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廠的廢水處理站管理制度如何寫
污水處理管理規定
為保障公司的正常生產與生活,提高污水處理的服務質量,針對污水處理存在的系列問題,特製定以下規定:
一、人員配備
1、 污水處理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每天必須安排3人在污水處理系統上班,每班1人負責;
2、值班時間每天24小時分三班,周日節假日照常上班,按照合同服務要求保證系統的正常供水和設備正常運行。
3、現場管理人員要具有中專或同等學歷的污水處理相關資質證;操作人員必須具有初中文化水平以上,上崗前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的合格人員。以上人員在上崗前必須提供相關的證件,管理人員的工作直接影響到公司的財產和利益,必須通過公司試才能上崗。公司對違反操作規程以及不具備污水處理操作能力的管理人員及員工實施強制下崗。
二、工作效率與服務質量
1、每天要按照合同內容完成相關的工作,保證處理後水能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工作要求將以違反合同處理。
2、每天必須完成壓泥一斗,沒有完成必須提出合理的解釋。
3、一般設備的維修在一個工作日內必須完成,需要購買配件的設備維修,在設備發生故障後一小時內提供配件樣品,配件回來後必須第一時間安裝試機。無法完成必須提出合理的解釋。
4、每一周要清理沉澱池、集水井的格柵一次,發現有格柵被堵污水外溢要做出解釋。
5、每周最少要做常規化驗三次,每天最少各池PH值各二次,做好記錄。
6、每月一號交上個月的各類報表,報表數據必需准確,無遺漏,無誤報,報表不合格要做出解釋,並追查責任。
7、緊急情況發生後,如停水、污水外泄等要求關有人員五分鍾內全部到達現場進行搶救或搶修,任何個人不得有理由不到現場。
8、任何人員有責任、有義務對污水處理的緊急情況進行匯報,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舉報,情況屬實將得到公司的獎勵。
三、成本意識與設備維護
1、合理使用污水處理各類原材料,嚴格控制生產成本,每噸的污水處理費用與上月比較只能下降不能上升。
2、嚴格控制中水外排,嚴格控制補充自來水,發現有非正常外排或補充要做出解釋。
3、污水處理用葯制定合理配方給公司確認,一般情況按配方用葯,操作員不得隨意改變配方,如因水質需要改變配方,必須通知公司負責人或經理確認才能增加葯量;發現有不合理用葯又不能有合理的解釋的將以違反操作規程處理。
四:員工素養和環境衛生
1、保持周邊的環境衛生,周圍地面要經常用水沖洗,壓濾機每班交接要進行清洗,壓濾機房不能有積水,加葯房地面保持清潔、乾爽,地面不能有葯劑,葯劑要用卡板墊好,嚴禁亂堆亂放。
2、各處樓梯、扶欄要經常打掃,發現生銹要及時刷新;中水泵房要經常打掃清潔,泵房不能有積水現象。
3、員工必須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精神素質,飽滿的熱情對待每一項工作,對工作認真負責,對同事熱情友好。
4、管理人員必須帶領全體員工搞好污水處理工作,對工作兢兢業業,對下屬 以身作則,努力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工作。
『貳』 皮革廠污水處理站怎麼定崗管理中都要注意些什麼
要權責分明,每個人的崗位和職責、誰向誰負責都要明確
『叄』 污水處理廠安全操作規程
一. 總則
1、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製定本規程。
2、車間幹部、職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思想,確保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3、車間領導必須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4、堅持安全教育制度,對新入廠職工實行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對變換崗位人員及時進行變崗安全教育。
5、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的發生。
6、所有作業必須做到「四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7、發生事故堅持「四不放過」( 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廣大員工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的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原則。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憑特殊工種操作證操作,不合格和學徒工不能獨立操作。
9、全體員工必須堅持每周一安全活動制度。
10、各崗位必須保持清潔,門口、樓梯和平台等不許放置雜物,確保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11、消防設施及器材應定期檢查試驗,保證完好可靠。
12、機械的轉動部分必須裝有防護罩或其它防護設施,露出的軸端必須有護蓋。禁止在設備運轉中擦拭和潤滑機器的轉動部位,以免發生事故。
13、進入工作現場,必須佩戴好安全帽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嚴禁穿背心、短褲、裙子、涼鞋(拖鞋)、高跟鞋等進入現場。
14、危險處所(要害部門)未經許可不準進入,廠區內動火作業要經有關部門批准。
15、手持電動工具必須使用合格的漏電保護器。現場臨時照明電壓要求在36伏以下,如用220伏,要求設置漏電保護器。
16、嚴禁動用與己無關的工具設備,更不許隨意拆卸設備的安全裝置。
17、各種明火應距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10米以上。
18、高處作業的腳手架必須牢固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登高需要使用梯子時,梯子架設要牢固可靠,並嚴禁使用釘子製作的梯子,離開基準地面2米以上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帶。
19、各種電氣設備的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架設各種臨時線必須使用橡膠線,並嚴格按規定架設。
20、電氣作業應由有操作證的電工進行,嚴禁無證從事電氣作業。
21、吊臂和吊件下方嚴禁任何人通過或停留,懸吊的工作物嚴禁校對和修理,如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措施。
一. 工藝流程及主要裝置概況
(三) 工藝流程簡述
生產和生活污水經明渠進入提升泵站,由泵提升至初沉池去除大部分懸浮物,初沉池出水在正常情況下進入2個勻質調節池,污水在勻質調節池內混合均勻後,進入曝氣池,在曝氣池投加復合營養鹽,曝氣池進水與二沉池的迴流污泥混合曝氣,在部分的可降解有機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去除,曝氣池出水進入二沉池進行固液分離之後,經污水提升泵提升至接觸氧化池,在接觸氧化池中,污水中殘余的有機污染物進一步被降解,接觸氧化池出水進入絮凝沉澱池沉澱後,上清液達標排放。初沉池的污泥,二沉池的剩餘污泥,絮凝沉澱池的污泥、浮渣經泵提升至濃縮池濃縮後,送至板框式壓濾機脫水,形成含水率小於或等於40%的濾餅,然後裝車外運至指定地點。
(四) 主要裝置概況
污水處理裝置的生產方法主要採用以活性污泥法串生物膜法為主體的二級生物處理,其生產方法包括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物理方法和生物化學方法。其中物理方法包括水質、水量的均衡調節,重力分離、過濾;化學方法包括中和、混凝;生物化學方法為好氧生物處理法,又分為活性污泥和接觸氧化法。在上述方法中,起決定作用的處理單元為活性污泥法和接觸氧化法。
1. 進裝置的 廢水:全公司的 生產廢水和部分生活廢水。
2. 廢水水量:1500噸/小時
3.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有:
(1)預處理裝置。包括:
(Ⅰ)初沉池 (Ⅱ)勻質調節池
(2)生化處理裝置。包括:
(Ⅰ)曝氣池 (活性污泥法) (Ⅱ) 二沉池
(Ⅲ)接觸氧化池(接觸氧化法) (Ⅳ)絮凝沉澱池
(Ⅴ)加葯間
(3)污泥處理裝置。包括:
(Ⅰ)污泥濃縮池 (Ⅱ)污泥脫水間
三.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化驗室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之前,了解將要工作的操作程序及需要使用的儀器、葯品性能等以便在工作中做到有條不紊,緊張而有秩序地工作。
2.所用試劑必須有標簽註明名稱、濃度,不使用沒有標簽的試劑。
3.為了保持其溶液原有的濃度,用後及時蓋瓶塞,不要錯用瓶塞,不要帶入其它濃度的溶液或污物。
4.易揮發的酸和有毒物品的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
5.稀釋硫酸時,注意將硫酸小心緩慢地並在攪拌下,加入水中,切忌將水倒入濃硫酸中。
6.啟用有毒物品及有揮發性、刺激性類的試劑時,嚴禁將瓶口對准自己或別人,加熱煮沸時如有沸騰現象,應在溶液中加入玻珠、瓷片等避免之。
7.使用各種儀器、器皿時,首先應了解其性能,如容器大小、受熱條件、電壓和電流等。
8.工作中,應保持桌面清潔、整齊,及時做好原始記錄。
9.工作完畢後,及時清洗器皿,擺放好儀器葯品。
(二)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1、出車前應檢查車輛制動器、轉向機構、喇叭、前後方向燈、及剎車指示燈是否完好,不合要求不準出車。
2、嚴禁超速、超載和強行超車,在道路寬闊、視線良好,確保安全行車的前提下按規定時速進行、嚴禁無證駕駛,酒後駕駛車輛。
3、裝載貨物,要防止集載、偏載,捆紮要牢固。裝載超長、超寬,超高貨物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路線行駛。裝運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危險品運輸的安全規定執行。
4、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行駛途中需臨時停車,要緊靠道路右側,不準逆向停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隨意停車,如須停車時不得離車。
5、愛護車輛,做好例行保養,經常保持車輛整潔和機件性能完好,堅持三查(出車前、行駛中、回場後),防止四漏,(油、水、汽、電)和五不出車(剎車不良不出車;轉向系統有故障不出車;喇叭不響不出車;燈光不亮,雨刷不靈不出車;安全設備不齊全,無效不出車。)對技術精益求精,要努力做到四懂三會。四懂:懂得汽車機件結構;懂得設備原理;懂得水、油、電的流程。三會: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
6、發生事故,要保持現場,搶救傷員時必須做好標記,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聯系。並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處理。
(三)起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設備操作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起重司機作業證資格的從業人員進行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自己所操作的機械和安全性能,熟悉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熟練掌握起重操作技能,操作時必須集中精力,服從指揮、謹慎操作。
3、操作人員操作起重設備時,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對於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4、每次使用起重設備前,操作人員必須首先檢查設備制動、吊鉤、鋼絲繩、安全系統,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嚴禁使用制動和安全性能不良的起重工作。
5、起重升、降或移動重物前,操作人員必須首先發出信號,確認可以操作時才允許操作,操作中接近人時也應發出信號。
6、起重升、降、移動重物時必須平穩起步、嚴禁猛烈沖擊。
7、起重工作禁止超負荷吊運重物和吊運重量不明的物體,禁止吊、拔、拆卸未經松動的埋置物體,禁止斜吊物體,禁止吊運捆綁不可靠的物體,禁止用鋼絲繩以外的繩索捆綁重物,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8、吊運的物體嚴禁從人或設備上方通過。
9、工作完畢後,操作人員必須將吊鉤升到規定高度後切斷電源。停止工作後的吊鉤上不得掛有任何重物或鋼絲繩。
(四)井下及地下構築物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下井作業時必須有班長或安全員在場全程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指定現場安全責任人,指定2人以上的監護人。
2.下井作業前必須打開井蓋自然通風20分鍾以上。
3.下井作業應滿足井下氧氣含量不低於18%的標准。
4.下井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措施檢查,必須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佩戴好手套、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隔離呼吸面具,方可下井作業,並做好下井作業記錄,下井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
5.下井後,工具、配件必須使用工具袋吊接,嚴禁拋扔。作業井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有石塊、磚頭等有可能造成打擊傷害的物體。
6.井下作業如需時間較長,應輪流下井,如井下作業人員有頭暈、腿軟、憋氣、惡心等不適感,必須立即上井休息。
7.井下作業嚴禁煙火,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作業,如需動火作業且具備動火條件時,必須使用通風設備,同時配備消防器材,並開具動火許可證,方可下井作業。
8.井下使用所有的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
9.井下操作時,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精力集中,不得從事其他作業,保持與井下作業人員聯系,注意觀察、辨別井下作業人員的狀態,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發生作業險情,應立即搶救作業人員離開現場救護,同時通知上級安全管理人員。
(五)460提升泵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的准備工作
(1) 檢查泵的 配電系統是否完好。
(2) 檢查潤滑油加註情況。
(3) 檢查水泵的地腳螺栓及水泵電機連接螺栓是否有松動,聯軸器螺栓是否正常,有問題及時擰緊或補上;
(4)手盤水泵,以檢查轉子是否靈活輕便,泵內是否有摩擦聲等;
(5)擰下泵體上部的加水螺塞,向泵內加水注滿。再擰緊加水螺塞。(安裝後運行一次);
(6)點動電機,確定電機轉向是否正確(從電機端看機組順時針方向旋轉)。
2.開車操作
(1)如果停下460泵站室內的4台水泵,必須先關閉屋外地下井內管路DN800的螺閥;
(2) 接通電源,起動電機,泵開始自吸;
(3)此時可逐漸打開出口閥門,並調節到所需情況;
(4)逐漸打開460泵站室外地下管路DN600的閥門;
(5) 觀察電流表讀數,軸承溫升(電流在電機額定電流之內,軸承溫度t ≤75℃ );
(6) 檢查軸封泄露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7)水泵啟動後應至少守機五分鍾檢查設備情況,如有不正常的振動和聲音或出水情況有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絕不允許投入運行後隨即離開機泵。
3.運行注意事項
(1)檢查各個儀表工作是否正常,穩定,特別注意電流表是否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電流過大,過小應立即停機檢查。
(2)水泵流量是否正常,檢查出水管水流情況,根據水池水位變化,估計水泵運行時間,及時與調度聯系。
(3)檢查格柵及進水口是否堵塞,水位是否過低。
(4)水泵兩次間隔時間至少十五分鍾,嚴禁頻繁啟動水泵。
4.停車操作
(1) 逐漸關閉出口閥門,切斷電源。
( 2)關閉進口閥門。
( 3) 如環境低於0℃ , 應將泵內液體放盡。
(4) 停車後,應把使用設備擦洗干凈,設備周圍打掃干凈。
5.設備事故的處理
(1)發現設備有異常情況,立即停機,應報告車間,並記入交接班記錄。
(2)由於電氣原因引起停機時,應立即報告車間進行處理,不得自行修理電氣設備,並記入交接班記錄。
(3)格柵、閥門有異物阻塞時,應及時清除,並記入交接班記錄。
(六) 473綜合泵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 開車前的准備
(1) 檢查軸承是否有潤滑油。
(2) 水泵和管路必須有排氣,並用水灌泵。
(3)檢查軸封是否有潤滑脂。
(4) 用手轉動水泵,檢查水泵是否有卡滯現象,檢查電機轉向是否與泵一致。
2.啟動和運轉
(1) 啟動時應關閉出口管路上閥門,當泵全速運動後,逐漸打開出口閥,注意不能長時間在出口閥關閉情況下運轉。打開壓力表閥,觀察壓力情況(有冷卻水的通入冷卻水)
(2)軸承最高溫度不得高於75oC,軸承盒內應保證有足夠的潤滑油。
(3)應定期檢查單性聯軸器的磨損情況,在適當的時候更換。
(4)定期向軸承盒內加一次潤滑脂。
3.停泵及倒泵
(1) 慢慢關閉出口閥,停止電動機(關閉冷卻水閥)
(2)如果長期停車,適逢氣溫較低時,必須排盡泵內的水,防止冰凍。
(3)定期倒泵時先開泵,待運轉正常後再停泵。
(七)生化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生化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曝氣池、接觸氧化池、二沉池、絮凝沉澱池工藝原理,熟悉本車間設計池容、流量、負荷等工藝參數。
2.正確調整曝氣池進水量,觀察污泥池及污水池內水位是否處於工作水位范圍內(污泥池及污水池液位標高4.7米~5.5米),不得低於或高於工作水位。
3.按照相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曝氣池、二沉池、接觸氧化池、絮凝沉澱池、迴流污泥泵、污水泵等。
4.根據進水水質、濃度及工藝要求,調節溶解氧。
5.根據曝氣池污泥沉降比、污泥濃度及污水處理效果,調整曝氣池迴流污泥泵及污水泵、污泥泵的開啟數量。
6.應經常觀察活性污泥生物相、上清液透明度、污泥顏色、狀態、氣味等,並定時測試和計算反映污泥特性的有關項目。
7.因水溫、水質或曝氣池運行方式的變化而在二次沉澱池引起的污泥膨脹、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現象,應分析原因,並針對具體情況,調整系統運行工況,採取適當措施恢復正常。
8.當曝氣池水溫低時,應採取適當延長曝氣時間、提高污泥濃度、增加泥齡或其他方法,保證污水的處理效果。
9.遇雨、雪天氣,應及時清除池走道上的積水或冰雪。
10.曝氣池產生泡沫和浮渣溢到走廊時,上池工作應注意防滑。曝氣池運行中產生少量浮渣,可通過不定期關小出水管閥門,抬高液位,打開浮渣管閥門,使浮渣流入二沉池。
11.運行時,嚴格控制進水水質和工藝條件,磷鹽、氮鹽加在471曝氣池進水端,與進水,迴流污泥混合均勻,也可根據進水情況與處理效果適當調整營養液投加量。
12.停車操作
(1)當廢水不進入曝氣池後,關閉進水閥門。
(2)二沉池污泥全部迴流到曝氣池或排至濃縮池。
(3)將集水池、集泥池中的水泥打凈後停泵。
(4)污泥管路停止運行時,開啟沖洗閥門,沖洗管道,防止管路堵塞。
(5)短期停車,472刮吸泥機不停,長期停車,待將池內污泥吸凈,吸泥管吸清水上來之後,再停刮泥機。
(6)短期停車,曝氣池、接觸氧化池不停氣,小氣量維持。若長期停車,則停止曝氣
13. 事故停車與處理
進水水質事故:進曝氣池PH超出設計范圍,COD超出設計水質的1.2倍等。
出現上述事故,首先立即停止向生化系統進水,然後根據情況依次酌情從事故池,勻質池,曝氣池,二沉池等取樣進行控制指標分析。對受沖擊的水實行用酸或鹼調整PH值或用水稀釋使其水質達到正常運行時的水質指標。待曝氣池空曝數小時,基本恢復後再向系統連續進水。
14. 異常現象與處理:
(1)污泥膨脹
處理辦法:暫時停止進水,繼續進行悶曝,分析形成原因,加以解決。也可採用在迴流污泥的加氯方法抑制絲狀菌生長。
(2)污泥老化
處理辦法:增長負荷或降低曝氣量,在曝氣池內投加FeSO4等。
(3)污泥中毒
處理辦法:嚴格控制進水量,按設計要求降低毒物濃度。
(4)污泥腐化
處理辦法:嚴格控制進水量和進水濃度,確保污泥迴流穩定暢通,加大曝氣量增加曝氣區濃度(DO ≥ 2mg/L),控制污泥濃度,經常排泥,以促進新陳代謝。
(5)二沉池污泥上浮
處理辦法:應暫停進水,追查原因,並及時打碎水面上的浮泥,改善操作後重新進水,如沉降性能差,可向池內投加FeSO4和FeCL3;如進水負荷過大應減少進水量或加大迴流污泥量,如發現污泥破碎可降低曝氣量。如破碎是由於廢水中有毒物質所致時,應檢查處理措施及減少水量。如發現污泥腐化,應及時清理沉積污泥,並設法改善池內水力條件。
(八)壓濾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的准備
(1)檢查設備、管路、閥門、儀表處於靈活完好狀態。
(2)所有傳動設備,應在手動盤車靈活的條件下,才能啟動。
(3)做好水、電、汽等的供給工作。
2.開車
(1)負責將廢水在初沉池內進行泥水分離,把污泥送至脫水崗位,把上清液經勻質池送至曝氣池進行生化處理。
(2)根據濃縮池液位情況,啟動刮泥機
(3) 打開濃縮池排泥管,污泥池進水管路上的閥門,讓污泥流入污泥池。
(4) 啟動壓濾機。
(5)啟動污泥泵。由污泥泵將污泥池內污泥提升到壓濾間二樓,供給壓濾機脫水。
(6)壓濾完成後,卸料,由翻斗車運至指定置場。
3.正常操作
(1) 一般情況下,剩餘污泥連續排至濃縮池;初沉池污泥、絮凝沉澱池污泥分別送至濃縮池,不宜同時排至濃縮池,以免降低濃縮池的沉降效果。濃縮池正常為連續操作,污泥連續排至污泥池。
(2) 壓濾機為間歇操作,每班壓濾4 ~ 6次。 濃縮池污泥暫時貯存在污泥池中。
4. 停車操作
(1)當發生意外情況時,可迅速扳動壓濾機上的急停開關,或按下配電櫃上紅色急停按鈕動切斷系統電源。
(2)當廢水不再進入初沉池後,關閉初沉池進水閥門,啟動P461A1-2泵,將污泥排至脫水崗,到排泥管內出水見清時,關閉排泥閥,停泵,關閉入口閥。
(3)當濃縮池不再進泥時,關閉進泥管路上的閥門。(開車時先打開此閥門)
(4) 待濃縮池排泥管路排出清水時,關閉該管路的閥門。若短時期停車時,刮泥機不停車,若長時間停車,停止刮泥機運行。
(5) 待污泥池內污泥排凈時,停止污泥泵運行。再停壓濾機。
(6) 當污泥泵停止運行時,打開沖洗水閥門,對污泥泵出口管路進行沖洗。
(九)鼓風機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前的准備工作
(1)檢查管道及消音器、過濾器的安裝是否正確,各螺栓是否緊固。
(2)檢查軸承座內是否填充潤滑脂(空間的1/3)
(3)手動盤車,檢查各部是否有阻滯現象和撞擊聲。
(4)電動機點動試車,檢查旋轉方向是否正確。同時注意鼓風機內部的聲音,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2. 啟動
(1)全閉進出口閥門。
(2)啟動電動機。啟動後注意觀察振動、聲響等情況,如有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並及時處理。
(3)啟動完成,電機達到額定工作狀態,並確認各部均無異常後,盡快打開進出口閥門。
3. 啟動檢查
(1)達到正常轉數時,檢查軸承溫度。
(2)注意鼓風機內部的聲音,震動有異常時應立即停止運轉,檢查。
(3)檢查電機負荷狀況有無異常。
(4)檢查各連接處有無氣體泄漏。
4. 運轉中的檢查
(1)按一定時間記錄風壓、風量以及軸承溫度。若發現軸承溫升大於75°C時,立即停車檢查。
(2)運轉中注意聲響,振動情況,發現喘振聲響及振動過大,立即停車檢修。
(3)軸承部位的徑向振幅達到0.057mm以上應立即停車檢修。
(4)注意吸入口附近,不得有堆積物或其它贓物,以防止贓物堵塞微孔過濾器。且定期清除濾布上的積塵或清洗濾布。
5. 停車
(3)停機後應檢查盤車,使轉子轉過180°C放置,以避免變形。
6. 可能發生的故障及解決方法
(1)因油脂注入過量而使軸承溫度過高時,應排出過量的油脂。
(2)由於油量不足或油脂劣化,使軸承過熱燒損時應補充油量或調油。
(3)如果葉輪磨損,腐蝕和破損時應進行修理更換。
7.緊急事故與處理
(1) 鼓風機突然停止。(C471A1--6)
關閉風機出口閥,由於無法向曝氣池供氧,應立即停止系統進水,此時污水從事故管線排走。
(2)鼓風機突然停電(C474A1--5)
關閉風機出口閥。停止向接觸氧化池進水,此時污水從綜合泵房(473)直接用泵送至475工號或從綜合泵房污水池直接溢流排入排海管線。
故障排除後,先供氣,待曝氣池,接觸氧化池恢復正常後再向系統連續進水。
(十)刮泥機安全操作規程
1.開車
(1)將池內注滿清水,以保證刮泥機啟動平穩,並調節堰板與擋板。
(2)將中心支墩泥槽內注滿清水,要沒過出泥管的出泥口。以便形成虹吸。
(3)起動抽真空系統,當形成虹吸,排泥管出口排除污泥時,記錄真空泵的數值並調整它。即當形成虹吸時,真空表動作,發出信號,電磁閥關閉,真空泵停止。
(4)當形成虹吸排泥後,刮泥機啟動運行。
(5)當運行正常後,方可向池內按設計水量排入污水,調節泥量調節裝置,以滿足工藝要求。當進水水量、水質發生變化時,應重新調節流量調節裝置。
2. 停車
(1)停車前要檢查排泥管路,是否將池內污泥排凈。
(2)待將泥排凈管路排清水時,停止刮泥機運行。
(3)長時間停車或冬季停車,將虹吸破壞。
3. 運行注意事項
(1)操作人員可通過設在工作橋上的電控箱對刮泥機進行控制;緊急情況下,還可利用設在工作橋一端的開停車按鈕進行開停車操作。
(2)起動前必須檢查電源是否接通,各傳動部分是否已經加油。
(3)經常檢查運轉部位的溫升情況,如果過高,應立即停機並向主管部門反映,處理後方可進行。
(4)經常檢查各部位的緊固情況,如有松動,立即緊固。
(5)定期檢查機械傳動部分及減速機的潤滑情況,加註潤滑油或潤滑脂。
『肆』 污水站安全注意事項。 應該注意那些安全事項。
1、認真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特別是對水池、設備巡檢時一定要高度集中,不得跨安全防專護欄外作業;
2、機屬電設備檢修應切斷電源,在中控室開關處示掛「不符合閘」標示前;
3、污水、污泥均應嚴格按規定消毒處理,不得隨意挺到、堆放;
4、所有污水處理用葯劑、原料等均不能與生活飲用水源和食品接觸,防止中毒事故。
『伍』 污水處理安全操作規程
1、雨污分流時,將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2、雨污合流時,將合流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在污水處理站前,宜設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
3、污水處理站可採用人工濕地,生物濾池或穩定塘等生化處理技術,也可根據當地條件,採用其他有工程實例或成熟經驗的處理技術。
人工濕地適合處理純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佔地面積較大,宜採用二級串聯;生物濾池的平面形狀宜採用圓形或矩形。填料應質堅、耐腐蝕、高強度、比表面積大、孔隙率高,宜採用碎石、卵石、爐渣、焦炭等無機濾料。
地理環境適合且技術條件允許時,村莊污水可考慮採用荒地、廢地以及坑塘、窪地等穩定塘處理系統。用作二級處理的穩定塘系統,處理規模不宜大於5000m3/d。
污水處理站出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相關規定;污水處理站出水用於農田灌溉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的有關規定。污水處理與利用的方法很多,選擇方案應考慮以下因素:
1、環境保護對污水的處理程度要求;
2、污水的水量和水質;
3、投資能力。污水處理技術,就是採用各種方法將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分離出來,或將污染物轉化成無害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
(5)皮革企業污水站的安全制度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工程試運行的內容:
(1)通過試運行檢驗土建、設備和安裝工程的質量,建立相關設備的檔案材料,對相關機械、設備及儀表的設計合理性、運行操作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2)對某些通用或專用設備進行帶負荷運轉,並測試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與揚程、鼓風機的出風風量、壓力、溫度、噪音與振動等,曝氣設備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機械的運行穩定性、保護裝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污水處理工程試運行的要求:
(1)單項處理構築物的試運行,要求達到設計的處理效果,尤其是採用生物處理法的工程,要培養(馴化)出微生物污泥,並在達到處理效果的基礎上,找出最佳運行工藝參數。
(2)在單項設施試運行的基礎上,進行整個工程的聯合運行和驗收。確保污水處理能夠達標排放。
『陸』 污水處理站安全操作規程和佩戴的個體防護用品
污水處理站的審批手續:立項(經貿委或發改委);環境影響評價;處理運行資質;固廢處理聯單;排污總量核准;排污許可證(環保);土地(國土局);規劃(規劃局);管網相關(建設局)等等。
『柒』 皮革廠安全生產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准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准,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