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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口的設置要求

發布時間:2022-03-20 12:58:11

1. 廢水排污口設置的規定

本項目污染物排放口主要包括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無廢水外排。項目須對廢氣收集處理措施及固體廢物暫存進行規范化建設,企業排污口設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廢氣排放

項目新設置的廢氣處理裝置應根據相關規定排氣筒(設置直徑不小於75mm的采樣口和采樣平台,同時設置設置明顯標志。

2、廢水排放

項目無廢水外排,廠區內設置的雨水排放口,滿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體廢物存儲場

項目須對固體廢物倉庫進行規范化建設,並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防滲、防漏設施。

4、標志牌設置

企業污染物排污口(源),應設置提示式標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設置警告式標志牌。

標志牌設置在排污口(采樣點)附近且醒目處,高度為標志牌上緣離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圍內有建築物的,設平面式標志牌,無建築物的設立式標志牌。

對污染源監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規范化監測的要求;

(2) 污染物監測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報的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標、排放口建檔

2. 環保局說一個企業只能設一個排放口,這個依據在哪兒

分為污水排放來口和雨水排放口。自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單位,每個地點原則上只允許設一個排污口。個別單位特殊原因,其污染口設置需要超過允許數量的,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雨水排放口沒有明確的數量限制,但接管時必須報經市政部門同意。但為了防止企業雨污混合排放,要求企業盡量減少雨水排放口數量,並做好雨污分流工作。

3. 污水處理站的排放口有相關設計標准碼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1.3 應設置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3.1.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裝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3.2 廢氣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整治。

3.2.2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3.2.3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的,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3.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並設置采樣點。

3.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

3.3.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維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堆放場地,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設置專用堆放場地,並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3.3.3 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也應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整治。

3.4 固定雜訊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3.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3.4.3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雜訊源的監測點。

第四章 排污口立標、建檔要求

4.1 排污口立標要求

4.1.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2 開展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規范化整治的單位,必須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定點製作和監制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3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4.1.4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4.2 排污口建檔要求

4.2.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污口標志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4.2.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編號形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雜訊ZS-×××××

廢氣FQ-××××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排污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自行規定。

4.2.3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污口性質及編號,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4.3 排污口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要求

4.3.1 規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關設施(如:計量裝置、標志牌等)屬環境保護設施,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排污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4.3.2 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污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4. 如何規范化設置排污口

1、大型排水單位、企業要求每家排水單位、企業在排水開口雨水、污水排水口設置辨識度高的標示牌(材質建議選用價廉、防損的環保型材料)。

2、住宅小區及環保設施維修、維護資金難落實的單位。考慮到住宅小區污水處理及排放會存在開發商、物業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扯皮等問題,住宅小區排水口應該設置輔助標識牌。

3、放口的位置一般分為岸邊集中排放口、江心集中排放口或分散排放口。根據其與水體的相對高程分為淹沒式或非淹沒式排放口。其中淹沒式江心分散排放口的環境效果最好。排放口的位置和形式應根據環境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

以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要求,協商確定統一尺寸,規范製作程序,以更加美觀並便於管理。

設置標識牌的好處是,可以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到環保工作中來,增強排水單位的危機意識和責任意識,緩解各區域環境執法人手不足的壓力,增加公眾對政府環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培養公眾參與環境意識和主人翁精神。

(4)污水排放口的設置要求擴展閱讀:

污水排放口是將污水或雨水,向水體排放的構築物。其任務是使排放的污水與水體中的水盡快得到最大程度的混合,使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得到盡快得稀釋擴散並進一步降解凈化。

排放頭的作用是從污水輸送管中將污水排入水體,常分為集中排放頭和分散排放頭兩種類型。污水輸送管和排放頭均需牢固固定於水體底部或鋪設於水底開辟的管溝中並採取沉排或堆石固定。江心排放口前常設簡單的沉澱池和加壓泵站,經處理並加壓後將污水送入污水輸送管然後經排放頭排入水體。

5. 排污口設置有何特點

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於」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於採集樣品、便於監測計算、便於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禁止設置排污口的情形:(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二)向排放總量已超過污染物限制排放總量的水域排污的;(三)可能破壞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排污口設置的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二)廢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及排放總量;(三)水資源保護措施;(四)特殊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託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6. 工業企業廢水總排放口的位置能設置在哪裡有沒有相應規范呀

一個企業只能有一個排放口(不包含雨水口),所以總排放口是所有生產、生活排水匯總到一起排出企業的地方。

7. 一家企業可以分別有幾個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出自哪個法律發規

8. 企業只能有一個污水排放口在哪個法律中規定的

《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中有規定的,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九條,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管網、排污口歸並整治。

(8)污水排放口的設置要求擴展閱讀

排污單位排污口(點、源)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及改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報表(一式四份加蓋公章);

2、標注各排污口點位的「項目總平面分布圖」(一式四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5、環評批復等環保審批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五條,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擴大和改變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履行排污口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六條,排污者應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管理檔案。

9. 如何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設置檢查口和清掃口

設置要求:

1、排水立管上應設檢查口,其間距不宜大於10m,當採用機械清通時不宜大於15m,但在建築物的底層和頂層必須設置。
2、立管上檢查口的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一般為1.0m,與牆面成15°夾角。檢查口中心應高出該層衛生器具上邊緣0.15m.
3、立管上如果裝有乙字管,則應在乙字管上裝設檢查口。
4、在排水橫管的直線管段上的一定距離處,應設清掃口,其最大間距符合規定。
5、當排水橫管連接衛生器具數量較多時,在橫管起端應設置清掃口。
①連接2個及2個以上大便器的排水橫管。
②連接3個及3個以上衛生器具的排水橫管。
6、在水流轉角小於135°的污水橫管上,應設清掃口。
7、管徑小於100㎜的排水管道上,設置清掃口的尺寸應與管道同徑;管徑等於或大於100㎜的排水管道上設置的清掃口,其尺寸應採用100㎜.
8、污水立管上的檢查口或排出管上的清掃口至室外排水檢查井中心的最大長度,按規定確定。
9、清掃口不能高出地面,必須與地面相平。污水橫管起端的清掃口與牆面的距離不得小於0.15m.
10、不散發有害氣體和大量蒸汽的工業廢水排水管道在下列情況下,可在室內設檢查井。
①在管道轉彎或連接支管處。
②在管道管徑及坡度改變處。
③在直線管段上每隔一定距離處(生產廢水不宜大於30m;生產污水不宜大於20m)

10.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定義,基本資料,設置單位概況及廢污水產排分析,擬納廢污水域概況,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設置影響分析,入河排污口設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風險評價,影響補償方案建議,水資源保護措施,論證結論等。

1、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新、改、擴建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審查工作。

2、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規定: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工作程序應包括資料收集、現場查勘、補充監測、設置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設置影響分析、事故風險評價以及提出水資源保護措施和結論建議等。

3、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引用標准: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532-2011)

《入河排污量統計技術規程》(SL662-2014)

《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GB/T 12452-2008)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322-2013)

《地表水資源質量評價技術規程》(SL.395-2007)

《地表水資源質量標准》(SL63-1994)

《水域納污能力計算規程》(GB/T 25173-2010)

《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2013)

《水資源評價導則》(SL/T238-1999)

《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計算規范》(SL278-2002)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T 50335-2002>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GB5749-2006)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200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

《漁業水質標准》(GB11607-1989)

《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准》(GB12941-1991)

其它污水排放標准

4、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范圍應在對影響范圍和敏感點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其影響范圍和程度確定。

可能受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的主要水域、相關區域和其影響范圍內的第三方取、用

水戶原則上應納入論證范圍。

3、論證工作的基礎單元為水功能區,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區和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

水功能區,是論證的重點區域;涉及魚類產卵場等生態敏感點的,論證范圍可不限於上述水功能區。

未劃分水功能區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響范圍內的水域都應為論證范圍。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應繪制入河排污口設置位置和論證范圍示意圖(採用AUTO-CAD軟體繪制),並圖示建設項目、水域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斷面和重要水功能區與水生態保護區域。

5、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水平年的確定盡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或區域水資源規劃等有關規劃水平年相協調。

現狀水平年應選取最近具有代表性的年份,並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料條件確定。規劃水平年應主要考慮建設項目的建設計劃,以項目建成排污年作為近期規劃水平年。對於需要擴建的項目,以規劃確定的建成年作為遠期規劃水平年。

6、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工作等級由各分類指標等級的最高級別確定,分類等級由地區水資源與水生態狀況、水資源利用狀況、水域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類型、廢污水排放量等分類指標的最高級別確定。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分類分級指標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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