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表1 《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A標准 B標准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註: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准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兩種標准並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准。
5.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污水排放標准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准。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
此外,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准,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准。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准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准》(DBJ08-904-1998)。該標准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該標准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准。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Ⅱ 國家污水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排放標准規定如下: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級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Ⅲ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Ⅳ 污水處理的最新排放標準是什麼
污水處理排放標准規定如下: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級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Ⅳ 2018環保法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第五條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第六條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二章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第七條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四)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第八條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第九條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十條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雜訊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一)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四)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第十一條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四)應稅雜訊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第三章稅收減免第十二條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稅:(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五)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第四章徵收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第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第十六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第十七條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第十八條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十九條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數據資料進行比對。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第二十一條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核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從事海洋工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體廢物,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三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納稅人加大環境保護建設投入,對納稅人用於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投資予以資金和政策支持。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污染當量,是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同一介質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二)排污系數,是指在正常技術經濟和管理條件下,生產單位產品所應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統計平均值。(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據物質質量守恆原理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生產的產品和產生的廢物等進行測算的一種方法。第二十六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污費。第二十八條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污水一級二級三級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二級、三級分別是: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2、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4、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5、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6、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Ⅶ 環境污染 排放標准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託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前款規定的對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其他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採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一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Ⅷ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總磷的標準是多少
在《污水綜來合排放標准》中,磷酸鹽排源放標准如下:一級,0.5mg/l;二級,1.0mg/l;無三級標准。
廢水中的磷酸鹽主要以正磷酸鹽、偏磷酸鹽、聚磷酸鹽和有機磷酸鹽等形態存在,《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污染物項目磷酸鹽指總磷,即廢水中溶解的、顆粒的、有機磷和無機磷的總和。監測時按《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11893-89)進行,以總磷報告分析數據。
拓展資料: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
參考資料:中國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污水綜合排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