008)

7、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6-2008)

8、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8-2008)

9、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7-2008)

10、澱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1-2010)

11、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2-2010)

12、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3-2010)

13、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CJ3025-1993)

1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

1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GB/T18919-2002)

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

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20922-2007)

20、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1993)

2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2007)

2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CJ/T290-2008)

23、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O-2008)

24、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2-2008)

25、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5-2010)

26、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4-2010)

27、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6-2010)

28、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8-2010)

29、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7-2010)

30、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8O-2010)

31、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8-2010)

32、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9-2010)

33、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7-2010)

34、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6-2010)

35、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36、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37、製革及毛皮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3-2010)

38、屠宰與肉類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4-2010)

39、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5-2010)

40、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6-2010)

41、污水氣浮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7-2010)

42、污水過濾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8-2010)

(10)污水收集站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處理技術

現代污水處理技術,按處理程度劃分,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一般根據水質狀況和處理後的水的去向來確定污水處理程度。

一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二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BOD,COD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95%出水效果好。

三級處理

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

整個過程為通過粗格柵的原污水經過污水提升泵提升後,經過格柵或者篩率器,之後進入沉砂池,經過砂水分離的污水進入初次沉澱池,以上為一級處理(即物理處理),初沉池的出水進入生物處理設備,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應器有曝氣池,氧化溝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處理設備的出水進入二次沉澱池,二沉池的出水經過消毒排放或者進入三級處理,一級處理結束到此為二級處理,三級處理包括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

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迴流至初次沉澱池或者生物處理設備,一部分進入污泥濃縮池,之後進入污泥消化池,經過脫水和乾燥設備後,污泥被最後利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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