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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污水第三十九條

發布時間:2022-01-25 00:16:43

Ⅰ 在線等,由於工程開發而導致生活用水或者飲用水污染是違反了哪部法律的哪章哪條或者有幾條都可以,謝謝~~

《侵權責任法》第八章、《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Ⅱ 環境保護法多少條多少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國內水污染重大事件

水污染:中國公共危機

雖然經過了無數次的曝光和無數次的詰問,但中國水污染卻依然沒有得到有效的根除與遏制。據國務院八部委2008年環保專項行動的最新檢查結果顯示,全國113個重點監測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仍然偏低,其中243個地表水水源地中達標水源地為159個,佔到65%,不達標的為84個,佔35%,涉及到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40個城市。水污染作為一個嚴重的公共危機正以超常的分量挑戰著中國政府的決策水準與能力。

黑色的「水圖」

從松花江苯泄漏到廣東北江鎘污染,從滇池水葫蘆瘋長到太湖藍藻泛濫,盡管一樁又一樁的無情事實在不斷挑戰著我國本已脆弱的水環境能力,但這些局部而片段的現象並沒有讓我們完整認識水污染的嚴重而殘酷,而只有打開中國水系的平面地圖,幾乎處於危機邊緣的水污染生態才能裸露無遺。

據國家環保總局的調查顯示,自兩年前松花江事件以來,我國共發生140多起水污染事故,平均每兩三天便發生一起與水有關的污染事故。而據監察部統計,近幾年全國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

「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足」,屈原的這種浪漫情懷,如今越來越成為歷史的記憶和慨嘆。據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稱,全國近14萬公里河流進行的水質評價,近40%的河水受到了嚴重污染;全國七大江河水系中劣V類水質佔41%。而環保總局發布的另一項重要調查顯示,在被統計的我國131條流經城市的河流中,嚴重污染的有36條,重度污染的有21條,中度污染的有38條。

作為我國北方的重要水源,黃河在近十多年中被污染的事實在不斷加重。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對黃河水污染的狀況進行量化分析後發現,黃河幹流近40%河段的水質為V類,基本喪失水體功能。與黃河一樣,撲向長江的污染面積也在不斷擴大。一項最新的調查顯示,長江幹流六成河水目前已遭污染,超過Ⅲ類水的斷面已達38%,比8年前上升了20.5%。無獨有偶,盡管淮河是中國投入最多、開展污染治理最早的大江大河,但如今仍是一條受污染最嚴重的河流。淮河在評價的2000公里的河段中,78.7%的河段不符合飲用水標准,79.7%的河段不符合漁業用水標准,32%的河段不符合灌溉用水標准。10年前,淮河還生長著60多種魚類資源,可如今這些魚類幾乎絕跡。

除了跨區域河流廣受污染外,局部性中小河流以及所謂的城市「龍須溝」都難逃被污染的厄運。上海的蘇州河曾經「黑」臭了80年,而就在筆者居住的廣州市,穿越市區並匯入珠江的大小14條河涌無一例外地都是發黑發臭。

當江河被污染所侵襲時,與其同吞吐的湖泊就很難獨善其身了。據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質量狀況報告顯示,我國「三湖」(滇池,巢湖,太湖)的水污染正在日益加重;有著「千湖之省」美譽的湖北省武漢市,覆蓋城區的38個湖泊污染負荷遠遠超過其水環境容量,其中32個湖泊水質為劣V類。而作為雲南省先前尚未遭受污染的兩大湖泊之一的撫仙湖,目前水質也在開始急劇降低。

以海洋為歸宿的河流湖泊帶給接納者的同樣是污染。據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的調查結果表明,珠江口海域有95%的海水被重度污染。無獨有偶,曾經是我國富饒「海上糧倉」的東海卻在每年4到6月赤潮頻發。專家指出,全國的污染通過河流向沿海集中的結果,使中國水污染的「最後一道防線」已被無情撕破。

洶涌的污染源

就像我們絲毫不懷疑水污染的嚴酷事實一樣,中國社會各個層面對於造成水污染幾大「始作俑者」的認識也日漸變得清晰和明朗。

產業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粗放是中國經濟長期未能根治的痼疾,其重要表徵就是重化工業尤其是資源消耗工業增長較快。問題的關鍵在於,由於受水資源、航運等產業布局因素的影響,重化工業沿江或沿河布置已經成為一種範式。據統計,全國兩萬一千多家石化企業中,位於長江、黃河沿岸的石化企業達一萬三千多家。至於像小造紙、小皮革等項目在水環境敏感地區大起爐灶的現象更是比比皆是。如此產業布局的最嚴重後果就是大量污水在可能未經處理的情況下傾注到大江小河。據國家環保總局的調查統計,目前我國工業污水排放量每年達到300多億噸,尤其是七大水系所承載的工業污水排放與日俱增。

來自於農業方面的面源污染超過工業污染已經成為我國水污染的一個重要特徵。研究表明,農村面源污染在各類環境污染中的比重佔到30%-60%,並成為水污染的重中之重,其中污水中COD(含氧量)排放已超過城市和工業源的排放總量。一方面,過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十分驚人。如化肥施於土壤中,只有小部分被作物吸收,大部分則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滲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隨地表徑流進入河流、稻田、池塘。由於化肥會造成水域富營養化或飲用水源硝酸鹽含量超標,因此已經危害水質的「第一隱形殺手」。

農業污染可以對水資源形成傷害的另一大力量來源於畜禽和水產養殖業污染。有調查數據顯示:養殖一頭牛產生並排放的廢水超過22個人生活產生的廢水,養殖一頭豬產生的污水相當於7個人生活產生的廢水;北京近郊禽畜養殖場排放的有機物污染,相當於全市工農業生產污水和生活廢水中所含的有機污染物的2-3倍。

就在農業污染超過工業污染的同時,另一大污染源———生活污水又從城鄉的各個角落沖出並有愈演愈烈之勢。據了解,中國一年洗衣污水量就將近22億噸,相當於34個十三陵水庫,76個昆明湖。僅北京市和上海市2006年生活污水分別就達到9億和11億噸。全國大小城市的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已經超過了工業污水的排放量。

問題的關鍵在於,目前我國仍有61%的城市沒有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設施得以修建的城市,能正常運行的也只有50%;還有的由於污水收集管網的原因,污水處理廠處理量不足設計處理能力的20%。而在廣袤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基本為零。正因為污水處理率的低下,中水回用水平低,大量污染負荷就如泄閘之洪洶涌般進入河流與湖泊,中國水體環境質量由此被一步步逼向危險的邊緣。

管理體制之癢

從經濟學原理看,水資源屬於公共產品,應當納入政府資源建設和管理的范疇。質言之,水環境的保護和建設程度直接反映和考量著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力度。依此審視,我們就不難深入地看到水污染背後公共管理體制的失衡和羸弱。

「五龍治水,九龍戲水」是專家們對中國水資源管理模式極具形象的比喻。目前,政府部門中涉水、管水的主要包括水利、環保、漁業、林業、航運、城建、地礦等。這種「九龍治水」的機製表面上集中了眾多部門的力量,但事實上並不能達到「團結治水」的目的,相反在客觀上強化了職能部門的局部利益和單一目標,進而弱化了水資源的宏觀管理功能。

中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特點是實行的是地方負責制,而恰恰這一點也許是值得我們深思和修正的地方。對於GDP的追逐和崇拜已經成為中國地方政府的慣性思維,而在實用主義和生態主義兩種截然不同的發展觀之間作出選擇,作為「經濟人」的政府當然會不假思索地選擇前者。道理很簡單,後者不僅需要支付治理污染的巨額成本,還要支付為了控制污染而出讓的經濟收益成本。結果是,那些本應徹底關閉的小化工、小造紙、小皮革企業死而復生,陰魂不散;將沿江沿河作為工業企業的棲息地以拉升GDP就成為地方政府不謀而合的思想與行動。

對於水資源污染行為的漠視、慫恿乃至保護是地方政府留給社會的一大公害。中國民間環保組織———中國水污染地圖網研究發現,不僅國內許多知名企業已經成為了水污染的大戶,而且包括松下、百事等30多家在華經營的跨國公司也頻頻違反中國的水污染控製法規,而後者有一半以上集中在長三角地區。然而,時至今日,這些污染主體不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治,相反還在繼續著自己的污染行為。

依法治水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但就是這一看似最強硬的手段在中國卻屢打折扣。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保執法機構可以對任何一個污染項目處以數額不等的行政罰款,不過這種處罰只能算是九牛一毛。有人算過一筆賬,高污染企業每噸廢水的治理成本一般在1.2—1.8元,偷排每日的凈收益往往能達到幾十萬元,而環保部門最高罰款限額僅為10萬元,這種比較收益驅使著不少企業寧願認罰也不願治污。

管理的離散與制度的軟化導致了中國政府在投入了巨大成本的情況下,至今對於水污染的治理仍然收效甚微。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份環境執法檢查報告中提到,中國水污染治理項目進展緩慢,重點流域「十五」時期污染治理任務沒有全部完成。其實,問題的嚴重性並不僅僅在於水污染治理進展緩慢,而且新的水污染還在繼續快速蔓延,水環境惡化的趨勢沒有得到實質性控制。

高昂的代價

北宋變法大家王安石說:「水之性善利萬物,萬物因水而生。」然而,面對著一個日漸變「黑」的中國水體環境,我們卻很難找到任何聊以自慰的樂觀感覺。

水污染直接危害的是百姓飲水安全。與國家環保總局披露的全國地表水源不達標城市佔檢測目標的34%的殘酷事實相同時,水利部也披露出一組令人驚心的數字:目前全國有3.2億農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標準的飲用水,其中約6300多萬人飲用高氟水,200萬人飲用高砷水,3800多萬人飲用苦鹹水,1.9億人飲用水有害物質含量超標。

從水源到飲用水再到食品,水污染形成的「惡性鏈條」已成為危害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罪魁禍首」。權威資料顯示,中國大約每年有200萬人因為飲用含砷量很高的水而患病,農村約有2000多萬人飲用氟化物超標的水而患上地方性氟斑牙和氟骨症。同時專家指出,河北涉縣、河南沈丘縣、天津北辰區、陝西華縣、江蘇阜寧縣、廣東翁源縣等地區頻頻出現的「癌症村」等,都與飲用水污染高度相關。

對於經濟的灼傷無疑是水污染延伸出的最大後果。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中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研究報告》表明,2008年全國因包括水污染在內的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000多億元,約占當年GDP的4%。

靠天靠水的農業成為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以黃河為例,由於農業是黃河上的用水大戶,占黃河總用水量的90%,因此黃河水污染給農業造成的損失每年最高達33億元。另據河北省環境狀況公報顯示,由於水資源匱乏,部分地區農民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全省去年污染耕地面積2100多公頃,造成農產品(11.14,0.00,0.00%)產量損失23000多噸。

還需正視,水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性已經遠遠超過了經濟與衛生的范疇,其引致的群眾負擔加重和對政府不信任等次生矛盾日漸突出。據統計,全國信訪辦平均每天收到水環境污染糾紛群眾來信60多封,不僅如此,頻發的水污染事故,也造成地區間的糾紛不斷,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

構築「防污牆」

殘酷的歷史已經將中國政府無奈地推到了「先污染、後治理」這一西方工業化國家走過的老路之中,留給我們的選擇就是將舊污染降低到其危害的最低限度,徹底控制和杜絕新污染的發生。對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出,到2010年,中國政府將投入6400億元用於水治理,占環保總投入的40%。同時,中國政府作出了鄭重承諾: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到2020年,使城鄉居民飲水達到安全或基本安全。

願景無疑令人心怡和心動。但通向目標的未來之路也許並不平坦。根據中國目前較為嚴峻的水污染生態,筆者認為,防治水污染應當拓出更為廣闊的戰略思路。

———科學規劃流域內的重點產業布局。要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在產業布局的關系,充分考慮重點污染企業對污染排放的處理;在飲用水水源地和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區,要慎重布局重污染型企業,以免對中下游地區的用水造成威脅;要建立區域性「污染補償機制」。上游發展經濟污染了下游,就須以某種形式補償下游;同時,下游地區參加上游地區的環評工作,並嚴格實施一票否決制度,形成上下監督的機制和體系。

———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的綜合管理與協調。跨區域、跨流域的綜合治理是從流域的生態承載力出發,突破地區和部門之間的障礙,綜合考慮流域內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保護。同時,要根據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河流流量的季節變化等因素,科學核算流域的納污能力,在此基礎上,確定流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各企業的排放定額和排放標准。為此,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建立權威高效的流域管理協調機構。這種機構應有各方面的代表組成,例如包括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流域內各級地方政府的代表、用水戶代表以及專家代表等。流域內一切重大的水事項和政策都應由流域管理委員會通過民主協商並表決的辦法來決定。

———加大違規成本和懲治力度。通過架構和完善水環境保護的各項法規,達到對排污者經濟處罰、行政制裁以及刑事責任的綜合懲治。作為一項特別措施安排,國家可在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內成立「懲治環境違法行為中心局」。這種中心獨立於地方政府,它的成立可以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領域的工作力度,提高環境執法的專業化程度,使地方性的、單專業領域的環境執法職能上升到國家層面。

———引入市場機制,以經濟手段推動水污染治理。首先,要建立環境資源價格體系,推行排污權有償交易,運用價格杠桿激勵企業加強污水治理,讓「治污者賺錢」。其次,要完善污水處理付費制度,積極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所有城鎮都要開征污水處理費,並逐步提高收費標准。第三,要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污水處理廠和管網建設,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的技術水平。

———強化農村面源污染的治理。針對農村與農業已經構成了水污染源的重要主體,我們應當構建城鄉一體化的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系,研究制訂具有激勵機制的農村面源污染防治政策。首先,要大力推廣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獎勵或補助實施農業清潔生產方式方法的農戶或集體;其次,要探索實施「污染補償」措施,按照「誰污染誰補償」原則,最終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第三,要開展農村面源污染防治適用技術和技術應用推廣措施研究,並進行污染源頭分類控制。例如:農用化學品減量化的技術措施,人禽糞便資源化利用,村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高效、低成本、易於推廣的適用處理技術開發和推廣等等。

Ⅳ 民用建築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後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法律依據

各建設、施工、監理、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有關單位: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規范我區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排污管網設計、施工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設項目排水設施實行雨水、污水完全分流。已建成項目的雨污合流排水設施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混接雨、污水管道。
二、民用建築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後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三、生活陽台排水必須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統,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統。其他陽台(景觀陽台、空中花園陽台及大露台等)如需放置洗衣等生活排水設備,陽台排水必須按生活污水排放系統設計,明確生活排水設備位置,其排水必須接入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系統,
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統。
四、職工食堂、營業餐廳、機械自動洗車場、醫院、實驗室、鍋爐等水熱設備房的排污管網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規定單獨處理後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五、水景、游泳池排水、地下室車庫出入口坡道排水應排至雨水系統。
六、工業項目的生產污水,應根據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處理方法設置專用的污水管道。經常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場地的雨水,應經預處理後接入相應的污水管道。
七、工程施工時的生產廢水應按相關規定建設沉砂池等排水預處理設施後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八、建設項目排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排污管網水質應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規定後方可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九、設計單位在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必須執行本通知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加大審查把關力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施工圖和國家規范組織施工,不得損壞現有城市排水設施,保證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范要求。監理單位應把本通知要求納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嚴格監督實施。建設單位未取得市政、水務等城市排水設施主管部門接溝(改溝)許可或專項驗收意見的,不得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十、區城鄉建委對未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初步設計文件不予審批、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不予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出具監督報告、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

Ⅳ 中國環保措施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對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而要做好環境保護的具體工作,就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那就是要充分利用價值規律,要發揮競爭規律的作用,要支持資源的優化配置.
1、組織措施 主要是建立環境保護的管理機構和監測體系。
2、經濟手段 三廢處理設施、除塵設施、污水處理設施、雜訊防止設施;綠化;放射性保護;環境監測設施;復墾造田等。投資的來源,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新建及改擴建項目的工程基建投資;主管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排污回扣費,即環保補助資金。
3、環保資金來源的政策性措施 為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關於工礦企業治理「三廢」污染開展綜合利用產品利潤捉留辦法的逼知》、《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保證了環境保護與治理經費有一個重要來源。一些省、市、區也制定了相應的法規,

Ⅵ 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和標准處理、處置污泥,造成環境污染的!怎麼處罰,根據哪條法律!

oそ復c支學▄j五t恭b報d些j五c支學▄eb報 制頒布機關:全國人d民代表大l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6000-00-20 實施時間:3000-06-10 發文7文2號:中4華人z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5號 時效性:有效 中1華人p民共和國水0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本細則自發布之v日3起施行中0華人v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0號 現發布《中5華人v民共和國水8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i日1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3000年1月360日3 第一v章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7)中國污水第三十九條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Ⅷ 糞污處理要遵循的法律法規及具體條款有哪些

2001年3月20日國家通過了《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要求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第四條規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第十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應採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用於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准,防止病菌傳播。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畜牧法》,於2006年7月1日實施。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第四十六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Ⅸ 《中國保護法》里有排放污水要罰款的內容嗎

沒有《中國保護法》這個法律的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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