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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口有污水排放怎樣排查

發布時間:2022-03-09 15:34:10

① 鄉鎮污水處理站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編寫

根據所排放污水的最終去向(地下水、地下河、地表水體如河流湖泊水庫等)論證排放口設置的可行性,必要時提出可行的措施建議。

② 大量污水直排左江!督察人員將副市長帶到居民家旁排污口,該如何治理污水

城市的物理污水治理需要與城市的管理系統,排水系統以及管道系統進行相通,良好的或者是優秀的管道排水系統,是治理城市污水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或者是前提。將污水可以進行承包給給污水處理工廠進行處理,通過污水處理工廠進行處理,一般分三個階段來治理污水,一般治理污水或者是處理污水分三個階段。

一、物理處理,第一階段

如果真的要達到飲用水的目的,需要進行第3個階段的進行進一步的加工處理,通過物理方法以及化學方法,加入化學葯劑,或者是化學凝結劑,進行不斷的反復的沉澱、殺毒、消菌以及分離回收物、水中的污染物以及有毒成分或者說有毒元素將其進行過濾或者說清除、從而達到過濾的目的,達到飲用健康水的目的,從而達到真正的飲用水的目的方可使用。

③ 排污口設置有何特點

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於」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於採集樣品、便於監測計算、便於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禁止設置排污口的情形:(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二)向排放總量已超過污染物限制排放總量的水域排污的;(三)可能破壞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排污口設置的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二)廢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及排放總量;(三)水資源保護措施;(四)特殊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託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④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託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許可權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審批;
(三)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第八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第九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第十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託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1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排污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於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將有關決定抄送負責該報告書(表)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並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四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就入河排污口設置對防洪和水資源保護的影響一並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就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一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發生嚴重乾旱或者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時,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由其對排污單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施行前已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管理單位進行入河排污口登記,由其匯總並逐級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現狀情況進行調查,並提出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
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入河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⑤ 非法設置入河排污口違反哪些法律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廢水進行稀釋後排放的;

(二)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非法傾倒的;

(三)在雨污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的;

(四)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未經批准設定的排污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實驗室廢液進行安全處置,排入污水管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景觀、娛樂用水區域行駛的以油為燃料的機動船(艇),未按規定配備防污設備或者防污設備存在重大缺陷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用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污泥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危險廢物,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⑥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基本要求(試行)

入河排污口是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資源保護工作的前沿陣地,依法對入河排污口進行監督管理,是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手段。通過對入河排污口設置進行論證,可使主管部門客觀、科學地決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入河排污口,有效地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職責,減少或避免水污染重大糾紛的發生;入河排污口論證制度與水功能區管理和取水許可制度的有機結合﹐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落實治水新思路,行使水質水量管理並重的重要實踐突破,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 ,維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

入河排污口論證的相關要求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在江河、湖泊等地新建﹑改建或擴建排污口的,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依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規定,在河流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入河排污口的單位,必須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書,並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設置入河排污口。

編制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是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重要條件之一,也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的重要依據。

入河排污口論證的技術要求

根據《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以及「關於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資源司[ 2005 ] 79號)」等要求,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應根據水功能區劃、水功能區納污能力和水利部門提出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論證。入河排污口論證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7個方面:

1) 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2)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3) 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4) 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5) 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6) 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7)論證結論。

入河排污口論證的必要性

入河排污口論證的必要性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1)有利於實現排污口有效監督管理。當前社會經濟發展速度相對較快,存在著新、改﹑擴建排污口的巨大需求,開展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工作是防止水污染的重要環節,也是將入河污染物控制總量及削減量指標落實到各個入河排污口的重要手段,有利於實現入河排污口的有效監督和管理。

2)有利於保護和改善水環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和《水功能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項目入河排污口設置方案,在滿足水功能區保護要求的前提下,論證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水功能區水質、水生態和第三者權益的影響,根據受納水體納污能力、排污總量控制、水生態保護等要求,對排污口設置的合理性進行論證分析,優化入河排污口設置方案,並提出水資源保護措施,有利於保障所在水域生活﹑生態和生產用水安全。

3)提供科學審批的依據。通過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合理性的論證,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設單位合理設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學依據。

⑦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定義,基本資料,設置單位概況及廢污水產排分析,擬納廢污水域概況,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設置影響分析,入河排污口設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風險評價,影響補償方案建議,水資源保護措施,論證結論等。

1、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新、改、擴建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審查工作。

2、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規定: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工作程序應包括資料收集、現場查勘、補充監測、設置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設置影響分析、事故風險評價以及提出水資源保護措施和結論建議等。

3、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引用標准: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532-2011)

《入河排污量統計技術規程》(SL662-2014)

《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GB/T 12452-2008)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322-2013)

《地表水資源質量評價技術規程》(SL.395-2007)

《地表水資源質量標准》(SL63-1994)

《水域納污能力計算規程》(GB/T 25173-2010)

《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2013)

《水資源評價導則》(SL/T238-1999)

《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計算規范》(SL278-2002)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T 50335-2002>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GB5749-2006)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200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

《漁業水質標准》(GB11607-1989)

《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准》(GB12941-1991)

其它污水排放標准

4、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范圍應在對影響范圍和敏感點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其影響范圍和程度確定。

可能受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的主要水域、相關區域和其影響范圍內的第三方取、用

水戶原則上應納入論證范圍。

3、論證工作的基礎單元為水功能區,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區和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

水功能區,是論證的重點區域;涉及魚類產卵場等生態敏感點的,論證范圍可不限於上述水功能區。

未劃分水功能區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響范圍內的水域都應為論證范圍。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應繪制入河排污口設置位置和論證范圍示意圖(採用AUTO-CAD軟體繪制),並圖示建設項目、水域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斷面和重要水功能區與水生態保護區域。

5、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水平年的確定盡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或區域水資源規劃等有關規劃水平年相協調。

現狀水平年應選取最近具有代表性的年份,並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料條件確定。規劃水平年應主要考慮建設項目的建設計劃,以項目建成排污年作為近期規劃水平年。對於需要擴建的項目,以規劃確定的建成年作為遠期規劃水平年。

6、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工作等級由各分類指標等級的最高級別確定,分類等級由地區水資源與水生態狀況、水資源利用狀況、水域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類型、廢污水排放量等分類指標的最高級別確定。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分類分級指標見下表。

⑧ 入河排污口標志排上的圖是怎麼辦

全市6485個入河排污口寶安佔三成

此次公示的名單顯示,共計6485個入河排污口(含混流口),大多分布在原特區外。其中寶安區覆蓋量最大,包含2493個,占總數的三成。其次是龍華新區,共有1189個,龍崗區涉及1071個,坪山新區769個,大鵬新區459個,光明新區379個。原特區內覆蓋排污口較少,集中在南山區89個,福田區22個,鹽田區13個,羅湖區1個。

年底前需完成排污口標志牌設置

入河排污口是污水入河的主要通道。據統計,全市共有330條河流,數量雖多,但多為雨源型河流,納污自凈能力差,稍有污水入河就極易黑臭。入河排污口是污水流入河道的最後一道關口,從入河排污口向上倒查,查清污水來源,分析來污原因,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進行治理,將有效改善河流水質,具有重要的水環境治理意義,入河排污口是治污的關鍵。

據市水務局方面介紹,根據該制度,各區(新區)須對轄區內所有入河排污口建檔「上戶」,實行「戶籍管理」,列入各區(新區)「河長制」考核,並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標志牌設置工作。標志牌上需註明河流名稱、責任單位、監督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在此基礎上,各區(新區)要結合各排污口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和實施計劃,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按時完成。

所有入河排污口將被「建檔上戶」

自10月1日起,市水務局即開始按季度對入河排污口總數變化情況、流域面積1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入河排污口上一季度整治情況向社會公布。流域面積小於10平方公里河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情況,由各區(新區)參照市水務局相關要求定期向社會公示。

這也就意味著,市水務局接下來將掌握各排污口的坐標位置、形狀、大小等基本信息,為下一步針對性的治理工作。

據悉,此次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范圍廣泛,深圳市水務局工作人員給記者展示了坪山河入河排污口的普查統計表,上面詳細記錄了每個排污口的編號、直徑、形狀、具體坐標位置等。

⑨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9)入河排口有污水排放怎樣排查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⑩ 工廠向河流排放污水導致河流污染有什麼辦法

工廠要建設污水處理廠,處理合格後才能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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