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處理措施
1、改進城市污水處理方法
首先,我們應該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術和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的最新情況,推動我國污水處理方法的發展,大力開發低耗高效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對我國現有污水處理方法進行分析,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技術,更高的提高污水處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創新並優化污水處理工藝,從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各種技術的綜合運用,使其達到現階段城市污水處理回收再利用的標准,提高水資源的重發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資金的投入,建立專門的研究和開發機構,提高技術水平,積極開發、研製和應用城市污水回用技術和新設備,提高污水處理和回用能力;引進和開發新技術,通過積極推廣各種膜分離技術、臭氧化技術以及安全消毒技術的應用,將污水中的廢物分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標准,完善處理系統,達到再生水的指標,提高水的重發利用率。最後就是排水合理分區和合理布局,分析當地的實際情況,考慮其規模和對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對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圍進行規劃,污水處理廠要適度集中,合理劃分,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對選址和方案進行合理規劃,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合理進行,盡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強化一級污水處理法,根據自身條件適時選擇二級處理法,降低城市污水處理設備的負荷和處理成本,將水處理由原來單一模式轉變成綜合利用處理模式,轉變我國水資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處理管理機制
改革污水處理單位的考核制度,對處理後的水質、水量同時監管,將處理後的水體指標納入考核范圍,有效改善污水處理工作的質量水平,提高處理後水質的標准。政府加強對污水處理的管理,明確分工,將責任落實到每個人,採用問責制度,並對出現問題的責任人進行懲治,保障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政府將傳統的城市排水體制分為分流制和合流制兩種,明確各個部門責任,各個部門互相監督。分流制適合於新建區、擴建區、新建開發區,並不受歷史因素影響;合流制適合具有歷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對城市污水處理進行多元化管理,引進投資模式,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的持續發展。借鑒城市污水處理較好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改進自身的技術,政府應該建立一系列的監管體系,全方位的展開工作,並且要通過政府、企業和公民「三位一體」,強化監督機制,提高員工的監管水平和監管素質,依法對污水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徹底性,促使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改善環境質量的效能。
3、提高民眾認識,樹立環保觀念
積極利用各種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資源危機意識以及綜合利用意識,倡導建立節水型社會,其次就是樹立污染者收費意識,同時應該做到「誰污染,誰治理」,同時可以用來加大對城市污水處理的資源投入,改進設備,加大技術投入。
4、污水處理的資源化 和產業化
城市污水處理之後也是一種水資源,成為城市的第二種水源,回用之後,可以很大的節約水資源的供應量,同時還能減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決了供水緊張又改善了環境,還可以就近處理利用,節省管道投資和運輸消耗,實現水源的可持續發展。分類供水,從而實現對水資源的回收利用,並且鼓勵中水回用,對廢水回用之後的污泥進行研究,將它變廢為寶,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資源程度。對於那些排放污水的企業要繳納相應的費用,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提供資金,加強污水處理的能力,採用市場化的方式來發展污水處理行業。
B. 與污水處理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哪些
1.當地國復資委,規劃局,環保制局,消防安全部門,市政管理局或者是城市管理執法局(公有企業的性質)
2.當地的建委(建設污水廠時要用),發改委,土地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供電局
大致就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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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出一個水管理建議如何管理污水
解決中國水稀缺:關於水資源管理若干問題的建議
多年以來,水資源不足、水污染以及洪水災害制約了中國很多地區的經濟發展,影響了公眾健康和福利。華北已經是水稀缺地區,而整個中國也很快會成為世界上水資源緊缺的國家之一。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的持續,以及快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使中國水資源承受的壓力進一步加大。用水需求與有限供給之間差距擴大,以及大面積的污染造成的水質惡化,有可能會在中國引發一場嚴重的缺水危機。
中國領導人已經意識到水資源問題的嚴峻性,正在致力把中國建設為一個節水型社會。 「十一五」規劃(2006-2010年)確定了水資源管理的一系列政策目標和重點,如採用更加統一協調的管理體制,從供給管理向需求管理轉變,將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初步建立水權交易制度等。
然而,到目前為止,日益嚴重的水資源稀缺問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很多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水資源管理和水污染控制計劃沒有能夠完全付諸實施,包括水污染治理投資在內的許多計劃指標未能落實。水污染和水資源稀缺造成的經濟成本很高。水污染對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威脅,並造成巨大的經濟和環境損失。據中國政府估算,2004年水污染造成的經濟和環境損失約佔GDP的1.7%甚至更高。
本報告的目標和范圍
本報告分析了中國水資源稀缺的狀況,評估了解決中國水資源稀缺問題的政策和體制要求,並就需要加強和改革的主要領域提出了建議。這是一份綜述性報告,介紹了在世界銀行「中國水戰略政策分析和建議項目」——《解決中國水稀缺問題:從研究到行動》框架下所開展的分析和案例研究得出的主要結論和政策建議。本報告關注的是對中國水資源管理而言具有戰略重要性、需要加強研究的幾個領域。這些領域是項目組成員和顧問在對目前面臨的緊迫問題的綜合考察評估基礎上認定的,包括:水治理、水權、水價、生態補償、水污染控制和突發事件預防等。
本報告所採用的研究路徑是:分析評估中國和國際的水資源管理實踐經驗,以確定被證明能有效促進採用水資源保護和減少水污染技術的政策和體制因素。研究方法是:通過文獻引證、定性和定量政策分析、家庭抽樣調查、實地訪問考察和案例研究,提出基於中國現實、有可行性的政策建議。
中國正在出現的水危機
中國的水資源稀缺且分布不均。中國的可再生水資源總量為約每年28410億立方米,位居世界第六。但是,其年人均水資源擁有量——2007年估計為2151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每年8549立方米),是世界上人均擁有量最低的國家之一。中國在總體上是一個水緊缺的國家,而水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布不均,使其面臨的問題更加嚴峻。
中國不同地區的水資源量存在很大差距。南方每年的降雨量平均超過2000毫米,而北方只有約200-400毫米,因此,中國南方的水資源遠比北方豐富。中國北方人均水資源擁有量只有每年757立方米,不到南方的四分之一,約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一分之一,低於通常界定為「水稀缺」的閾值水平1000立方米。
中國降雨的季節性變化進一步加劇了水資源的空間分布不均。受較強季風氣候影響,中國的降雨量變化很大,時常導致旱澇兩災,而且旱災和水災常常在不同地區同時發生。總的來說,從東南沿海地區到西北高地,降雨量逐步減少,但不同年份、不同季節之間降雨量的差異很大。例如,在海河和淮河流域,每四年中就有一年的水流量不足平均水平的70%,每二十年中就有一年,水流量會低於平均水平的50%。乾旱年份往往接踵而至,使水問題進一步加劇。
中國的水資源使用效率較低。中國的水資源生產力為3.60美元/立方米,低於中等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4.80美元/立方米)和高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35.80美元/立方米)。中國和世界在這方面存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產業結構以及水利用效率不同造成的。
中國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65%。由於灌溉系統廣泛存在的浪費現象,以及不同作物之間、同一流域的不同地區之間水資源分配欠佳,在所有產業中,農業的水資源生產力是最低的。農業用水中,大約只有45%真正被農民用於灌溉莊稼。中國工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24%,工業的循環用水比率平均為40%,而發達國家為75-85%。
造成中國水資源生產效率低下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於水資源配置系統的效率不高。最近對海河流域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在不同的產業、行業之間,以水的經濟價值(EVW)來衡量的水資源生產力差異巨大——水稻灌溉為1.0元/立方米,蔬菜生產為12.3元/立方米,製造業為21.3元/立方米,而服務業為33.7元/立方米。在極度缺水的地區存在如此巨大的差距,表明在水資源的配置中市場意識嚴重不足。
大面積的水污染加劇了中國的水稀缺。在過去三十年裡,盡管中國為控制污染作出了很大努力,但水污染依然日益加劇,從沿海向內陸地區、從地表水向地下水蔓延。2006年,中國污水排放總量上升到了537億噸。從2000年開始,生活污水排放超過工業污水排放,成為最大的污染源。直到2007年,水污染排放上升的勢頭才開始顯現下降的跡象,據報告,2007年的COD排放比2006年減少了3.14%。不過,水污染的形勢依然嚴峻。一個主要原因在於城市污水只有56%得到某種形式的處理,雖然工業污水的處理率達到92%。
水污染事件也構成嚴重威脅。頻繁發生的水污染事件加大了對本已相當脆弱的水環境的壓力,導致下游地區數百萬人口飲用水受污染,嚴重威脅公眾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
由於長期持續的污染,中國大多數水體的水質普遍惡化。2004年,在745個監控河段中,28%的水質屬於劣五類(即用於任何目的都不安全),32%屬於四類和五類(只可用於工業和農業灌溉);在監控的27個主要湖泊和水庫中,48%的水質屬於劣五類,23%屬於四類和五類,只有29%達到二類和三類標准(經處理後可供人類使用)。
嚴重的污染加劇了水資源稀缺。目前,每年有約250億立方米的水因受污染而不能使用,成為用水需求得不到滿足和地下水耗竭的部分原因。470億立方米未達到質量標準的水被供給居民家庭、工業和農業使用,導致相應的損害成本上升。另有240億立方米超出可補充量的地下水被開采,造成地下水耗竭。
水稀缺和水污染造成損失的巨大。最大的損失與飲用水源污染帶來的健康風險有關。中國有超過3億農村居民沒有安全的飲用水。根據2003年的數據,中國農村地區居民因發生腹瀉和癌症導致的疾病和過早死亡的經濟損失估計為662億元,約佔GDP的0.49%。
水稀缺也削弱了水體發揮其生態功能的能力。由於取水過量,華北地區一些主要河流連最低的環境和生態流量也不能保證。為補足地表水的供求赤字,華北地區越來越依賴於地下水的抽取,而且抽取量往往超過可持續的水平。這樣的過度開采已造成地下水源的迅速耗竭,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湖泊和濕地乾涸以及很多城市地面沉降。
根據世界銀行的一份研究報告《中國污染損失》估計,水危機導致的損失已經佔到中國GDP的約2.3%。這樣的估算所反映的只是一個局部,並沒有包括尚未作出估計的損失,如水體富營養化,湖泊、濕地和河流乾涸等的生態影響,以及大多數水體因污染造成的舒適性喪失,這些損失還沒有進行估算。因此,中國水危機造成的總損失無疑會更高。
解決水稀缺問題的行動計劃
如上所述,要解決潛在的水危機要求中國改革和加強其水資源管理體制。與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戰略相適應,改革的重點需要關註明確政府、社會和市場的角色和相互關系,提高水資源管理機構的效率和效能,盡可能採用基於市場的管理手段。
基於此,本研究選擇了以下幾個領域予以重點關註:
(1)改善水治理;
(2)加強水權管理,建立水市場;
(3)提高供水定價的效率和公平性;
(4)通過以市場為導向的生態補償手段保護流域生態系統;
(5)加強水污染控制;
(6)提高突發污染事件的應對能力,預防環境災難的發生。以下簡要介紹針這些問題的主要研究結論和政策建議。本報告的最後一章將這些建議列在表中,提出了解決中國水資源稀缺的行動計劃。
改善水治理 (GOVERNANCE)
為解決日益復雜的水資源管理問題,中國正在從過於依賴政府作為決策和管理主體的傳統體制轉向現代水治理,這種水治理有賴於四個方面,
即:
(1)健全的法律框架;
(2)有效的體制安排;
(3)透明的決策和信息公開;
(4)公眾的積極參與。
有效的水治理系統必須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基礎之上。中國近來在改善法律框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盡管如此,其水資源管理法律框架的有效性並不如意,包括全國范圍內廣泛的水污染在內的多種與水相關的問題日益嚴重便是證明。中國水資源管理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需要改進的領域包括:
相關機制和程序缺乏。現行法律法規通常關注的只是各種原則而缺乏保障法律執行所需要的各種機制和程序,例如監督、監測、報告、評估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懲處等。
法律制度不完善。現有法律框架的覆蓋面仍然有限。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國家建立和完善水環境生態保護的補償機制,但目前沒有就此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中國也沒有就水權及其交易出台專門的法律或法規。
法律條款不明晰甚至相互抵觸。有些法律規定不明確。例如,《水法》沒有明確界定地方政府和流域管理機構的許可權。這種法律條款的不明晰造成權力真空,削弱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目前的水資源管理體制過度分割,缺乏協調。中國水資源管理系統的一大特徵是職權過度分割,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均是如此。在橫向上,每一級政府都有多個機構涉及水管理,常常導致機構職能交叉重疊甚至相互沖突。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門間協調的行政成本增加,水資源管理有效性下降。
在縱向上,中國的水管理系統也處於分割狀態。目前的水管理系統不是基於流域建立的,而主要是以不同層級政府的行政管轄范圍為基礎。每個政府有其自己的關注重點和優先事項,這就使得跨行政轄區的流域管理比較困難,而中國的多數河流都是跨行政轄區的。
中國在七大流域都建立了流域管理機構,隸屬於水利部。但是,這些機構的權力有限,其成員中也沒有流域內有關地方政府的代表。因此,在流域管理中,它們很難協調相關省/市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水資源管理的透明度有限。透明意味著公眾能夠更好地獲得有關水資源、水政策、水管理機構和各利益相關者行為等方面的信息。中國政府已經意識到透明的重要性,而且已經在努力提高公共行政的公開化程度。但迄今為止,關於水質和水量、水用戶以及污染者的信息,公眾以及其他非主管政府機構都很難獲得。
對於什麼信息應該向公眾公開,現有的法律界定並不明確。結果,許多機構和企業以保守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為借口拒絕公開相關信息。重要的是,在現有的法律中,沒有充分強調公民的知情權。因此,盡管中國頒布了多個關於信息公開的法規,但由於政府和公眾的監督不力,這些法規的實施情況並不理想。
公眾參與度較低。公眾參與有助於使政策符合各地不同情況、使社會福利和資源效用最大化,並保護弱勢群體。目前,中國公眾參與水管理的主要形式有:
(1)征詢公眾意見;
(2)舉行公眾聽證會;
(3)專家對發展計劃和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4)利益相關者協商。但實際上,公眾參與度依然很低。其原因包括政府機構和公眾關於公眾參與水管理的潛能的認識不足、有關法律要求和監督不嚴、本應在水資源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的非政府組織在注冊登記、參與管理方面存在著法律障礙。
主要建議:
修訂和完善現有與水相關的法律法規。由於現有法律法規不夠明確甚至相互矛盾,全國人大應該對現有與水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審查並加以修訂。在此過程中,應特別注意法律法規的實施問題和水資源的綜合管理問題。
強化法律實施。強化法律實施是使法律框架有用和有效的首要任務,為此需要採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應該在與水有關的所有法律和法規中規定詳細的執行程序,以使法律或法規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實施性。
二是應該加強全國和地方人大以及行政機關的監督與檢查。
三是應該授權公眾協助監控和跟蹤違法排污者、監督負責執法的地方政府機構,應通過法律法規鼓勵建立公私合作夥伴關系。
設立國家級的水綜合管理機構。一個方案是設立國家水資源委員會,作為政府最高層對全國性涉水事務進行指導和協調的機構。該委員會是負責水政策制定的高層次機構,在很大程度上類似於新近設立的由總理領導的國家能源委員會。另一個可以考慮的方案是將目前分散在不同部門(即水利部、環保部、農業部、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等)的與水管理相關的主要職能加以整合,組建一個新的大部,以對水量和水質、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資源保護利用和水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管理。
將現有的流域管理機構轉變為部門間委員會。應將現有的七大流域管理委員會(管理局)轉變為真正的部門間、政府間「委員會」,其成員要有相關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代表,而不是作為水利部的下屬單位。從長遠來看,這些流域管理委員會應該獨立於水利部,直接對國務院負責。
將信息公開作為政府、企業和相關主體的強制性義務。應將公共信息公開的要求納入所有的重要發展戰略、政策、規定和運行程序中。此類信息必須讓公眾和有關群體易於通過多種渠道獲取。
為公眾參與建立強有力的法制基礎。應該在相關法律中強調公眾參與的權利,以實現授權於民。在諸如《水法》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應該增加相關條款,明確賦予公眾參與水資源管理的權利。應該明確規定公眾的三種權利
,即:(1)知情權;
(2)參與決策權;
(3)對與水相關的政府決策的質詢權。
加強水權管理,建立水市場
分配水權、建立水市場可提高中國用水的經濟效率,有助於解決其水短缺問題。自2000以來,中國一直在建立水權管理制度,並在一些試點地區取得了明顯的進展。中國已在國家層面初步建立起了水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體制框架。但還需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以加強水權管理,完善水市場。
水資源分配超過可持續水平。目前,中國總體上對環境用水需求的考慮不周、供給不足,因此,對於許多地表水體和地下水蓄水層而言,取水量遠遠超出可持續的水平。有些地方雖然留出了環境用水,但水量分配缺乏科學依據。這對水資源的長期質量和可持續性構成威脅。
水權依然不明,難以落實。確定明晰的、可落實的水權是建立水市場的第一步。目前,誰擁有水權、水權所有人有哪些權利等並不總是很明確。保護水權的規則很少,對於水權一旦受到侵害應如何處理,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水權和水分配需要以蒸發蒸騰量(ET)為依據。中國以前的水管理只以取水量為依據,這種管理取得的成效有限,因為節約下來的水被用於灌溉更多的土地,這意味著,更多的水被消耗掉,而迴流到地表和地下水系的水量減少。最近在遙控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方面取得的進步是我們可以根據因蒸發蒸騰而實際消耗的水量來管理水資源。因蒸發蒸騰而消耗的部分是真正的耗用量,下游用戶不可能再用。相反,迴流到地表或地下水系的那部分水,下游的其他用戶仍可使用。因此,蒸發蒸騰技術使得中國可以採用更加科學的方法分配和管理水權。
需要加強水權管理和交易。要建立有效發揮作用的水權管理系統,中國還要走很長的路。首先,水權和水權交易對於中國水資源管理而言還是相對較新的概念,要求對中國傳統上以「命令和控制」型規制為基礎的體制和政策進行改革。其次,實行水權交易要求改善決策的監控和信息系統、強化法律法規的實施。再次,中國有其獨特的自然物質、經濟和社會背景,在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實行可交易的水權制度尚沒有先例。這是一大挑戰,但是,已有的國際經驗和中國開展的試點項目表明,在中國實行可交易的水權制度大有前景。
主要建議:
• 繼續擴大實行生態補償機制。鑒於保護流域上游生態系統的緊迫性,中國應繼續擴大實行其生態補償機制計劃,特別是在生態服務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相距遙遠,雙方之間的聯系難以明確界定的情況下,或者這種做法對於減輕貧困具有明顯的效果時,尤其應採用目前實行的這種生態補償機制。
• 提倡開展生態有償服務的試點。為提高生態補償的效率和有效性、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中國應積極開展試點,採用像生態有償服務之類更具市場導向的生態補償方式。中國對這種方式有很強的要求,應進行試點並予以提倡。試點可從一些小流域開始。
控制水污染
中國政府已認識到水污染的嚴重性,並將之列為中國面臨的污染問題的首位。自1990年代中期以來,削減化學需氧量(COD)排放一直被作為全國兩大總量控制目標之一(另一個是SO2排放量)。盡管如此,COD排放總量自1990年代初以來一直在上升,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未經處理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在增加。雖然十多年來一直在努力控制,但是直到2007年,COD排放總量上升的勢頭才似乎終於被扭轉。
水污染控制的投資不足,仍有大量污水未經處理。投資不足導致污染控制的目標(如到2005年末將COD排放減少10%)未能實現,也導致環境惡化。由於投資不足,污水處理能力,包括污水管網,未能適當擴大,特別是在小城鎮。其結果,在所排放的537億噸生活污水中,只有不到56%得到某種形式的處理,其他均未經任何處理便直接排入水環境中,抵消了工業污染排放的明顯下降。
許多水污染防治計劃目標沒有實現。中國在國家、地方和流域層次都制訂了水污染防治計劃。但到目前為止,許多計劃都未能實現其水質和污染控制目標。例如,淮河流域是中國制定和實施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第一個流域。對前兩個五年計劃(1996—2005年)實施情況的評估發現,其水質和排放總量控制的目標都未能實現。如「九五」計劃制定的水質目標是到2000年全部幹流達到三類水標准。然而,到2005年,該流域內80%的國控斷面的水質仍是四類或四類以上。
嚴重的水污染可歸因為多種體制和政策缺陷。污染控制的有效性受制於多種問題,主要有:(1)法律執行不力、得不到遵守;
(2)水污染防治計劃得不到落實;
(3)缺乏對污水處理的激勵;
(4)由於排污許可證的發放、監控和實施不力,導致污水排放控制制度不能發揮有效的作用;
(5)受地方和部門利益的影響,缺乏綜合的流域管理,地方政府對污染控制的努力不夠;
(6)鄉鎮和非點源污染排放增加且不受控制;
(7)污水處理投資不足而且空間分布失衡。
許多政策問題需要更加詳細的分析。其中一些問題包括:小心界定水污染防治法的目標;提供更可靠、更完備的污染源信息;強調水污染與不安全飲用水源之間的聯系;整合污染控制措施,特別是要採用許可證制度;強化水污染管理方面的現有立法和執法系統的威懾作用;加強日常污染預防,而不是發生事故後的污染治理;處理好污染者付費原則與國家和區域政府責任的關系,特別是在那些政府因其過去的行為負有某種責任的地區,尤其需要處理好這種關系。
主要建議:對於中國而言,控制和解決嚴重的水污染問題的關鍵,是要強化法律的實施,以促使工業企業和其他污染者更好地遵守法律。政府應採用所有可用的手段,包括法制、體制和政策手段,並通過這些手段動員公眾、激勵私營部門,以保證所有污染控制的要求得到完全服從。關於控制水污染的具體建議如下:
• 改進污染控制規劃。應改進流域水污染控制規劃,確定更加現實可行、切實具體的規劃目標。污染控制不應被視為最終目標,而應被視為獲得清潔、健康水環境的途徑。這要求制定一種長期、綜合而目標宏大的水質保護戰略。規劃中應包括融資、實施、監控、評估等機制。
• 統一和加強污染監測系統。為實行有效的污染控制所需要的各種措施,必須提高污染監控能力。目前的水監測系統涉及環保部、水利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多個部門,這種分割的系統必須改革。就短期而言,應加強各監測系統之間的協調,採用統一的監測標准,根據相同的程序、通過同一渠道發布水質信息。就中期而言,可將這些不同的監測系統加以整合,並由一個獨立於各部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管理。
• 強化污水排放許可證制度。為提高其有效性,應為污水排放許可證制度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國務院應為此出台專門的行政法規。許可證的發放必須在技術上合理,必須以環境質量為依據,要確定日最大排放水平,以便實現環境目標。該制度應首先針對主要污染物,目的是要控制污染排放總量,使之不超過環境可允許的污染承載力。
• 更多採用基於市場的手段。在污染控制中,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克服減少污染中的市場失靈。應採用嚴格的經濟刺激措施(如排污收費和罰款),為促使污染者服從排放標准和其他環境要求提供強有力的刺激。現行法律中規定的罰款最高額上限應提高。另外,應在流域范圍內逐步採用水排放許可證交易制度,以提高污水處理經濟效率。
• 建立保護公共物品的訴訟制度。應採用訴訟制度在更大程度上保護公眾利益。有時候,污染會對公共物品(如生態系統)造成損害,其對個體造成的損害難以認定,法律應鼓勵或要求地方政府在這種情況下代表公眾對污染者提起訴訟,要求對公共物品所造成的損害進行全額賠償。在事態嚴重時,環保部可作為原告提出訴訟。
• 控制農村污染。應重視解決小城鎮和農村地區日益加重的水污染問題。地方環保局應對小城鎮和農村地區的工業和市政污染源實施管理,國家環保總局應加以監督。對於排放的污水,應通過採用成本回收的政策、選擇高效的技術促進小城鎮開展污水處理,並將處理後的水再用於灌溉。
• 增加對市場缺位領域的財政支持。對於有一些領域,基於市場的方法並不能有效發揮作用,因此,中央政府需要設立專門的預算賬戶用以支持水污染防治。這些領域包括:
(1)跨省區的污染控制和管理;
(2)重要生態區和水源保護;
(3)影響到國際水體的污染事故處理;
(4)其他具有全國性影響而地方政府不能有效解決的問題。
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能力,預防污染災難事件
盡管中國政府近來成功地應對了一些突發環境事件,但是,嚴重污染事件頻發並造成一定的損失,說明中國需要繼續改革和完善其現有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和應對體制。目前的突發事件管理實踐表明,地方政府主要關注的是事件發生後如何減輕其影響。但是,通過嚴格實施適當的政策法規來預防污染往往是更加經濟有效的方法,因而應該加以強調。對中國突發污染事件預防與應對體系的現狀分析表明,該體系存在的問題源於多種因素,包括法律和體制安排不當、激勵機制缺乏、化學品管理薄弱以及事件現場協調不力、監測和信息報告制度不完善等。
根據國際經驗,有效地預防和應對突發污染事件的系統包括的基本要素有:
(1)從注重減輕事件影響向注重風險評估、管理和規劃轉變;
(2)改善第一響應人的准備狀況;
(3)嚴格執行污染者付費原則,讓污染者對潛在災難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責任;
(4)建立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以跟蹤有毒化學品的流向,並在事故發生時為快速、有效的應對提供必要的信息;
(5)建立有效的公共信息系統,以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及時提供信息。
主要建議:
• 從注重減輕事件影響轉向注重事件預防和應急規劃。環保部門和生產安全管理部門應有適當的能力和權力,採用全面的風險管理方法,既關注對化學品污染事件的預防,也關注減輕事件的影響,對有關環境和安全風險評估是否充分進行審批。所有高風險的工廠,不論其建廠時間,都必須進行風險評估,並要求制定應急預案。
• 改善應急准備。事件的第一響應人應接受過處理化學品事件的良好培訓,並有控制污染排放的權力和設備。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及其區域辦公室應成立一個獨立於執法部門的單位,從安全和環境角度,就特定化學品排放的性質和適當應對措施,為應急處理提供24小時的技術支持。
• 通過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建立環境災難事故基金。應建立一個資金充裕的環境災難事故基金,用以支持信息管理、培訓以及清除污染等工作。可以通過提高對有毒化學品污染的收費標准、對有毒化學品徵收環境稅來籌集資金。此外,還可考慮提高對污染事故的罰款,使之包含清除污染和賠償損失的費用。
結束語
在管理其稀缺的水資源以在未來維持經濟繼續增長方面,中國無疑正面臨著一場重大挑戰。對於中國領導人而言,這是一項艱巨的任務。但是,中國和其他國家以往的經驗為未來之路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啟示。當然,中國在很多方面具有獨特性,必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技術方法和政策進行調整改造以適應中國的國情。但我們有理由保持樂觀。中國人民在成功的經濟改革中表現出了巨大的創新能力,他們能夠也應該再次採取勇敢的行動來改革與水資源管理有關的體制和政策框架,從而在水資源管理方面走在世界的前面。
D. 政府可否投資建設污水處理廠 法律
可以,但現在一般通過BOT形式交給企業來做,那樣不僅緩解資金壓力,同時將技術、管理風險轉移給了企業。
E. 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總則 折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折疊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折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折疊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折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折疊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F. 《環境保護法》中關於污水管理的條規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有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G. 污水是怎麼處理的
無論採取如何嚴格的措施,無論採用多麼先進的技術,污水的排放是不可避免的,並且水污染在很多地方已經是既成的事實,因此,研究污水的處理技術和方法就非常必要。目前,根據所採取的自然科學的原理和方法,污水處理一般分為物理法、化學法、物理化學法和生物法。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除去污水的漂浮物、懸浮物和油污等,在處理過程中不改變污染物的化學性質,同時從廢水中回收有用物質的一種簡單水處理法。常用於水處理的物理方法有重力分離、過濾、蒸發結晶和物理調節等方法。重力分離法指利用污水中泥沙、懸浮固體和油類等在重力作用下與水分離的特性,經過自然沉降,將污水中比重較大的懸浮物除去。離心分離法指在機械高速旋轉的離心作用下,把不同質量的懸浮物或乳化油通過不同出口分別引流出來,進行回收。過濾法是用石英沙、篩網、尼龍布、隔柵等做過濾介質,對懸浮物進行截留。蒸發結晶法是加熱使污水中的水氣化,固體物得到濃縮結晶。磁力分離法是利用磁場力的作用,快速除去廢水中難於分離的細小懸浮物和膠體,如油、重金屬離子、藻類、細菌、病毒等污染物質。
化學法就是使有毒、有害廢水轉為無毒無害水或低毒水的一種方法,主要有酸鹼中和法、混凝、化學沉澱、氧化還原等。酸鹼中和法是指採用加鹼性物質處理酸性廢水,加酸性物質處理鹼性廢水,讓兩者中和後,加以過濾可將廢水基本凈化。凝聚法指將污水中加入明礬,充分攪拌,使帶電荷的膠體離子沉澱下來。化學沉澱法是在廢水中加入化學沉澱劑,使之與廢水中的重金屬污染物發生反應,以生成難溶的固體物而沉澱。氧化還原法是加入化學氧化劑或還原劑,有選擇地改變廢水中有毒物質的性質,使之變成無毒或微毒的物質;電化學法是利用電解槽的化學反應,處理廢水中污染物質的一種技術,包括電解氧化還原、電解凝聚等不同的過程。
物理化學法是利用物理化學作用去除廢水中的污染物質,主要有吸附法、離子交換法、膜分離法、萃取法等。吸附法是指向廢水中投入活性炭等吸附劑,利用其物理吸附、化學吸附、氧化、催化氧化和還原等性能去除廢水中多種污染物的方法。離子交換法是藉助於離子交換劑中的交換離子同廢水中的離子進行交換而去除廢水中有害離子的方法。膜分離法是利用特殊膜(離子交換膜、半透膜)的選擇透過性,對污水中的溶質或微粒進行分離或濃縮的方法的統稱。萃取法是利用溶質在互不相溶的溶劑里溶解度的不同,用一種溶劑把溶質從另一溶劑所組成的溶液里提取出來的操作方法。
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機污染物以凈化污水。未經處理即被排放的廢水,流經一段距離後會逐漸變清,臭氣消失,這種現象是水體的自然凈化。水中的微生物起著清潔污水的作用,它們以水體中的有機污染物作為自己的營養食料,通過吸附、吸收、氧化、分解等過程,把有機物變成簡單的無機物,既滿足了微生物本身繁殖和生命活動的需要,又凈化了污水。菌類、藻類和原生動物等微生物,具有很強的吸附、氧化、分解有機污染物的能力。它們對廢物的處理過程中,對氧的要求不同,據此可將生物法分為好氣處理和厭氣處理兩類。好氣處理是需氧處理,厭氣處理則在無氧條件下進行。生物法是廢水中應用最久最廣且相當有效的一種方法,特別適用於處理有機污水。
鏈接:跨越水的鴻溝
2009年3月,第五屆世界水論壇在土耳其的伊斯坦布爾舉行,來自全球156個國家和地區的2.8萬名代表,包括90多位部長、63名市長和148位議員出席了論壇。第五屆世界水論壇的主題是「跨越水的鴻溝」,下面即是具體的子主題和具體議題。
子主題一:全球變化與風險管理
議題1:應對氣候變化
人們對全球變暖諸多原因和後果的理解迅速深化。水利界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氣候變化將如何影響水循環?應對氣候變化、減少人類和環境風險的關鍵戰略是什麼?鑒於存在很多不同的自然和經濟條件,存在與影響和所需行動有關的內在不確定性,在此情況下,通過議題分會,就相應對策、技術方案、政治決議以及最優先重點進行實質性討論。
議題2:與水有關的遷移、土地利用和人居環境變化
對水、土地和居住環境不斷增加的壓力,導致人口流動,反過來又對新居住環境帶來影響。通過改善水管理、土地和環境,就能減少遷移需求及其對居住的影響嗎?應對當前和未來人口增長的適當供水發展和管理的戰略是什麼?
議題3:對災害進行管理
當前,城市化進程日益加快,氣候不斷變化,由此帶來的更加頻繁和極端的災害,給數億人的生命安全和經濟安全帶來了新威脅。首要任務是做好防災准備工作,在不同級別政府機構間開展合作,建設與維護重要水利基礎設施,以減少災害發生時給生命、工作、財產和商業持續性帶來的損失。在此情況下,對這一問題的緊迫性,對不同級別備災工作的成本效率,對最脆弱、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國家所需官方發展援助的支持等方面,存在著許多不同觀點。
子主題二:促進人類發展和千年發展目標
議題4:為所有人提供水和衛生設施——保證足夠設施,保護公眾健康
人們對為所有人提供水、衛生設施和健康這一目標,已有廣泛共識。同時,在對如何實現這一目標,以及更基本的,對實現安全供水和提供環境可持續衛生設施的基本闡釋卻少有共識。繼2008國際衛生年後,第五屆世界水論壇將提供一個新的機遇,討論水、衛生設施與健康取得進展的真實狀況,討論應對世界最具挑戰性地區所需的政治承諾。有關地方企業家們是否可以從根本上改變水與衛生設施提供模式這一問題,將與融資機構、社區和營運夥伴更多的傳統作用一起,在論壇上加以討論。
議題5:水與能源
日益短缺的能源資源和日益增加的成本,對水的生產、使用和處理包括海水淡化和水循環利用的前景產生重要影響。同時,日益短缺的水資源還需要滿足不斷增加的能源需求。水電需要壩後蓄水,水流過渦輪機發出電力,而無須消耗自然資源。在與基於社區的行動和適當技術進行結合時,水與能源政策需要相互協調。但是,在實踐中,能實現這一協調嗎?
議題6:結束貧困與飢餓的水與糧食
需要用更少的水與土地生產更多糧食。人口日益增長、飲食變化帶來的挑戰、對農業生物質能源難以抑制的渴望,在全球和地方范圍內,給有限的土地、水和環境資源帶來的壓力日益增加。如何尋找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平衡點?我們如何應對糧食安全和能源安全,需要如何調整市場准入和價格制度,防止貧困人口受到最嚴重影響。
議題7:開發、保護水的多種服務功能
水的多種用途,沖突還是協調?通過更加有效的用水,通過與農業用水協調,水可以更好地滿足家庭、城市和能源生產需要。如果體制和機構准備做好了,並能優化水的多種用途,就可以實現重大投資回報。更好地為實現千年發展目標作出貢獻,必須要實現制度化,必須要按比例放大多種用途嗎?需要採取何種行政、制度和金融措施,加強這些服務的可持續性呢?
子主題三:管理和保護水資源及其供給系統,滿足人類和環境需要
議題8:流域管理和跨界水資源合作
隨著水資源承受越來越大的壓力,加之氣候變化的預期影響,改進的管理、在跨界水資源管理方面的合作,正成為滿足人類與環境需要的必要元素。在水領域,團結協作、水資源綜合管理的成功故事和失敗情況是什麼?流域管理、跨界水資源合作以及利益共享的有關關鍵行動是什麼?在地方、區域和全球范圍內,已制定出了法律,但是這些法律手段的有效性和適應性如何呢?尤其是對跨界地表水和地下水,利益相關者參與、規劃、融資和監測的有效性如何呢?
議題9:確保充足水資源和蓄水設施,滿足農業、能源和城市需要
保障充足的水資源對發展非常重要,如果考慮日益加劇的氣候變化影響,就顯得更為重要。這需要有充足的天然和人工蓄水設施。在以可持續的方式充分滿足人類需要的同時,怎樣才能在諸多保護資源及其生態系統的不同觀點中尋求妥協呢?
議題10:維持自然生態系統
為了維持生態系統和環境流量,為了人類福祉,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流量應成為整個土地和水資源管理規劃、決策和實施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現存國際法律和協定能發揮什麼作用?將人類需要與地方價值以及條件考慮進去,在國家和地方級別的規劃中需要做些什麼工作?
議題11:管理和保護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和雨水
降雨是最大的可用水來源,但對雨水的管理卻是最落後的。地下水是最可靠的水源,但也是最脆弱的,易受污染,易被超采。盡管如此,制度慣性鼓勵水資源管理仍然集中於地表水。為保護這些不同的水資源和淡水生態系統,以負責任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潛力,提倡採取對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和雨水進行綜合規劃和管理的方式。那麼,需要對法律和制度框架作何修改?如何最有效地向政治家灌輸科學知識呢?
子主題四:水治理與管理
議題12:落實用水權和衛生權,更好地獲得水與衛生設施
用水權與衛生權確實很有意義,承認用水和使用衛生設施的權利,必然會改善人們獲得水與衛生設施的狀況,特別是貧困人群獲得水與衛生設施的狀況,以及沖突情況下人們獲得水與衛生設施的狀況。使用水和衛生設施的權利,會真正給貧困和被邊緣化人群帶來不同嗎?這些人如何將用水權與衛生權作為一個工具,獲得水與衛生設施,促使政府和其他行動者負起責任?如果用水權與衛生權是推動千年發展目標取得進展的一個工具,那麼需要採取怎樣的行動?用水權已經明確,但我們對衛生權內涵的理解也達到了同樣水平了嗎?我們知道如何落實衛生權嗎?
議題13:通過監管方式改進運行
當前,全世界范圍內正在推動建立獨立的運營者和服務提供商監管框架,作為明確任務和責任、改進服務和經濟運行的一項手段。但是在各種情況下,監管都會起作用嗎?當前形勢怎樣?監管框架在未來有關污水處理回用中能發揮怎樣的作用?對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將發揮怎樣的作用?
議題14:道德規范、透明和利益相關者獲權
雖然「水道德」概念看似無可爭議,但要更好地管理水,需要對此有一個公認的闡釋。這可能嗎?同時,制定這樣一個標准將鼓勵利益相關者參與決策過程。這些決策過程透明,會明確責任,會提供公平機會。其他哪些措施能實現這一目標呢?
議題15:優化水服務中的公私作用
經濟和勞動力條件在不斷改變,在提供水服務中,公共和私營組織的作用和責任同樣也在不斷改變。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向私營部門增加特殊作用的外購外,社區正在轉向多種服務提供模式,包括公有情況下將公用設施集體化、委派的服務提供模式,以及涉及小型服務商混合模式。在一些情況下,由於擔心因私營部門更多參與而失去社區控制,這些變化已經出現爭議。
議題16:水資源管理效率和效果的制度性安排
為了使水資源管理公平、高效和產生效果,各級政府需要協調。本議題關注水短缺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水資源的協調與配置,集中討論一些被誤解和觀點未取得一致的問題,包括在國家級別和地區級別上,建立旨在協調各水管理機構、所有與水有關的部門以及利益相關者的水治理的方式。
子主題五:融資
議題17:水部門可持續融資
實現千年發展目標,應對全球挑戰,需要投資。貸款能力業已具備,但借款能力尚不具備。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需要做什麼來增強其借款能力呢?金融機構需要做什麼才能使其金融產品滿足借款人的需求呢?地方政府怎樣做才能成為更加可靠的融資利益相關者,以便運營商和公用事業管理者擴大投資覆蓋范圍,改進服務?在改進流域管理方面,哪些非傳統融資機制是可行的?
議題18:水部門可持續的一個工具——價格戰略
水價戰略是對財政、社會、經濟和環境可持續性政策目標作出的響應,但水價自身並非是實現社會政策目標的適當手段。開展這一話題探討,將試圖揭示城市供水、鄉村供水與灌溉服務之間的主要平衡,包括提供衛生服務的價格戰略。
議題19:支持貧困人口的融資政策和戰略
盡管進行充分融資對擴大服務范圍、滿足貧困社區需要是必要的,但是許多融資機制並沒有真正服務於最貧困人口。將對許多具體的融資和法律解決方案進行調查,以加快貧困人口獲得支付得起的供水與衛生服務的進程。
子主題六:教育、知識和能力建設
議題20:教育、知識和能力建設戰略
能力建設投入了許多資金和精力。但是,不同級別的能力建設有多成功呢?特別是業務和運行一級的能力建設結果怎樣呢?我們擁有大量而快速增長的知識和經驗,如何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包括兒童、年輕人和教育家作出貢獻,並能平等獲得這些知識、經驗?科學知識必須結合當前存在的問題,並能有效地及時地為大家共享,這樣擁有本地知識的社區在減少主要水問題影響中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議題21:水科學技術——21世紀適當的創新的解決方案
為了建設更加美好的未來,水管理戰略應借鑒業外的一些思想觀念。新興技術與標准個人化信息平台的結合,能形成迅速應對變化的靈活制度嗎?
議題22:利用專業協會和網路的資源,實現千年發展目標盡管在實現千年發展目標中,專業協會和網路可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它們的作用依然很小。本話題關注的問題是,開發機構是否把專業協會視為未充分利用的資源,如何利用、鼓勵支持專業協會和網路,使其為實現千年發展目標作出重要貢獻等。
議題23:信息共享
公開信息財富,不僅僅是獲得信息問題,也是理解哪些要素是最重要的,哪些手段可以付諸實施以最好地共享知識的問題。只有20%的涉水信息易於獲取,從科學和實踐來看,我們已對水循環理解得很好了嗎?
議題24:水與文化文化多樣性及其與水管理方式、科學、政策制定和能力建設的結合,不僅為水資源可持續管理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此外,歷史提供了重要的知識,有助於應對當前和未來的挑戰。
後記
2009年6月,北京市的月平均氣溫達到28.8℃,而從1999年到2008年間,6月份的月平均氣溫為24.9℃,即2009年6月的月平均氣溫比常年高出近4℃。氣溫高直接導致用水量連創新高。隨著氣溫持續升高,市區供水量也不斷增加。6月1日,市區日供水量為260萬立方米,突破2000年以來的最高日供水量,比2008年最高日供水量高出14萬立方米。6月24日,市區日供水量為266萬立方米。6月25日,市區日供水量達273萬立方米。6月29日,供水量最高紀錄再次被刷新,市區日供水量達到278萬立方米,創出北京百年供水史上最高水平。
氣溫升高、用水量陡增的情況何止發生在北京?全國各地,全球各地,差不多都出現了類似的情況。氣溫的升高可能是氣候變化的自然起伏,但也不能排除人類活動對其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此外,人類活動造成大氣污染,臭氧層的破壞導致紫外線對人類和其他生物的傷害事故增多;酸雨污染導致糧食歉收的報道,也頻見報端。臭氧層破壞、氣候變暖、酸雨威脅、水危機,是正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情。
是時候反省人類的行為了,是時候考慮人類創造財富的方式了,是時候把目光投注到我們須臾不可離開的陽光、空氣和水了。唯有陽光依然明媚、空氣依然清新、水依然清澈,人類才會有可期冀的美好明天。目錄第一章大氣污染與臭氧層破壞一旦空氣污染導致臭氧層的破壞,產生臭氧層空洞,就相當於在陽光中加入了「毒素」。沒有了臭氧層的「隔離術」,陽光對於地球、生物、人類來說可能就成了災難的代名詞。
H. 蕭山人民政府是哪個部門管理污水處理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