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銅鎳廢水處理後的污泥是什麼顏色
1 電鍍污泥的特點及其危害性
多數的電鍍廢水處理方法都要產生污泥,而化學沉澱法是產生污泥的主要來源。有些方法,如離子交換法和活性炭法雖不直接產生污泥,但在方法的某些輔助環節,如再生液的處理也要產生污泥 。由於化學法在國內外都被作為一種主要的處理方法,所以電鍍污泥的形勢是很嚴峻的。按照對電鍍廢水處理方式的不同,可將電鍍污泥分為混合污泥和單質污泥兩大類。前者是將不同種類的電鍍廢水混合在一起進行處理而形成的污泥;後者是將不同種類的電鍍廢水分別處理而形成的污泥,如含鉻污泥、含銅污泥、含鎳污泥、含鋅污泥等。但是,實際上大多數電鍍小企業的廢水經過處理後得到的多是混合污泥。因此,目前針對電鍍污泥的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也是以混合污泥為主要對象。
電鍍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含有有害重金屬,它具有易積累、不穩定、易流失等特點,如不加以妥善處理,任意堆放,其直接後果是污泥中的cu、Ni、zn、cr等這些重金屬在雨水淋溶作用下.將沿著污泥一土壤一農作物一人體的路徑遷移,並可能引起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的次生污染,甚至危及生物鏈,造成嚴重的環境破壞 。
針對電鍍污泥的特點及其危害性.從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循環利用的角度考慮,主要採用以下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經過處理後,使污泥不會引起二次污染而丟棄並貯存,即無害化處置;二是使對污泥中的重金屬資源進行綜合回收,即資源化利用。
2 電鍍重金屬污泥的無害化處置
污泥處理與處置的無害化技術是實現污泥資源化利用的前提條件。中國在2001年12月17日發布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1]199號)中,要求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2.1 固化劑固化
在危險固體廢物諸多處理手段中,固化技術是危險廢物處理中的一項重要技術,在區域性集中管理系統中佔有重要地位。和其他處理方法相比,它具有固化材料易得、處理效果好、成本低的優勢 。固化過程是利用添加劑改變廢物的工程特性(例如滲透性、可壓縮性和強度等)的過程。近年來,美國、日本及歐洲一些國家對有毒固體廢物普遍採用固化處置技術,並認為這是一種將危險物轉變為非危險物的最終處置方法,所採用的固化材料有水泥、石灰、玻璃和熱塑料物質等 。其中,水泥固化是國內外最常用的固化技術,在美國被認為是一種很有前途的技術,它被證明對一些重金屬的固定是非常有效的。美國國家環保局也確認它對消除一些特種工廠所產生的污泥有較好的效果。賈金平等 在總結A Roy 等人有關水泥固化電鍍污泥研究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一系列的試驗研究,結果發現,在電鍍重金屬污泥中加_人425號水泥,按混凝土與污泥為40:1或50:1進行固化試驗,所得樣品的強度(28 d)可達到275號水泥的標准。固化體對zn、cu、Ni、cr離子有很好固化效果,通過進一步研究發現,對電鍍污泥進行鐵氧體化預固化,然後再與混凝土按1:30的比例進行固化,對樣品及其浸出液進行分析,發現這一方法對zn、Ni、Cu、Cr的固化和穩定效果更佳,且產物強度可達到325號水泥標准。吳少林等 以電鍍鉻污泥為對象,以水泥為固化劑,硫脲、硅酸鈉為添加劑,研究在不同的添加劑用量、配比以及不同的pH值的水中,研究鉻的浸出規律。實驗結果表明,水泥固化效果良好, (水泥): (鉻泥)為1.5:1.0即可。加入硫脲、硅酸鈉等添加劑,可降低鉻的浸出濃度,硫脲的穩定化效果優於硅酸鈉,二者存在一定的協同效應,且硅酸鈉可顯著提高固化塊的強度。塗潔等 利用HAS土壤固化劑代替水泥來固化電鍍污泥,能得到具有良好抗浸出性、耐腐蝕性、抗滲透性、足夠機械強度的護坡磚。該固化工藝開辟了電鍍污泥資源化利用的新途徑。
2.2 填埋
從經濟、技術、廢物現狀來看,填埋技術是比較適合中國國情的一項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途徑,但國內針對電鍍污泥這一類危險廢物的填埋技術仍處於較低的水平。由於對大多數工業危險廢物只是簡單的堆放或填埋,因此,對環境的破壞相當嚴重,特別是對地下水的污染問題十分突出。但技術的障礙是有限期的,在目前和不久的將來,填埋仍然是必要的。特別強調的是危險廢物的安全填埋,即在填埋前必須進行預處理使其穩定化,以減少因毒性或可溶性造成的潛在危險。近年來,國家逐步提高了對電鍍污泥等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處置力度。1995年,在廣東深圳建成了第一座符合國際標準的危險廢物填埋場,2001年,國家頒布了《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8598—2001),這對電鍍污泥真正實現無害化處置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3 投海
投海實際上就是一種污染物的轉移,通過選擇一個距離和深度適宜的處置場所,把電鍍污泥倒人海洋這個大受體。投海處置曾經也是污泥處置的一種重要方式,如美國在1899-1965年就曾把包括電鍍重金屬污泥在內的多種廢物進行投海處理,歐共體國家中的英國、愛爾蘭等的25% ~45% 固體廢物採用投海的方式進行處理。但對於有明顯毒性的污泥必須經過固化後才允許投入海洋。不管是直接投海,還是固化後再投海,其對海洋生態系統和人類健康造成的威脅是難以避免的,所以國際公約已明令禁止,1998年以後不準再向海洋直接排污。
2.4 焚燒熱處理
污泥焚燒是利用高溫將污泥中的有機物徹底氧化分解,最大程度地使污泥中的某些劇毒成分毒性降低。通過焚燒熱處理,可以大大減少電鍍污泥的體積,降低對環境的危害。此外,焚燒的產物還有利用價值,如灰渣可用於制磚、鋪路或他用,焚燒產生的熱量可用於發電。因此,焚燒熱處理是實現電鍍污泥減量化z無害化的一種快捷、有效的技術。近年一些學者在焚燒減容的基礎上,對焚燒渣的資源化利用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廖昌華等 以含低濃度Cu、Ni的電鍍重金屬污泥為研究對象,在適宜的溫度下,通過焚燒預處理,使污泥中的重金屬含量提高,從而為最終浸出有價金屬製取海綿銅和硫酸鎳產品創造了條件。但是,由於這種方法能耗較高,對焚燒設備和條件有一定要求,一般的小電鍍廠難以承受巨額的處理費用,所以很難得到大面積的推廣。
3 電鍍重金屬污泥的資源化綜合利用
由於資源貧化和環境污染的加劇,電鍍污泥作為一種重要的重金屬資源加以回收利用,一直是國內外研究的重點。工業化國家上世紀70—80年代已普遍重視從電鍍污泥中回收重金屬的新技術開發。中國在「七五」和「八五」期間也專門設立了關於電鍍污泥資源化的攻關課題 。作為一種廉價的二次資源,只要採用適當的處理方法,電鍍污泥便能變廢為寶,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隨著經濟與社會的快速發展,電鍍污泥的資源化利用將逐漸成為前景廣闊的綠色產業。
3.1 回收重金屬
3.1.1 浸出一沉澱法對電鍍污泥進行選擇性浸出,使其中的重金屬分組溶出,這是回收重金屬的關鍵一步,也是決定後續金屬回收率的關鍵所在。金屬的浸出溶解主要有酸浸和氨浸兩種工藝。目前國際上偏向於採用選擇性相對較好的氨浸。由於沉澱法分離回收浸出液中的重金屬,工藝簡單,應用較為廣泛。捷克 u-的研究者提出了一種處理鎳電鍍污泥的多級沉澱工藝,並在實驗室進行了研究。該技術包括污泥酸浸、多種沉澱方法凈化硫酸鹽浸出液,使共存於鎳電鍍污泥中的雜質,如Fe、zn、cu、cr、Cd、A1等被脫除,最後一級沉澱中鎳以氫氧化物的形式從凈化溶液中分離出來。鎳的最終沉澱物達到的純度足以在冶金工業中直接再利用。毛諳章等人? 研究了硫化物沉澱分離提純、氯酸鈉硫酸體系浸出回收銅的工藝路線,銅的總回收率達到94.5% 。陳凡植等 研究採用常溫下浸出、鐵屑置換、多步沉澱凈化製取硫酸鎳和固化處理工藝綜合利用電鍍污泥,得到的海綿狀銅粉,品位在90% 以上,回收率達95% ,還可以得到工業純的硫酸鎳,鎳的回收率大於80% 。
3.1.2 浸出一溶劑萃取法
電鍍污泥的溶劑萃取法,是在浸出液中加入與水互補相容的有機溶劑,或含有萃取劑的有機溶劑,通過傳質過程,使污泥中的某些重金屬物質進入有機相,從而達到分離濃集的目的,也稱液一液萃取法。20世紀70年代,瑞典國家技術發展委員會支持Chalmers大學開發了Am—MAR「浸出一溶劑萃取」工藝回收電鍍污泥中的cu、zn、Ni等重金屬物質,並逐步形成工業規模。中國的祝萬鵬等 』」』 以溶劑萃取工藝為主體,先後進行了一系列從電鍍污泥中回收有價金屬的實驗研究,先是採用氨絡合分組浸出一蒸氨一水解硫酸浸出一溶劑萃取一金屬鹽結晶工藝,對電鍍污泥進行有價金屬的回收,並得到了含Cu、zn、Ni、cr等的各種高純度金屬鹽類產品。後來採用N ,一煤油一H sO 四級逆流萃取工藝,可使銅的萃取率達99% ,而共存的鎳和鋅損失幾乎為零。銅在此工藝過程中以銅鹽CuSO ·5H:O,或電解高純銅的形式回收,初步經濟分析表明,其產值抵消日常的運行費用,還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益。整個工藝過程較簡單,循環運行,基本不產生二次污染。後來經過工藝改進,該小組又研究了硫酸浸出一P姍~煤油一硫酸體系,萃取分離鐵、鈉皂一P:。 一煤油一硫酸體系共萃取鉻、鋁一反萃取分離鉻、鋁工藝,回收電鍍污泥氨浸渣中的金屬。通過優化實驗,並且確定了全流程的最佳工藝參數。結果表明,鐵鉻渣中的金屬鉻、鋁和鐵均可以高純度鹽類形式回收,可作為化學試劑使用,回收率達95% 以上。葡萄牙的J.E.Silva等 對含有cu、cr、zn、Ni等重金屬的電鍍污泥,採用硫酸浸出一置換除銅一沉澱除鉻一D2EHPA和Cyancx 272萃取分離鋅、鎳一結晶的工藝進行了研究。結果顯示,D2EHPA對鋅的萃取率要比Cyancx 272高,且存在於有機相中的鋅能全部被回收,經過結晶後,能得到純度相當高的硫酸鎳產品。在銅、鉻的去除階段,銅的回收率達到90% ,產生的Cr—CaCO,沉澱,有可能製作硅酸鹽材料
3.1.3 電解法
根據物理化學中的電解基本原理,在國內一些冶煉廠對主要含Fe(OH),和Cr(OH) 組分的污泥進行了電解法處理,其中武漢冶煉廠¨ 的方法值得借鑒。他們將一定量的水和硫酸加入到污泥中,沸騰後靜止30 min,過濾後的濾液移至冷凍槽,然後加入理論量1~2.5倍的硫酸銨,使生成硫酸鉻和硫酸鐵轉變為鐵礬,根據鉻礬和鐵礬在低溫(75℃)條件下溶解度的不同而達到鉻、鐵的分離,最後,可回收90% 以上的鉻。
3.1.4 氫還原分離法 氫還原分離金屬物質是一種較成熟的技術。上世紀50年代以來,在工業上用氫氣還原生產銅、鎳和鈷等金屬,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張冠東等?。採用濕法氫還原對電鍍污泥氨浸產物中的cu、Ni、zn等有價金屬進行了綜合回收處理,成功地分離出金屬銅粉和鎳粉。實驗結果表明,在弱酸性硫酸銨溶液中,可以獲得較好的銅鎳分離效果。所得兩種金屬粉末的純度可達到99.5% ,符合3 銅粉和3 鎳粉的產品要求,銅的回收率達到99% ,鎳的回收率達到98% 以上。並且在此基礎上,對還原尾液中的鋅進行了回收。該法流程簡單,投資少,產品純度高,值得在工業生產中進一步改進推廣。
3.1.5 煅燒酸溶法 Jitka Jandova等¨ 通過實驗研究發現,對含銅電鍍污泥進行酸溶、煅燒、再酸溶,最後以銅鹽的形式回收,是一種簡便可行的方法。在高溫煅燒過程中,大部分雜質,如Fe、Zn、Al、Ni、si等轉變成溶解緩慢的氧化物,從而使銅在接下來的過程中得以分離,最終以cu (SO ) H:0的形式回收。這種方法流程簡單,不需要添加別的試劑,具有較強的經濟性和簡便性。但回收得到的銅鹽含雜質較多,工藝有待進一步優化。
3.2 鐵氧體綜合利用技術
鐵氧體技術是根據生產鐵氧體的原理發展起來的,應用鐵氧體綜合利用技術處置電鍍重金屬污泥,並製成合適的工業產品,是經過許多學者實驗研究後得到肯定的一種方法。由於電鍍污泥是電鍍廢水經亞鐵絮凝的產物,故電鍍污泥中一般含有大量的鐵離子,尤其在含cr電鍍污泥中,採用適當的無機合成技術可使其變成復合鐵氧體 ,電鍍污泥中的鐵離子以及其它多種金屬離子被束縛在反尖晶石面心立方結構的四氧化三鐵晶格格點上 ,其晶體結構穩定,達到了消除二次污染的目的。
鐵氧體化分為干法和濕法兩種工藝,上海交通大學的賈金平等 利用上海電機廠、上海水泵廠產生的電鍍污泥為原料,通過濕法工藝合成了鐵黑產品,並以鐵黑顏料為原料,開發了C43—31黑色醇酸漆、Y53—4—2鐵黑油性防銹漆等多項產品。隨後又在原來的基礎上開發了電鍍污泥濕法合成鐵氧體後,干法還原烘乾的新工藝,並申請了專利。通過這一工藝可以合成性能優良的磁性探傷粉,而且具有工藝簡單、成品率高、無二次污染、處理成本低等優點。
3.3 堆肥化製作肥料
國內外控制污泥重金屬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採用污泥堆肥。堆肥化即人工控制在一定水分、C/N和通風條件下通過微生物發酵作用,將有機物轉變為肥料的過程。自然界中許多微生物具有氧化、分解有機物的能力,實踐證明,可利用微生物在一定濕度和pH條件下,使有機物發生生物化學降解,形成類似腐殖質物質,作肥料和改良土壤,並根據微生物對0,的需求不同,分為好氧堆肥和厭氧堆肥,堆漚使溫度上升,加快其分解速度,殺滅病原菌。電鍍污泥進行堆肥化處理的研究還處在探索階段,周建紅等 對電鍍廢鉻液經處理後的含鉻污泥進行堆肥化處理,經過24 d,可以使1 g污泥中鉻(VI)含量由原來的4.060 mg降至0.028 mg,使大部分重金屬固化,大大降低了其毒性。通過堆肥後,污泥施用於花卉的盆栽試驗,顯示了較好的生長響應,並且避開了人類食物鏈,為含鉻污泥的處理及其資源化開辟了一條新路。上海交通大學的研究人員 。。把電鍍污泥合成的鐵氧體經磁化後製成磁性肥料,在田間進行了應用研究,結果發現,施用這種磁肥對雞毛菜、蔥等農作物有明顯的增產作用,並且縮短了生長周期。但中國電鍍污泥一般重金屬含量較高,成分復雜,採用堆肥處理後的污泥農用仍有一定的難度和風險,加上堆肥周期長、程序復雜,也限制了電鍍污泥的堆肥化處理研究。
3.4 生產改性塑料製品
電鍍污泥與廢塑料聯合生產改性塑料製品是國內一項獨創的新技術,由上海多家科研單位聯合開發。其基本原理是採用塑料固化的方法,將電鍍污泥作為填充料,與廢塑料在適當的溫度下混煉,並經壓制或注塑、成型等過程,製成改性塑料製品。電鍍污泥在專用TGZS 300型高濕物料乾燥機中經400—600℃高溫乾燥後,重金屬基本達到穩定,浸出試驗符合國家標准。研究表明,未經改性的電鍍污泥與塑料之間屬物理混合,故屬包裹型固化。但是,經用表面活性劑(如油酸鈉)改性處理後,經x射線粉末衍射圖譜分析表明,具有顯著的化學作用,提高了污泥的疏水性,接觸角達100。左右,因此可以推斷與塑料有較好的相容性,充填均勻,機械性能將有所改善。該工藝生產的塑料製品(包含改性、干化後的電鍍污泥),通過浸出試驗表明,重金屬的浸出率和塑料製品的機械強度都能達到規定指標。
電鍍污泥與廢塑料聯合生產改性塑料製品,既解決了廢料的安全處置,又充分利用了廢物資源,是變廢為寶,綜合利用,實現廢物資源化的重要途徑,具有良好的社會和環境效益。
4 結語
電鍍業是當今全球的三大污染行業之一。面對逐漸脆弱的生態環境和全世界資源的日益貧乏,積極開展電鍍污泥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綜合利用,意義重大,這也是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B. 電鍍廠必須進電鍍園區嗎
因為,電鍍園區有專業的電鍍廢水處理設備,進入園區的各個電鍍廠家不用再自己建設廢水處理設備,可以降低生產成本,減少電鍍對環境的污染。
C. 電鍍廢水可以再利用嗎
電鍍工業是我國重要的加工業,其產品廣泛地應用於各個行業中,同時電鍍行業也是當今我國三大污染工業之一,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含鎳、鉻等重金屬廢水給環境帶來嚴重的污染。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電鍍企業已達到2萬多家,其每年向環境排放的廢水多達4億噸。隨著國家可持續性發展宏觀政策的推行、以及由於經濟的持續增長、水資源的匱乏導致水價格的不斷提高,要求電鍍企業尋求一種符合國家環保政策要求的新工藝、新技術,來實現電鍍廢水的循環利用。 電鍍是利用化學和電化學方法在金屬或在其它材料表面鍍上各種金屬。電鍍技術廣泛應用於機器製造、輕工、電子等行業。 電鍍廢水的成分非常復雜,除含氰(CN-)廢水和酸鹼廢水外,重金屬廢水是電鍍業潛在危害性極大的廢水類別。根據重金屬廢水中所含重金屬元素進行分類,一般可以分為含鉻(Cr)廢水、含鎳(Ni)廢水、含鎘(Cd)廢水、含銅(Cu)廢水、含鋅(Zn)廢水、含金(Au)廢水、含銀(Ag)廢水等。電鍍廢水的治理在國內外普遍受到重視,研製出多種治理技術,通過將有毒治理為無毒、有害轉化為無害、回收貴重金屬、水循環使用等措施消除和減少重金屬的排放量。隨著電鍍工業的快速發展和環保要求的日益提高,目前,電鍍廢水治理已開始進入清潔生產工藝、總量控制和循環經濟整合階段,資源回收利用和閉路循環是發展的主流方向。 電鍍重金屬廢水治理技術的現狀: 傳統的電鍍廢水處理方法有:化學法,離子交換法,電解法等。但傳統方法處理電鍍廢水存在如下問題: (1) 成本過高:水無法循環利用,水費與污水處理費占總生產成本的15%~20%; (2) 資源浪費:貴重金屬排放到水體中,無法回收利用; (3) 環境污染:電鍍廢水中的重金屬為「永遠性污染物」,在生物鏈中轉移和積累,最終危害人類健康。 採用膜法技術處理電鍍廢水一般會採用二級反滲透工藝。 採用膜法技術為電鍍廢水處理提供完美解決方案,促進電鍍工業技術升級。其主要特點: (1) 降低成本:水與貴重金屬循環利用,減少材料消耗; (2) 回收資源:貴重金屬回收利用; (3) 保護環境:廢水零排放或微排放。 電鍍生產過程中的高用水量以及排放出的重金屬對水環境的污染,極大地制約了電鍍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傳統的電鍍廢水處理工藝成本過高,重金屬未經回收便排放到水體中,極易對生物造成危害。而膜分離技術對水與重金屬進行循環利用,經過膜分離技術處理的電鍍廢水,可以實現重金屬的「零排放」或「微排放」,使生產成本大大降低。 利用膜分離技術,可從電鍍廢水中回收重金屬和水資源,減輕或杜絕它對環境的污染,實現電鍍的清潔生產,對附加值較高的金、銀、鎳、銅等電鍍廢水用膜分離技術可實現閉路循環,並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對於綜合電鍍廢水,經過簡單的物理化學法處理後,採用膜分離技術可回用大部分水,回收率可達60%~75%以上,減少污水總排放量,削減排放到水體中的污染物。 使用膜法處理電鍍廢水,能節約重金屬和水資源,節約生產原材料,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同時減少了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減輕了環境的負擔,改善了環境,是一種清潔生產工藝,有助於電鍍行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電鍍工業的廢水處理性質及工藝: 電鍍工業廢水性質: 電鍍工業廢水的污染物主要來源為重金屬電鍍漂洗水,鍍件除油廢水,倒缸液等。電鍍廢水污染濃度COD一般在500-2000毫克每升,BOD濃度在100-400毫克每升,水質呈酸性。 電鍍工業廢水處理工藝: 泵 污泥 其它工藝選擇需根據每個項目的具體情況決定。 電鍍漂洗水還可在線安裝回收設備,可回收重金屬及清洗水,做到電鍍生產線污水零排放。 我公司是一家擁有全面電鍍廢水回用處理技術,水處理設備製造、安裝以及服務為一體的水處理公司,其設備有:電鍍含鎳廢水回用設備,電鍍含鉻廢水回用設備,電鍍鎳廢水/漂洗水回用處理設備,電鍍銅廢水/漂洗水回用處理設備,電鍍鉻廢水/漂洗水回用處理設備,電鍍酸、鹼廢水/漂洗水回用處理設備,電鍍鋅、磷廢水/漂洗水回用處理設備,電鍍中水回用處理設備,電鍍綜合廢水回用處理設備,金屬/重金屬離子回收處理設備和電鍍廢水化學處理設備。 東莞渝澤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D. 誰能幫我下載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實行)的通知(粵環〔2008〕
粵環〔2008〕88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
統一定點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環保局:
為推進重污染行業集中入園、污染統一治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現將《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一並貫徹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重污染行業 統一規劃統一定點△ 意見 通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直各有關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發
廣東省電鍍、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
(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我省電鍍、造紙、印染、製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等重污染行業(以下簡稱「重污染行業」)入園管理、集中治污工作,保障環境安全,結合我省重污染行業產業規劃和行業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通過優化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資源,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加快優勝劣汰,引導我省重污染行業科學布局,合理規劃,逐步提高重污染行業總體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加強重污染行業環境監控和環境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我省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二、實施原則
(一)政府主導、因地制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重污染行業基地的建設要發揮主導作用。其中,省將重點放在制訂重污染行業發展規劃及組織行業協會制訂准入標准上;各地級以上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組織做好基地總體規劃,並制定政策和措施引導重污染企業進基地,安排資金扶持,加快基地建設步伐。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基地前期的服務、指導工作,加強後期的環保監督管理。
(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市根據現有重污染行業發展情況,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保、國土等規劃,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集中治理、統一監管」的要求,對重污染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布局。要充分考慮對相關文件出台前已存在的重污染工業區或企業集中建設區的整合、提升,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基地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環保規劃、流域水質保護規劃要求,不得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特殊保護區域內規劃和建設。
(三)分類指導、區別對待。通過基地建設引導、鼓勵重污染行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加快優勝劣汰;引導行業優化升級,走良性發展道路,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對新、擴建重污染行業企業按可能產生環境影響的大小及規模提出不同要求;對現有重污染行業企業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保留、搬遷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具體規定見本意見第四條。對不同的重污染行業規定不同的審批許可權,其中,電鍍、制漿造紙、紡織印染(僅限漂染工藝)、製革(僅限鞣製工藝)行業基地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省環保部門審批,其餘不涉及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的行業基地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委託各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審批。入基地單個項目應按照國家和省建設項目環保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其中在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市屬省環保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委託所屬市環保部門審批。
三、實施要求
(一)編制實施方案。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劃和各地實際情況會同縣、區政府編制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中應有對本地區現有重污染企業整改和進入基地提出明確時間要求的內容,報當地政府審定,電鍍、制漿造紙、紡織印染、製革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應同時抄送省環保部門備案。
(二)報批基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完成後,附上當地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方案,上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應進行多址比選,確定選址推薦方案。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批復同意後,基地方可動工建設。
(四)強化「三同時」驗收。基地的環保「三同時」現場管理按照轄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環保部門負責。基地及其入內項目竣工後,由審批的環保部門負責驗收。其中基地環評審批後超過五年尚未驗收的,需委託有資質的環評單位進行後評價,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否則,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受理入基地項目的環評審批。
四、分類指導要求
(一)電鍍行業。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工作按照省環保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行業和化學紙漿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4〕149號)、《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我省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基地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7〕8號)、《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我省電鍍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基地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粵環〔2007〕83號)的有關要求實施。
(二)制漿造紙行業。化學制漿造紙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工作按照省造紙行業「十一五」規劃和《關於印發廣東省電鍍行業和化學紙漿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4〕149號)的有關要求實施。
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按以下要求實施:
1、新、擴建非化學制漿造紙(含廢紙造紙)項目原則上須進入造紙定點基地內建設。
2、下列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可不受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的限制,無需進入定點基地:
(1)選址位於規劃(區域)環評經有審查(審批)權的審批機關審查(審批)的區域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且符合區域總體規劃的非化學制漿項目。
(2)珠三角地區規模達40萬噸/年以上的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其它地區規模達20萬噸/年以上的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
(三)漂染行業。
1、新、擴建生產過程含洗毛、染整或脫膠工段的紡織印染項目或有精煉廢水等產生的絲綢項目原則上須進入定點基地。
2、選址位於規劃(區域)環評經有審查(審批)權的審批機關審查(審批)的區域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且符合區域總體規劃的漂染項目可不受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的限制,無需進入定點基地。
(四)鞣革行業。
1、新、擴建以原皮和藍濕皮等為原料、需要鞣製工序的製革項目原則上須進入定點基地。
2、選址位於規劃(區域)環評經有審查(審批)權的審批機關審查(審批)的區域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且符合區域總體規劃的鞣革項目可不受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的限制,無需進入定點基地。
(五)廠址位於基地外的現有漂染、鞣革、非化學制漿造紙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審核後方可保留,但不得擴建(增產不增污項目除外):
1、選址位於非環境敏感區、有環境容量。
2、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產業政策要求。
3、污染物能夠全面穩定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地方核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4、達到國內先進清潔生產水平,並經省認定的清潔生產企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應由地級以上市政府限期搬遷進入定點基地,屬國家產業政策淘汰類的應加快淘汰。
(六)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行業。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處置等重污染行業,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市實際情況,按照「入園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則組織實施,本意見不作統一規定。
五、基地及入基地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初審重點
(一)總量指標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未獲排放指標的基地和入基地項目一律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初審或預審應在准確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尤其是當地上季度餘量的基礎上,明確基地和入基地項目的總量來源,並分配具體的排放指標。若總量餘量不足的,應當在審查意見中明確總量指標的來源;如需關停轄區內建設項目以調劑總量指標的,應提交關停企業名錄清單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查基地和入基地項目選址的合法合理性。在確認基地和入基地項目建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且與當地現行各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的前提下,方可同意上報審批。另外,還應針對基地規劃和入基地項目總體布局提出意見和建議,做到合理規劃、科學布局。
(三)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公眾參與的適應性。初審意見應說明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環評機構是否已按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和我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保管理公眾參與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環〔2007〕99號)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符合要求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尤其是要確認公眾參與活動的深度、廣度、代表性以及採取的形式是否與基地和入基地項目的環境敏感性相適應等。
(四)應審查入基地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達到何種先進程度。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清潔生產要求、採用落後淘汰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的,不得同意上報審批。
你幹嘛不自己下啊,把這復制到word里吧
E. 含鎳廢水怎麼處理
一般調ph大於10即可沉澱鎳。
如果調PH無法將其處理達標,很可能是鎳離子與水中的專絡合劑生產了配位化合屬物,難以直接將金屬離子沉澱。
可考慮加重金屬去除劑(RECY-DAM-02),可達到國家表三標准(0.1 mg/L)
F. 電鍍行業新出的整改標准,大概54條。有誰知道分享一下!謝謝了!
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
關鍵詞:
電鍍,發展,規范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文件
浙環發〔2011〕67號
關於印發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各有關單位:
目前,我省電鍍行業普遍存在行業污染重、區域布局亂、企業規模小、裝備水平低、污染隱患多等問題。為優化電鍍行業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提升工藝裝備、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有效削減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電鍍行業健康、規范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統一部署,決定全面開展電鍍行業污染整治行動。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方案》
為解決我省電鍍行業無序發展、污染嚴重等突出問題,提升企業裝備技術、污染治理和內部環保管理水平,促進行業優化布局和轉型升級,確保生態環境安全,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根據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及《浙江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2010-2015年)》,特製定本方案。整治范圍為全省范圍內所有專業電鍍企業和企業配套電鍍車間。
一、總體思路
堅持將污染整治作為行業轉型升級的倒逼機制,按照「提升一批、搬遷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壓、上大壓小」的思路全面開展電鍍行業污染整治。
組織開展電鍍行業企業基本情況排查,科學制定分類整治方案,對一批環保手續齊全、具有規模和技術優勢的企業,按一定整治標准進行整治規范提升,使其成為所在行業的標桿式企業;對一批雖具有一定的規模和技術優勢,但環境敏感的企業實施搬遷改造,促使其進入工業功能區或電鍍園區規范發展;對環保手續不全、技術裝備落後、整合無望的低小散企業依法予以關停淘汰。對擬保留的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按相關行業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進行驗收,對各縣(市、區)相關整治工作統一按區域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進行驗收。同時,鼓勵以騰出的排污指標,在工業功能區或電鍍園區內適當發展一批規模大、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促使一批企業做大做強,實現電鍍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整治目標
通過一年半的努力,全省電鍍企業存在的生產規模小、工藝落後、產業檔次低、環境污染重、安全隱患多等突出問題基本得到解決,電鍍行業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得到明顯優化,工藝裝備、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明顯提升,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在2009年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調查數據基礎上削減30%以上,生態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電鍍行業步入健康、規范和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具體目標:
1、2011年底前,各縣(市、區)完成電鍍企業基本情況排查和公示,科學制定分類整治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列入淘汰關停范圍的企業、工藝裝備全部淘汰關停到位;對其他所有不符合附件2所列要求的企業全面實施限期治理。
2、2012年6月底前,所有電鍍企業廢水、廢氣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各類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規范有效,並按統一標准(附件2)完成整治驗收,對到期達不到整治要求的企業依法予以關停。溫州市區、諸暨市作為全省電鍍行業整治示範區率先完成整治並通過驗收。
3、2012年底前,電鍍企業眾多的縣(市、區)建成電鍍園區,除保留少數標桿式企業外,原則上所有電鍍企業完成搬遷入園或在園區租賃廠房設備整合發展。所有縣(市、區)完成整治工作並按統一規程和標准(見附件1)通過驗收。
三、主要任務
(一)優化區域布局
1、嚴格建設項目管理。所有新、擴、改、遷項目,在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選址、規模、工藝、裝備、資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項內容均應符合《浙江省電鍍產業環境准入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以外原則上不再新上電鍍項目。
2、全面整治非法企業。在2011年底前,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以外無環評批文、排污許可證等環保合法手續的電鍍企業一律關閉;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內無環評批文、排污許可證等環保合法手續的電鍍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在2012年6月底前補辦環評等手續,到期無法取得相關批復的一律關閉。
3、同類整合集聚發展。2012年底前,電鍍企業眾多的地區,要完成電鍍園區建設,工業功能區、電鍍園區外除保留少數標桿式企業外,原則上所有電鍍企業(企業配套電鍍車間除外)都要搬遷入園或在園區租賃廠房設備整合發展。在「減量置換」的原則下,鼓勵以騰出的排污指標,在園區內適當發展一批規模大、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促使一批企業做大做強,實現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快產業升級
1、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在2011年底前,全面取締無污染治理設施或設施簡陋、治理無望的電鍍企業、生產車間、生產線、加工點;全面淘汰無法入園、鍍槽總容積小於4萬升並且連續兩年產值小於500萬元的電鍍企業(特種電鍍企業、貴金屬電鍍企業除外,不對外承攬加工業務的企業配套電鍍車間達不到規模要求的原則上一律關停,確需保留的需經設區市環保局審核同意);位於園區內但鍍槽總容積小於4萬升且連續兩年產值小於500萬元的電鍍企業,經技改於2012年底前達到這一標準的可予以保留。
2、全面淘汰落後工藝。2012年6月底前,取締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淘汰類項目)明確的含氰沉鋅、含氰電鍍等落後工藝、產能;淘汰氰化鍍鋅、六價鉻鈍化、電鍍錫鉛合金、含硝酸褪鍍等工藝;禁止使用鉛、鎘、汞等重污染化學品;全面淘汰手工電鍍工藝(金、銀等貴重金屬電鍍確需保留手工工藝的,應經設區市經信、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對無法實現自動化的手工電鍍線(包括前處理和鉻鈍化等工段)必須確保全部廢水得到收集處理。
(三)提升工藝裝備。
1、優先發展達克羅、交美特(鏡面噴鍍、塗覆)等電鍍替代工藝。大力推廣無氰、無氟、無磷、低毒、低濃度、低能耗和少用絡合劑的清潔生產工藝,鼓勵採用三價鉻和無鉻鈍化工藝,鼓勵採用全自動控制的節能電鍍裝備。掛具和鍍件退鍍要採用電解法退鍍。
2、必須採用多級回收、逆流漂洗等節水型清潔生產工藝,禁止採用單級漂洗或直接沖洗等落後工藝,生產線或車間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廢水自行單獨處理的電鍍企業中水回用率不得低於50%。
3、所有電鍍企業應依法實施兩年一輪的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擬保留的電鍍企業在通過整治驗收前必須先通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四)加強污染防治。
1、電鍍園區或工業功能區設施建設及管理要求。
園區內分產品、分區域進行生產管理,嚴格實行雨污分流,電鍍企業廢水必須全部納管;建設統一、集中的廢水處理設施,電鍍廢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種類分質分流,含一類重金屬污染物的廢水經單獨處理達標後方能與其他廢水合並處理。區內實現集中供熱、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危險固廢集中收集處置。園區中心及周邊需設地下水觀察井,並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地下水進行常規監測。
2、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嚴格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0-2008)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太湖流域執行表3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不得超出地方環保部門核定的范圍。
車間內嚴格落實防腐、防滲、防混措施,實施干濕區分離,濕區地面應敷設網格板,濕鍍件加工作業必須在濕區進行。排水系統,特別是建築物和構築物進出水管應有防腐蝕、防沉降、防折斷措施。
生產車間內廢水必須按照環保規范要求進行分質、分流,工藝廢水管線採取明管套明溝或架空敷設,廢水管道應滿足防腐、防滲漏要求。
電鍍廢水處理工藝應嚴格按照《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選取,必須要有重金屬離子、化學需氧量及氨氮的達標工序。含氰廢水應單獨收集,需採用鹼性氯化法、電解法或臭氧氧化法進行破氰預處理。含鉻廢水需單獨收集處理,先將六價鉻還原為三價鉻後,再中和沉澱去除。含鎳廢水宜採用化學沉澱、離子交換等技術。含鋅廢水宜採用化學沉澱技術,嚴格控制pH值的范圍。含金屬絡合物廢水需經過破絡沉澱預處理。COD、石油類、總磷、氨氮與總氮等污染物,宜採用生物處理達標後排放。電鍍廢水深度處理及回用宜採用砂濾、活性炭吸附、離子交換、膜處理等技術。
廢水處理站需安裝流量計,pH值調節應採用pH計連鎖自動投加,對有氧化還原反應系統的加葯宜採用氧化還原電位儀(ORP)等裝置控制加葯量。控制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互切換雙迴路控制裝置,並有自動保護和聲光報警功能。有條件時,可在含氰廢水處理單元和含鉻廢水處理單元安裝游離氰和六價鉻在線檢測系統。
3、大氣污染防治。
大氣污染物排放嚴格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產生大氣污染物(硝酸霧、氫氰酸霧、鉻酸霧、前處理酸洗廢氣)的工藝裝置應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氫氰酸霧、鉻酸霧產生工段應單獨設置處理裝置,氣體處理達標後高空排放。
4、固廢污染防治。
關閉取締的電鍍企業所遺留的電鍍廢液、電鍍污泥等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委託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妥善處置。
保留企業要根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處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廢液(電鍍液、退鍍液)、廢渣(陽極泥、過濾殘渣、濾芯等)、廢水處理污泥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經污泥濃縮池濃縮後,可採用板框壓濾機或者帶式壓濾機脫水,脫水後的污泥含水率不得高於80%,濃縮池上清液和壓濾液要返回污水處理站重新處理。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須設雨棚、圍牆或圍堰,地面須作硬化防滲處理,設置能夠將廢水、廢液納入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貯存場所外要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上要設置危險廢物標簽。
危險廢物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審批和轉移聯單制度。
(五)強化環保監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監測監控體系。所有電鍍企業、園區必須建成標准化、規范化排污口,安裝廢水在線監控設施,並與環保部門聯網;企業、園區電鍍廢水處理站應設水質監測化驗室,應具備檢測分析特徵重金屬污染物的能力。鼓勵企業委託專業機構承擔檢測任務。逐步安裝特徵重金屬在線監測裝置,2012年底前,《浙江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明確的重點防控區內須有1~2家企業先行安裝。
所在地縣(市、區)環保部門應開展電鍍企業及園區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邊環境的監督性監測;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環保、農業等部門對關停、搬遷電鍍企業原廠區開展土地重金屬殘留的監測和評估,落實超標土壤的修復和限用措施。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做好電鍍企業及園區地下水特徵污染因子的環境監測工作;所在地縣(市、區)農業部門應做好電鍍企業及園區周邊農作物的監測工作,對作物重金屬超標的農田採取限耕措施。
2、進一步提高突發環境事故的防範應對能力。電鍍企業(園區)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應急事故水池的容積應能容納12h~24h的廢水量,並做好防滲漏處理,確保環境安全。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體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3、規范內部環保管理。電鍍企業(園區)必須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環保組織體系、健全的環保規章制度和規范的環保台帳系統(包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危險廢物管理等台帳)。應配備專職、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環保管理,企業環保人員應經過縣級以上環保局組織的環保崗位業務培訓並持證上崗。電鍍園區還應設立專門的環保機構,統一負責園區環保工作。
4、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等,應符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危險化學品應實行專庫儲存,庫房、生產作業場所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並具有防颱風、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整治責任。各級政府是電鍍行業整治的責任主體,要成立以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環保、發改、經信、安監、衛生、國土資源、建設、財政、農業、工商、宣傳等單位為成員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職責,切實加強對電鍍行業整治工作的領導,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整治過程中,各縣(市、區)政府和環保部門應對需整治的電鍍企業建立分片包乾的責任制度,確保整治工作按時完成。完成整治後,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在電鍍企業及園區建立聯系人制度,有條件的應在重點企業和園區設立環境監督員,加強環保監管,確保整治成果有效性和穩定性。
(二)實施整治方案,嚴格考核問責。各縣(市、區)應制定實施本地區整治實施方案。整治實施方案應提出分階段任務計劃,提出各時間節點須完成關、停、並、轉、遷的企業名單,明確目標,細化任務,落實責任,穩步推進整治工作。整治情況作為《浙江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實施情況考核和重金屬排放總量減排考核的重要依據,同時統一納入各級生態省建設考核體系,對年度整治任務未達要求的,生態省建設年度考核不得評優。對組織領導不力,整治工作進展緩慢的,上級政府或環保部門要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視情採取掛牌督辦、區域限批、榮譽摘牌等措施。省環保廳要對各地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按各時間節點進行匯總通報,同時報送省政府。
(三)嚴格執法監管,注重整治成效。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對排查中發現的違法企業,應立即予以依法查處。對未經發改、經信、安監、環保、衛生、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對環境保護、職業衛生防護、安全生產「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一律停產整治;對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超標排放的,一律停產整治;對整治無望或限期整治後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一律予以關停。對拒不履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要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到位。整治完成後,要落實長效管理措施(見附件3),加強日常巡查監管,確保污染整治成果的鞏固提升。
(四)加大資金投入,加強政策保障。在電鍍行業整治期間,中央下達的重金屬整治資金要優先用於電鍍行業整治。省級財政應籌措資金加大對電鍍行業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配套出台生產企業關閉、搬遷和電鍍園區建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對現有生產企業就地關閉轉產的,通過三級配套補貼、稅費減免等方式給予適當獎勵;對重點生產企業的污染治理、提標改造和生產設備升級、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等,給予適當的政策資金支持;對主動實施關閉和搬遷的企業在新項目用地、審批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及適當的資金補助;對未完成整治的企業要從排污許可證核發、新項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級評價、綠色信貸、各類評優及資金補助等方面予以制約。
(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深入開展污染整治宣傳,特別要重視做好電鍍企業主的思想工作,引導幹部群眾和廣大企業不斷提高思想認識,正確理解開展污染整治與新形勢下行業轉型升級的關系。各地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交流,及時發布轄區內電鍍企業名單和各企業整治進展情況,曝光典型違法案件,積極回應各類問題,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對整治工作的推動作用。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附件1
縣(市、區)電鍍行業污染整治驗收規程
縣(市、區)驗收程序和要求
(一)驗收程序。
1、有整治任務的縣(市、區),在轄區內所有電鍍企業通過驗收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自查。
2、自查合格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驗收申請,並提交工作總結和由有資質的評估單位編制的縣(市、區)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技術評估報告。
3、設區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請後,組織有關部門按標准進行核查驗收。
4、對通過驗收的縣(市、區),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在當地主要報紙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公眾監督。對公示期間接收的舉報電話和信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函告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
5、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正式發文,宣布通過驗收,驗收意見報省環保廳備案。
6、未通過核查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7、各設區市於2012年底前,將所轄縣(市、區)電鍍行業整治完成情況報送省環保廳。
(二)驗收材料。
1、工作總結。包括污染整治工作實施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鞏固深化污染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2、技術報告。詳細說明整治前後的行業基本情況、污染整治過程、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轄區企業總體污染治理及達標排放情況、區域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整治效益分析(包括整治前後企業數量、整體產能、污染物排放量的變化情況)、持續改進計劃等。
3、支撐材料。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污染整治相關文件、方案及有關宣傳材料等;企業一廠一檔資料,包括裝備情況、治理工藝、達標情況、監測數據、在線監測監控情況等;園區及功能區建設、驗收材料;區域環境質量、污染源環境監測報告;有關污染投訴、信訪處理情況材料;現場檢查和監督監測檔案資料;地方環境監測站開展監督性監測能力保障資料,包括監測站達標情況、人員儀器設備配置情況、監測項目開展情況和監督性監測經費保障情況等。
(三)驗收標准
1、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了行業污染整治實施方案,並根據方案組織完成了各項整治任務。
2、核查期間,應組織對該地整治企業進行抽查,抽查企業數不小於10家(總數小於10家的全部檢查),抽查合格率不低於90%。
3、電鍍園區的驗收標准:園區內分產品、分區域進行生產管理,嚴格實行雨污分流,電鍍企業廢水全部納管;電鍍廢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種類分質分流,並建設統一、集中的廢水處理設施。區內實現集中供熱、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危險固廢集中收集處置。園區中心及周邊需設地下水觀察井,並對地下水進行常規監測。電鍍園區的污染治理設施、環境應急建設、綜合管理制度應參照電鍍企業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中的相應標准執行。
4、完成所轄區域內電鍍企業綜合整治驗收工作。整治過程中,對每家電鍍企業要確定一名縣級政府負責人作為整治聯系人和一名環保監管人員作為監督員,加強監管,防止可能出現的污染事故;對通過驗收的企業,加強長效管理,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相關工作;對被關停企業要做好善後工作,拆除生產設備,妥善處置剩餘原材料、固廢和其它污染物,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法責令其限期注銷相關許可證(照)。
5、轄區內電鍍行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達到規定削減率要求。電鍍行業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基本解決,群體性事件隱患全面消除,群眾對電鍍企業環境污染的投訴、上訪得到妥善處置回復。
6、當地環境監測站應具備與電鍍企業和園區污染物排放和周邊環境監督性監測工作相適應的監測能力,在監測技術人員配置、實驗室用房、儀器設備和監測經費保障上達到開展監督性監測工作的要求。
7、完成對可能受污染水域和場地排查監測工作,對監測超標的水域和場地劃定范圍,設立標志牌,制定修復方案並組織實施。
8、建立完善行業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及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全面落實企業監管和事故應急相關責任,確保企業職工健康、社會環境安全。按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重金屬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意見》(環辦〔2011〕52號)要求,制定實施污染源及水、氣、土壤環境日常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方案。
9、根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督促轄區內電鍍企業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
10、全面建立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建立健全電鍍企業檔案和信息資料庫,建立電鍍企業的監督檢查台賬。
附件2
電鍍企業污染整治驗收規程
一、驗收程序
1、企業在整治完成後,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驗收申請,並提交污染綜合整治報告。
2、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發改、經信、環保、建設、衛生、安監等相關部門對企業污染整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監測或專項驗收,並形成驗收監測或評估報告。
3、根據企業提交的驗收申請和相關驗收材料,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會同設區市環保局根據相應的驗收標准開展驗收工作。
4、對驗收合格的企業,在當地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收來自公眾的監督意見和情況反映。對公示期間接收的舉報電話和信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函告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正式發文,宣布企業通過驗收。
二、驗收材料
1、項目環評報告、安評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選址規劃意見書,相應的批復文件及其他相關支撐材料(包括相關監測或評估合格報告)。
2、發改、經信、環保、建設、衛生、安監等部門的驗收意見。
3、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包括污染防治、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等設施配備情況和內部環保、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管理制度建立情況等。
4、企業仍存在的不足和持續改進計劃。
三、驗收標准
附表電鍍企業污染綜合整治驗收標准
附件3
浙江省電鍍企業環保長效管理辦法
為鞏固電鍍行業污染整治成果,提升我省電鍍企業的環保管理水平,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保工作,確保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一、加強排污監管
(一)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負責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園區)進行定期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主要就環保設施運行狀況、環評和「三同時」執行情況、危廢貯存及處置、環保台帳規范化管理及電鍍行業整治驗收標准中環保要求符合情況進行檢查,並指導企業做好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運維及各類環保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問題,應及時予以查處。
(二)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就電鍍企業(園區)現場檢查建立責任制度,將歷次檢查的負責人及檢查、監測結果記錄在案,並納入企業一廠一檔檔案系統,對檢查中存在重大疏漏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追究相關檢查人員的責任。
二、強化環境監測
當地環境監測站應加強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園區污染源和水氣環境特徵重金屬污染物的監督性監測。對轄區內電鍍企業和園區的監督性監測至少每月一次;對企業和園區周邊環境的監督性監測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企業和園區超標排放和發生污染事故時,應視情況增加監測頻次。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開展園區地下水特徵重金屬的監測;所在地縣(市、區)農業部門應組織開展企業和園區周邊農作物特徵重金屬的監測。環保、國土和農業部門應及時交換監督性監測數據,有超標情況的,應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三、規范信息管理
(一)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強企業環保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包括檢查、監測結果在內的企業一廠一檔檔案系統。既要及時公示通過整治的合格企業名錄,鼓勵公眾舉報其他非法運營的企業,又要及時發布電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信息,接受群眾監督。
(二)各地環保部門應將轄區內所有電鍍企業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范圍。
(三)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鼓勵電鍍企業自願公開其環境信息,接收群眾監督。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准,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電鍍企業,應強制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開環境信息。
四、加強抽查監管
省環保廳將不定期組織對各地電鍍企業(園區)的環保要求落實情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進行抽查,並及時通報抽查結果。各市環保局也要參照省廳的做法,通過組織不定期抽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轄區電鍍企業(園區)的監管。
G. 電鍍工業是否要入園區
不排廢水在電鍍行業是不存在的,電鍍行業大佬都會引進向電鍍園區邁進,沒有必須進園區的相關法律文件,但要保證不排廢水污染環境就好了!
H. 電鍍廢水的排放時的溫度是多少(降溫之前)
這種廢水是可以常溫排放的,可以不用降溫排放
希望能夠幫忙到您
I. 現在的水污染這么嚴重,怎麼辦國家有哪些政策來處理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下稱計劃),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從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強化科技支撐、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十個方面開展防治行動。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水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十分突出,影響和損害群眾健康,不利於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國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斗。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
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於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
到2030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葯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葯製造、製革、農葯、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葯(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乾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農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葯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准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准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准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葯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農業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准;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國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國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嚴格環境准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准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六)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七大重點流域幹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葯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葯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佔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七)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水利部、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准。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准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J. 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都有哪些
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1、著重支持自主創業。在已出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扶持個人自主創業。
2、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與以往按照特殊群體確定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相比,新的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作為基本條件,即由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全部人員。
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就業重點群體,都涵蓋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之內。同時,為支持和鼓勵應屆高校畢業生創業,將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也納入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范圍。
3、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繼續沿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
(10)電鍍廢水政策擴展閱讀
減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2、填寫《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等相關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4、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5、根據不同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體形式
1、稅基式減免
即通過縮小計稅依據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應用形式有設起征點、免徵額和允許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
就是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實現稅收的減免。
3、稅額式減免
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徵、減半徵收、核定減征率和核定減征額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