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蘇州污水處理廠執行的排放標准
問題太籠統了,每個污水廠的執行標准都略有差別,尤其建設日期相差較遠的。基本上都是GB的一級B或者A,也有中水標準的。看看當地的城市建設標准吧。或者問污水廠的管理人員
B. 生活污水處理的排放標准
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平均排水量為:40m³/h
附表:污水進水水質和排放水質標版准 CODcr
(權mg/l) BOD5(mg/l) SS
(mg/l) 動植物油
(mg/l) NH3-N
(mg/l) pH 污水進水水質 350 180 200 不考慮 35 6-9 GB8978-88 100 30 100 15 6-9 註:附表數據是根據建設方提供的數據及給排水標准規范實施手冊得出,其中SS出水標准甲方要求為100 mg/l。
C. 生活污水排放標准及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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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城市生活污水每人每天的排放標準是多少
《給排來水設計手冊》自。做數萬噸的污水處理廠當然差不多還算是適用,但問題是現在這類規模的污水處理廠你能拿到多少?
如果你拿到的都是小規模的污水處理廠甚至不到一萬噸的,再去做水量計算肯定要打個很大的折扣的。小規模的污水處理廠普遍存在上游經濟不發達甚至是農村,存在水管滴冒跑漏的供水管網問題,存在污水管網收集率偏低的問題。
建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北京農村用水量少的則由50L,多的可達300-400L,南北差異很大經濟差異很大地域差異更大,做設計最好別太套規范手冊,很不靠譜。所以,我給出來的結論就是,設計手冊不符合當前時代發展需求,當前污水處理行業已經進入到小規模化階段,十二五期間我們就已經把縣級污水處理廠都昨晚了,現在都是鄉鎮級別的污水處理廠了,連村級都在做了,這個規模下所有的手冊和規范都很不貼切實際情況了,需要環保人自己考經驗去摸索去調查了。
E. 國家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2年以前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都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由於該標准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當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准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如: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准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准,為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並於2002年12月2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准發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實施。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表1《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A標准 B標准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註: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F. 生活污水一般怎麼樣處理才能達到國家排放標准
國家排放標准大體上分兩類,預處理標准和直排河流標准,預處理要求比較低,直專排要求較高屬。無論那種標准進污水處理廠後,前期的預處理都是一樣的,有粗細兩道格柵、沉沙隔油、調整、曝氣、沉澱等。預處理標準的這些就夠了,直排標準的還要增加後氣浮、絮凝沉澱,膜過濾,氯氣殺菌等三級深度處理程序才能達標
G. 生活污水處理達到市政排放標準的COD、BOD是多少指數
這個標準是為防止醫院排放帶有病原體的污水污染環境而制定的。GBJ48—83(試行)
第二章排放標准
第2.0.1條醫院污水經處理與消毒後,應達到下列標准:一、連續三次各取樣500毫升進行檢驗,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二、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於500個。
第2.0.2條當採用氯化法消毒時,接觸時間和接觸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應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3條污水處理構築物中的污泥,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污泥排放時應達到下列標准:一、蛔蟲卵死亡率大於95%;二、糞大腸菌值不小於10-2;三、每10克污泥(原檢樣中),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www.shblhb.net
第2.0.4條當污泥採用高溫堆肥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時,堆肥的溫度必須大於50℃,並應持續5天以上。
第2.0.5條無上、下水道設備或集中式污水處理構築物的醫院,對有傳染性的糞便,必須進行單獨消毒或其它無害化處理。
第2.0.6條醫院污水經處理和消毒後,其所含的污染物質與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要求。
在國標GB 8978 1996里的適用准則里有一段話,是說:除了某某某工業外,其餘都遵循本標准。看你要執行一級二級還是三級標准,醫院污水的BOD、COD標準是屬於其中一切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排污單位當中。
H. 生活污水的各項指標一般多少
常用污水指標一般有以下九種:
1、BOD5:污水平均濃度/(mg/L)200mg/L
生物化學需氧量表示在20℃下,5d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機物所消耗水中溶解氧量。第一階段為碳化(C-BOD),第二階段為消化(N-BOD)。
BOD的意義:a、生物能氧化分解的有機物量;b、反映污水和水體的污染程度;c、判定處理廠效果;d、用於處理廠設計;e、污水處理管理指標;f、排放標准指標;g、水體水質標准指標。
2、CODMn/CODCr:污水平均濃度/(mg/L)100mg/L500mg/L
化學需氧量表示氧化劑有KMnO4和K2Cr2O7。COD測定簡便快速,不受水質限制,可以測定含有生物有毒的工業廢水,是BOD的代替指標,也可以看作還原物的量。
CODCr可近似看作總有機物量,CODCr-BOD差值表示污水中難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機物,用BOD/CODCr比值表示污水的可生化性,當BOD/CODCr≥0.3時,認為污水的可生化性較好;當BOD/CODCr<0.3時,認為污水的可生化性較差,不宜採用生物處理法。
3、SS :污水平均濃度/(mg/L)200mg/L
懸浮物質簡寫,水中懸浮物測定用2mm的篩通過,並且用孔徑為1μm的玻璃纖維濾紙截留的物質為SS。交替物質在濾液(溶解性物質)和截留懸浮物中均含有,但大多數認為膠體物質和懸浮物質一樣被濾紙截留。
4、TS:污水平均濃度/(mg/L)700mg/L
蒸發殘留物簡寫,水樣經蒸發烘乾後的殘留量。溶解性物質量等於蒸發殘留物減去懸浮物質量。
5、灼燒鹼量(VTS)(VSS):污水平均濃度/(mg/L)450mg/L150mg/L
蒸發殘留物或懸浮物質在600℃±25℃經30min高溫揮發的物質,表示有機物量,蒸發殘留物灼燒減量的差稱為灼燒殘渣,表示無機物部分。
6、總氮有機氮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污水平均濃度/(mg/L)35mg/L15mg/L20mg/L0mg/L
氮在自然界以各種形態進行著循環轉換。有機氮如蛋白質水解為氨基酸,在微生物作用下分解為氨氮,氨氮在硝化細菌作用下轉化為亞硝酸鹽氮(NO2—)和硝酸鹽氮(NO3—);另外,NO2—和NO3—在厭氧條件下在脫氮菌作用下轉化為N2。
氮是細菌繁殖不可缺少的物質元素,當工業廢水中氮量不足時,採用生物處理時需要人為補充氮;相反,氮也是引發水體富營養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7、總磷有機磷無機磷:污水平均濃度/(mg/L)10mg/L3mg/L7mg/L
在糞便、洗滌劑、肥料中含有較多的磷,污水中存在磷酸鹽和聚磷酸鹽和聚磷酸等無機磷鹽和磷脂等有機磷酸化合物磷同氮一樣,也是污水生物處理所必需的元素,磷同時也是引發封閉性水體富營養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8、PH值:污水平均值6.5~7.5
生活污水PH值在7左右,強酸或強鹼性的工業廢水排入PH值變化;異常的PH值或PH值變化很大,會影響生物處理影響。另外,採用物理化學處理時,PH值是重要的操作條件
9.鹼度(CaCO3):污水平均濃度/(mg/L)100mg/L
鹼度表示污水中和酸的能力,通常是以CaCO3含量表示。污水中多為Ca(HCO3)2和Mg(HCO3)2鹼度,鹼度較高緩沖能力強,可滿足污水硝化反應鹼度的消耗。在污泥消化中有緩沖超負荷運行引起的酸化作用,有利消化過程穩定。
除了以上的指標外還有活性污泥的指標,例如:污泥沉降比、污泥體積指數、污泥負荷、容積負荷、有機負荷、泥齡等來判斷污泥的活性存活情況。
(8)蘇州生活污水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准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