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污水知識 > 醫療污水應急處理

醫療污水應急處理

發布時間:2022-01-29 14:26:04

1. 醫院科室各種搶救、防護、污水、污染、處理預案

預案,是指根據評估分析或經驗,對潛在的或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影響程度而事先制定的應急處置方案。

中文名

預案

性質

應急處置方案

即為

預備方案

屬於

工作計劃的一類

2. 醫院污水應急預案 與停電如何處理

醫院污水處理應急預案
為有效的預防及時控制和清除醫療污水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管理,成立醫院醫療污水廢物管理組織
組長:XXX 院長
成員:XXX(姓名) 院感辦
XXX 總務科
XXX 護理部
XXX 放射科
XXX 葯劑科
XXX 檢驗科
XXX 醫療污水廢物管理員
二、醫療污水廢物管理部門:醫院感染管理科
三、醫院全體工作人員均有義務監督醫療污水廢物的管理,當發現醫療污水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應立即上報醫院感染管理科或分管院長,下班時間報行政總值班,醫院應在48小時內上報縣衛生局和縣環保局等有關上級部門。
四、醫院發生醫療污水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患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縣衛生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並逐級上報。
五、發生醫療污水廢物導致傳染及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六、當發生醫療污水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1、確定流失、泄露、擴散的醫療污水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2、組織有關人員對發生污水醫療污水廢物泄露、擴散的現場處理。
3、對被醫療污水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他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4、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5、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6、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後再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後,應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7、對引起事件的責任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停電應急預案
一 制定目的
為應對醫院突發性大面積停電事故,迅速有序地組織和恢復供電,確保病人生命安全和減少財產損失,保證醫院用電暢通,促進事故應急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二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突發性大面積通電事故」(下稱「大面積停電事故」)是指因嚴重自然災害重要設施損壞或遭受破壞等原因造成突發性的全院大面積電力系統安全防線失效,電網發生大面積瓦解或崩潰的事故。
三 應急原則
大面積停電事故處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完善機制,明確責任,加強合作,快速發應,措施果斷」的原則。
四 組織機構
醫院成立大面積停電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搶修隊。
1 醫院大面積停電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院長
副組長:行政後勤部主管
成員: 設備設施管理部負責人
電維修工

職責:
(1)做好日常安全供電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範大面積停電事故發生。
(2)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時,及時做好停電事故應急工作,盡快恢復供電。
(3)根據大面積停電事故嚴重程度,決定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
(4)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5)必要時請求外力支援。
(6)領導小組組長是履行本預案規定的第一責任人。成員單位應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做好大面積停電事故時的社會綜合應急工作。
2 應急搶修隊
隊長:後勤主管
成員:電維修工
職責:發生事故時,組織人員實施救援行動;向指揮小組匯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供電部門發出求援請求,事後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經驗教訓。
五 應急程序
(一)後勤部門電工班應急程序
1計劃性停電應急程序
(1)電工在接到供電公司通知停電的電話或以其他形式的停電通知時,必須問清楚停電的時間,停多長時間及停電原因,做好記錄,如不在本班次,應在交接班時交接清楚。
(2)通知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夜半通知總值班人員),說明停電的原因,具體停電時間,停多長時間,並做好備用第二電源的准備工作。
(3)如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應由行政後勤部以書面形式向各部門發出通知。
(4)如時間緊急,應在接到供電公司的通知後,立即通知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夜間通知總值班人員),說明情況,由行政後勤部向各部門發出通知,重要科室要跟科主任護士長講清停送電的時間,並制定好停送電計劃。
(5)在停電前30分鍾到配電室,做好切換備用第二電源的前期檢查。停電時要在15分鍾中保證備用第二電源的正常啟動和輸送。
(6)在停電前10分鍾,將全部電梯停置1樓位置。
(7)當外網停電後,啟動發電機電源,保證**等重點部門的供電。
(8)做好備用第二電源運行記錄及恢復外部供電後的記錄。
2 臨時性停電應急程序
(1)出現臨時性停電時,應立即電話詢問供電公司,問明停電原因及停電時間的長短。
(2)通知應急小組組長或總值班,說明情況。
(3)如停電時間較短(10分鍾之內)應等待外部電來後送高低壓電。
(4)如停電時間較長,應立即准備切換備用第二電源。
(5)因各種原因雙電源均啟動不成,應盡快啟動備用發電機,保證重點科室的供電。
(6)做好備用第二電源的運行記錄。
(7)醫院內部原因停電時,要查明停電原因,是高壓電路還是低壓電路。如果高壓電路出現故障,醫院電工立即導入備用電源,應及時與供電部門搶修班聯系,盡快恢復,保證用電;如果醫院低壓押電路出現故障時,應快速查明原因,按照操作規定恢復電路。
(二)部門科室應急程序
1 各科室接到停電通知後,應該在允許情況下所有的及其電源切斷,待電路恢復正常後再投入使用。
2 接到停電通知後,立即做好停電准備。如有搶救患者使用備用電源。
3 突然停電後,立即尋找搶救患者及其運轉的動力方法,維持搶救工作,並開啟應急燈照明等。並應及時通知電工或總值班。
4 危重患者手術中使用呼吸機的患者平時應在機旁備有簡易呼吸器,遇突然停電,醫護人員立即將呼吸機脫開,使用簡易呼吸器維持呼吸。使用電動吸氮的患者,用50ML注射器接吸氮管吸氮。
5 如雙線均突然出現供電故障,院內發電機供電前,醫護人員則應首先保證病人搶救;護士應沉著鎮靜,上呼吸機者採用手抱球法,上監護儀者採用人工測血壓脈搏,電動吸氮者則採用50毫升注射器接吸氮管抽吸等,嚴密觀察並請變化,其餘工作人員則立即電話通知電工,行政後勤部,並採用應急燈供照明。
6 加強巡視病房,安撫患者,同時注意防火防盜。
7 電梯遇到突然停電後,電梯司乘人員要冷靜處置,安撫電梯內乘客,並迅速聯系電梯管理部門,第一時間將乘客安全撤出電梯。
六、保障措施
1 電工按照**規定做好發電機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發電機隨時投入使用。
2 電工平時要掌握供電知識和操作規范,注意操作安全。
3 臨床科室常規備有應急燈電筒等照明用物,定期檢查,保持完好狀態。
4 後勤部門要組織進行應急停電演練,每年1-2次,通過演練,使大家熟悉掌握突發停電的應急處置程序,確保病人安全。

3. 怎麼應急處理污水處理設備故障

1、處理結束之後的清洗工作要到位
保養垃圾滲濾液處理設備要做到及時的清洗,內要知道設備每天接容觸的是經過化學反應後的滲濾液,一旦有殘留物附著在設備內部和表層,長此以往可能會損壞設備的材料。提醒操作者在用完之後,時刻記得對設備進行全面清洗,可以藉助溫和型的洗滌劑。
2、按照規范來進行設備的各項操作
保養垃圾滲濾液處理設備還要做到規范性的操作,這部分尤為關鍵,同時也是操作者容易忽略的內容。有些使用者認為自身經驗豐富,無需參考設備附帶的說明,這一點是極其不可取的,要在正式運行前認真閱讀所有的操作規范,防止出現不恰當的行為。
3、適度控制設備運行的時間段和間隔
保養垃圾滲濾液處理設備更要做到對運行時長的控制,盡管質量過硬的設備能保證全天候運行,但機器有一定的負荷能力,超過限定值不僅會拖慢處理進度,還會造成零部件的損壞和老化。建議使用者如果要進行長時間的應用,合理安排好時間段的間隔。
保養和維護垃圾滲濾液處理設備應做到以上三點內容,希望使用者能以正確的眼光來看待,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適度保養和維護將延長垃圾滲濾液設備的壽命。為了能充分挖掘出設備的功效,並提升設備的性價比,提醒使用者要做好維護和保養。

4. 醫院污水處理設計方案(詳細講解步驟,要求和規格)

1、設計依據

·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J15-188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 給水排水標准規范實施手冊;

·室外排放設計規范(GBJ14-87);

·環境雜訊標准(GB5096-93);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2007);

·我公司所完成同類工程所取得的實際經驗和實際工程參數;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設計原則

1)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環保技術標准、規范,遵守國家和地方環保的有關法律、法規;

2)選用先進、合理、可靠的處理工藝,在確保處理排放達標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簡單、管理方便、佔地小、投資省、運行費用低;

3)本工程系環境工程,尤其要注意環境保護,避免和減少二次污染。要求改善勞動衛生條件,貫徹安全生產和清潔文明生產的方針;

4)為了提高污水處理站管理水平,設計採用的自動化程度較高,操作人員的勞動強度低;

5)合理選用優質配件,降低能耗,提高工作效益和使用壽命,降低成本;

6)在工藝設計時,有較大的靈活性,可調性,以適應水量、水質的周期變化。採用一套污水處理設施,以提高系統的靈活性和可變性;

7)採用污泥前置迴流硝解工藝,以降低污泥產生量;

8)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效地利用空間。

3、設計范圍

醫療污水處理設備系統從調節池出水口至排放出水口內的工藝、結構、設備、電氣與自控等。不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處理站外輸送管道、裝飾工程、暖通和消防等。我廠提供土建基礎設計方案圖紙資料。

污水處理站的設計主要分為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及處置兩大部分。

a)污水處理

調查研究污水的水質水量變化情況,選擇技術成熟、經濟合理、運行靈活、管理方便、處理效果穩定的方案。

b)污泥處理與處置

通常小型的污水處理站污泥處理有兩種方法:一是污泥濃縮機械脫水處理;二是污泥干化處理。考慮污泥濃縮機械脫水處理業主投資大,而污泥濃縮干化處理對周圍衛生有影響。由於本工藝中設有污泥消化系統,產生污泥量極少,為此,本工程產生的污泥進入污泥濃縮池只作簡單的濃縮處理後,採用糞車抽吸外運。

第三章 污水來源、性質、水量、水質排放標准及設計規模

1、污水來源

本污水處理系統的污水主要來源醫療廢水及生活廢水。該廢水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排放到城市管網。

2、污水性質

典型的醫院綜合醫療和生活污水。

3、污水水量

根據院方提供的資料,最大污水排放量大於等於30T/D,處理能力按1.5 m3 / h設計。

5. 醫療廢物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編輯本段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編輯本段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編輯本段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編輯本段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並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並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
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醫療廢棄物污水處理的處置方案

法律分析:醫療衛生機構設置醫療廢物處置、環境保潔監控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實行定人、定點、定時操作與管理,確保各項制度和措施落到實處。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專場存放,專人管理,不能與一般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裝。 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醫療廢物必須由專人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隔離,按傳染性廢物收集處理。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要有危險廢物識別警示標志並按要求做好申報登記工作。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到焚燒、填埋地點處置。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單位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生活垃圾處理要做到日產日清,不得積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雜醫療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後,要做好垃圾堆放地點的清潔與消毒。運載途中不得隨意扔撒、傾倒、堆放,防止污染環境。

法律依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7. 什麼是醫療廢水處置的組織體系建設

就是為了加強對醫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實施新的環境標准體系,國家組織有關版部門和人員編制了《醫療權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
運行管理
A、醫院污水處理設備的日常維護應納入
醫院正常的設備維護管理工作。應根據工
藝要求,定期對構築物、設備、電氣及自
控儀表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處理設施穩定
運行。
B、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應達到以下
技術指標:運行率應大於95%(以運行天
數計);達標率應大於95%(以運行天數和
主要水質指標計);設備的綜合完好率應大
於90%。
C、污水處理設施因故需減少污水處理量
或停止運轉時,應事先向環保部門報告,
批准後方可進行。由於緊急事故造成停止
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D、電氣設備的運行與操作須執行供電管
理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易燃易爆的車間
或場所應按消防部門要求設置消防器材
E、提高污水處理設施對突發衛生事件的
防範能力,設立應急的配套設施或預留應
急改造的空間,具備應急改造的條件。
F、鼓劤委託具有運莒資質的單位運行管

G、建立健全運行台帳制度,如實填寫運
行記錄,並妥善保存。
以上供參考。

8. 醫院污水處理操作規程

1、曝氣生物濾池法

醫院污水主要來自診療室,病房,化驗室,手術室,洗衣房,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食堂,宿舍等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為有機污染物,病原微生物及病毒。醫院污水現在只經格柵除渣及消毒後處理既排放,採用二氧化氯消毒劑,余氯和細菌學指標能達標,但有機物未被去除。

為了全面達標,醫院增加了曝氣生物濾池污水處理工藝處理污水。考慮到該醫院污水處理廠佔地有限以及水中含有一定量消毒劑的特點,決定採取負荷高,佔地少,對進水有機物濃度范圍適應性錢的曝氣生物濾池工藝。

曝氣生物濾池具有以下特點:

(1)有機負荷高,佔地少

(2)生物量大,活性高,抗沖擊能力強

(3)具有生物降解反應與過濾雙重功能,不需二沉池

(4)由於濾料的切割作用,氧利用率高

(5)運行穩定可靠,管理方便

2、氯化法

(1)次氯酸鈉法。次氯酸鈉是普通的化學試劑,起運輸,儲存和購買都比較方便。次氯酸鈉溶於水生產次氯酸根離子,可用於消毒殺菌,但它不穩定,光照,受潮易於分解,消毒能力很弱。

(2)液氯法。液氯在水中能迅速產生次氯酸根離子。該方法目前已廣泛應用於醫院的污水消毒。液氯中有效氯含量比次氯酸鈉溶液高5-10倍,消毒能力強且價格便宜。由於氯氣是一種強刺激性有毒氣體,因此要用專用的存儲設備進行存儲。

(3)二氧化氯法。二氧化氯是一種強氧化劑,它可以殺滅細菌,繁殖體,真菌和病毒等。有關研究表明,二氧化氯溶於水後,有50%-7o%轉變為次氯酸根離子和亞氯酸根離子,對紅細胞有損害,會干擾人體對碘的吸收,還可以使血液膽固醇升高。因此,目前一般用前兩種方法處理醫院污水。

(8)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擴展閱讀

處理原則

1、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

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3、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4、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全面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時加強風險控制意識,從工藝技術、工程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6、生態安全原則。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減少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產生和控制出水中過高余氯,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閱讀全文

與醫療污水應急處理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xad2樹脂預處理 瀏覽:819
市政工程污水管工程量怎麼計算 瀏覽:551
安徽阜陽污水處理公司 瀏覽:215
川崎空調濾芯在哪裡 瀏覽:408
普通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水廠 瀏覽:647
福田瑞沃貨車空調濾芯怎麼換 瀏覽:203
河南污水池聚脲多少錢 瀏覽:476
純水加什麼導電 瀏覽:174
家用反滲透機不啟動怎麼辦 瀏覽:778
飲水機有異味用什麼了清洗 瀏覽:529
飲水機接水小怎麼辦 瀏覽:867
偉業飲水機怎麼樣 瀏覽:179
純水機怎麼清洗最干凈 瀏覽:912
菱帥怎麼換空調濾芯 瀏覽:68
反滲透膜存在問題 瀏覽:764
道爾頓凈水器為什麼不用純水 瀏覽:281
陶氏反滲透膜殼廠家 瀏覽:302
安全監理細則污水處理廠 瀏覽:370
三菱飲水機管線式怎麼樣 瀏覽:294
世界凈水器什麼牌子最好 瀏覽: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