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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案子

發布時間:2022-03-18 05:31:58

Ⅰ 黃浦江懷孕女屍案件回顧:發廊妹敲詐高管被害,孩子親爹另有人,結果怎樣

1987年1月21日這天早上,在上海柳營港新路橋(虹口創意園附近)一帶散步的人們,在岸邊沙灘上發現了一具女屍。

這個女屍20歲左右,已經有一定程度的腐化。她的臉又紫又腫,舌頭從嘴唇里吐出來。好像很恐怖。接到報警後,時任上海市閔行區老刑警隊長的胡荃迅速帶隊前往現場調查,他和法醫在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屍檢室對屍體進行了檢查。

至於巡邏警員那天晚上為什麼沒有在水中發現屍體,老胡推斷是因為昨晚是小潮,雖然漲幅不大,但這里的水位應該漲了一點,所以死者被推進水中後沉入河底,但巡邏警員看不到。後半夜屬於落潮,水位退去,河堤上的屍體露出來了。

他還由此推斷,肇事者將屍體傾倒在淺水區,這表明他不熟悉這里的水條件,對當地也不熟悉。不過這個河堤是工廠的,外人是不會隨便進的。

兇手沒有使用凶器(死者全身無外傷),徒手就能以一定的抵抗力掐死一名年輕女子,對方連呼救都沒有,很可能是一名從事體力勞動的中青年男性。經調查,死者並非工廠工人,出現在此河岸並非偶然。他應該和兇手有密切甚至信任的關系,然後他會在半夜和他一起出現在這里,直到他被殺。你可以查一下嫌疑人最近有沒有接待過女性的來訪,有沒有在工廠看到過類似形象的陌生女性。

Ⅱ 民事訴訟證明案例

大哥,貌似我也要寫這個論文,不會一起的吧?民訴這個星期交。。-_-!`
我寫好再來給你說吧!
關於證明對象就是PPT里的三個對象:有無簽訂確認書;原告是否支付了貨款;被告是否收到了貨款。首先對這三個證明對象的分析是否為無需證明的事實;然後這些事實到底成立與否,則要分析誰具有舉證責任,目前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有好幾種學說,我選擇的是課本上我國的責任分配一般規定來說,這里每個人的看法不同,但是結合法律要件分類說:原告的返還請求權,則既要證明付款又要證明收款;誰主張誰舉證來說,原告也要證明,而這里被告對於原告的反駁也有舉證責任,關於成交確認書,則是被告具有舉證責任,來進行反駁。再是舉證,我主要分析了被告在二審中提出的證據,因為原告並沒有異議,可以看作是默示自認,可以作為新證據使用。最後分析雙方的證據以及舉證責任是否完成,兵根據風險承擔來判定由誰來承擔風險。這就要你自己分析了,不論是舉證責任以及舉證責任的完成與風險承擔每個人的看法都不一樣。在論文中你要注意結合上面提到的法律名詞的具體定義,逐條分析,也可以先寫下定義,再分析,這樣別人就看懂了。最後發表下你自己的判定,法院的推斷不一定正確,你可以說說你的推斷,因為這個案件最後需要合力推斷來解決。反正我最後覺得被告是不用返還的!
好了,呵呵

Ⅲ 如果村民們聯名告一家化工廠超標排放污水,是一個刑事案件,那開庭時候原告是誰是檢察院還是這些村民

如果因村民來提起的民事訴訟而引源發檢察院的刑事訴訟,則民事訴訟將中止審理,等待刑事判決。刑事訴訟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Ⅳ 我們公司只有生活污水,通過化糞池處理後排出,但是現在COD和氨氮超標,如何解決及超標原因

最近在收水質監測的案子,很多客戶拿到檢測報告以後,發現氨氮超標...
答:春夏兩季化內糞池出水氨氮超標是很容正常的,這兩季化糞池處理污水,氨氮的去除率經常呈現負值。只用化糞池解決不了出水氨氮超標的問題的。清掏能起一定的作用,因為夏天的時候化糞池中的沉積物中包含的大量有機氮會在厭氧、兼氧微生物的影響下,通過還原脫氨、水解脫氨及脫水脫氨等過程轉化為氨氮釋放到污水中。

Ⅳ 一個工廠被抓四人老闆請一個律師可以為處理這個案子嗎

摘要 親~這道題由我來回答,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Ⅵ 生態環境部怎麼通報「紅水澆地」案件的

生態環境部通報「紅水澆地」案件:4名責任人被刑拘 ,將啟動問責程序。

生態環境部水環境管理司司長張波表示,針對農業農村存在的污染問題,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作戰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細化整治重點和政策措施。「今後要加強環境執法監管,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防止工業和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權益,增強農民群眾的獲得感。」

在李佐軍看來,推進農業農村環境問題整治首先要解決思想問題,各方都重視起來才能形成有效的環境治理體系,同時政府部門要有延伸至農村的具體機構及責任人,已明確的治污目標要落實到責任主體上。此外,還要建立農業農村環境整治責任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

來源:搜狐財經



Ⅶ 我國環境污染事件

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件導致松花江苯超標

Ⅷ 污染環境罪涉案單位基本情況應如何描述

危害環境犯罪是人類發展至今關注度最高的問題之一。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在實現經濟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也蒙受環境質量迅速惡化的後果。面對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壓力,我國政府以「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代替過去「先污染,後治理」的發展模式,這一策略的改變體現在司法上即是採用了極具進取性和威懾性的刑事手段,以加強打擊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行為。隨著刑法控制手段逐漸成為環境管治的重要措施,對破壞環境的犯罪案件的偵查也引起了學術界和實務界的重視。
危害環境犯罪在國內外有不同的稱謂,英國稱之為公害罪,但英國的公害罪除了危害環境犯罪之外,還包括打淫穢電話、賣淫等對人們思想有公害的犯罪。日本稱之為公害犯罪。我國有些學者將1997年刑法的第6章第6節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作為環境犯罪的稱謂:有些學者主張借鑒日本「公害犯罪」的概念。各國對環境犯罪的稱謂雖然有所不同,但究其內涵,並無太大差別,都能反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本質屬性。
雖然我國學者對環境犯罪的概念有較多的分歧,但是無論是什麼樣的概念或觀點,筆者認為都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危害環境犯罪的前提一般要違反特定的環境資源保護法規;二是危害環境犯罪的本質與他類犯罪的本質不同,是破壞人類環境和其他生態環境即自然環境:三是危害環境犯罪的成立,需看刑事法律的規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只有刑事法律有規定的,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從犯罪案件偵查的角度,本文將我國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規定的危害環境犯罪大致分為污染類、破壞自然資源類和與危害環境犯罪相關的犯罪三大類,即污染類環境犯罪,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廢物罪;破壞自然資源類的環境犯罪,包括非法浦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與危害環境犯罪相關的犯罪,包括走私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

一、危害環境犯罪的特點
危害環境犯罪是一類新型的犯罪,它不同於自然犯自古就有,而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生態平衡遭到嚴重破壞時刑法所進行干預的一種犯罪,因而其具有自身的特點:
(一)危害環境犯罪的行政從屬性
所謂危害環境犯罪的行政從屬性,是指本罪成立依賴於行政法規及行政命令。[1]危害環境犯罪通常以未獲行政機關許可的行為或違反行政法規的安全標准、安全要求為前提,凡是環境保護行政機關許可的行為或符合環境保護行政機關標準的行為,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所以,危害環境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全部或部分地決定於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行政從屬性是環境刑法上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每一種危害環境犯罪的確立都涉及到行政從屬性。一般來說,行政從屬性對危害環境犯罪的成立所起的作用,一是違反環保行政法規及行政機關禁令的行為即構成犯罪。由於這種單純違反環保行政法規而構成犯罪的情形,極有可能造成濫罰,因此,我國目前的環境刑事立法尚無此種規定,但西方國家如德國的刑法典里就有針對單純違反環保行政命令或法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的情形。二是行政法規或行政機關許可的行為只是構成危害環境罪的條件之一。
(二)危害環境犯罪的潛伏性
危害環境犯罪危害結果的產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方能表現出來,其行為往往表現為行為人向外排放廢水、廢塵、廢氣,或者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等等。這些行為實施以後,其對環境和人類造成的危害結果不會馬上表現出來,中間要經過一個潛伏期,有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往往要等幾十年,甚至更長,涉及到子孫後代的健康和利益,如日本四大案件中的熊本水俁事件,從20世紀50年代初發現食魚的貓「自殺」,到20世紀50年代中期又發生周圍居民神經中毒症狀,死亡幾十人,一直無法查清原因,直到熊本大學醫學院作了大量貓的解剖化驗,並檢測了工廠的排污口,才發現是甲基汞在作怪,其間經歷了十幾年的時間。[2]
(三)危害環境犯罪的復雜性
危害環境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不像其他犯罪那樣易於察覺,需要進行嚴格的價值判斷才能揭示其危害性,並且常常涉及高科技的背景,一般人包括普通的司法人員難以具有這種知識,判斷這一類型的犯罪難度通常巨大,需要花費相當的時間、人力和物力,例如,環境犯罪的超標准排放廢水、廢塵、廢氣,或者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等都需要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測定,制定出符合人類生存的標准,而在現實生活中是否超標排放,又需要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才能予以測定。同時,超標排放的污染物可能是由數個不同行為主體排放的,污染物排放後,它們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各種環境要素之間會發生諸如毒性與病理轉化、擴散、生物降解和積累等化學、物理、生物的反應和作用,要去分析和鑒別這些問題,其復雜性和困難程度可想而知。
(四)危害環境犯罪行為的間接性
傳統的犯罪行為,如殺人、放火、搶劫等,行為人的行為一般都直接針對受害人本身,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非常明顯。但環境犯罪卻不同,行為人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首先作用的是環境這個載體,然後再通過環境作用於受害人,在懲治方面,人們對於危害環境犯罪行為的非難和譴責遠沒有其他刑事犯罪那麼強烈,司法機關打擊危害環境犯罪的積極性也不像打擊其他犯罪行為高。

二、危害環境犯罪案件中的證據調查
(一)證據調查中的策略
1、積極主動。危害環境犯罪中證據的隱蔽性和不易收集性決定了主動發現、收集證據的重要性。主動性是突破證據隱蔽性的思想意識基礎。一般的環境資源犯罪沒有具體、明確的直接被害人,這樣,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在偵查機關和社會民眾中就沒有強烈要求查清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願望,這易使偵查人員缺乏壓力感和責任心,進而就缺乏偵查破案的主動性。同時,由於犯罪人事前一般有周密的策劃,行動也非常隱蔽,加之犯罪人在破壞環境的過程中即同時注意了盡量避免留下證據和銷毀證據,導致了許多危害環境犯罪出現了只有犯罪結果可查,但證據不足的局面。
偵查人員收集證據的主動性,來源於政策上、法律上以及自身合法權利的保障。除了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創造有利於偵查人員發揮主動性的規定外,就偵查人員自身而言,不能因為案件沒有直接的被害人就沒有那種因被害人而產生的壓力感和道德責任,而缺乏工作的責任心。實踐中,許多犯罪危害環境案件沒有進入到偵查的視野范圍內,就是因為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的主動性不夠。
2、加強間接證據、傳來證據的收集。相當一部分危害環境犯罪案件常常缺乏直接證據,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和重視對間接證據的收集。一方面通過收集間接證據進而獲取直接證據,特別是用證據來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僥幸、頑抗心理,獲取其口供。另一方面通過收集充分的、能形成一個證據體系的間接證據破獲案件。
在立案前的審查和偵查初期,沒有直接證據的案件是普遍存在的,但沒有間接證據的情況是沒有的。即使一些犯罪分子在犯罪全過程上竭盡全力去掩飾自己的罪行,但犯罪行為總是佔用了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犯罪人也總是生活在社會之中,同各個行業、有關人員來往,其言行總會為某些人所知曉,這就難免使犯罪人周圍的人和事發生變化,從而可能由此溢生出大量的間接證據。危害環境犯罪通常要涉及多個部門和多個區域,這就更增加了犯罪人掩飾犯罪的難度,從這個意義上講,犯罪案件不難發現、收集間接證據。
3、提高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措施的科技含量。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收集證據是現代犯罪案件偵查的重要環節。危害環境犯罪行為涉及的技術手段很多,其造成的危害結果通常也需要科技手段去認定,如污染物鑒定、污染物機理鑒定、中毒者的法醫鑒定、固體廢物鑒定等等。其犯罪後果很多時候是不能直接用感官去發現和認定的,而必須依賴現代科學技術才能對證據實現收集、固定和保全。
在實踐中,提取固定和保全證據的具體形式主要有:製作筆錄、製作書面鑒定結論,扣押、調取、攝影、造型、制圖、實驗、裝套、塑封、冷凍、葯藏等。歸納起來主要可以分為四類:一是文字記錄形式,二是實物收集固定形式,三是技術檢驗鑒定形式,四是審判判斷形式。這四類除第一大類外,都涉及到有關科學技術的大量應用。[3]
4、注意基礎資料和信息的收集與共享,基礎資料和信息,相當一部分本身嚴格來說不是證據,它是偵查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對群眾的舉報、已經掌握的犯罪信息如破獲案件的信息、陣地控制和秘密力量獲取的信息,以及自然人和單位的基本信息等收集、存貯、加工、系統化的結果,而基礎資料和信息的共享,是指通過現代通訊技術和計算機網路技術,偵查機關共同佔有這些基礎性資料並充分利用這些資源為環境資源管理和危害環境犯罪案件偵查服務的過程,實現環境犯罪信息工作網路化,偵查工作的信息化,最大限度地發揮環境犯罪信息的作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二)證據調查的范圍
依刑法理論,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以及犯罪客體。危害環境犯罪同樣由四要件構成,危害環境犯罪的證據調查需要發現、收集和保全的內容和范圍,就是能夠證明危害環境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但是相對於傳統犯罪的犯罪行為本身的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無價值行為」性質,環境危害行為往往是社會經濟活動所附隨的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有用性,如排放廢水,傾倒垃圾等。因此,危害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外延和內涵必然與傳統犯罪構成要件有所不同。
1、主體證據。環境犯罪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具有二元性。除了要有證明犯罪主體自身情況的證據,如有關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職業等的證據和單位名稱、住所、性質、企業類型、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的證據外,證明犯罪主體事實的證據,還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證明犯罪行為是犯罪主體實施的證據。也就是證明進入偵查視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實際犯罪人是同一的。
第二,證明犯罪主體具備承擔刑事責任條件的證據,環境犯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具體來說,對於自然人作為環境犯罪主體的,要求其是已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作為環境犯罪主體的單位來說,要求其是依法成立並有合法活動范圍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從廣義的環境犯罪來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刑法第407條)、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條)也屬於環境犯罪,而這三個罪名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具備特定身份或職務的人才能構成犯罪。
環境犯罪的犯罪主體證據調查要圍繞以上兩方面進行重點調查。
2、主觀方面證據。在危害環境犯罪中,絕大多數是因污染環境而構成的犯罪。環境污染形成機制非常復雜,它常常是透過廣大空間並經過長時間孕育而形成;企業及其管理人員對其危害後果一般缺乏明確、清醒的認識。因此,危害環境犯罪絕大多數是過失犯罪。當然也有故意犯罪,如破壞自然資源的環境犯罪,然而,這里的「故意」與嚴格意義上的故意犯罪還是有區別的,因為在這類犯罪中,犯罪人的直接目的並不在於破壞自然資源,而在於非法獲取自然資源背後的經濟利益,只是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對環境的破壞。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屬於人內心活動的深層次范疇,其表現形式的非物質性使得偵查過程中對犯罪人的主觀方面的認定困難較大。因此,對犯罪入主觀方面的認定,通常採用推定的方法。但這種推定必須以與待證明的犯罪主觀方面事實有必然聯系的基礎事實為前提,而這種基礎事實大多數情況下是犯罪人的某些行為及結果,也均需要由證據來加以認定。
3、客體證據。從刑法分則的安排體例來看,將危害環境犯罪列入「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說明其屬於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其同類客體具有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屬性,由此可推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環境保護管理秩序。然而有不少學者認為環境資源保護管理秩序不足以全部概括環境犯罪的客體特徵。危害環境犯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危及整體社會的環境利益,一方面直接危害生態系統的平衡,另一方面間接危害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因此,環境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應是人與自然之間生態關系受到破壞所反映的社會關系。
在實踐中,對犯罪客體的證明,通常是通過對與犯罪客體有密切聯系的犯罪對象以及犯罪結果的調查取證,進而推定犯罪客體事實存在的。危害環境犯罪的犯罪對象和犯罪結果一般是以量化形式表現的,如通過採伐國家一級、二級珍貴樹木的事實,推定為是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侵犯。通過對排放物對空氣的污染嚴重程度,可以推定其是否破壞了生態平衡等。
4、客觀方面證據。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犯罪客觀方面在犯罪構成中佔有中心地位,是整個犯罪構成體系的基本要件。危害環境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主體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通過各種活動實施了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的犯罪行為。危害環境犯罪行為從犯罪手段上可以分為污染行為和破壞行為。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指環境主體向環境輸入大量物質或能量,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調節機能,引起環境質量下降,造成嚴重後果或有嚴重危險的行為。這種行為多指企業的作為或不作為。破壞環境的行為,是指環境主體在開發、利用自然環境的過程中,非法攝取資源,改變或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4]從表現形式上看,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不作為負刑事責任應以承擔特定的作為義務為前提,作為的義務可以由個人品德、職務、業務以及由自己對他人承擔的義務。
(三)證據調查的具體內容
危害環境犯罪案件的證據調查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本文從物證和書證兩個方面對其發現、收集的重點進行列舉式闡述。當然,實踐中個案之間有時會有非常大的差異,偵查人員在發現和收集證據時要根據案情靈活掌握,以敏銳的洞察力發現有力證據。
首先,從物證方面看,偵查人員應根據案件的性質、犯罪行為和結果來進行勘查、檢驗。
污染環境類的犯罪,其勘查重點是污染物,而在各具體犯罪形式上來講,其勘查對象又有所不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件,勘查重點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件,勘查重點是固體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運輸工具、設施;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件,勘查重點是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和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等等。
破壞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類的犯罪,其勘查重點是犯罪活動所使用的工具、手段以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具體到各個罪名如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勘查重點是非法獵捕物和非法殺害物的數量,非法殺害所使用的獵槍、麻醉槍、葯物等獵捕、殺害工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勘查重點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的方式,如開工廠、建造住宅、建墳、築路、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物等;破壞性采礦案件,勘查重點是不合理的開采順序、不合理的選礦工藝等,破壞性開采方法開採的礦石數量等: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案件,勘查重點是非法採伐、毀壞的珍貴樹木的等級和數量,電鋸、板斧、砍刀、拖拉機、汽車等工具;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勘查重點是與犯罪有關的工具以及林木的數量。
另外,危害環境犯罪通常的表現形式為未獲得某些行政許可或違法了行政禁令,或者偽造行政許可而擅自進行危害環境的行為或工作,因此,實踐中查獲證據的重點一是其許可證書或證明文明是否真實,二是其許可的有效性和其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另外,由於犯罪主體在犯罪行為中可能會隱藏相關證件及數據的准確性,犯罪主體的日常活動流程所表現出來的工作和數據單據、憑證、合同等也需要偵查人員特別注意。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件,要注意收集廢物檢驗、處理單,環境污染防治規劃書,排污費收據,環境污染罰款收據,排放許可證,排污申報登記表,賬簿,票據,記賬憑證等。又如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件,要注意收集排污申報單,排放、臨時排放許可證,廢物入境檢疫證、運單,排污處理通知書,賬簿,記賬憑證等;非法佔用耕地案件,要注意收集佔用耕地審批表,佔用耕地申請書,土地使用證(未經批准非法佔用耕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審批手續),計劃用地報告,規劃用地文件,破壞土地資源收費收據(賣土、賣沙、賣石等),賬簿,發票,記賬憑證,支票等;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案件,要注意收集採伐許可證,採伐面積、樹種、株數、期限的證明文件,銷售合同,賬簿,記賬憑證,支票,匯票,發票,銀行帳,佔用林地計劃任務設計書,木材運輸證,林木更新驗收證明,林木更新措施文件及其他:盜伐、濫伐林木案件,要注意收集真假採伐許可證,真假採伐文件,真假木材運輸證明,真假林木更新驗收證明,真假林木更新措施文件,佔用林地計劃任務設計書,記賬憑證,賬簿,發票,支票,匯票等。[5]
(四)證據調查的具體措施
在證據調查過程中,主要使用到的取證措施主要有調查訪問、訊問、勘查、檢查、搜查、查詢、辨認和鑒定等,有關這些措施的實施程序與實施重點已經有許多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相關人員做過了相當多的闡述,而這對環境犯罪案件中的取證工作同樣適用,這里限於篇幅,僅做一個簡單總結。
調查訪問。調查訪問是指為查明案件基本情況、查清犯罪嫌疑事實、取得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而進行的取證措施,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中的污染物大多來自企業的工業生產和建設過程,因此就要對污染地區的居民以廣泛走訪和個別詢問等方式了解環境污染的程度和有犯罪嫌疑的企業、單位,了解其排放方式和排放地點,以及是否發生過危害人身安全的事件等,從而對污染事件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在此當中,有一些甚至還可以作為證據來用。
勘查現場。危害環境犯罪案件多有犯罪現場可查,犯罪行為或多或少會留下痕跡,這就為我們偵查提供了重要線索和證據。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件中除對大氣的污染外,對土地和水體的污染大多有現場可查,危險廢物也通常保留在現場。通過現場勘查可以大致確定污染物質及危險廢物、污染范圍、污染程度、污染發生以及持續的時間等:又如盜伐林木案件中根據樹樁可以確定盜伐數量,還要查明其實施犯罪活動所使用的手段、工具等。當然,有些現場還可以發現與犯罪人相關的其它痕跡物證。
檢查、查詢。危害環境犯罪案件中的書證大多是從檢查犯罪嫌疑人或單位的會計資料、合同以及其它文字性資料和查詢犯罪嫌疑人或單位的物品、資金流向中獲取的,因此,檢查、查詢等措施在危害環境犯罪這類書證較多的犯罪類型的偵查過程中有重要地位。
鑒定,危害環境犯罪案件中的鑒定主要分為對危險廢物及其含量、具體的污染程度及致害程度、對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破壞程度等方面的鑒定,對相關文書的製作時間、來源、真偽等的鑒定,以及對受環境污染而導致人身損害的人員進行的法醫學鑒定。由於偵查機關缺乏相關方面特別是環保方面的專業知識,因此對所提取的污染物質的鑒定應注意與環保部門配合或邀請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鑒定

Ⅸ reuse是什麼意思

reuse 即再使用。一般指的使從別的案子中直接過來使用的零件,不做任何修改

Ⅹ 急需,,求助!!!小孩在某個單位非法污水池溺水死亡,事發已經一年

能 就是起訴 就是告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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