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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發布時間:2022-04-18 17:54:57

㈠ 近年來國家採取了哪些有關幫助城市綠化建設的措施

摘要 主要有5個方面:一是深入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創建國家衛生城市;二是加大環保投資力度,加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重點突出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等工程的建設;三是著重解決群眾敏感的環境污染問題,包括:對集中飲用水源的保護,河道整治、保潔和綠化保護,能源結構調整、爐窯灶的改造,對污染企業進行水、氣、聲的系統整治,對三產油煙和雜訊污染進行集中整治等;四是運用循環經濟理念,加快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五是強化環境管理工作,抓好機動車尾氣、建築施工揚塵污染的防治,加強市區交通雜訊管理、白色污染防治和農村秸稈焚燒的管理,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六是強化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環保意識和參與意識,提高群眾滿意率。

㈡ 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技術要求

3.1.1衛生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3.1.2衛生填埋場設計和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GB 16889》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3.1.3衛生填埋場的總庫容應滿足其使用壽命10年以上。
3.1.4衛生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對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時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區。鼓勵採用厚度不小於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為主防滲材料。
3.1.5填埋區防滲層應鋪設滲濾液收集導排系統。衛生填埋場應設置滲濾液調節池和污水處理裝置,滲濾液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到環境中。調節池宜採取封閉等措施防止惡臭物質污染大氣。
3.1.6垃圾滲濾液處理宜採用「預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和後處理」的組合工藝。在滿足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前提下,經充分的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合理性論證後也可採用其他工藝。
3.1.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並設置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收集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3.1.8衛生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設施,應對填埋氣體進行回收和利用,嚴防填埋氣體自然聚集、遷移引起的火災和爆炸。衛生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導出進行集中燃燒處理。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衛生填埋場應完善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3.1.9應確保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建設質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和質量保證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計劃和施工質量控制措施,避免和減少由於施工造成的防滲系統的破損和失效。填埋場施工結束後,應在驗收時對防滲系統進行完整檢測,以發現破損並及時進行修補。 3.2.1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3.2.2生活垃圾焚燒廠設計和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 18485》等相關標准以及各地地方標準的要求。
3.2.3生活垃圾焚燒廠年工作日應為365日,每條生產線的年運行時間應在8000小時以上。生活垃圾焚燒系統設計服務期限不應低於20年。
3.2.4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積宜按5-7天額定生活垃圾焚燒量確定。生活垃圾池應設置垃圾滲濾液收集設施。生活垃圾池內壁和池底的飾面材料應滿足耐腐蝕、耐沖擊負荷、防滲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應作防水處理。
3.2.5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內應得到充分燃燒,二次燃燒室內的煙氣在不低於850℃的條件下滯留時間不小於2秒,焚燒爐渣熱灼減率應控制在5%以內。
3.2.6煙氣凈化系統必須設置袋式除塵器,去除焚燒煙氣中的粉塵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氫、氟化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應選用干法、半干法、濕法或其組合處理工藝對其進行去除。應優先考慮通過生活垃圾焚燒過程的燃燒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產生,並宜設置脫氮氧化物系統或預留該系統安裝位置。
3.2.7生活垃圾焚燒過程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煙氣中二惡英的排放,具體措施包括:嚴格控制燃燒室內焚燒煙氣的溫度、停留時間與氣流擾動工況;減少煙氣在200℃-500℃溫度區的滯留時間;設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劑噴入裝置,去除煙氣中的二惡英和重金屬。
3.2.8規模為300噸/日及以上的焚燒爐煙囪高度不得小於60米,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築物時,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米以上。
3.2.9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建築風格、整體色調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廠房的建築造型應簡潔大方,經濟實用。廠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及配套設備的安裝、拆換與維修的要求。

㈢ 「提高城鎮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能力,城市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分別達到( )」。

85%和80%。

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進火電、鋼鐵、有色、化工、建材等行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強化脫硫脫硝設施穩定運行,加大機動車尾氣治理力度。深化顆粒物污染防治。加強惡臭污染物治理。建立健全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控制區域復合型大氣污染。

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准以上的比例達到80%。有效控制城市雜訊污染。提高城鎮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能力,城市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分別達到85%和80%。

(3)加強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擴展閱讀:

措施:

1、實行嚴格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制度

提高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加強造紙、印染、化工、製革、規模化畜禽養殖等行業污染治理,繼續推進重點流域和區域水污染防治,加強重點湖庫及河流環境保護和生態治理,加大重點跨界河流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力度,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

2、要堅持先地下、後地上

優先加強供水、供氣、供熱、電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災避險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老舊基礎設施改造。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供給,提高設施水平和服務質量,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㈣ 改變環境污染的措施

1、 經常對人們做一些環保知識宣傳2、 禁止農民們亂施用農葯3、 少用一次性筷子快餐盒,減少資源浪費4、 多植樹種草,禁止亂扔垃圾5、 對有些環境污染比較嚴重的工廠,加以制止,必要時處以罰款,以刺激其環保意識6、針對水污染,可以立一塊警告牌,時刻提醒人們不得隨意扔棄物品,不定期 地清理水體,保護水清潔等。7、針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可以號召大家在自己家多種植一些花草樹木,保護剩下的植被。8、規定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

㈤ 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是什麼時間發布的

2011-04-25。

《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收運網路日趨完善,垃圾處理能力不斷提高,城市環境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由於城鎮化快速發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垃圾處理能力相對不足,一些城市面臨垃圾圍城的困境,嚴重影響城市環境和社會穩定。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推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

(5)加強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管,規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的行為,及時發現和消除質量安全隱患,確保工程質量。

各項目建設單位要進一步強化質量安全意識,建立和完善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嚴把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關,嚴格執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強制性標准。

㈥ 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污染嚴重或者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責令停產整改或者關閉。
第三十條 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城鄉生活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對城鄉生活污水、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沿線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並投入運營,2015年年底前實現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
第三十一條 沿線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快村莊生活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農作物秸稈等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實施生態農業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化學氮肥和化學農葯減施等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加強宜農濕地恢復、保護和利用,開展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沿線地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屠宰場應當提高對污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能力,排放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從事水產養殖的,養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飼料、葯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防止污染水體。
第三十三條 船舶應當設置污水、垃圾存貯裝置、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以及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沿線地區的港口、碼頭、船閘應當設置污水、垃圾收集設施和糞便存貯裝置。貯運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還應當採取防溢、防滲、防漏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運輸其他危險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應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報、報港,並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
禁止掛槳機船、流動加油船在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
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的船閘不得為禁止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過船服務,港口、碼頭不得為其提供托運、裝卸和儲存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船舶污染行為,防止船舶污染水體。
第三十六條 通榆河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制漿、造紙、化工、製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煉油、鉛酸蓄電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項目、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項目、金屬製品項目等污染環境的項目;
(二)在河道內設置經營性餐飲設施;
(三)向河道、水體傾倒工業廢渣、水處理污泥、生活垃圾、船舶垃圾;
(四)將畜禽養殖場的糞便和污水直接排入水體;
(五)將船舶的殘油、廢油排入水體;
(六)在水體洗滌裝貯過油類、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船舶和容器以及污染水體的回收廢舊物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新設排污口;
(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或者場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
(四)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葯;
(五)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六)在河堤迎水坡種植農作物;
(七)在河道內從事網箱、網圍漁業養殖,設立魚罾、魚籪等各類定置漁具。
第三十八條 通榆河一級、二級保護區限制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港口、碼頭;
(二)設置水上加油、加氣站點;
(三)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沿線地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水質保護目標的要求,對通榆河三級保護區的保護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條 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已經設置的各類排污口和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或者場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
對在通榆河一、二級保護區內已經設置的不符合內河港口總體規劃或者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港口、碼頭,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
第四十一條 沿線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負責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依法從事傳統養殖和捕撈的漁民的安置、補償以及轉產、轉業工作。
第四十二條 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源地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建設應急備用水源,完成自來水深度處理改造和建設,組織實施城鄉區域供水。
第四十三條 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兩側應當建設生態隔離帶或者綠化帶,經過城鎮建成區的應當建設河濱綠地。具體范圍由沿線地區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組織實施。
沿線地區應當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優化水量調度和水資源配置,定期實施底泥生態清淤,提高通榆河水體交換能力和水網自凈能力。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沿線地區水文特徵、水環境實際狀況以及城鎮供水基礎設施的實際能力,科學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通榆河沿線西岸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安排尾水出路,積極推進尾水資源化利用。

㈦ 保護環境的建議 3條

保護環境的建議:

1、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持續發展。

2、人人關心環境質量,人人參與環境保護。

3、愛祖國,護綠化,保清潔,愛家園。

(7)加強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擴展閱讀:

保護環境的主要內容:

1、防止污染

防止由生產和生活活動引起的環境污染、化學污染,包括防治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產生的雜訊、振動、惡臭和電磁微波輻射。

交通運輸活動產生的有害氣體、液體、雜訊,海上船舶運輸排出的污染物,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城鎮生活排放的煙塵、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破壞

防止由建設和開發活動引起的環境破壞,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等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

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置和建設等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

3、自然保護

保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環境,包括對珍稀物種及其生活環境、特殊的自然發展史遺跡、地質現象、地貌景觀等提供有效的保護。另外,城鄉規劃,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樹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長和分布、合理配置生產力等,也都屬於環境保護的內容。

環境保護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動和主要任務之一。我國則把環境保護宣布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並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保證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

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㈧ 《雲南省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與處理設施設備和材料目錄》

《雲南省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與處理設施設備和材料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水平,根據《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省建設廳負責編制《雲南省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與處理設施設備和材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向社會公布並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條 《目錄》的范圍為在本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生活垃圾收集及處理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污水、垃圾工程)中採用的設備和材料等產品(以下簡稱設備材料),包括:涉及污水收集與處理設施的管材及配件、處理設備等,以及涉及垃圾收集與處理設施的清運設備、防滲材料及安裝、垃圾滲濾液處理設備等。

第三條 省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兩污辦)受省建設廳委託,進行《目錄》審核編制和推廣實施。

本省各污水、垃圾工程應當採用列入《目錄》的設備材料。

第四條 申請列入《目錄》的設備材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企業標准;

(二)產品技術性能符合本省污水、垃圾工程質量要求;

(三)在本省設有售後服務和維護機構。

第五條 申請列入《目錄》的設備材料,由其生產企業向省兩污辦提供下列資料:

(一)《雲南省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與處理設施設備和材料目錄申報表》(加蓋生產廠家和省級總經銷單位原章);

(二)生產廠家和省級總經銷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生產企業與省級總經銷單位簽訂的總經銷合同或協議書(加蓋生產企業和省級總經銷單位原章);

(四)產品檢測檢驗報告(復印件);

(五)產品商標注冊證明(復印件);

(六)需由具備特種專業工程資質進行工程建設、安裝的,應提供《特種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復印件);

(七)相關項目業績;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目錄》由省兩污辦編制後定期對社會公布。

第六條 《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污水、垃圾工程質檢、監理單位以及項目業主的反饋意見,省兩污辦就其服務及質量情況對列入《目錄》的設備材料定期進行年度審查。未通過年度審查的不再列入《目錄》。

第七條 污水、垃圾工程項目業主按照「雲南省城鎮市政公用(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動態管理系統」的要求,根據項目進展,及時填報選用的設備材料等產品情況,並定期反饋產品使用情況。

第八條 設備材料生產企業和銷售單位應按要求,通過「雲南省城鎮市政公用(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動態管理系統」定期、如實填報相關統計報表。

第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污水、垃圾工程按照《目錄》選用的設備材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兩污辦負責解釋。

㈨ 「共建環保模範城,共享綠色新重慶」,市政府強力推進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工作.

(1)設每台甲來型自設備是x萬元,每台乙型設備的價格是y萬元,根據題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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