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3838中、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前兩項規定。GB3838中、類水域和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② 工業廢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准,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准。
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准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准》(DBJ08-904-1998)。該標准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
該標准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准。
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③ 上海市政府對廢氣排放採取了哪些措施
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補充標准
(1989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總則
1.1為了防治本市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標准。
1.2本標准適用於在本市排放廢氣的一切單位及個體經營者。
1.3本標准由市和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並監督執行。
1.4本標准包括第一類標准(表1)和第二類標准(表2)。
表1 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補充標准(第一類)
序號 污 染 物 單位 排氣筒或排出口高度(m)
15 20 30 40 50 60
1 氰化氫 kg/h 0.13 0.23 0.55 0.91 1.40 2.00
2 鉻酸霧(換算成Cr6+) kg/h 0.01 0.02 0.05 0.09 0.14 0.20
3 氨 kg/h 1.70 3.00 6.80 12.00 18.00 27.00
4 苯(甲苯、二甲苯) kg/h 2.50 4.50 10.00 18.00 28.00 40.00
5 苯乙烯 kg/h 0.09 0.15 0.34 0.61 0.95 1.30
6 酚類(換算成酚) kg/h 0.17 0.30 0.68 1.20 1.90 2.70
瀝
青煙
氣 炭素 mg/Nm3 50
7 油氈浸油塗油冷卻 mg/Nm3 100
熔煉攪拌 mg/Nm3 150
表2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補充標准(第二類) KG/H
序號 15 20 30 40 50 60
1 溴 0.33 0.60 2.00 2.40 3.70 5.40
2 溴化氫 0.33 0.60 2.00 2.40 3.70 5.40
3 氯乙烯 1.10 1.90 4.50 8.00 12.00 16.00
4 砷及其化合物 0.07 0.09 0.20 0.37 0.56 0.80
5 錳及其化合物 0.17 0.26 0.66 1.20 1.80 2.70
6 鎘及其化合物 0.06 0.09 0.22 0.40 0.63 0.90
7 甲醛 0.29 0.51 1.10 2.00 3.10 4.50
8 乙醛 0.06 0.10 0.23 0.41 0.63 0.91
9 丙烯醛 0.60 1.00 2.30 4.10 6.30 9.10
10 丙酮 0.43 1.86 2.10 4.30 6.70 10.00
11 苯並(a)芘 0.00029 0.00054 0.0014 0.0026 0.0044 0.0061
12 三氯乙烷 0.99 1.90 4.80 9.30 15.00 19.00
13 四氯化碳 1.20 2.30 5.80 11.00 18.00 27.00
14 甲醇 1.70 3.10 8.30 16.00 24.00 40.00
15 甲硫醇 0.11 0.19 0.43 0.76 1.20 1.70
16 苯胺類(以苯胺計) 0.56 1.00 2.30 4.00 6.00 8.70
17 氯苯類(以氯苯計) 0.56 1.00 2.30 4.00 6.00 8.70
18 硝基苯類(以硝基苯計) 0.06 0.10 0.23 0.40 0.60 0.87
2標準的執行
2.1對現有的污染源,必須執行《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施行標准》和第一類標准。
2.2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包括引進項目)的新污染源,除執行《上海市工業"廢水"排放試行標准》和第一類標准外,還須執行第二類標准。
2.3鍋爐排放煙塵,執行《鍋爐煙塵排放標准》(GB3841-83)。
2.4對本標准未作定標的污染物,可按國家有關行業排放標准執行。
3標準的說明
3.1本標准所稱的排放量或排放濃度,系指本標准規定的排氣筒高度的最大容許排放量或排放濃度。
3.2表中所列的排氣筒高度,是指從地面起至排氣筒出口處的垂直距離,排氣筒高度不得低於表列最低高度。實際高度與規定不對應的,用高度平方內插法確定排放量;高於表列最高高度的,應以表列最高高度排放量為基準,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確定排放量。
3.3同一單位內若干鄰近的排氣筒(以下簡稱排氣筒組)中最遠的兩個排氣筒之間的地面距離不超過該組中最大排氣筒高度的,則該排氣筒組的同一種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按一個排氣筒計算,其高度由下式計算:
式中:Hi——構成排氣筒組第I個排氣筒高度(M);
Qi——構成排氣筒組第I個排氣筒排放量(KG/H);
H——代表排氣筒組的高度(M)。
3.4排氣筒出口處的排氣速度不得低於該高度平均風速的1.5倍。各高度的平均風速見附表1。
3.5排放廢氣的監測可以排氣筒或處理裝置的出口為采樣點;也可以在排氣筒下部采樣,換算成實際排放量或排放濃度。
3.6執行本標準的采樣和測定方法見附表2。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准由上海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編制。
本標准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標准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各高度的平均風速
高度(m) 平均風速( m/s) 高度(m) 平均風速( m/s) 高度(m) 平均風速( m/s)
10 2.96 40 4.51 70 5.34
20 3.65 50 4.82 80 5.56
30 4.13 60 5.09 90 5.76
100 5.95 120 6.28 140 6.59
110 6.12 130 6.44 150 6.72
注: 1. 排氣筒高度在表列值之間,取鄰近上限值。
2. 排氣筒高度在150米以上,風速取6.72m/s。
附表2 上海市廢氣污染物的測定方法
序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測定方法來源
1 氰化氫 異煙酸__吡唑啉酮比色法 (1)
2 鉻酸霧(換算成Cr6+) 二苯碳醯二肼比色法 (1)
3 氫 (1) 鈉氏試劑比色法
(2) 百里酚藍檢氣管比長度法 (2)
(3)
4 苯(甲苯,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2)
5 苯乙烯 氣相色譜法 (2)
6 酚類 4__氨基安替比林比色法 (1)
7 瀝青煙氣 紫外分光光度法 (1)
8 溴 (1) 甲基橙比色法
(2) 溴化銀比濁法 (4)
(4)
9 溴化氫 品紅比色法 (4)
10 氯乙烯 氣相色譜法 (2)
11 砷及其化合物(換算成呻) (1) 鉬酸銨比色法
(2)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銀比色法 (3)
(2)
12 錳及其化合物(換算成錳) (1) 高碘酸鉀氧化比色法
(2) 無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2)
13 鎘及其化合物(換算成鎘) 無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14 甲醛 (1) 酚試劑比色法
(2) 乙醯丙酮比色法 (2)
(2)
15 乙醛 氣相色譜法 (2)
16 丙烯醛 氣相色譜法 (2)
17 丙酮 (1) 氣相色譜法
(2) 糠醛比色法 (2)
(2)
18 苯並(a)芘 (1) 高壓液相色譜法
(2) 紙層析法 (2)
(2)
19 三氯乙烷 硝酸銀法 (5)
20 四氯化碳 吡啶比色法 (4)
21 甲醇 氣相色譜法 (2)
22 甲硫醇 對氨基二甲基苯胺比色法 (2)
23 苯胺 鹽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2)
24 氯苯 吡啶比色法 (3)
25 硝基苯 鹽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2)
注: 1. 測定方法來源:
(1)《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技術標准出版社,1983年)。
(2)《大氣污染監測方法》(化學工業出版社,.1987年)。
(3)《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測定方法》(人民衛生出版社,1980年)。
(4)《化工企業空氣中有害物質測定方法》(化學工業出版社,.1983年)。
(5)《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測定(有機部分)》(上海市化工局職業病防治所匯編)。
2. 排氣采樣內容和方法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技術標准出
版社,1983年)。
④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gb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專車間處理設施排屬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3 其他規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准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准按附錄A計算。
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⑤ 污水中的氨氮的排放標準是多少
氨氮廢水排放標准:
氨氮標准限值范圍為0.02mg/L~150mg/L。
我國現行的相關版環權保標准中涉及氨氮廢水排放指標的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地下水環境質量標准》(GB/T14848-9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以及相關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地方現行廢水排放氨氮控制標准
中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
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
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各省(市、區)的廢水排放標準的制定必須密切結合當地的水環境狀況和地方的技術經濟條件。
到目前為止,中國已有11個省G市)制定了25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在這些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中,大多數標准都規定了氨氮的排放控制限值。
⑥ 國家工業污水排放標准
具體看什麼行業和地區,國家以及地區對某些特殊行業有所規定
但是 有個原則就是 ,地方標准優先國家標准執行、跨行業綜合性排放標准與行業性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
比如
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准》(DB441597-2015)
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北京: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准DB11/890-2012
水污染綜合物排放標准DB11/307-2013
福建: DB35-1310-2013 福建省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DB35 321-2001 閩江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標准
DB35 529-2004 晉江、洛陽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標准
遼寧: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 21/1627-2008
等等......
國家性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以及中石化工業COD標准值修改單
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9-2008)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1-2008)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596-2001 )
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21905-2008)
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21907—2008)
等等......
⑦ 工業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1、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2、一級A、一級B指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中的規定: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3、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7)上海市工業廢水排放標准下早擴展閱讀:
《山西省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將水環境質量標准與行業排放標准進行有效銜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規形式予以確定。
目前,我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主要指標分別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類標准,這三項主要指標分別為:40mg/L、2mg/L、0.4mg/L。
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標准制訂有關規定,地方標准可以嚴於國家標准。我省作為北方地區,降水南北空間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態基流。特別是冬春季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工業企業排放入河的廢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衡量仍是劣Ⅴ類。企業達標排放的污水入河後,因河道在冬春季無生態基流、
無自然凈化能力導致國考斷面水質仍為劣Ⅴ類,只有將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嚴格要求到地表水Ⅴ類標准,才能確保河流達地表水Ⅴ類水質。
這是水環境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大亮點和創新,是破解我省企業排水達標、地表水水質不達標難題的重大舉措,是走出行業排放標准與環境質量標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選擇。
⑧ 針對固體廢物國家頒布了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我國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第內一部專項法容律,規定了許多新的管理原則、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
《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
《固體廢物鑒別導則》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廢棄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喪失原有的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體,半固體,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不能排入水體的液態廢物和不能排入大氣的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物質。由於多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一般歸入固體廢物管理體系。
⑨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⑩ 工業廢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指標為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等。
【法律依據】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4.1.2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4.1.2.3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