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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1-19 18:57:39

㈠ 施工現場環保工作管理措施內容是什麼

內容如下:

《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錯事。

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的規定:

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生活。

環境雜訊污染,則是指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1)施工工地污水排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施工現場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施工雜訊,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㈡ 排污管理規定

排污收費有關管理規定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文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
發布日期:2003-2-28
執行日期:2003-7-1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特製定《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規范排污費徵收標準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對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雜訊的超標分貝數計征雜訊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辦法見附件。

第四條除《條例》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的小型排污者,採用抽樣測算的辦法核算排污量,核算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按本辦法規定徵收排污費。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變更《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排污費徵收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78號)中有關排污收費的規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徵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計物價[1993]136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實施按排放水污染物總量徵收排污費試點工作的批復》(計價格[1995]2090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開展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擴大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6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在杭州等三城市實行總量排污收費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73號)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費標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
(二)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見表1和表2。
2、PH值、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水排放量(噸)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噸)
3、色度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水排放量(噸)×色度超標倍數
色度的染當量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色度的污染當量值(噸·倍)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值見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不加倍收費。
4、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染排放特徵值
污染當量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見表4。
(四)排污費計算
1、污水排污費收費=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2、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表1: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
1.總汞 0.0005
2.總鎘 0.005
3.總鉻 0.04
4.六價鉻0.02
5.總砷 0.02
6 總鉛 0.025
7.總鎳 0.025
8.苯並(a)芘0.0000003
9.總鈹 0.01
10.總銀0.02
表2: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1.懸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學需氧量(COD)1
14.總有機碳(TOC)0.49
15.石油類0.1
16.動植物油0.16
17.揮發酚0.08
18.總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類0.2
24.硝基苯類0.2
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0.2
26.總銅0.1
27.總鋅0.2
28.總錳0.2
29.彩色顯影劑(CD-2)0.2
30.總磷0.25
31.元素磷(以P計) 0.05
32.有機磷農葯(以P計) 0.05
33.樂果0.05
34.甲基對硫磷0.05
35.馬拉硫磷0.05
36.對硫磷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0.25
38.三氯甲烷0.04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 (以CI計)0.25
40.四氯化碳0.04
41.三氯乙烯0.04
42.四氯乙烯0.04
43.苯 0.02
44.甲苯0.02
45.乙苯0.02
46.鄰-二甲苯0.02
47.對-二甲苯0.02
48.間-二甲苯0.02
49.氯苯0.02
50.鄰二氯苯0.02
51.對二氯苯0.02
52.對硝基氯苯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0.02
55.間-甲酚 0.02
56.2.4-二氯酚0.02
57.2.4.6-三氯酚0.02
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0.125
61.總硒0.02

說明: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總有機碳(TOC),只徵收一項。
表3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
1.PH值
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0.06噸污水
0.125噸污水
0.25噸污水
0.5噸污水
1噸污水
5噸污水
2.色度
5噸水·倍
3.大腸菌群數(超標)
3.3噸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
3.3噸污水
說明:1.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徵收一項。
2.PH5-6指大於等於5,小於6;PH9-10指大於9,小於等於10,其餘類推。
表4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污染當量值
類型 污染當量值
1.牛
0.1頭
禽畜養殖場
2.豬
1頭
3.雞、鴨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業
1.8噸污水
5.飲食娛樂服務業
0.5噸污水
6.醫院
消毒
0.14床
2.8噸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噸污水

說明:1.本表僅適用於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
2.僅對存欄規模大於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收費。
3.醫院病床數大於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二、廢氣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廢氣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算徵收,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費,第一年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達到與其它大氣污染物相同的徵收標准,即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費,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當量0.6元收費。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費仍按經國務院同意,1999年國家計委批準的收費標准執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
本辦法實施前兩年,杭州、鄭州和吉林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按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量排污收費標准執行,即杭州、吉林二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鄭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三)對每一排放口徵收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
(四)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表5
(五)排污費計算
廢氣排污費徵收額=0.6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表5: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氫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氣 0.34
5.氯化氫 10.75
6 氟化物 0.87
7.氰化氫 0.005
8.硫酸霧 0.6
9.鉻酸霧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塵 4
12.石棉塵 0.53
13.玻璃棉塵 2.13
14.碳黑塵 0.59
15.鉛及其化合物 0.02
16鎘及其化合物 0.03
17.鈹及其化合物0.0004
18.鎳及其化合物0.13
19.錫及其化合物0.27
20.煙塵2.18
21.苯0.05
22.甲苯0.18
23.二甲苯0.27
24.苯並(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類 0.35
30.瀝青煙 0.19
31.苯胺類 0.21
32.氯苯類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氫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氣 0.04
37.硫化氫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六)對難以監測的煙塵,可按林格曼黑度徵收排污費。每噸燃料的徵收標准為:1級1元、2級3元、3級5元、4級10元、5級20元。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標准
(一)對無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和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標准(即無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設施)排放的工業固體廢物,一次性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每噸固體廢物的徵收標准為:冶煉渣25元、粉煤灰30元、爐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礦15元、其它渣(含半固態、液態廢物)25元。
(二)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標准為每次每噸1000元。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徵的廢物。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
對排污者產生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超標的分貝數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見表6。
表6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

超標分貝數收費標准(元/月)
1 350
2 440
3 550
4 700
5 880
6 1100
7 1400
8 1760
超標分貝數收費標准(元/月)
9 2200
1 28000
1 35201
1 44002
1 56003
1 70404
1 88005
1 112006及16以上

說明: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雜訊超標,徵收額應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二處及二處以上雜訊超標,則加1倍徵收。
2.一個單位若有不同地點的作業場所,收費應分別計算、合並徵收。
3.晝、夜均超標的環境雜訊,徵收金額按本標准晝、夜分別計算,累計徵收。
4.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十五天的,雜訊超標排污費減半徵收。
5.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雜訊排污費,按等效聲級和峰值雜訊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排污費。
6.一個工地同一施工單位多個建築施工階段同時進行時,按雜訊限值最高的施工階段計收超標雜訊排污費。
7.本標准以每分貝為計征單位,不足一分貝的按四捨五入原則計算。
8.對農民自建住宅不得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㈢ 關於施工現場廢氣,廢水污染防治有哪些規定

(1)大氣污染的防治。對於施工現場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是防治揚塵污染。企事業單位版和其他經營者,應採取防治權污染的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實施監管。
(2)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和《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了施工現場水污染控制要求。

㈣ 建築工地將污水直接排污雨水官網如何處罰

資料顯示,96%的村莊沒有排水渠道和污水處理廠,生產生活污水隨意排放,由此造成農村河流普遍遭到污染,嚴重威脅地下水,甚至有的淺層地下水已經遭到污染,不能取用。一些人問:亂排污水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下面給大家介紹下哪些方法對凈化污水有作用?

化學法就是使有毒、有害廢水轉為無毒無害水或低毒水的一種方法,主要有酸鹼中和法、混凝、化學沉澱、氧化還原等。

酸鹼中和法是指採用加鹼性物質處理酸性廢水,加酸性物質處理鹼性廢水,讓兩者中和後,加以過濾可將廢水基本凈化;

凝聚法指將污水中加入明礬,充分攪拌,使帶電荷的膠體離子沉澱下來;

化學沉澱法是在廢水中加入化學沉澱劑,使之與廢水中的重金屬污染物發生反應,以生成難溶的固體物而沉澱;

氧化還原法是加入化學氧化劑或還原劑,有選擇地改變廢水中有毒物質的性質,使之變成無毒或微毒的物質;電化學法是利用電解槽的化學反應,處理廢水中污染物質的一種技術,包括電解氧化還原、電解凝聚等不同的過程。

為了用水安全,我們應撐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識,同時還可以用便攜凈水器將水處理使用,這樣更有利於健康用水。

㈤ 工地污水排放要求

工業廢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裡面含有多重有毒物質,不只是污染環境,對人類的健康也有很大的危害。因此,工業廢水的排放一定要達到排放標准才可以,否則就會危及人類的健康。

GB/T 21814-2008 工業廢水的試驗方法 魚類急性毒性試驗

GB/T 32327-2015 工業廢水處理與回用技術評價導則

YS/T 740-2010 氧化鋁工業廢水苛性鹼度測定方法

DB43/350-2007 工業廢水中銻灝鋤融標准

DB43/ 968-2014 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標准

DB36/ 1149-2019 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標准

DB44/ 1889-2017 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標准

DB34/T 2499-2015 白酒工業廢水中揮發性脂肪酸的測定 酸化蒸餾滴定法

DB34/T 2500-2015 白酒工業廢水中活性污泥性能指標的測定

DB32/ 3431-2018 鋼鐵工業廢水中鉈污染物排放標准

DB32/ 3432-2018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中銻污染物排放標准

DB32/T 3432-2018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中銻污染物排放標准

HJ 2019-2012 鋼鐵工業廢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術規范

HJ 2030-2013 味精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36-2013 染料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44-2014 發酵類制葯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45-2014 石油煉制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51-2016 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廢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54-2018 磷肥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471-2020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575-2010 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T/CNS 8-2018 電子束處理印染和造紙工業廢水技術規范

㈥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㈦ 施工期污水排放適用什麼標准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並回於2002年12月27日由國家環境保答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准發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實施。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施工期生活污水排放量計算公式:
Qs=Kq1V1/1000
式中:Qs——生活區污水排放量,t/d。

q1——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定額。
V1——生活區人數,人。
K ——污水排放系數,一般為0.6~0.9,北方取小值,南方取大值。

㈧ 簡述施工現場廢水,污水應如何處理和排放

污水復 [wū shuǐ]
污水,通常指制受一定污染的、來自生活和生產的排出水。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有病原體污染物、耗氧污染物、植物營養物和有毒污染物等。[1]
中文名
污水
外文名
wastewater
分類
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
定義
在生產與生活中排放水的總稱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9)施工工地污水排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㈩ 工地污水應如何排放,工地污水應如何排放知識

設置一個三級沉澱池,然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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