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醫院污水測試余氯記錄標準是多少是2-8mg/l還是0.5mg/L
標准為0.5mg/L。
0.5mg/L的限制指的是直排,就是入河流、湖泊、海洋的。而採用有效氯消毒排入市政管網的,則是2-10mg/L的范圍。總余氯指的是游離氯與結合氯的總和,游離氯如次氯酸,結合氯如次氯酸與氨反應生成的氯氨,該反應為可逆反應。
國家不提倡採用有效氯對污水進行消毒,但還沒出台標准依據。部分省已經對余氯有嚴格要求,因為有效氯會與有機物發生氯代反應生成致癌物質,且難以去除。
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一級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 ≥ 1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3-10 mg/L 。二級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 ≥ 1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2-8 mg/L 。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1)醫院污水檢測制度擴展閱讀:
有效氯測定方法-碘量法原理
洗滌劑中有效氯在酸性溶液中與碘化鉀起氧化作用,釋放出一定量的碘,再以硫代硫酸鈉標准溶液滴定碘,根據硫代硫酸鈉標准溶液的消耗量計算出有效氯含量。
余氯對人危害
余氯,作為一種有效的殺菌消毒手段,仍被世界上超過80%的水廠使用著。所以,市政自來水中必須保持一定量的余氯,以確保飲用水的微生物指標安全。但是,當氯和有機酸反應,就會產生許多致癌的副產品,比如三氯甲烷等。
自來水余氯濃度過高的話,主要危害有:刺激性很強,對呼吸系統有傷害。易與水中有機物反應,生成氯仿等致癌物。
㈡ 醫療污水處理規定
國家早就頒布了醫療污水處理標准,詳細請查《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你可以參考這份標准制定相關制度——格瑞水務
㈢ 醫院污水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
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
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
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
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10、專人操作污水處理裝置,污水處理人員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並能正確掌握設備操作及相關衛生知識,負責設備的保養、維修,以保證其正常運轉。
11、病人嘔吐物、引流液、手術吸出液、檢驗科液體標本等污染液體消毒後傾倒入廁,進入院內污水處理系統。
12、污水處理設備自動定時定期對污水投放次氯酸鈉進行消毒,污水處理人員每日測余氯含量兩次,符合標准後方可排放,並做好記錄。未經消毒或無害化處理的污水、污泥不得排放,清掏或作農肥。污水池內的雜物定期打撈後焚燒。
13、處理後的污水、污泥符合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GB18466-2005《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准》,定期接受疾控中心和縣環保局的監測,院感科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14、後勤科每月對污水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院感科不定期抽查,檢查結果與當月獎金掛鉤,實行獎懲兌現。
㈣ 醫院污水處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1.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2.減量化原則3.就地處理原則4.分類指導原則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6.生態安全原則。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操作人員,實行專門崗位,由醫院指定專人管理。醫院污水採用二級處理氯消毒工藝流程。嚴格按照加氯池內水容量,計算氯量,保證氯、水充分接觸一定時間後,抽取水樣進行檢測,每天不少於兩次,經化驗符合國家規定標准方可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㈤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范和標准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范和標準是為了規范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醫院污水污染環境,預防疾病傳播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准。本標准規定了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總體要求、工藝流程及技術參數、設備及材料、檢測與過程式控制制、輔助設施設計、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的技術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㈥ 醫院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早就頒布了醫療污水處理標准,詳細請查《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你可以參考這份標准制定相關制度。
㈦ 醫療污水檢測標准
法律分析:醫療污水是指醫院(綜合醫院、專業病院及其它類型醫院)向自然環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質除一般生活污水外,還含有化學物質、放射性廢水和病原體。因此,必須經過處理後才能排放,特別是肝炎等傳染病病房排出來的污水,須經消毒殺菌後才可排放。近兩年各類診所(骨科、肛腸、內科、口腔等診所)排污情況被廣泛關注,有可能被嚴格要求執行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本標准適用於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後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