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飼料廠管理制度
飼料廠管理制度匯編
第一章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節
安全保衛制度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樹立
「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
的方針,加強企業管理,實現安
全生產,
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
促進和提高本企業的經濟效益,特製定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保衛制度
1、領導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對全廠安全、保衛工
作全面負責。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過程中,對安全做到
「
五同時
」
真正做到誰主
管誰負責。
2、建立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治保管理網路,有專職或兼職人員擔任各級安全員,兼
職安全員負責日常安全、治保工作。
3、廠部每月組織一次由主管廠長、安全員、兼職安全員參加的全廠安全檢查評比。車間、
班組每周自查一次,
並做好檢查記錄和自查台賬,
有關科室還應組織好夜間安全、
勞動紀律
紀律抽查。
4.
特種作業人員,需經勞動保護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新
職工進廠<包括臨時費用工>需經三級安全教育,
立卡後方能上崗,
廠內職工工種調動須經
二級教育後,方能上崗。一切機械操作、登高、用電、用汽(氣)
、用毒品、現場動用明火、
財務資金等作業管理,
都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
吸煙必須在指定地點,
違
章者要追究責任。
5、
嚴格執行對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
廠專職安全員要及時做好對事故的統計、
分析、
調查、
上報工作。
6、消防專用設施、工具、全部進行立賬,管理落實到人,未經領導任何工不得任意移作它
用,按期組織調試、換葯,確保用時有效。義務消防人員按期組織訓練,以提高思想技術素
質。
7、
對危險品的采購、運輸、保管、使用,嚴格執行持證操作和
「
五雙
」
制度。即雙人管理、
雙人收發、雙人運輸、雙把鎖、雙人使用。
二、門衛值班巡迴制度
1、
抓好外來人員進出管理,
對來訪者或有業務關系需要會客的人員填寫
「
會客證
」
後方可放
行。
2、
值班時,
密切注意車輛進出的交通安全,
並將每天回收的
「
出門證
」
裝訂成冊、
妥善保管,
以便查考。
3、加強防火、保衛巡迴檢查,發現有人違章吸煙,立即制止,並記下姓名以待處理。
4、
檢修、
安裝設備或動用明火要及時加強巡迴檢查,
發現易燃易爆物品及火險隱患應立即
處理,並做好記錄或報告本單位分管領導。
5、嚴禁提貨車輛賀駛員及外來人員,在禁火區內吸煙。
6、
在巡迴檢查時,
如發現操作工,
有打瞌睡現象,
應立即叫醒,
提醒操作工認真上崗操作,
以防事故發生。
7、
對有疑問的人和事要認真檢查,
耐心詢問,
禁止無出入門證攜物出廠,
保護好公司財產。
8、
門衛值班人員必須做好人員進出登記和物資出廠的檢查,
車間小組夜間值班人員必須加
強同門衛聯系,經常溝通情況,非廠內人員末經領導批准,不得在廠內留宿。
第二節
防火管理制度
一、禁火禁煙制度
1、廠區內盡量不動用明火,如果需要動用明火。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手續。
2、進入廠區嚴禁吸煙,吸煙必須按指定地點,不準亂丟煙蒂。
3、
(開展)對新職工及外來人員,
「
包括客戶、船戶、機動車司機
」
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
督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
4、凡建築施工隊、組、或機械設備安裝隊進駐廠區施工作業的,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進
行有關規章制度以及防火安全制度教育,並簽訂防火安全協議。
二、
義務消防隊活動制度
1、
服從組織和領導分配,模範地遵守和貫徹本單位制定的各項防火制度,並經常宣
傳防火知識。
2、
結合本職工作,經常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立即向領導匯報,並采
取相應防範措施加以整改。
3、
經常維修、保養消防器材設備,保證完好可用,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報請
領導添置各種消防器材。
4、
組織隊員夜間輪流護廠值勤。
5、
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技術操練,提高消防業務水平。
6、
發生火警火災,應及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並積極組織群眾參加撲救,查清火
災原因做好情況記錄。
7、
積極參加本系統、本地區的消防聯防活動。
三、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
廠內的消防器材是滅火的重要工具,全體職工必須認真加以愛護,任何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隨意動用和損壞消防器材。
2、
廠內應建立消防室,專門保管各種消防器材和設備,室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及其
他任何物品。
3、
消防室和廠區的各種消防器材,周圍一公尺范圍內嚴禁堆放其他物品,或堵塞通
向消防器材的通道,保證器材不挪用,使用時無妨礙。
4、
消防器材每月檢查一次,各種滅火機,必須按時換葯,注意保養工作。
5、
各種滅火機,必須有防雨、防凍措施,用後及時裝葯充氣。
四、
危險品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嚴禁明火入內,不準將火種帶入倉庫,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
2、
專人領用危險品,使用時嚴禁吸煙操作。
3、
危險品入庫時,根據規定分類堆放,確保安全。
4、
開啟油桶抽油時,要用專用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打。
5、
油罐區、油泵房、桶裝儲存區等要害部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6、
油庫作業區的電動機,開關,電氣儀表,照證用具器電器設備,應有機修電工經
常檢查。
7、
進出倉庫,認真檢查倉庫內、外門窗,以防野火入內,同時確保庫內通風地面干
燥。
8、
做好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防汛抗台,防凍和防脹安全工作。
9、
必須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
五、
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為加強廠區消防工作,防止火災發生,確保職工和國家財產的安全,廠區范圍內實行
動火三級審批制。
1
、
「
一級動火
」
指在廠區重點防火場所,如原料倉庫,主車間,危險品倉庫內或附近
動火,如電氣焊割、噴燈、澆柏油等,由需動火車間部門填寫動火許可證,經消防安全管理
員審核同意,廠防火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動火。
2
、
「
二級動火
」
指在廠區危險性較大場所,如廠區通道等處動火,須由動火車間,及
動火施工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好動火
「
許可證
」
經消防安全保衛部門批准,方可動火。
3
、
「
三級動火
」
指在廠區危險性不大場所動火,須經車間防火負責人批准,方可動火。
4
、車間工區動火前,必須認真檢查周圍的環境,清理動火部位周圍的可燃物和化學危
險品,配備好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做好防患准備工作,並指定現場監護人。
5、
焊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電氣焊的
「
十不燒制度
」
,焊割前應仔細檢
查周圍場地情況,
經查認為有燃燒爆炸危險性時,
在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前,
應拒絕焊
割,並向上級報告。
6、
動火完畢後,現場監護人員和施工人員應徹底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遺留火星,經
查確認無隱患,
一小時後方可離開現場,
有事離開現場,
一定要有人頂替並且必須把現場情
況交待清楚。
Ⅱ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使實驗室的廢棄物能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2.適用范圍
適用於實驗室產生的廢棄物。
3.術語
3.1 危險廢棄物(包括液體和固體):指各種帶有有機溶劑的廢棄物,以及帶有鉛/鎘/砷/汞/ 鋇/鹵素等的無機廢棄物;
3.2 一般廢棄物:指除危險廢棄物以外的可回收或不可回收的廢棄物。
4.職責
3.1實驗室檢驗員負責各種廢棄物分類收集/處理。
3.2實驗室領班負責聯系污水處理或外部機構處理危險廢棄物。
5.內容及要求
5.1廢棄物的處理
5.1.1危險廢棄物的處理
5.1.1.1在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危險廢棄物分類收集,不能相互混合的廢液要分開存放:如過氧化物和有機物,氫氟酸、鹽酸等揮發性酸和不揮發性酸,銨鹽、揮發性胺和強酸,濃硫酸、磺酸、羥基酸、聚磷酸和其他的酸,硫化物、氰化物、次氯酸鹽和酸等。
5.1.1.2將收集好的廢液放在指定的位置,由公司污水處理或外部有資格的危險物廢棄處理公司來定期處理。
5.1.2廢氣的處理
5.1.2.1實驗室產生的廢氣主要由葯品室存放葯品時產生,以及在實驗室過程產生。
5.1.2.2在實驗中可能產生有毒廢氣的操作時,都應在通風櫃中進行。
5.1.2.3實驗室產生的各種廢氣要通過通風裝置排除室外。
5.1.3廢液的處理
5.1.3.1危險廢液的處理按4.1執行。
5.1.3.2一般的廢液由實驗室初步處理或直接排放後由公司集中處理達標後排放。如廢酸液和廢鹼液的處理,可以將其相互中和後排放。
5.1.4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5.1.4.1危險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按6.1執行。
5.1.4.2廢棄帶菌培養基的處理,可以將培養基放到滅菌鍋121度滅菌30分鍾後再當作一般固體廢棄物來處理,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5.1.4.3一般固體廢棄物由實驗室收集後交公司指定的地點存放,由公司統一處理。
5.1.5實驗用廢玻璃的處理
用於實驗的廢玻璃容器或耗材,用紙箱盛裝並密封,放入實驗垃圾專用垃圾桶。
5.2 廢棄物的收集和暫存
5.2.1實驗室按危險廢棄物類別配備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臨時貯存櫃(箱)等收集容器或其他設施、設備。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導致廢棄物泄露的隱患,並且應粘貼廢棄物標簽,標明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保持清晰准確。
5.2.2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應嚴格投入相應的收集容器中,嚴禁將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裝。
5.2.3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存放在符合安全與環保要求的房間里或室內特定區域,要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遠離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險廢棄物的房間應張貼危險廢棄物標志、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制度,各實驗室應根據產生危險廢棄物的情況制定具體的收集注意事項、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及應急預案,並張貼於收集容器旁醒目處。
5.2.4不具相容性的廢棄物應分別收集,不相容廢棄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貯。
5.2.5產生放射性廢棄物和感染性廢棄物的實驗室應將廢棄物收集密封,標明其名稱、主要成分、性質和數量,並予以屏蔽和隔離。
5.2.6實驗室人員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險廢棄物時應做好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分、數量、性質以及產生廢棄物的實驗名稱、投放時間、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5.2.7對已收集的危險廢棄物應建立相應的防護設施,以避免他人盜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各種盛裝各種危險廢棄物的瓶要貼上標簽,並及時做好各種危險廢棄物的處理記錄。
6.質量記錄表單
6.1 《實驗室廢棄物分類處理統計表》答案來自
Ⅲ 飼料廠廢水總氮超標如何處理
一般都來是需要補充營自養去培養的哦,看了您的描述,原水指標不高TP估計難達標得加葯。除總磷外,推薦我們甘度的復合菌種,按照您池子的容積計算,菌種800g/立方投加到新系統進行培養,即可解決您的污水問題。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望採納!甘度環境,各類污水處理工藝及設備
Ⅳ 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一條詳細說明。急!!!!!!!
第三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飼料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出口飼料應當來自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房、工藝、設備和設施。 1.廠址應當避開工業污染源,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 2.廠房、車間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分開; 3.工藝設計合理,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4.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及倉儲設施; 5.具備有害生物(嚙齒動物、蒼蠅、倉儲害蟲、鳥類等)防控設施。 (二)具有與其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安全衛生控制相適應的檢測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崗位責任制度; 2.人員培訓制度; 3.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開展自檢自控; 5.標准衛生操作規范(SSOP); 6.原輔料、包裝材料合格供應商評價和驗收制度; 7.飼料標簽管理制度和產品追溯制度; 8.廢棄物、廢水處理制度; 9.客戶投訴處理制度; 10.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 (五)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飼料產品種類分別制定的出口檢驗檢疫要求。
Ⅳ 食品廠廢棄物的管理制度!!!!!怎麼才能比較合理的管理!! 求管理, 制度, 合理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城鄉面貌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推進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環保、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價格、食品葯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治理資金的投入。採取措施,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並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准,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方法,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
第十一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規模達到100噸/日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范圍服務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
第十四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並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已經建成運行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害化等級評定標准。無害化等級評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申報、收集和運輸
第十五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和運輸。
第十六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協議,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在向環保、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十七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情況。
新設立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情況。
辦理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情況申報時,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提交其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的協議復印件。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與非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並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並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
(五)不得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第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准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每天到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不得少於一次;
(二)將收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於收集、運輸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並噴塗規定的標識標志;
(四)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制度,收集、運輸台賬應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六)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二條 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報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處置許可文件復印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准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提供前款規定材料且未經備案的,不得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四章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三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禁止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技術標准,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採用新技術、新設備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准,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准;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六)按照要求配備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
(七)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貯存設施,並符合環境標准;
(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十)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台賬制度;
(十一)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其相關的排污費收費政策,並做好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喂養畜禽的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並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完善相關檢測方法。
食品葯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並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利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加工的油脂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准食用油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六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場(廠)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七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准予延續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八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二)未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與非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分類存放;
(三)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廁所;
(四)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未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備案;拒不備案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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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出口檢驗檢疫
第一節注冊登記
第三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飼料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出口飼料應當來自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房、工藝、設備和設施。
1.廠址應當避開工業污染源,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
2.廠房、車間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分開;
3.工藝設計合理,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4.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及倉儲設施;
5.具備有害生物(嚙齒動物、蒼蠅、倉儲害蟲、鳥類等)防控設施。
(二)具有與其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安全衛生控制相適應的檢測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崗位責任制度;
2.人員培訓制度;
3.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開展自檢自控;
5.標准衛生操作規范(SSOP);
6.原輔料、包裝材料合格供應商評價和驗收制度;
7.飼料標簽管理制度和產品追溯制度;
8.廢棄物、廢水處理制度;
9.客戶投訴處理制度;
10.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
(五)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飼料產品種類分別制定的出口檢驗檢疫要求。
第三十二條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注冊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國家飼料主管部門有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批准文號等要求的,須提供獲得批準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涉及環保的,須提供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六)第三十一條(四)規定的管理制度;
(七)生產工藝流程圖,並標明必要的工藝參數(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八)廠區平面圖及彩色照片(包括廠區全貌、廠區大門、主要設備、實驗室、原料庫、包裝場所、成品庫、樣品保存場所、檔案保存場所等);
(九)申請注冊登記的產品及原料清單。
第三十三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對申請材料及時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在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第三十四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0日內組成評審組,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進行現場評審。
第三十五條評審組應當在現場評審結束後及時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評審報告。
第三十六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收到評審報告後,應當在10日內分別做出下列決定:
(一)經評審合格的,予以注冊登記,頒發《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證》(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自做出注冊登記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申請人;
(二)經評審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未獲批准通知書》。
第三十七條《注冊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屬於同一企業、位於不同地點、具有獨立生產線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分別申請注冊登記。
每一注冊登記出口生產企業使用一個注冊登記編號。經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的注冊登記編號專廠專用。
第三十八條出口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產品品種、生產能力等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一式三份)。
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有關資料後,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產品品種或者生產能力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有關資料並組織現場評審,評審合格後,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遷址的,應當重新向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因停產、轉產、倒閉等原因不再從事出口飼料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獲得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完成注冊登記、變更或者注銷工作後30日內,將相關信息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進口國家或者地區要求提供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名單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查合格後,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進行抽查評估後,統一向進口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推薦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節檢驗檢疫
第四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口飼料實施檢驗檢疫:
(一)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
(二)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三)中國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四)貿易合同或者信用證註明的檢疫要求。
第四十三條飼料出口前,貨主或者代理人應當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並提供貿易合同、信用證、《注冊登記證》(復印件)、出廠合格證明等單證。檢驗檢疫機構對所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四十四條受理報檢後,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證: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包裝、嘜頭、出口生產企業名稱或者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
(二)標簽檢查:標簽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有無腐敗變質,有無攜帶有害生物,有無土壤、動物屍體、動物排泄物等。
第四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對來自不同類別出口生產企業的產品按照相應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抽取樣品,出具《抽/采樣憑證》,送實驗室進行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
第四十六條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者《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檢驗檢疫證書等相關證書;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經有效方法處理並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規定出具相關單證,予以放行;無有效方法處理或者雖經處理重新檢驗檢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並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第四十七條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境貨物換證查驗的相關規定查驗,重點檢查貨證是否相符。查驗合格的,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或者電子轉單換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查驗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八條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與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交流信息。
在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安全衛生問題,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取得注冊登記的出口飼料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有效運行自檢自控體系;
(二)按照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生產出口產品;
(三)遵守我國有關葯物和添加劑管理規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國和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葯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飼料的包裝、裝載容器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標簽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要求。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註明生產企業名稱或者注冊登記號、產品用途;
(五)建立企業檔案,記錄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輔料名稱、數(重)量及其供應商、原料驗收、半產品及成品自檢自控、入庫、出庫、出口、有害生物控制、產品召回等情況,記錄檔案至少保存2年;
(六)如實填寫《出口飼料監管手冊》,記錄檢驗檢疫機構監管、抽樣、檢查、年審情況以及國外官方機構考察等內容。
取得注冊登記的飼料存放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檔案,記錄存放飼料名稱、數/重量、貨主、入庫、出庫、有害生物防控情況,記錄檔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條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內容包括:
(一)環境衛生;
(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三)有毒有害物質自檢自控的有效性;
(四)原輔料或者其供應商變更情況;
(五)包裝物、鋪墊材料和成品庫;
(六)生產設備、用具、運輸工具的安全衛生;
(七)批次及標簽管理情況;
(八)涉及安全衛生的其他內容;
(九)《出口飼料監管手冊》記錄情況。
第五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對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年審,年審合格的在《注冊登記證》(副本)上加註年審合格記錄。
第五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飼料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出口企業應當在首次報檢前或者報檢時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在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出口與生產為同一企業的,不必辦理備案。
第五十三條出口企業應當建立經營檔案並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核查。檔案應當記錄出口飼料的報檢號、品名、數(重)量、包裝、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國外進口商、供貨企業名稱及其注冊登記號、《出境貨物通關單》等信息,檔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以及出口企業誠信檔案,建立良好記錄企業名單和不良記錄企業名單。
第五十五條出口飼料被國內外檢驗檢疫機構檢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質超標或者其他安全衛生質量問題的,檢驗檢疫機構核實有關情況後,實施加嚴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第五十六條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和備案的出口企業發現其生產、經營的相關產品可能受到污染並影響飼料安全,或者其出口產品在國外涉嫌引發飼料安全事件時,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同時採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繼續出廠。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於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五十七條已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撤回其注冊登記:
(一)准予注冊登記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注冊登記條件要求的;
(二)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年審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注冊登記:
(一)直屬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注冊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注冊登記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冊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口生產企業准予注冊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出口生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的注銷手續:
(一)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出口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企業因停產、轉產、倒閉等原因不再從事出口飼料業務的;
(四)注冊登記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注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Ⅶ 請問誰知道餐飲廢水,垃圾處理管理制度
餐飲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飯店、食堂、餐廳等服務網點的管理,更好的為人群服務,維護社會的利益而制定。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單位必須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2、安排專人負責本店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台賬管理工作;
3、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4、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5、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7、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8、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並定期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及環保部門報告;
9、發現餐飲服務環節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第一時間向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環保部門舉報;
10、企業負責人應實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並對處置行為負責。
(7)飼料廠廢棄物廢水處理制度擴展閱讀:
國內對餐飲垃圾的處理歸結起來有三種方式。
1、垃圾高速發酵減量處理技術;該技術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種在自控處理機中,對城市餐飲垃圾進行高速發酵分解,最終變成有機肥料或飼料。微生物菌種一般是通過篩選、純化、改良而獲得的能夠高效分解餐飲垃圾的菌種。
2、濕式厭氧發酵處理工藝;該工藝主要採用濕式厭氧發酵、沼氣發電、系列有機肥生產的處理技術,作為餐飲垃圾的處理模式。總體處理工藝包括前處理系統、備料系統、厭氧消化處理系統、有機肥生產系統、污水處理系統及廢氣處理系統,最終形成的產品有沼氣和有機肥。
3、使用餐飲垃圾烘乾機將餐飲垃圾轉化高蛋白飼料成套處理技術;該工藝包括餐飲垃圾消毒、滅菌;壓榨脫脂;油、水分離;污水處理、乾燥、廢氣處理等工序。餐飲垃圾經處理後可得到高蛋白飼料添加劑和動植物混合油脂。
Ⅷ 廢物處理處置制度
鈾、釷、鐳分析實驗室分析處理試樣時會伴隨固體和液體廢物的產生。有些廢物具有放射性或其他化學毒性,必須對這些廢物進行安全、可靠地管理(處理和處置)。
(1)廢物管理原則
廢物管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准。放射性廢物是指依法律或審管的目的,可以將放射性廢物定義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為放射性核素所污染(放射性核素的濃度或活度已大於審管機構建立的清潔解控水平),並且預期不再使用的物質。實驗室廢物處理可依據國家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法規進行處理。依據《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六、七條將其按照放射性活度結合半衰期進行分類,分類依據如下: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2×104Bq/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7.4×104Bq/kg的污染物,應作為放射性廢物看待。小於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應妥善處置。表面污染水平超過國家輻射防護規定限值、又不進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視污染的具體情況,或作放射性廢物送貯,或妥善處置。
根據廢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將城市放射性廢物分為3類:
短半衰期廢物(T1/2≤60d);
中等半衰期廢物(60d<T1/2≤5.3a);
長半衰期廢物(T1/2>5.3a)。
按照《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要求收集、包裝、儲存放射性廢物,最後交由放射性廢物庫統一管理。
實驗室責任人需要對其產生的廢物進行安全、可靠和合適地儲存,直至單位安防部門轉運。實驗室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必須分類存放,在每個存放容器上需標注有明顯的標簽,如將廢物分為「低放固體廢物」、「普通固體廢物」、「低放液體廢液」、「非放有毒液體廢液」、「有機液體廢液」和「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6類。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原則。實驗室鼓勵進行綠色操作,盡可能避免危險廢物的產生。對沒有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料不要放入放射性廢物容器內。長壽命核素廢物容器和短壽命廢物容器應分開放置,以免混淆。
(2)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試樣分析固體副樣在試樣庫房保存期間,不按固體廢物管理。保存期(一般2a,特殊試樣另定)後,按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實驗室將固體廢物分為「低放固體廢物」和「普通固體廢物」兩類。鈾產品、鈾礦石、鈾礦物處理和分析產生的固體廢物放置在標注有「低放固體廢物桶」的50L鐵質容器內。普通岩石、土壤、沉積物等處理分析產生的固體廢物放置在標注有「普通固體廢物桶」的30L纖維質容器內。不能將任何生物試樣、液體、器皿和鉛固體放入上述廢物桶內。當廢物量到達最大容量位置時,需要移交安防部門處理處置。
(3)液體廢物處理處置
實驗室產生的無機液體廢物分為「低放液體廢液」、「非放有毒液體廢液」。對不同類型的液體廢液採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處置,禁止向下水道直接排入上述任何一種廢液。實驗室採用10L專用容器分類收集上述廢液。每種廢液容器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標簽標志。10L容器最多可儲存8L液體廢液,必須保持2L的空間,以防氣體產生使液體溢出。
收集的廢液一般採用中和方法調節其pH為7~9,並不含環保部規定的危險品。對每種廢液應當填寫「放射性廢物賬目清單」。當收集容器裝滿到位後,應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廢液容器不能裝滿,10L容器只能裝8L廢液。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不能將任何危險混合廢物與液體廢液共存。不能將紙、塑料、移液頭、動物組織或其他固體廢物置於廢液桶中。處置酸和鹼之前,應將pH調至7~9,使用pH試紙檢查pH值。所有中和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如果廢物含有生物組分(如血、尿等),必須進行化學處理以防止發出異味和凝塊。如果廢物含有生物危險毒素(如病原體),在處置前必須對該危險毒素進行滅活處理。不能將漂白劑和放射性碘廢物、強酸或氨水混合。不恰當地選擇滅活劑可能導致揮發性放射性釋放。使用苯酚溶液對放射性碘和15%漂白劑溶液對其他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滅活處理。如果使用漂白劑對廢液進行滅活,需要將該廢液中和到pH7~9。
特別注意:如果有任何液體或固體廢液溢出廢物容器及其周邊區域,且污染程度大於250dpm/污塊,應通知安防部門。
(4)有機廢液處理處置
實驗室研究和分析使用的各類萃取劑(如TBP、N235、N263)、各種溶劑(煤油、環己烷、醇類)等,使用後均產生有機廢液。有機廢液採取分類收集,安防部門集中處理的管理原則。將有機廢液置於2.5L玻璃廢液容器中。有機廢液容器必須有專用標簽,該標簽不易被有機試劑腐蝕。每個2.5L玻璃廢液容器最多可裝1.7L有機廢液。每種有機廢液必須使用其專用的廢液瓶收集,不能將各種廢液混裝,以免發生化學反應危險。不能將無機酸、鹼和固體廢物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不能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有機廢物產生者有責任保證盡可能少的產生有機廢液。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有機廢物收集申請單」。有機廢液容器裝到位後,填寫「有機廢物收集申請單」,辦理移交手續,交安防部門處理處置。
(5)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處理處置
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混合廢物)是指包含放射性材料和環保部管制的危險化學廢物的混合物總稱,如鈾鈹礦石試樣分析產生的廢物就屬於化學毒性和放射性兼備的危險廢物。將污染廢物置於合適的廢物容器中。不要將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和非環保部管制危險化學品混存。使用單獨的放射性廢物容器將混合廢物體積最小化。不能將酸、鹼和固體廢物和易燃液體混存。不能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廢液容器。實驗室主任有責任保證不使用或將產生的混合廢物體積最小。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廢液容器不能裝滿,10L容器只能裝8L廢液。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對每種廢液應當填寫「放射性廢物賬目清單」。所有「混合廢物」在提交收集申請之前,應附加危險廢物記錄單。當廢物容器裝滿後,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和「危險廢物記錄單」,並將其拷貝上交安防部門。「危險廢物記錄單」原始單用膠帶貼在廢物容器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廢物管理的各項規定。違反規定向下水道環境排放危險廢物將觸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違規排放者需承擔法律和行政責任。
Ⅸ 如何對雞場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雞場廢棄物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都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養雞生產中應重視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這就要求在雞場規劃設計時就要把相應的廢棄物設施和工藝當作雞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生產過程中也要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把雞場廢棄物處理納入正規的軌道,促使雞場廢棄物處理向無公害化方向發展。雞場廢棄物的處理,是控制雞場環境衛生的重要環節,也是保持和促進雞場生態良性循環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生產無公害雞蛋,必須對雞場廢棄物進行科學的無害化處理,不但有利於雞場的衛生防疫,還能減少公害,改善生態環境,增加經濟效益。
養雞場廢棄物主要包括:①雞糞和雞場污水;②生產過程及產品加工的廢棄物,如死胎、蛋殼、羽毛及內臟等殘屑;③雞的屍體,主要為因疾病死亡的雞只;④廢棄的墊料;⑤雞場和雞舍散發的有害氣體、灰塵等;⑥飼料加工廠排出的粉塵等。這些廢棄物富含氮、磷和各種有機物,極易腐敗,常常還帶有致病微生物。其產量很大,如果處理不當,將對水(地面水)、土壤和空氣等環境因素造成很大的污染,不但使場區小環境的衛生狀況惡化,也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對於雞場廢棄物的處理,必須按照開發與利用相結合,變害為利、變廢為寶的原則,不但能提高養雞業的社會效益,而且可增加經濟效益。使雞場廢棄物向無害化、資源化方向發展。
1.雞糞加工處理的基本要求
生產的雞糞產品應當是便於儲存和運輸的商品化產品,應當加工乾燥處理;必須經過殺蟲滅菌,符合衛生標准,而且沒有難聞的氣味;應當盡可能保存雞糞的營養成分;雞糞的加工過程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1)場地要求 新建、擴建和改建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必須配置畜禽糞便處理設施或畜禽糞便處理場。已建的畜禽場沒有處理設施或處理場的,應及時補上。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的畜禽糞便處理場:生活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市和城鎮居民區,包括文教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游覽區等人口密集地區;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在禁建區域附近建設畜禽糞便處理設施和單位單獨建設的畜禽糞便處理場,應設在上述規定的禁建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場界與禁建區域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00米。
(2)處理場地的布局 設置在畜禽養殖區域內的糞便處理設施應按照NY/T 682的規定設計,應設在養殖場的生產區、生活管理區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與主要生產設施之間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3)糞便的收集 新建、擴建和改建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採用先進的清糞工藝,避免畜禽糞便與沖洗等其他污水混合,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已建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要逐步改進清糞工藝。畜禽糞便收集、運輸過程中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環境污染防止措施。
(4)糞便的貯存 畜禽養殖場產生的畜禽糞便應設置專門的貯存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或畜禽糞便處理場應分別設置液體和固體廢棄物貯存設施,畜禽糞便貯存設施位置必須距離地表水體400米以上;畜禽糞便貯存設施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圍欄等防護設施,保證人畜安全;貯存設施必須有足夠的空間來貯存糞便,在滿足下列最小貯存體積條件下設置預留空間,一般在能夠滿足最小容量的前提下將深度或高度增加0.5米(對固體糞便儲存設施,其最小容積為貯存期內糞便產生總量和墊料體積總和;對液體糞便貯存設施最小容積為貯存期內糞便產生量和貯存期內污水排放量總和,對於露天液體糞便貯存時,必須考慮貯存期內降水量;採取農田利用時,畜禽糞便貯存設施最小容積不能小於當地農業生產使用間隔最長時期內養殖場糞便產生總量);畜禽糞便貯存設施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污染地下水;畜禽糞便貯存設施應採取防雨(水)措施;貯存過程中不應產生二次污染,其惡臭即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8596的規定。
(5)糞便的處理 禁止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糞便直接施入農田,畜禽糞便經過堆肥處理後必須達到表6-7的衛生要求;畜禽固體糞便宜採用條垛式、機械強化槽式和密閉倉式堆肥等技術進行無害化處理,養殖場、養殖小區和畜禽糞便處理場可根據資金、佔地等實際情況選用(採用條垛式堆肥,發酵溫度45℃以上的時間不少於14天;採用機械強化槽式和密閉倉式堆肥時,保持發酵溫度50℃以上的時間不少於7天,或發酵溫度45℃以上的時間不少於14天);液體畜禽糞便可以選用沼氣發酵、高效厭氧、好氧、自然生物處理等技術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後的上清液和沉澱物應實現農業綜合利用,避免二次污染(處理後的上清液和沉澱物作為肥料進行農業利用時,其衛生學指標應符合表6-8的要求;處理後的上清液作為農田灌溉用水時,應符合GB 5084的規定;處理後的污水直接排放時,應符合GB 18596的規定);無害化處理後的畜禽糞便進行農田利用時,應結合當地環境容量和作物需求進行綜合利用規劃;利用無害化處理後的畜禽糞便生產商品化有機肥和有機-無機復混肥,須符合NY 525和GB 18877的規定;利用畜禽糞便製取其他生物質能源或進行其他類型的資源回收利用時,應避免二次污染。
圖6-3 雞場污水處理流程圖
全場的污水經各支道匯集到場外的集水沉澱池,經過沉澱,雞糞等固形物留在池內,污水排到場外的生物氧化溝(或氧化塘)、污水在氧化溝內緩慢流動,其中的有機物逐漸分解。據測算,氧化溝尾部污水的化學耗氧量(COD)可降至200毫克/升左右,這樣的水再排入魚塘,剩餘的有機物經進一步礦化作用,為魚塘中水生植物提供肥源,化學耗氧量可降至100毫克/升以下,符合污水排放標准。
(1)物理處理 通過物理方法將雞舍內產生的糞水及污水經水稀釋後,通過沉澱和過濾除去污水中的懸浮物和固體沉澱物,以及附著在其上面的寄生蟲卵和微生物的一種方法。如沉澱和過濾。沉澱是將污水經過柵格初級過濾後進入沉澱池,進行沉澱,如果池塘足夠大,可讓其自行沉澱,也可以加入一定的明礬、硫酸鋁、硫酸亞鐵、三氯化鐵等混凝劑,使其中小的懸浮物凝聚後沉澱。過濾常用的濾料是砂,又叫砂濾。砂濾根據濾料直徑的大小又分為快砂濾池(粗沙)和慢砂濾池(細沙),一般用快砂濾池進行過濾。
(2)生物處理 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謝作用,分解污水中有機物的方法。可用氧化塘進行處理,即經過沉澱過濾的污水送入氧化塘,氧化塘的水深2.5米左右,利用陽光、藻類等,使好氣菌充分發酵,殺滅微生物和寄生蟲卵,從而使水質得到改善,達到農田灌溉用水的標准。這種氧化塘的特點是由細菌、真菌、藻類、水生植物、浮游動物、底棲動物、魚、蝦、鴨、鵝等形成的多條食物鏈組成水生生態系統,促使污水凈化和資源利用緊密結合,形成良性生態循環。處理後的水經過消毒,可作為非飲用的生產用水。
氧化塘土建投資少,管理方便,通過水產養殖等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但佔地面積大,受氣溫、光照等直接影響,管理不當可孳生蚊蠅,散發臭味而污染環境。因此,一定要加強管理,防止蚊蠅孳生、水質惡化變臭。
其他廢棄物的處理:其他廢棄物主要包括疫苗瓶、葯瓶等等,疫苗瓶應先進行高壓滅菌處理,然後方能丟棄。葯瓶也不能隨意亂放,應進行適當處理,以防污染土壤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