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污水知識 > 廣州市關閉污水排放廠

廣州市關閉污水排放廠

發布時間:2022-04-06 17:21:45

『壹』 今年開了個工廠,可是有個問題很讓我頭疼,如何把排放的污水變成清水呢

水處理無論是中水回用還是還標排放,都有很多的成熟技術,具體選用哪一種,這要看污水成分、水量,以及還到標准。最主要的還是處理成本,要做到"清水"的成本低於購水價格,不管是回用還是排放。除非是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企業,會出現污水處理成本高於自來水價格。如何解決你提出的問題,最好是找環保公司由專業企業和技術人員來幫你處理。

『貳』 污水處理廠違法排放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應該是向當地的生態環境局投訴,也可以撥打政府服務熱線12345投訴反映

『叄』 廣州的污水排放許可證怎麼辦理啊

你可登錄廣州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辦理,也可去市行政服務大廳窗口辦理。
廣州辦理排水許可證的具體流程是(1)申請人向市行政服務大廳城管委窗口遞交申請材料。(2)屬地及設施管理單位現場踏查。(3)由市級排水行政部門審核,核發排水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辦理條件
一、新建項目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生產經營的合法資質;
(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三)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有總量控制要求的,還應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五)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規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託運營的,運營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六)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七)按規定製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裝備;
(八) 按照標准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九)按規定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已完成污染設施在線監控建設,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新建項目試生產(運行)單位,其主要環保設施和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和落實,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可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合法經營資質;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規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託運營的,運營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有總量控制要求的,還應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四)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五)按照標准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六)按規定應安裝自動檢測設備的,已完成污染設施在線監控建設,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所需材料
1 .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原件,原件和復印件)
2 .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需有環境監察部門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 (原件和復印件)
3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原件和復印件)
4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文件 (原件和復印件)
5 .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 (原件和復印件)
6 . 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需提供水務部門核發的排水許可證 (原件和復印件)

『肆』 工廠排放污水被環保局查到會怎麼樣,工廠排放污水被

根據中抄華人民共和國襲主席令第八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第二十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七章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具體其他形式的可參照上述法規。

『伍』 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的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洪澇災害,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用於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起調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以及相關的規劃、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但農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條 市水務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衛生、環保、規劃、物價、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排水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則。新建區域內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供水設施同步規劃、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損害排水設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鼓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提倡在工業生產、景觀水體、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車輛及道路沖洗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推廣污泥綜合利用。
單位和個人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關優惠政策減免其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 排水總體規劃和重要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等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他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區、縣級市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排水總體規劃應當與《珠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珠江防洪規劃》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廣州市江河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廣州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廣州市防洪排澇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排水詳細規劃應當與城鄉詳細規劃、防洪排澇工程規劃、水文地質和水環境的保護利用規劃等相協調。
城鄉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地面標高時,應當兼顧排水和防洪的需要,並書面徵求市水務局的意見。
第十條 市水務局應當按照排水規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准。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實行雨污合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混接污水管與雨水管;在污水處理單位服務范圍內,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應當取消化糞池。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技術規范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城市建設需要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費用。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自用排水設施可以由設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與管理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十六條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准和規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按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設置排污口將處理後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准,並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辦理接駁手續未辦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限制向其供水,並督促其辦理接駁手續。
不具備排水條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條 因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本辦法統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排水。
經處理後向江河、湖泊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第十九條 排水戶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提出排水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接駁設施驗收的有關資料;
(三)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
(四)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資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鹼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資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鹼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有關資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排水許可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1年的臨時排水許可。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之前1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
經監測,排水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後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5年的排水許可。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各類施工作業排水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
各類施工作業排水中有沉澱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後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不超過該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許可。
第二十三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
第二十四條 需要變更排水戶名稱或者排水的水質、水量等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
需要延續《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二十五條 污水經污水處理單位處理後,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二十六條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因進行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污水處理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此類活動。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在指定位置安裝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並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施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資料。
污水處理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污水排放進行監測,組織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設施中的水質、水量進行檢驗、監測和檢查。
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排水戶基本信息、排水設施接駁材料、排水水質、水量監測結果、《排水許可證》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由設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的管理單位承擔。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可以依法委託其他單位具體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
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劃分以接駁井為界。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具體負責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業務的,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養護維修標准、事故報告及設施搶修責任等,並在簽訂協議之日起10日內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名單及其養護維修責任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九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准及養護維修協議的要求,進行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排水設施的巡查制度,監督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三十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在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丟失或者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圍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並在3小時內著手進行疏通、維修、更換設施及清潔地面等工作。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上述情況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排水設施進行維修、疏通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作業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採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成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致使含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補救措施,同時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排水設施保護方案,並與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協商後,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二)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於基坑開挖深度4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的距離小於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
(三)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於或者等於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於或者等於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四)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於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採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確保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於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採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五)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於800毫米大於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礙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的;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施工泥漿水、污水處理後的污泥等廢棄物的;
(四)向排水設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
(六)擅自啟動閘門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的;
(八)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設排水設施或者在實施雨污分流的區域實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未將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手續排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未事先徵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未辦理接駁手續擅自接駁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瞞報進出水水質、水量等有關情況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范、標准,進行養護維修,造成設施損壞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相應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損害公共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治安違法行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一條 對阻撓、妨礙排水設施的管理、保護、養護維修或者損害排水設施行為的,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或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告和制止,並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陸』 廣東省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接納的污水要求執行什麼排放標准

《關於轉報廈門市環保局在環境管理中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執行標準的請示》(閩環保科〔2006〕24號)收悉
一、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優先執行。
二、《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4部門令第31號)第三條中「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的「國家規定標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應按此標准執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後的出水應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執行。

另外的部分參考資料,如下:

(一)尾水

pH、懸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石油類、糞大腸菌群數、總汞、總鉛、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鋅污染物濃度日均值均符合驗收執行標准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 准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一級標準的B標准中嚴的要求,總余氯日均值符合參照標准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的要求。

主要污染物去除率:五日生化需氧量89.1%、化學需氧量(CODcr)95%、懸浮物95.0%、氨氮72.6%、總氮80%均符合設計指標要求。

(二)廢氣

各監測點的硫化氫、氨、臭氣濃度和CASS反應池甲烷濃度最大值均符合驗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廠界(防護帶邊緣)廢氣排放最高允許濃度」二級標准。

(三)雜訊

首期工程污水廠廠界雜訊和北門河泵站雜訊監測結果均低於《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GB 12348-90)Ⅲ類標准.

『柒』 廣州市整治河涌污水,政府企業該怎麼做自己怎麼做

據介紹,沙河涌綜合整治擬設14個景觀點,其中,天河立交處將營造親水的活動休閑場所,劉永福家廟南側建成一座民俗文化廣場,禺東西路將沿河涌修建親水散步道和下沉式的散步平台。而車陂涌將打造成六大景觀區,分別為家園景區、亞運景區、綠帶景區、走廊景區、印象景區。其中,鼓舞飛揚的亞運景區,將把以狂草書寫的「廣州」巧妙運用到景觀中。車陂涌整治預計今年12月月底完成。
「頭號工程」緊鑼密鼓地進行

今年列入「頭號工程」重點整治的河涌目前進展情況如何?記者4月11日在黃埔涌畔江花園段看到,這里水草茂盛,堤岸上一台勾機正在有條不紊地作業,河涌里沒有水,廣州市污水公司副經理江秀賢告訴記者,等到珠江漲潮,就可以將活水引到黃埔涌來,到時這里碧水翠柳,成為市民休閑遊玩的好去處。記者了解到,獵德涌截污已從廣深鐵路至珠江前航道敷設截污管道約12公里,清淤工程計劃今年6月份完成。花地河整治截污、堤岸一期和綠化一期工程已基本完成。東漖橋至南出口段共3.7公里堤岸二期已組織進場施工。大沙河的堤岸、景觀設計施工圖已編制完成並已通過堤岸投資概算專項審查。黃埔涌截污工程已完成工作量約60%。烏涌景觀工程的初步設計目前基本通過,烏涌干涌段相關整治工程正在開展招標。

四道關考驗政府今年「頭號工程」

據介紹,今年重點整治的7條河涌雖然數量不多,但幾乎涵蓋了廣州中心城區所有范圍,流經的都是人口密集區域,記者經過一番調查,要順利整治完成,至少還要經過四道關。

第一關 拆遷補償標准低

據介紹,這7條河涌整治最大的阻力來自於兩岸建築的拆遷。按規定,河涌兩岸6米范圍內的建築都要拆除,進行綠化景觀建設,兩岸20米范圍內除了違建要堅決拆除外,有條件拆遷的建築原則上也要清理,但記者在沙河涌京溪段看到,緊挨河岸都是成排的廠房、市場和居民樓,污水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些建築都是要拆遷但遲遲拆不了。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拆遷補償標準是根據2001年的文件,與市場的價格存在一定的差距,導致部分地段拆遷較難。據介紹,沙河涌工程耗費7.14億元,光征地費就佔了6.88億元,即使如此,拆遷仍有些困難。

第二關 沿岸偷排污水

居民和河涌周邊企業仍存在偷排污水的現象,也影響了河涌的整治效果。市政部門很早就在沙河涌元崗橋至珠江口段兩岸已全部完成截污和清淤,但不久市政人員發現上游排放的污水越來越多,目前市政部門不得不也要對沙河湧上游段進行截污。荔灣區建設和市政局副局長林敏英也向記者反映花地河沿岸居民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現象比較多。有關部門呼籲,河涌整治是全社會的一件大事,希望廣大市民能夠愛護河涌的環境。

第三關 流浪漢河涌邊安家

在已經整治完成與珠江水同質的沙基涌,兩岸榕樹蔥綠,水中小魚暢游,附近居民都說沙基涌水質好轉,已經成為他們休閑鍛煉的好地方,但在與人民橋相交的河涌邊,住著一群流浪人,吃喝拉撒都在河邊,垃圾袋、飯盒也隨手扔到河涌里,有市民建議,河涌整治好了,應該有一個明確的部門來管理好這些來之不易的整治成果。

第四關 珠江以南整治難

廣州地勢北高南低,原八區231條河涌遍布珠江兩邊,其中有116條需要截污整治,但事實上整治起來各自命運並不同。據江秀賢介紹,珠江以北的河涌依靠地勢,利用珠江潮汐漲落,順勢從北往南流,只要主涌截了污,整條河涌截污形勢明顯好轉。但珠江以南的河涌,主幹、支流縱橫交錯,如果只有一條河涌截污了,其他的沒有截污也會影響整治效果。

對策:構建南部水網

記者了解到,針對上述道道難關,有關部門採取對策一一化解,積極與河涌周邊居民、企事業單位談判,合理解決拆遷問題,河涌整治將與城中村改造、舊城危房破房改造相結合。另外,嚴查亂排偷排污水行為。據介紹,今後河涌周邊居民的生活污水將由鋪設與河涌平行的管道統一收集,附近工廠、企業產生的廢水必須達到符合城市下水道排放標准後進入污水管。對於南部河涌地勢較低的現狀,廣州市水利局表示正展開南部水網整治工程,採取群閘聯控等措施改善海珠、荔灣(芳村片)的水環境。

『捌』 廣州市經處理後的污水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排放標准根據行業不同有不同行業的污水排放標准,如果是行業污水,可針回對性找對應行業污水排放答標准,若無行業標準的按照國家標准或地方標准走;
污水排放標准根據級別不同分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地方如果有地方標准應按照地方標准執行,地方標准應嚴於國家標准,未制訂地方標準的按照國家標准執行。
以下標准作參考,請選擇合適的標准
廣州市污水有地方標准 DB 44 37-90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8978-199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8918-2002

閱讀全文

與廣州市關閉污水排放廠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蓄電池加蒸餾水後會不會影響充電 瀏覽:782
廢水污泥的主要危險成分 瀏覽:839
凈水器是買超濾的還是ro反滲透的 瀏覽:145
城市污水處理廠設計10萬立方米 瀏覽:54
海蜇加工廢水 瀏覽:321
污水處理站調試怎麼搞 瀏覽:628
紅酒中揮發酸蒸餾裝置 瀏覽:976
樹脂模型材料 瀏覽:956
樹脂根桌 瀏覽:136
ro膜可以過濾多少噸水 瀏覽:238
智能凈水器一般多少錢 瀏覽:833
怎麼清洗純凈水桶 瀏覽:773
燒烤油煙凈化器的風機怎麼清理 瀏覽:557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修編 瀏覽:357
汽配加工污水 瀏覽:383
空氣凈化器的濾袋怎麼清潔 瀏覽:10
森雅r7機油濾芯怎麼用 瀏覽:416
化妝品工廠的污水處理 瀏覽:298
魚缸放鹽放到過濾槽 瀏覽:96
什麼品牌凈化器除甲醛效果最好 瀏覽: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