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1)環保污水治理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⑵ 關於污水處理的法律法規
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應該有,您可以到政策網路裡面查詢下。
⑶ 求污水企業需要的各類(安全、環保、衛生等)法律法規清單
適用性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編號:XL-ER-4.3.2-01 NO:01
序號 法律法規及
其它要求名稱 文件編號 發布/
執行日期 受控(適用)部分、條款 出處或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26 網路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6 網路
3 中華人民共和國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1996.10.29/
1997.3.1 3.23條款 網路
4 環境保護法 主席令第二十二號 1989.12.26/
1989.12.26 1.1/3.19/4.24/4.25 /4.27、/4.33 網路
5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87號 2008.2.28/
2008.6.1 20、33條款 網路
6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2004.12.29
2005.4.1 3.2.16 3.2.30 3.2.31 3.2.32 網路
7 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 主席令第七十號 2002.6.29
2002.11.1 全部適用 網路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主席令第六號 2009.5.1 第6條 網路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全部適用 網路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11/01
1998/01/01 全部適用 網路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29
2003/01/01 全部適用 網路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2000/09/01 全部適用 網路
13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369號 2002.1.30/
2003.7.1 全部適用 網路
1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2002.3.15 1.4/3.28/1.16/1.18 /1.22 網路
1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 4.3/4.4/4.8/4.9/5.3.2/6.6/6.8/7.1/8.1/8.4/9.1/10.3 網路
16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 1999/01/01 1.1/1.2/1.4/27/28 網路
17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1987/09/10
1987/09/10 1/4/5/6/10 網路
18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04/10
1990/04/10 1.1/1.2/1.3/1.4/1.6/1.7/1.101.12/13/14/21/23/24/25 網路
19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管理規定 1998年1 月30日國務院函[1998]137號 1988/12/20
1989/01/01 1/2/3/8/13/15/18 網路
20 工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1997/01/01 1/2/3/12/13/15/16/20/23/24/27 網路
21 關於全面推行排污申報登記的通知 1991/01/13
1991/07/01 全部適用 網路
適用性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編號:XL-ER-4.3.2-01 NO:02
序號 法律法規及
其它要求名稱 文件編號 發布/
執行日期 受控(適用)部分、條款 出處或來源
1 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DB30/199-1997 1997.1.1
1997.1.1 全部適用 網路
2 消防安全20條 全部適用 網路
3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1998/12/09
1998/12/09 1/2/9/17 網路
4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1988/12/20
1989/01/01 1/2/3/8/13/15/18 網路
5 城市綠化條例 1992/06/22
1992/08/01 全部適用 網路
6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2/06/28
1992/08/01 1/2/3/10/14/15/17/22/25/30/32 網路
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16297-1996 1997/01/01 全部適用 網路
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2348-90 / 全部適用 網路
9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998/01/04
1998/07/01 全部適用 網路
10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1990/08/15
1990/08/15 1/8/12/14/17/20/32 網路
11 關於服務貿易與環境的決定 1993/12/15 全部適用 網路
12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1/05/23
2001/05/23 全部適用 網路
13 聯合國氣候變換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全體委員提出的決定草案 1997/12/10 全部適用 網路
14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1985/03/22 全部適用 網路
15 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1992/06/14 全部適用 網路
16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全部適用 網路
17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3095-96 1996.1.8
1996.10.1 全部適用 網路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主席令第65號 2007-6-29 全部適用 網路
19 機動車輛充許噪音 GB1495-79 1979/07/01
1979/07/01 全部適用 網路
20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公安部令
第107號 2009.4.30/2009.5.1 全部適用 網路
21 火災事故調查 公安部令
第107號 2009.4.30/2009.5.1 全部適用 網路
22 上海市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用電秩序規定 上海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2008-8-21 全部適用 網路
適用性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編號:XL-ER-4.3.2-01 NO:03
序號 法律法規及
其它要求名稱 文件編號 發布/
執行日期 受控(適用)部分、條款 出處或來源
1 機動車登記規定 公安部令第102號 2008-10-6 全部適用 網路
2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69號令 2009-4-1 全部適用 網路
3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上海市2009年-2011年環境保護和建設三年行動計劃的決定 滬府辦發〔2009〕3號 2009-2-23 全部適用 網路
4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573號 2010.4.8/2010.6.1 第20、21條 網路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主席令第39號 2010-12-25/2011.3.1 全部適用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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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環境保護法》中關於污水管理的條規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有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⑸ 國家環保最新的法律法規
至今現行有效的環境法律法規(截止2015)
一、國家綜合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一批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二批
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三批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二、保護大氣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砼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
三、保護水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海水水質標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四、防治固體廢棄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污染控制標准
土壤環境質量標准
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報告、核查和評估辦法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五、防治噪音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聲環境質量標准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准
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六、關於防治化學危險品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准等
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危險廢物儲存污染控制標准
七、關於防治建設項目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准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八、關於水土保持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標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⑹ 有關環保最新法律法規
序號 國家法律法規 標准編號 頒布時間 實施時間 頒布部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1982-12-4 1982-12-4 全國人大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 … … 全國人大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1989-12-26 1989-12-26 全國人大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1996-5-15 1996-5-15 全國人大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995-10-30 1996-4-11 全國人大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1988-1-21 1988-7-1 全國人大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1997-11-1 1998-1-1 全國人大
8 中華人民共的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 1996-10-29 1997-3-1 全國人大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2000-4-29 2000-9-1 全國人大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1998-4-29 1998-9-1 全國人大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16297-96 1996-4-12 1997-1-1 國家環保部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3-20 2000-3-20 國務院
1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1-9 2002-3-15 國務院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2348-90 1990 1990 國家環保部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0-7-20 2000-7-20 國家環保局
16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1994-12-31 1994-12-31 國家環保局
17 工業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暫行) 1991-2-22 1991-2-22 國家環保局
18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92-10-1 1992-10-1 國家環保局
19 環境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 2002 國家環保局
20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GB8978-1996 1996 1998-1-1 國家環保局
21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國家環保總局令 第5號 1999-6-1 1999-10-2 國家環保局
22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務院令 第408號 2004-5-19 2004-7-1 國務院
23 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 GB15603-95 1995-7-26 1996-2-1 國家技監局
24 城市綠化條例 … 1992-6-22 1992-8-1 國務院
25 關於在非必要場所停止再配置哈龍滅火器的通知 … 1994-11-11 1994-11-11 公安部
26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 1998-1-4 1998-7-1 國家環保局
27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2001-10-19 公安部
28 京都議定 1992-5-9 1997-12-11 柏林授權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年修正) 2000-09-01 全國人大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1.1 全國人大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4.3/2005.8.28修改 全國人大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2.5.1 全國人大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4.3/2001.10.2修改 全國人大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05.10.27修訂 全國人大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4.1 全國人大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6.7.1 全國人大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10.1 全國人大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主席令77號 2008-04-01 全國人大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1 1994-01-01 全國人大
4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主席令九屆第77號 2003-09-01 全國人大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8號 2004-05-01 全國人大
⑺ 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是什麼
環境破壞之後隨之而來的就是全球氣溫上升、酸雨、水體污染等現象的發生,對人們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所以保護環境是勢在必行的。
環境保護法的法規有什麼?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了試行的環境保護法,並於當日公布試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單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十年後,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面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並於當日公布後正式施行,它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方向的基本法,對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都發揮了重大的影響和作用。
個人建議: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即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⑻ 中國政府在環境保護問題上有哪些法律法規上的措施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對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而要做好環境保護的具體工作,就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那就是要充分利用價值規律,要發揮競爭規律的作用,要支持資源的優化配置. 1、組織措施 主要是建立環境保護的管理機構和監測體系。 2、經濟手段 三廢處理設施、除塵設施、污水處理設施、雜訊防止設施;綠化;放射性保護;環境監測設施;復墾造田等。投資的來源,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新建及改擴建項目的工程基建投資;主管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排污回扣費,即環保補助資金。 3、環保資金來源的政策性措施 為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關於工礦企業治理「三廢」污染開展綜合利用產品利潤捉留辦法的逼知》、《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保證了環境保護與治理經費有一個重要來源。一些省、市、區也制定了相應的法規, 《綱要》強調,要實行強有力的環保措施:
一是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和各部門主要領導是本轄區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二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制訂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是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各級政府要將環境保護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並逐年增加,加大對流域區域污染防治、環保試點示範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
四是加強環境保護監管。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健全環境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防止特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重點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審核、強制淘汰、限期治理、環境標識和認證制度。
五是提高公眾參與程度。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重大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公示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六是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一步提高環保裝備技術水平。建立和完善污染治理設施投融資機制,鼓勵各種社會資金投資污染治理設施建設。
七是擴大國際環境合作與交流。積極引進國外資金、先進環保技術與管理經驗。參與國際公約和有關貿易與環境談判,履行相應國際義務,維護國家環境與發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