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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截流倍數

發布時間:2022-02-27 03:01:24

❶ 截流倍數與工程投資和衛生要求有何聯系

interception ratio 合流制排水系統在降雨時截留的雨水量與旱流污水量之比值。 合流制排水系統截流倍數(n0)的確定, 直接影響工程規模和工程環境效益。若n0 偏小, 在地表徑流高峰期混合污水將直接排入水體而造成污染; 若n0過大, 則截流干管和污水...

❷ 污水工程中灌頂是啥意思

提高污水排放標准。常見於污水處理廠工程,對設施進行重新設計,提高污水處理能力,使出水達到國家及地方標準的要求。

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主要是提高污水排放標准,對污水中的COD、氨氮、總氮、總磷等等的排放指標提高。要達到這些要求,就要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重新設計、盡量少改動,提高污水處理能力,使出水達到標準的要求。

(2)污水截流倍數擴展閱讀:


進水水質

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主要與下列因素有關:

城市性質及經濟水平 如處理規模部分中所述,由於城市所在地域及經濟發展程度不同,污水的水質亦不相同。例如沿海發達城市和南方城市用水量較大,污水濃度較低;北方城市特別是西部地區用水量較少,相對濃度較高;工業比重大的城市,由於工業廢水排入下水道的濃度較高,致使城市污水濃度較高等。

1、工業廢水水質

原則上工業廢水必須經過廠內處理後達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後才可納入城市管網,最終進入污水處理廠。但由於目前我國對點源污染的管理體制和手段尚未健全,工業廢水不經處理後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的現象屢有發生;因此在確定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進水水質時,必須充分考慮該因素的影響而留有餘地。

2、其它污染源

除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污染源外,常常還有農牧業污染和城市垃圾衛生填理場內滲濾液的納入等因素。因此在確定污水處理廠進廠水水質,應對上述水量及水質進行綜合平衡計算。

3、排水體制

當排水體制採用全部或部分截流合流制時,應注意由於截流倍數、截流水量而造成的污水濃度的變化給進水水確定帶的影響。

❸ 污雨管能否合用有關這方面的法規要求嗎

目前我國尚沒有在污雨管能否合用這方面的法規,2016年住建部印發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 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建城函[2016]198號。從水污染防治方面對雨、污水的有序排放進行規劃。目前深圳、北京等大中城市對新建雨污都禁止合流,從環保入手有了行政的干預。雨污分流是個發展趨勢,將污水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經處理後達標排放。污水不得接入雨水管道。
附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建城函[2016]19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務廳),直轄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目標和工作要求,我部牽頭制定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提出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工作任務。控源截污是整治城市黑臭水體的基礎工作,也是重中之重。為指導各地科學實施控源截污,我部組織編制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本技術指南,積極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9月5日
前言
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2016年8月前言國務院印發實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到2017年底,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的目標。城市水體黑臭成因復雜、影響因素多、整治工作時間緊、任務重,為確保各地如期完成國務院確定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目標,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制定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提出了「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的技術路線,將「控源截污」作為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的根本措施。
「黑臭在水裡,根源在岸上,關鍵在排口,核心在管網」。然而,當前不少城市由於各類排水口、排水管道與檢查井的建設和維護不當,導致大量地下水等外來水會通過排水口、管道和檢查井的各種結構性缺陷進入埋設在地下水位以下的排水管道中,加之雨污混接和污水直排,削弱了「控源截污」措施應有的作用,成為制約黑臭水體整治工作的瓶頸;同時,也造成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偏低,導致城市排水系統應有的排水和治污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埋設在地下水位以上的排水管道,因其缺陷還會導致污水外滲,這也是造成管道周邊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道路路面塌陷的原因之一。
因此,亟需通過排水口改造、排水管道建設和完善、排水管道及檢查井各類缺陷修復、雨污混接改造、排水設施管理強化等一整套措施,實現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削減雨天溢流,提升污水處理效益、減少污水外滲,降低系統運行水位、恢復截流倍數等多重目標。
為進一步指導各地科學實施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抓住核心和關鍵問題,明確近期工作重點,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編制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排水口調查與治理;3排水管道及檢查井檢測與評估;4排水管道及檢查井修復與治理;5截污調蓄與就地處理;6排水管道、檢查井及排水口維護管理等,共6章。
本指南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負責解釋。為便於使用者理解本指南,同步配套編制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釋義》。請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提出意見和建議。
本指南主編單位:
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
本指南參編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水務管理辦公室
同濟大學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福州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市排水管理處
上海譽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管麗環境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武漢聖禹排水系統有限公司
汩鴻(上海)環保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上海凡清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派普維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綠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排水集團裝備產業有限公司
主要編制人員:
唐建國 張傑 王家卓 高學瓏 孫躍平 朱軍 陸松柳 劉凡清 庄敏捷 李田 李習洪 衛東 徐慧緯 陳瑋 高偉 葉茂 周超 陳燦 宋小偉 楊後軍 魏鋒 李浩 吳思全 江建權 吳堅慧 郁片紅 王詩烽 周傳庭 陳嫣 謝勝 胡龍 李通 賈超 尹磊 朱瓏瓏 紀莎莎 潘賽 蔡晙雯 周佚芳 范錦 張嶄華 高瓊
主要審查專家:
張傑 張悅 楊向平 張辰 李藝 曹燕進 何伶俊 牛璋彬 許光明 張劍 趙冬泉 王增義 謝小青
目錄
1總則
2排水口調查與治理
3排水管道及檢查井檢測與評估
4排水管道及檢查井修復與治理
5截污調蓄與就地處理
6排水管道、檢查井及排水口維護管理主要術語引用標准名錄
附錄
A排水口前期調查記錄表
附錄B排水口現狀調查成果表
附錄C結構性缺陷修復指數計算
附錄D功能性缺陷維護指數計算
附錄E雨污混接程度計算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按照《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的要求,指導各地准確把握當前整治城市黑臭水體的核心和關鍵問題,科學有效實施「控源截污」等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相關措施,特編制本技術指南。
1.2適用范圍
本技術指南適用於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整治工作。主要指導和規范「控源截污」措施涉及的城市市政各類排水口、排水管道及檢查井治理等工作。
1.3基本原則
控源為本,截污優先。以控制污染物進入水體為根本出發點,加大污水收集力度,提高污水處理效率;強化混接污水截流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將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廠進行達標處理。
科學診斷,重在修復。在科學調查和診斷現有排水系統的基礎上,合理制定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方案,優先將工作重點放在排水口治理,消除污水直排,最大限度杜絕排水口「常流水」及倒灌。
建管並重,強化維護。在加大排水設施建設力度的同時,強化排水口、排水管道、檢查井的運行維護,嚴格控制排水管道、泵站的運行水位,提升運行效率;鼓勵通過招投標擇優選擇專業單位實施檢測、修復和維護,探索按效付費的模式。
綜合施治,協同推進。在做好控源截污的基礎上,積極推進排水管道進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促使排水系統質量提升,消除外來水入滲、污水外滲和雨污混接;加強與海綿城市建設結合,從源頭管控雨水徑流,有效減少溢流污染;因地制宜推進水系生態修復,有效提升水體自凈能力。
1.4治理目標
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削減雨天溢流。旱天,確保各類排水口無污水排放;雨天,有效降低排水口溢流。各地應結合當地雨型、雨量、受納水體情況和「海綿城市」建設,具體制定溢流控制標准,原則上治理後的溢流頻次應降低50%以上。
提升污水處理效益,減少污水外滲。排水管道敷設在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地區,城市污水處理廠旱天進水化學需氧量(CODCr)濃度不低於260mg/L,或在現有水質濃度基礎上每年提高20%;排水管道敷設在地下水水位以上的地區,污水處理廠年均進水CODCr不應低於350mg/L。有效降低污水外滲量,減輕對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影響。
降低系統運行水位,恢復截流倍數。污水管道運行水位不高於設計充滿度,最大充滿度不超過0.9。雨水、合流制提升泵站運行水位原則上不高於進水管管頂。無截流干管的合流制系統應增加截流干管,其截流倍數應滿足《室外排水設計規范》要求;有截流系統的合流制,恢復原設計的截流倍數。雨水管道不得作為合流管道或者污水管道使用。
1.5技術路線
黑臭水體整治中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的技術路線如圖1-1所示:

2排水口調查與治理
排水口是指向自然水體(江、河、湖、海等)排放或溢流污水、雨水、合流污水的排水設施。排水管道(包括渠、涵)系統不完善,或存在缺陷和維護管理問題時,就會在排水口產生污水直排或者溢流污染,這是引起水體黑臭的主要原因。同時,排水口設置不合理,還會造成水體水倒灌進入截流管或污水管道中,不但降低了污水處理廠進廠污水濃度,也增加了污水處理廠進水水量負荷。
排水口治理是「控源截污」一系列措施中的重要環節,應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別排水口存在的具體問題,因地制宜採取封堵、截流、防倒灌等綜合治理措施,對排水口實施改造。
排水口現場調查作業與治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城鎮排水排水管道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等有關規定。現場使用的檢測設備,其安全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的有關規定。從事排水口調查與治理的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調查與治理人員應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1排水口分類
2.1.1分流制排水口
1.分流制污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體制中,向水體直接排放污水的排水口,直接導致水體污染。
2.分流制雨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體制中,向水體直接排放雨水的排水口,因在降雨初期排放的雨水水質較差,會給水體帶來一定程度的污染。
3.分流制雨污混接雨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體制中,因雨水排水管道存在混接污水,故旱天會向水體排污,同時也存在初期雨水污染。
4.分流制雨污混接截流溢流排水口分流制排水體制中,針對雨污混接,在雨水排水口實施了截流措施的排水口,其存在溢流污染與水體水倒灌的問題。
2.1.2合流制排水口
1.合流制直排排水口
沒有截流干管的合流制排水口,其類似於分流制中雨污混接雨水直排排水口,但污水所佔比重更大。
2.合流制截流溢流排水口合流制排水體制中,在合流管渠末端設置截流措施的排水口,存在溢流污染與水體水倒灌的問題。
(以下省略)

❹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❺ 什麼是截留倍數

合流制排水系統在降雨時截留的雨水量與旱流污水量之比值。不從截流井瀉出的雨水量,通常按旱流流量的指定倍數計算,這個指定倍數稱為截流倍數

❻ 請教一個截流倍數和污水廠處理水量的問題

第四章 合流制管渠系統的設計
一、名詞解釋
1.旱流流量
旱流流量:生活污水的平均流量(Qs)和工業廢水最大班的平均流量(Qi)的總和稱為晴天的設計流量,也稱旱流流量。
2.截流倍數
截流倍數:不從溢流井泄出的雨水量,通常按旱流流量的指定倍數計算,該指定倍數稱為截流倍數n0
二、簡答題
1.比較分流制與合流制的優缺點。
2.小區排水系統宜採用分流制還是合流制?
3.簡述截流式管渠系統的布置特點。
1)灌渠的布置應使所有服務面積上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雨水都能合理的排入灌渠,並能以可能的最短距離坡向水體;
2)沿水體岸邊布置與水體平行的截留干管,在截留干管的適當位置上設置溢流井,使超過截留干管設計輸水能力的那部分混合污水能順利地通過溢流井就近排入水體;
3)必須合理地確定溢流井的數目和位置,以便盡可能減少對水體的污染、見笑截留干管的尺寸和縮短排放渠道的長度。
4)在合流制管渠系統的上游排水區域內,如果雨水可沿地面的街道邊溝排泄,則該區域可只設置污水管道。

❼ 你覺得怎樣建立起來的污水處理廠最好最優質還方便

一、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城市排水工程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城區管渠改造,污水的收集、輸送(包括泵站),污水處理和排放利用,以及污泥處置等問題。合理地確定設計的污水水量和污水水質,直接涉及工程的投資、運行費用和費用效益。設計的污水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污水管網普及率和實際可能收集到的近、遠期污水量,並分期建設污水處理廠。
實際上,按規劃計算的污水量與可能有污水量、實際可能收集到的污水量和根據需要與可能進行處理的污水量是不同的。對設計的污水水質,應該對現有實測的水質資料進行分析(包括工業廢水正在限期達標排放的水質水量變化和管渠內地下水的滲入量),對雨污合流和老城區排水系統需科學地確定污水管道的截流倍數。

二、工藝選擇
污水處理的每項工藝技術都有其優點、特點、適用條件和不足之處,需考慮當地的具體條件,同樣的工藝,在不同的進水和出水條件下,取用不同的設計參數,設備的選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具體工程的選擇要求包括:
① 技術合理;② 經濟節能;③ 易於管理;④ 重視環境

❽ 什麼是截流倍數

interception ratio 合流制排水系統在降雨時截留的雨水量與旱流污水量之比值。 合流制排水系統截流倍數(n0)的確定, 直接影響工程規模和工程環境效益。若n0 偏小, 在地表徑流高峰期混合污水將直接排入水體而造成污染; 若n0過大, 則截流干管和污水廠的規模就要加大, 基建投資和運行費用也將相應增加,來源《室外排水規范》。 與截流倍數相關的主要因素有:合流水量, 包括污水總變化系數及當地水文氣象條件的不同形成暴雨強度的區別; 合流水質, 包括污水水量和雨水水量的比值, 合流水的各項污染物指標; 受納水體衛生排放要求及受納水體的自凈能力等。

http://ke..com/view/6402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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