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活污水處理進水水質規定指標是多少
國標里沒有規定進水水質指標,但一般生活污水處理進水水質都有一個大致的范圍,如COD一般在200-400mg/L,NH3-N在30-50mg/L,SS在200mg/L左右。
『貳』 污水水質指標一般有哪些
污水水質指標可分為三大類:物理性指標、化學性指標和生物性指標。
(1)物理性指標
物理指標主要有:固體物質(TS)、渾濁度、顏色、嗅、味、溫度、電導率等。
①固體物質(TS)
水中固體物質是指在一定溫度下將水樣蒸發至干時所殘余的固體物質總量,也稱蒸發殘余物。按水中固體的溶解性可分為溶解固體(DS)和懸浮固體(SS)。溶解固體也稱「總可濾殘渣」,是指溶於水的各種無機物質和有機物質的總和。在水質分析中,對水樣進行過濾操作,濾液在103~105℃溫度下蒸干後所得到的固體物質即為溶解固體。懸浮固體也稱作「總不可濾殘渣」,在水質分析中,將水樣經0.45微米濾膜過濾,凡不能通過濾器的固體顆粒物即為懸浮固體。
②渾濁度
含有泥砂、纖維、有機物、浮游生物等會呈現渾濁現象。水體渾濁的程度可用渾濁度的大小來表示。所謂渾濁度是指水中的不溶物質對光線透過時所產生的阻礙程度。在水質分析中規定,lL水中含有1gSiO2所構成的濁度為一個標准濁度單位,簡稱1度。目前濁度採用NTU單位。
③顏色
水的顏色有真色和表色之分。真色是由於水中所含溶解物質或肢體物質所致,即除去水中懸浮物質後所呈現的顏色。表色則是由溶解物質、膠體物質和懸浮物質共同引起的顏色。異常顏色的出現是水體受污染的一個標志。
水的物理性水質指標還有嗅、味、溫度、電導率等。
(2)化學指標
化學指標主要有: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總有機碳(TOC)、有機氮、pH值、有毒物質指標等
①化學需氧量(COD)
化學需氧量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用強氧化劑氧化污水中的有機物質所消耗的氧量。常用的氧化劑有高錳酸鉀(KMnO4)和重鉻酸鉀(K2Cr2O7)。我國規定的污水檢驗標准系用重鉻酸鉀作為氧化劑,在酸性條件下進行測定耗氧量,記作CODcr,單位為(mg/l)。由於K2Cr2O7氧化能力很強,能使污水中的85%~95%以上的有機物被氧化。
CODcr的測定較簡便、迅速,測定時間只需2h,用來指導生產較為方便,而且不受水質限制。但也有其缺點:由於污水中的還原性無機物也能消耗氧量,故CODcr值不能准確表示可被微生物氧化的有機物量。
②生化需氧量(BOD)
由於污水中有機物種類繁多,現有技術難以分別測定各類有機物的含量(一般情況下也沒有必要)。但污水中大多數有機污染物在相應的微生物及有氧存在的條件下,氧化分解時皆需要氧,且有機物的數量同耗氧量的大小成正比。故生化需氧量成為廣泛使用的污水水質指標。生化需氧量是指在溫度、時間都一定的條件下,由於微生物的作用,水中能分解的有機物完全氧化分解時所消耗的溶解氧量,其單位為mg/l。污水中有機物的分解過程一般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碳化階段,即有機物中的碳被氧化為二氧化碳,有機物中的氮被氧化為氨的過程。碳化階段消耗的氧量稱為碳化需氧量。第二階段為硝化階段,即氮在硝化細菌的作用下被氧化為亞硝酸根和硝酸根的過程。硝化階段消耗的氧量稱為硝化需氧量。
微生物分解有機物的速率與溫度和時間有密切關系。為了使測定的BOD值具有可比性,我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編制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中規定,將污水在20℃溫度下培養5天,作為生化需氧量測定的標准條件。在此條件下測量所得結果即為5日生化需氧星、記作BOD5。如果測定的時間是20天,則結果稱為20日生化需氧量,記作BOD20。
BOD值作為主要的有機物濃度指標,基本上反映了能被微生物氧化分解的有機物的量,較為直接、確切地說明了問題。但也存在某些條件下測定誤差難以控制、反饋信息較慢等缺陷。
一般來說,對一定的污水而言,COD20>BOD20>BOD5,BOD、COD之間的差值大致反映了不能被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含量。
③總有機碳(TOC)
總有機碳是指污水中所有有機物的含碳量。在TOC測定儀中,當樣品在950℃條件下燃燒時,樣品中所有的有機碳和無機碳生成CO2,此即為總碳(TC)。當樣品在150℃條件下燃燒時,只有無機碳轉化為CO2,此即為總無機碳TIC。總碳與無機碳之差即為總有機碳TOC,即:
TOC=TC-TIC
因為1g有機碳被氧化時須耗用32/12g(即2.678)氧,又因為COD使近似地代表水樣中全部有機物被氧化時耗去的氧量,故COD值換算成TOC值的系數為2.57,即1gTOC=2.67COD。
④有機氮
有機氮是反映水中蛋白質、氨基酸、尿素等含氮有機物總量的一個水質指標。若使有機氮在有氧條件下進行生物氧化,可逐步分解為NH3、NH4+、NO2-、NO3-等形態,NH3和NH4+稱為氨氮,NO2-稱為亞硝酸氮,NO3-稱為硝酸氮。更多可關注易凈水網(www.ep360.cn)有機氮與氨氮、亞硝酸氮、硝酸氮的總和則稱為總氮(TN)。
⑤pH值
pH值是指水中氫離子濃度的大小,即pH值=-lg[H+]反應水的酸鹼性。
⑥有毒物質指標
指水中的有毒物質主要是包括氰化物、汞、砷化物、鎘、鉻、鉛、酚等,它們的含量均作為單獨的水質指標。
(3)生物指標
生物指標主要有細菌總數、大腸菌數及病原菌等。細菌總數是指1mg水中所含有的各種細菌的總數;大腸菌數是指每L水中所含的大腸菌個數。
『叄』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的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84-1992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GB/T 6920-1986水質 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 7466-1987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T 7467-1987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水質 銅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水質 銨的測定納氏試劑比色法
GB/T 7484-1987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5-1987水質 總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7-1987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測定
GB/T 7488-1987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稀釋與接種法的測定
GB/T 7490-1987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l-1987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蒸餾後溴化容量法
GB/T 7494-1987水質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 8703-1988 輻射防護規定
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T 11889-1989水質;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1893-1989水質 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9-01-26批准1999-08-01實施
GB/T 11899-1989水質 硫酸鹽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水質硒的測定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T 11903-1989水質色度的測定
GB/T 11906-1989水質錳的測定 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水質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水質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水質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3192-1991水質有機磷農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4-1991水質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5-1991水質水溫的測定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GB/T 13196-1991水質硫酸鹽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9-1991水質陰離子洗滌劑的測定 電位滴定法
GB/T 15505-1995水質硒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水質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CJ 26.3-1991城市污水易沉固體的測定 體積法
CJ 26.7-1991 城市污水 油的測定 重量法
CJ 26.10-1991 城市污水 硫化物的測定
CJ 26.25-1991 城市污水 氨氮的測定
CJ 3025-1993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
三、
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來自生活和生產的排出水。
3.2 城市下水道:指輸送污水的管道和溝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溝渠等。
3.3 排水戶: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單位或個人。
四、技術內容
4.1 一般規定
4.1.1 嚴禁排入腐蝕城市下水道設施的污水。
4.1.2 嚴禁向城市下水道傾倒垃圾,積雪,糞便,工業廢渣和排入易於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質。
4.1.3 嚴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4.1.4 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學研究,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除遵守本標准外,還必須按有關專業標准執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標准外;還必須按GB 8703執行。
4.1.6 水質超過本標準的污水,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預處理;不得用稀釋法降低其濃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質標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質,其最高允許濃度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序號 項目名稱 單位 最高允許濃度 序號 項目名稱 單位 最高允許濃度 1 pH值 mg/L 6.0~9.0 19 總鉛 mg/L 1 2 懸浮物 mg/L·15min 150(400) 20 總銅 mg/L 2 3 易沉固體 mg/L 10 21 總鋅 mg/L 5 4 油脂 mg/L 100 22 總鎳 mg/L 1 5 礦物油類 mg/L 20 23 總錳 mg/L 2.0(5.0) 6 苯系物 mg/L 2.5 24 總鐵 mg/L 10 7 氰化物 mg/L 0.5 25 總銻 mg/L 1 8 硫化物 mg/L 1 26 六價鉻 mg/L 0.5 9 揮發性酚 mg/L 1 27 總鉻 mg/L 1.5 10 溫度 ℃ 35 28 總硒 mg/L 2 11 生化需氧量(BOD5) mg/L 100(300) 29 總砷 mg/L 0.5 12 化學需氧量(CODcr) mg/L 150(500) 30 硫酸鹽 mg/L 600 13 溶解性固體 mg/L 2000 31 硝基苯類 mg/L 5 14 有機磷 mg/L 0.5 32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mg/L 10.0(20.0) 15 苯胺 mg/L 5 33 氨氮 mg/L 25.0(35.0) 16 氟化物 mg/L 20 34 磷酸鹽(以P計) mg/L 1.0(8.0) 17 總汞 mg/L 0.05 35 色度 倍 80 18 總鎘 mg/L 0.1 註:括弧內數值適用於有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下水道系統 五、水質監測
5.1 總汞,總鎘,六價鉻,總砷,總鉛,以車間或處理設備排水口抽檢濃度為准;其他控制項目,以排水戶排水口的抽檢濃度為准。
5.2 所有排水單位的排水口應設有檢測井,以便於采樣;並在井內設置污水水量計量裝置。
5.3 水質數據,以城市排水監測部門的檢驗數據為准。
5.4 水質檢驗方法見表2。
表2 檢驗方法 序號 項目名稱 檢驗方法 方法來源 1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T 69 2 懸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3 易沉固體 體積法 CJ 26.3 4 油脂 重量法紅外光度法 CJ 26.7 GB/T 16488 5 礦物油類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8 6 氰化物 氰化物的測定 GB/T 748 7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測定 GB/T 16489 CJ 26.10 8 揮發性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蒸餾後溴化容量法 GB/T 7491 9 溫度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GB/T 13195 10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T 7488 11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T 11914 12 溶解性固體 重量法 附錄A(標準的附錄) 13 有機磷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2 14 苯胺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15 氟化物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4 16 總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GB/T 7469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17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18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19 總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20 總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21 總鎳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22 總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3 總鐵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4 總銻 5-Br-PADAP光度法 附錄B(標準的附錄)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5 六價鉻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26 總鉻 總鉻的測定 GB/T 7466 27 總硒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T 11902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28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29 硫酸鹽 重量法 GB/T1189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6 30 氨氮 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78 納氏試劑比色法氨氮的測定 GB/T 7479 CJ 26.25 31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電位滴定法 GB 13199 32 硝基苯類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4 33 磷酸鹽(以P計)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34 色度 色度的測定 GB/T 11903 序號 項目名稱 檢驗方法 方法來源 1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T 69 2 懸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3 易沉固體 體積法 CJ 26.3 4 油脂 重量法紅外光度法 CJ 26.7 GB/T 16488 5 礦物油類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8 6 氰化物 氰化物的測定 GB/T 748 7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測定 GB/T 16489 CJ 26.10 8 揮發性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蒸餾後溴化容量法 GB/T 7491 9 溫度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GB/T 13195 10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T 7488 11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T 11914 12 溶解性固體 重量法 附錄A(標準的附錄) 13 有機磷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2 14 苯胺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15 氟化物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4 16 總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GB/T 7469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17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18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19 總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20 總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21 總鎳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22 總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3 總鐵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4 總銻 5-Br-PADAP光度法 附錄B(標準的附錄)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5 六價鉻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26 總鉻 總鉻的測定 GB/T 7466 27 總硒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T 11902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28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29 硫酸鹽 重量法 GB/T1189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6 30 氨氮 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78 納氏試劑比色法氨氮的測定 GB/T 7479 CJ 26.25 31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電位滴定法 GB 13199 32 硝基苯類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4 33 磷酸鹽(以P計)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34 色度 色度的測定 GB/T 11903 一、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本標准適用於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戶。
二、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84-1992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GB/T 6920-1986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66-1987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T 7467-1987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T 7484-1987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5-1987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7-1987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測定
GB/T 7488-1987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釋與接種法的測定
GB/T 7490-1987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l-1987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後溴化容量法
GB/T 7494-1987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 8703-1988 輻射防護規定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T 11889-1989水質 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1893-1989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9-01-26批准1999-08-01實施
GB/T 11899-1989水質 硫酸鹽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水質 硒的測定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T 11903-1989水質 色度的測定
GB/T 11906-1989水質 錳的測定 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3192-1991水質 有機磷農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4-1991水質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5-1991水質 水溫的測定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GB/T 13196-1991水質 硫酸鹽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9-1991水質 陰離子洗滌劑的測定 電位滴定法
GB/T 15505-1995水質 硒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CJ 26.3-1991 城市污水 易沉固體的測定 體積法
CJ 26.7-1991 城市污水 油的測定 重量法
CJ 26.10-1991 城市污水 硫化物的測定
CJ 26.25-1991 城市污水 氨氮的測定
CJ 3025-1993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
三、定義
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來自生活和生產的排出水。
3.2 城市下水道:指輸送污水的管道和溝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溝渠等。
3.3 排水戶: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單位或個人。
四、技術內容
4.1 一般規定
4.1.1 嚴禁排入腐蝕城市下水道設施的污水。
4.1.2 嚴禁向城市下水道傾倒垃圾、積雪、糞便、工業廢渣和排入易於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質。
4.1.3 嚴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4.1.4 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學研究、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除遵守本標准外,還必須按有關專業標准執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標准外,還必須按GB 8703執行。
4.1.6 水質超過本標準的污水,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預處理。不得用稀釋法降低其濃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質標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質,其最高允許濃度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序號 項目名稱 單位 最高允許濃度 序號 項目名稱 單位 最高允許濃度 1 pH值 mL/L 6.0~9.0 19 總鉛 mL/L 1 2 懸浮物 mL/L·15min 150(400) 20 總銅 mL/L 2 3 易沉固體 mL/L 10 21 總鋅 mL/L 5 4 油脂 mL/L 100 22 總鎳 mL/L 1 5 礦物油類 mL/L 20 23 總錳 mL/L 2.0(5.0) 6 苯系物 mL/L 2.5 24 總鐵 mL/L 10 7 氰化物 mL/L 0.5 25 總銻 mL/L 1 8 硫化物 mL/L 1 26 六價鉻 mL/L 0.5 9 揮發性酚 mL/L 1 27 總鉻 mL/L 1.5 10 溫度 ℃ 35 28 總硒 mL/L 2 11 生化需氧量(BOD5) mL/L 100(300) 29 總砷 mL/L 0.5 12 化學需氧量(CODcr) mL/L 150(500) 30 硫酸鹽 mL/L 600 13 溶解性固體 mL/L 2000 31 硝基苯類 mL/L 5 14 有機磷 mL/L 0.5 32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mL/L 10.0(20.0) 15 苯胺 mL/L 5 33 氨氮 mL/L 25.0(35.0) 16 氟化物 mL/L 20 34 磷酸鹽(以P計) mL/L 1.0(8.0) 17 總汞 mL/L 0.05 35 色度 倍 80 18 總鎘 mL/L 0.1 註:括弧內數值適用於有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下水道系統 五、水質監測
5.1 總汞、總鎘、六價鉻、總砷、總鉛,以車間或處理設備排水口抽檢濃度為准。其他控制項目,以排水戶排水口的抽檢濃度為准。
5.2 所有排水單位的排水口應設有檢測井,以便於采樣,並在井內設置污水水量計量裝置。
5.3 水質數據,以城市排水監測部門的檢驗數據為准。
5.4 水質檢驗方法見表2。 序號 項目名稱 檢驗方法 方法來源 1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T 69 2 懸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3 易沉固體 體積法 CJ 26.3 4 油脂 重量法紅外光度法 CJ 26.7 GB/T 16488 5 礦物油類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8 6 氰化物 氰化物的測定 GB/T 748 7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測定 GB/T 16489 CJ 26.10 8 揮發性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蒸餾後溴化容量法 GB/T 7491 9 溫度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GB/T 13195 10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T 7488 11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T 11914 12 溶解性固體 重量法 附錄A(標準的附錄) 13 有機磷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2 14 苯胺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15 氟化物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4 16 總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GB/T 7469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17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18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19 總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20 總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21 總鎳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22 總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3 總鐵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4 總銻 5-Br-PADAP光度法 附錄B(標準的附錄)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5 六價鉻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26 總鉻 總鉻的測定 GB/T 7466 27 總硒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T 11902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28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29 硫酸鹽 重量法 GB/T1189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6 30 氨氮 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78 納氏試劑比色法氨氮的測定 GB/T 7479 CJ 26.25 31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電位滴定法 GB 13199 32 硝基苯類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4 33 磷酸鹽(以P計)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34 色度 色度的測定 GB/T 11903 序號 項目名稱 檢驗方法 方法來源 1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T 69 2 懸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3 易沉固體 體積法 CJ 26.3 4 油脂 重量法紅外光度法 CJ 26.7 GB/T 16488 5 礦物油類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8 6 氰化物 氰化物的測定 GB/T 748 7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測定 GB/T 16489 CJ 26.10 8 揮發性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蒸餾後溴化容量法 GB/T 7491 9 溫度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GB/T 13195 10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T 7488 11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T 11914 12 溶解性固體 重量法 附錄A(標準的附錄) 13 有機磷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2 14 苯胺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15 氟化物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4 16 總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GB/T 7469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17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18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19 總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20 總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21 總鎳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22 總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3 總鐵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4 總銻 5-Br-PADAP光度法 附錄B(標準的附錄)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5 六價鉻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26 總鉻 總鉻的測定 GB/T 7466 27 總硒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T 11902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28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29 硫酸鹽 重量法 GB/T1189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6 30 氨氮 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78 納氏試劑比色法氨氮的測定 GB/T 7479 CJ 26.25 31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電位滴定法 GB 13199 32 硝基苯類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4 33 磷酸鹽(以P計)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34 色度 色度的測定 GB/T 11903
『肆』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82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伍』 城市污水設計規范
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給水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相關專項規劃。近期設計年限宜採用5年~10年,遠期設計年限宜採用10年~20年。
3.0.2 應結合城鎮水資源綜合保護與開發,處理好城鎮供水水源建設與開發利用污水資源的關系、污水處理排放與再生利用的關系,使城鎮污水經過處理達到一定水質標准後得到充分利用。
3.0.3 確定再生水利用途徑時,宜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相對不高、技術可行、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戶。
3.0.4 應根據再生水水源、用戶分布、水質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合理確定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設規模、水質標准、處理工藝和輸配水方式。
3.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設計應以水質達標、水量穩定、標識明確、供水安全為目標。
3.0.6 再生水用戶可根據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專項規劃並通過調查確定。
3.0.7 工程設計方案應通過綜合技術經濟比較,選擇技術先進可靠、經濟合理、因地制宜的方案。污水再生處理工藝設計宜通過試驗或借鑒已建工程的運行經驗進行。
3.0.8 應根據污水再生利用水源及用戶位置,合理選擇再生水廠廠址。
3.0.9 再生水廠選址在現有污水處理廠內時,應充分利用現有生產及附屬設施。再生水廠與污水處理廠合並建設時,附屬設施及附屬設備應統一規劃建設及配備。獨立建設的再生水廠應根據再生水的水質目標以及處理工藝,合理設置附屬設施及附屬設備。
3.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構築物的設計使用年限應大於50年,管道及專用設備的設計使用年限宜按材質和產品更新周期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構築物設計應滿足抗震、抗浮、防滲、防腐、防凍等要求。
3.0.11 再生水廠產生的污泥及濃縮廢液應進行處理處置。
3.0.12 再生水廠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設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衛生等設施。
3.0.13 應結合工程近期、遠期規劃,綜合確定輸配水管網的設計水量、水壓和水質保障措施。個別要求更高的用戶,可自行增建相應設施。
3.0.14 可能產生水錘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輸配水管線,應採取水錘防護措施。
3.0.15 配水幹管宜布置成環狀管網。枝狀管道末端應設置排水閥(井),並應考慮排水出路。
3.0.16 再生水供水配套設施及運營管理措施應根據再生水用水途徑要求確定。
3.0.17 再生水廠供電系統設計應滿足用戶對供水可
『陸』 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標准
法律分析:我國對污水處理廠只制訂了排放標准,
沒有規定進水的標准,只有一些個案才會規定
如某造紙廠排放污水須符合排入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標准。
只有污水處理設備在設計時對進水標准有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柒』 污水廠出水水質標准
污水處理廠中污水處理指標:化學需氧量(COD)≤50 mg/L 、生化需氧量(BOD)≤10 mg/L、懸浮物(SS)≤10 mg/L、總氮(以N計)≤15 mg/L、氨氮(以N計)≤5 mg/L、總磷(以P計)≤0.5 mg/L、pH:6-9。
污水處理站出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的相關規定;污水處理站出水用於農田灌溉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的有關規定。污水處理與利用的方法很多,選擇方案應考慮以下因素:
1、環境保護對污水的處理程度要求。
2、污水的水量和水質。
3、投資能力。污水處理技術,就是採用各種方法將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分離出來,或將污染物轉化成無害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
(7)污水水質標准規定擴展閱讀:
污水中的有害物質將不能隨意排放。即日起到10月27日,再次修訂的北京地方標准《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在市質監局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擬增加25項水污染物控制指標。新標准實施後,現有單位要在2014年7月前達標。
與現標准比,此次意見稿對標准使用范圍做了調整,規定北京轄區內除污水處理廠和醫療機構外,一切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及投產後的排放管理,都在此范圍內。
最大的變化,2005年標準是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級規定75種水污染物的最高排放限值。而這次意見稿則納入了更多的污染物限制,擬增加包括總釩、總鈷、二氯甲烷、異丙苯等在內的25項污染物控制指標。同時刪去易沉固體、有機磷農葯、元素磷3項污染物,最終總的污染物指標將達到97種。
另外,排污單位要設置獨立排污口,還要安裝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捌』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玖』 工業廢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准,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准。
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准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准》(DBJ08-904-1998)。該標准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
該標准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准。
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拾』 污水排放標準的一級標准、二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具體如下:
根據《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4.1標准分級
4.1.1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10)污水水質標准規定擴展閱讀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4.2 標准值
4.2.1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4.2.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