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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項目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2-01-08 12:02:30

Ⅰ 尋環境污染的案例和分析

境雜訊污染案例分析
2006年05月25日 輔導教師

民們不堪忍受建築雜訊,憤而向「環保110」投訴。環保部門接到投訴後,進行
了實地勘察和監測。經查明,該工程是由某建築公司承建的。該建築公司在開工
前,未向該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環保部門到工地查處時,發現工
地正在夜間施工,對此該建築公司負責人申辯:他們並未在夜間大規模施工,只
是混凝土澆鑄因工藝的特殊需要,開始之後就無法中止,即便是夜間也不能停
工。但是該建築公司並沒有辦理相關的夜間開工手續。經環保部門監測,該工地
晝間雜訊為70分貝,夜間雜訊為54分貝,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雜訊源的
雜訊排放標准。於是環保部門進行了調解,並對該建築公司未依法進行申報和辦
理夜間開工手續作出處罰。但是,建築工地的雜訊污染並沒有得到改善,廣大居
民依然處於雜訊污染之中。在向律師事務所咨詢以後,天通花園小區27戶居民
以相鄰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
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受理後,經過法庭調查認定,某建築公司排放的雜訊盡管符
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雜訊源的雜訊排放標准,但超過<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
准)中規定的區域標准限值,在事實上構成環境雜訊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鄰
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採取措施,消除雜訊污染,賠償原告精神損失200元。
[法律問題]
(1)事先申報制度。
(2)禁止夜間施工制度。
(3)環境雜訊污染判斷標准。
[法律依據]
(1)《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29、30條。
(2)《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關於建築施工環境雜訊污染案。建築施工環境雜訊污染是
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為了防治建築施工環境噪
聲污染,我國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兩種法律措施:
(1)事先申報制度。這是根據建築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點提出的。在城市
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
的內容包括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
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9條對此作了規
定。
(2)禁止夜間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
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
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但以下三種情況除
外:搶修、搶險作業;因生產工藝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且持
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在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
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築公司在開工前未依法向該市環保部門進行申報,在
夜間施工時,也未向附近的居民進行公告,違反了上述規定,環保部門對其
作出處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30條對此作了規
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某建築公司是否構成環境雜訊污染。
依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該法所稱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
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該條規定了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也指明了構成環境雜訊污
染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排放雜訊。二是排放
的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環境雜訊排放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
保護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對雜訊源向周圍環境
排放雜訊所作的最高限值。目前我國的環境雜訊標准排放標准主要有:<工業企
業廠界雜訊標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雜訊限值)、<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機動車輛允許雜訊標准)等。依據上述規
定,本案被告施工時未超過<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中規定的雜訊排放標准,
不構成環境雜訊污染。所以,環境保護部門不能對其進行罰款,也不能徵收排污
費,發生糾紛只能進行調解。 .
但是,我國目前的聲環境標准除了環境雜訊排放標准外,還有聲環境質量標
准。聲環境質量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各類不同的功
能區域內環境雜訊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規定。它是制定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依據,
,也是衡量一個區域是否存在環境雜訊污染的尺度。目前我國的主要規定是<城市
區域環境雜訊標准)。根據<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規定,原告所在的天通
花園小區屬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其環境雜訊質量標准為晝間55分
貝、夜間45分貝,被告施工現場晝間雜訊為70分貝,夜間雜訊為54分貝,顯
然違反了(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因此,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判定被告
沒有造成環境雜訊污染,顯然不符合事實,也難以說服飽受雜訊干擾之苦的居
民。
由於現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關於「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不太准確,
給該案的解決帶來很大困難,為了保護這些居民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據<民法通
則》中關於「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
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
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規定來處
理該糾紛是正確的。因為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列出噪音對不動產相鄰各方的影
響,但其中的「等」字應理解為包括了噪音、輻射及其他將來有可能出現的影響
相鄰各方的行為。
[學者建議]
排污單位排放的雜訊符合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但確實又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由於(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在給「環境雜訊污染』』
下定義時考慮不夠周全,使得在具體執法中遇到不少困難。實際上,環境是否被污染,
並不能以排污者的排污是否超過排放標准為根據,而應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使當地的
環境質量劣於適用於該地的環境質量標准為依據。實踐中,以<民法通則)中有關相鄰
權的規定來處理此種情形的環境雜訊污染案件,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利,但也存在
一些問題。如《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適用於建築施工單位與居民之
間的關系,並不是十分准確。因此,最根本的解決方式是修改(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關於「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
完善有關雜訊污染的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馮其江

【關鍵詞】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 案例分析
【全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馮其江 潘進海

一、 引言

我國廣大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鑒於皖南山區當地水面較多的情況,不少農戶承包了魚塘,籍此養家糊口,又發展了當地經濟。鄭濤是當地個體養殖戶,近幾年承包了約15畝魚塘。雖稱不上養殖大戶,但每年亦有不少收獲。去年年底,本想有個好收成,沒曾想,自己承包的魚塘接連有大批魚死亡。鄭濤目瞪口呆地望著自己多年苦心經營、已具規模的魚塘,心如刀絞……

二、 案情

2003年12月20日,養殖戶鄭濤發現自己承包的魚塘出現冬季魚浮頭並有魚死亡。經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進入魚塘所致。鄭濤當即決定先抽水捕魚,同時與當地市政公司交涉。2004年元月3號,當地市政公司動工重新輔設了一條排污管道。在此期間,因污水進入魚塘,造成部分魚死亡,部分魚嚴重異味。因久旱無雨,鄭濤曾於2004年2月10日、2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魚塘水變清後,又購進了一批魚苗,但魚塘魚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
鄭濤認為,此次生活水污染導致庫存的1萬余斤成品魚嚴重異味而不得不廉價出售,另有3000餘斤魚有浮頭並死亡。按每斤2元計算僅魚損就2萬余元,魚苗損失7000元,另有消毒費、抽水電費、水質檢測費用等,合計經濟損失39992元。為此,鄭濤提供證人證明,污染時每天死魚多在500斤;另有證人證明,污染魚因有異味而以一元一斤購買;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檢查筆錄,證明魚損為3萬余元;當地環境監測站環境監測報告,證明該魚塘水質已污染;另有華醒公司出具說明,證明排污管道系由市政公司使用。於是,鄭濤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當地市政公司賠償所有損失39992元。
三、一審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地市政公司管理的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於第二中學操場北面,城市污水排向該操場北面的污水塘,再從污水塘西側的明溝流向長江支流。數年前華醒公司在建設中優化環境,將排污明溝變為暗道。2003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鄭濤的魚塘內,造成魚塘內魚變味、死亡。原告雖有損害的事實,但對賠償的具體數額沒有確實證據予以證實,無法確定賠償額。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陶中不服上訴稱:一審法院承認有損害的事實,對有關證人的證詞也予以採納,而無法確定賠償數額難以接受,上訴要求依法改判。2004年2月11日,自己曾書面申請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站長等人到魚塘實地勘驗並作了詳細的勘驗檢查筆錄,認定我戶損失為32992元。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檢查筆錄》記載:2003年12月20日以來,該養殖戶承包的池塘水面約15畝,經實地勘察,因工業廢水污染造成5000公斤成品魚出現嚴重異味,無法食用,經濟損失32992元。
當地市政公司辯稱,鄭濤提交的關於魚損的證據不能認定其損失狀況,雖有損害的事實,但並沒有因果關系的認定。另外,該排污管道是華醒公司搞的,建設時並沒有向有關部門說明,無法納入市政管理中。此次污染與市政公司毫無關系,侵權主體是排污單位,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擴散,也只能減輕排污單位的責任,而不是免除排污單位的責任。
四、二審裁判要旨
二審法院認為:當地市政公司負責對轄區內的污水排放進行管理,因其排污管道破裂,給他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鄭濤在魚塘被污染後,申請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對魚塘污染進行勘驗,並按當地同等塘口平均產量平均價值予以估算損失,具有客觀真實性,市政公司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否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該份證據不妥,應予糾正。關於鄭濤索賠二次損失7000元,在未徹底解決魚塘污染的情況下,因其盲目購進魚苗放養,造成的損失應自已承擔。2004年10月26日,二審法院終審改判:撤銷原判,市政公司十日內賠償鄭濤魚塘損失32992元。
五、評析
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環境污染屬於特殊的侵權行為。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在於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較難認定。認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先要確定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污染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但環境污染損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內容,通常不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難就此因果關系作出直觀判斷。因此,這類案件法律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被告負責舉證。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換言之,如果加害人要推卸責任的話,加害人須舉證證明損害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與自己無關。
本案中,原告承包魚塘內大量成品魚死亡,有證人證明污染發生的時候每天死魚多在500斤、少則200斤,並有他人因有魚異味而以一元一斤廉價購買之證人證言,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也進行了現場勘驗,證明魚損為3萬余元。可以說原告已盡到了自己的舉證義務,證實自己遭受了巨大損失,構成了訴訟的基礎與索賠的前提。身臨其境的想一想,受害者能做到這些已實屬不易,法官不能過於苛求證據的規范性。司法實踐中,必須得考慮農村養殖戶的文化知識、法律素養以及生活生產習慣,還有污染的可怕性及處理問題的緊迫性。只要具備初步的損害,至於是不是被告造成的,則由被告舉證。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本案一審法院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認定原告索賠的具體數額沒有確實證據予以證實而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請,這苛求了證據的規范性。二審法院,依據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筆錄,按照當地同等魚塘平均產量平均價值予以估算損失,較為客觀與公平。既有損失,理當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亦有類似的規定。該法第55條和56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免予承擔責任。
本案當地市政公司排污管道破裂,該排污管道由市政公司使用,因其管理疏漏造成污染源擴散至魚塘後致人損害,法院判決市政公司承擔責任也無可非議。市政公司的上屬單位是城市建設委員會,屬於法律上公益性組織。有關公益性組織致人損害的賠償,司法實踐中,都被當作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賠償。但筆者認為,這種服務性的公益性公司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司,不能單純適用私法。這些公益性組織「幕後的政府行為」是不言而喻的,是「延伸了的公共之手」。公益性組織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含有國家行政賠償的性質。現實生活的復雜性、行政管理的多樣性和行政主體的難統一性等常常使得行政賠償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互有交叉。但無論怎樣,環境污染責任屬於嚴格責任范疇,實行無過錯責任。被訴主體只有證明污染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系受害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實際上,本案真正的污染者是誰?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市政公司承擔的是管理者的責任,其重新輔設了一條排污管道,排除了危害。但真正的污染排放者,還是附近的企業。污染根源在於生活污水或工業廢水而不在於排水溝本身。如果確實能查找出是哪一家或幾家企業排放的污水超標而致魚死亡,應由真正的排污單位負責賠償。當然,這仍須由被訴主體負舉證責任,被訴主體須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免責事由進行舉證。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http://www.fsou.com/redirect/index.asp?url=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71292

Ⅱ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主要內容有哪些

環評案例分析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但是可以給你一個參考:
污染環節:1.大氣----惡臭(污水進水泵房、隔柵、初沉池、曝氣池、二沉池、污
泥脫水機房)
2.水----尾水排放
3.雜訊----設備雜訊
4.固廢----脫水污泥、柵渣、剩餘污泥
環境影響:1.施工期:佔地改變土地利用類型、污水廠建設及管道鋪設
佔用耕地(旱田);施工雜訊、揚塵、尾氣、人員生活廢水、
生活垃圾可能污染環境;形成一定水土流失;選址區植被破壞;
2.運行期:泵類、鼓風機等設備雜訊、惡臭污染、污泥的處理處置問題;
尾水排放對受納水體水質影響問題;
3.污水直排和溢流引發的環境風險問題;
防治措施:1.合理選址(避免在環境敏感區上風向)確定污水廠建設規模,確保污水處理
能力
,盡可能減少佔地.
2.採用合理處理工藝確保污水達標排放(出水執行二級標准---受納水體為四類水)
盡可能實現中水利用.
3.合理進行廠區平面布置,設置合理的衛生防護距離.
4.對易產生惡臭的設施進行加蓋密閉處理,集氣收集處理,周邊設置綠化帶.
5.採用低雜訊設備;
6.對污泥及時清運、減少堆存量和降低發酵時間;
目前,該項目最大的問題是處理能力不能滿足收水范圍內的污水處理需要,應盡快啟動二期工程,確保對收水范圍內的污水全部實現納管.

Ⅲ 廢水處理的項目概況怎麼寫

是哪個行業的啊?我幫你找一段?
一般就是介紹一下行業,企業的情況,污染物的排放特點,排放標准等……

Ⅳ 污水的五項檢測項目

污水的五個檢測項目一般是pH值檢測、項目檢測、氨氮檢測、BOD檢測和COD檢測。

這些項目的測試內容如下:

1、PH值檢測:指pH測試,也指氫離子濃度指數,即污水中氫離子總數與總物質含量的比值。

2、SS項目檢測:指水中懸浮物的檢測,包括不溶性無機物、有機物、砂、粘土、微生物等。懸浮物含量是衡量水體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

3、氨氮檢測:氨氮是指水中游離氨和銨離子形式的氮,可導致水體富營養化。它是水體中的主要OD污染物,對魚類和某些水生生物具有毒性。

4、BOD檢測:指生化需氧量的檢測。生化需氧量是指微生物在一定時間內分解一定水量水所消耗的溶解氧量,是反映水體中有機污染物含量的重要指標。

5、COD檢測:化學需氧量檢測是測定水樣中需要氧化的還原性物質的量的化學方法,可以通過減少水中的物質來反映污染程度。

(4)污水項目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污水由許多類別,相應地減少污水對環境的影響也有許多技術和工藝。按照污水來源,污水可以分為這四類。

第一類:工業廢水來自製造采礦和工業生產活動的污水,包括來自與工業或者商業儲藏、加工的徑流活滲瀝液,以及其它不是生活污水的廢水。

第二類:生活污水來自住宅、寫字樓、機關或相類似的污水;衛生污水;下水道污水,包括下水道系統中生活污水中混合的工業廢水。

第三類:商業污水 來自商業設施而且某些成分超過生活污水的無毒、無害的污水[2]。如餐飲污水。洗衣房污水、動物飼養污水,發廊產生的污水等。

第四類:表面徑流來自雨水、雪水、高速公路下水,來自城市和工業地區的水等等,表面徑流沒有滲進土壤。

Ⅳ 給3篇案例分析拜託各位大神

(2007年司考題) (二) 案情:陳某見熟人趙某做生意賺了不少錢便產生歹意,勾結高某,謊稱趙某欠自已10萬元貨款未還,請高某協助索要,並承諾要回款項後給高某1萬元作為酬謝。高某同意。某日,陳某和高某以談生意為名把趙某誘騙到稻香樓賓館某房間,共同將趙扣押,並由高某對趙某進行看管。次日,陳某和高某對趙某拳打腳踢,強迫趙某拿錢。趙某迫於無奈給其公司出納李某打電話,以談成一筆生意急需10萬元現金為由,讓李某將現金送到賓館附近一公園交給陳某。陳某指派高某到公園取錢。李某來到約定地點,見來人不認識,就不肯把錢交給高某。高某威脅李某說:「趙某已被我們扣押,不把錢給我,我們就把趙某給殺了」。李某不得已將10萬元現金交給高某。高某回到賓館房間,發現陳某不在,趙某倒在窗前已經斷氣。見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協助司法機關將陳某抓獲歸案。事後查明,趙某因爬窗逃跑被陳某用木棒猛擊腦部,致趙某身亡。 問題: 1.陳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麼? 2.高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麼? 3.陳某與高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麼? 4.高某在公園取得李某10萬元的行為是否另行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什麼? 5.陳某對趙某的死亡,應當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麼? 6.高某對趙某的死亡後果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麼? 7.高某的投案行為是否成立自首與立功?為什麼? 答案: 1、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因為陳某是直接向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2、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高某並無綁架的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 3、構成共同犯罪。因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陳某的搶劫罪與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高某的行為屬於拘禁他人之後,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佔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當中。 6、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圍。 7、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2003年司考) 三、(本題7分) 案情:張某在一風景區旅遊,爬到山頂後,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懸崖下跳去,張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張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2000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張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並為包紮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張某住在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的家人趕到醫院,向張某表示感謝。 問題: 1.張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2.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為什麼? 3.張某為女子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能否請求女子償付?為什麼? 4.張某向服務員借的100元,應當由誰償付?為什麼? 5.張某能否請求女子給付一定的報酬?為什麼? 6.張某應否賠償女子衣服損失?為什麼? 答案: 1、 因張某的救助行為使二者之間發生無因管理關系(1分)。 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無因管理在管理人與被管理人(本人)之間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關系。張某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將女子救回,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 2、 應當由女子償付(1分),因為此系張某實施管理行為所造成的,而且張某自己沒有過失;答「此系實施無因管理而發生的損失和合理的費用」亦可。(1分) 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些必要費用從理論上分析包括三項: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因此,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應當由女子償付。 3、 能。因為此為張某在管理事務中支出的必要費用(1分)。 解析:法條依據同上題,張某為女子支付的醫療費用屬於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所以能請求女子償付。 4、 由女子償付。因受益人對無因管理行為中發生的正當債務有清償之義務。或答由張某償付。因該款系張某所借,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原理(1分)。 解析:法條依據同上題,張某向服務員借的100元屬於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所以由女子償付。如果從合同的相對性角度分析,張某是借款人,服務員是出借人,因此依法應由張某向服務員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擔義務。 5、 不能。因為無因管理是無償性的(1分)。但但如果女方自願給予,法律可以接受。 解析: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為了鼓勵見義勇為,樂於助人的行為。因此,無因管理具有無償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報酬。 6、不應賠償。因為此系在緊急情況下無過失造成(1分)。 解析:據民法理論,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本人損失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張某系在緊急情況下作出的行為,主觀上並無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6年司考) 論述題 2002年7月,某港資企業投資2.7 億元人民幣與內地某市自來水公司簽訂合作合同,經營該市污水處理。享有規章制定權的該市政府為此還專門制定了《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對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諾,並規定政府承擔污水處理費優先支付和差額補足的義務,該辦法至合作期結束時廢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項目系國家明令禁止的變相對外融資舉債的「固定回報」項目,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屬於應清理、廢止、撤銷的范圍為由,作出「關於廢止《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的決定」,但並未將該決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認為市政府的做法不當,理由是:其一,國務院文件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對涉及固定回報的外商投資項目應「充分協商」、「妥善處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論證,事後也不通知對方,違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國務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審批新的「固定回報」項目,而污水處理合作項目是2002年經過市政府同意、省外經貿廳審批、原國家外經貿部備案後成立的手續齊全、程序合法的項目。 請: 1.運用行政法原理對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進行評論; 2.結合上述事件論述依法治國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 答題要求: 1.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2.不少於600字。 答案: 1.該市政府的行為是違法的,違背了誠信政府的基本品質與對公民信賴利益的保護。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項目中投入巨資,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賴政府,因為該項目經過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同意,手續齊全、程序合法。市政府還專門制定了《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應該說,港商對政府文件和與自來水公司簽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銷、廢止行政規章是政府的法定職權。特別是當市政府發現自己制定的規章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出於國家法制統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廢止已經生效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廢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還是涉及千家萬戶利益的大事,必須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賴保護原則謹慎定奪,而不能倚仗政府權大,或者個人利益必須讓位於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貫徹上級指示,嚴格依法行政,糾正不當文件。而實際上,該行為已經侵犯了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首先,該項目是否屬於國務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處理的事項並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違反了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屬於必須廢止的文件,責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資人。 第三,即使該文件確屬需要廢止的違法不當文件,也要經過正當程序,依法補償信賴利益遭受損失的投資人,而不能置投資人的合理期待與信賴利益於不顧,隨意「廢止」自己制定發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經對方同意,單方面撕毀合作合同。如果政府為了「依法行政」,廢止已經生效的文件,執意收回自己的承諾,改變原來的行政行為,那麼就要證明這種做法所獲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於信守原來承諾給相對人帶來的利益。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收回其承諾,但也必須對相對人由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 2.依法治國的精義在於依法行政。該事件折射出來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則依法治國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義的理念也就無法實現。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與目標在於: (1)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本案中政府隨意廢止規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補償義務,就是在程序和實體上都有違法的情況。 (2)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為應該確保相對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證,應該遵守比例原則。 (3)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時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時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具體到本案,政府廢止規范性文件,必須首先履行告知的義務,這是基本的程序正義的要求。 (4)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對信賴利益的漠視是本案政府最大的違法之處。政府誠信的關鍵就在於對於相對人的受益不能隨意剝奪,以免破壞相對人的合理預期。 (5)權責統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權力,對於生效的規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行政許可法》第8條實際上已經明確規定,即使因為合法原因廢止相關許可或規范性文件,政府對於公民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希望採納

Ⅵ 急急急!!! 國內外水污染治理成功的例子!!

(三)全面治理泰晤士河

橫貫英國的泰晤士河是英國的母親河。19世紀之前,泰晤士河還是河水清澈,但工業革命的興起及兩岸人口的激增,使泰晤士河迅速變得污濁不堪,水質嚴重惡化。1878年,「愛麗絲公子」號遊船不幸沉沒,造成640人死亡。事後調查發現,大多數遇難者並非溺水而死,而是因河水嚴重污染中毒而死亡的。而上世紀50年代末,泰晤士河的污染進一步惡化,水中的含氧量幾乎等於零,1849年到1954年,濱河地區約2.5萬人死於霍亂。20世紀60年代初,英國政府下決心全面治理泰晤士河。首先是通過立法,對直接向泰晤士河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作了嚴格的規定。有關當局還重建和延長了倫敦下水道,建設了450多座污水處理廠。目前,泰晤士河沿岸的生活污水都要先集中到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再排入泰晤士河。污水處理費用計入居民的自來水費中。經過20多年的整治,泰晤士河已有115種魚和350種無脊椎動物重新回歸。

(四)秦淮河重現碧波

曾經在城市行進中不堪重負30多年的秦淮河,經過3年治理,其12.5公里長的主城段奇跡般重現碧水清波。為何秦淮河能夠得到有效治理?治理資金從哪裡來?南京政府獨具匠心的推出了秦淮河工程的項目法人制。秦淮河綜合整治工程包括水利、環保、安居、景觀、路網5大項目,必須有高度統一的規劃和指揮。2003年7月,南京市政府授權成立集投融資、建設、管理和經營為一體的秦淮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社會公益性工程實施項目法人制,公司打破條塊壁壘,5大項目統籌推進。隨後,南京市巧用政策,成功打開了市場化融資大門:沿河200米范圍內開發3000畝土地融資;自來水費中城市污水處理費每度上漲0.15元,每年7500萬,20年用於秦淮河治理。盡管3000畝土地還在土地儲備中心排隊,污水處理費也在等待調價指標,但是政府作出這些政策決定的會議紀要卻已成了融資「敲門磚」,公司憑此得到了銀行貸款22個億。與此同時,南京市賦予公司兩個特許經營權,一個是旅遊特許經營權,另一個是廣告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權的項目所得用來彌補秦淮河建設的資金缺口。

(五)多瑙河活力再現

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多瑙河流域因為大量的工業與生活污水的排入,曾經是一條國際性的黑河、臭河,既沒有水生物存在,也不成為一條景觀河。

1986年1月多瑙河沿岸各國在羅馬尼亞首都布加勒斯特舉行了發展多瑙河水利和保護水質的國際會議,協調行動,通過共同聲明,沿岸各國加強合作,為更合理地利用多瑙河水資源而作出努力。

1992年,來自歐共體各國、一些國際銀行和環境機構的專家們組成「多瑙河特別工作組」,開展保護多瑙河水的工作。1995年沿岸各國組成國際委員會,在保加利亞首都索非亞簽署了一項保護多瑙河水的協議。1995年初又在布加勒斯特召開沿河各國環境部長會議,通過了一項整治多瑙河的計劃。要求各國減少向多瑙河排放污水量,改善干支流的水質(包括污染嚴重的黑海),實施沿岸地區的區域合作,建立污染監測系統;對沿岸9個國家的170多家污廢水處理廠進行調查,對其中急需更新的,投入資金進行改造。

如今的多瑙河是清澈的江水,大量水鳥在河中嬉水,還依稀可見到河底中的水草與卵石,可以稱得上是世界江河治理的成功典範,其經驗和做法值得借鑒。

Ⅶ 求03年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污水處理廠績效審計的整個案例分析。。。寫論文用的,謝謝各位。。

根據12月22日,深圳市政府向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提交的《深圳市2003年度績效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到,自1982年至2003年,深圳特區內共下達四座污水處理廠政府投資計劃15.59億元。截至2003年6月,完成計劃投資13.80億元,建成濱河、羅芳、鹽田、南山四座污水處理廠,形成日處理112.2萬噸的規模,較好地完成了項目建設目標。目前污水處理廠資產使用和總體運行情況較好,處理污水排放指標基本達到設計標准,對改善深圳市水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
審計發現,特區內污水處理廠項目建設及運營管理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污水處理量不足,不能有效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規模效益。特區內由政府投資建設形成的污水處理設施能力為日處理112.2萬噸,但由於污水管網建設明顯滯後,排水管理存在較多盲點,導致污水收集能力和處理量明顯不足。2002年特區內實際污水處理量每天僅有66.9萬噸,設施利用率僅為59.6%,每天仍有54.9萬噸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二是污水處理率偏低,城市污水處理深度不足,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未能實現改善深圳市水環境的總體目標。2002年特區內污水處理率達到60%,但特區外污水處理率不足10%,使污染負荷總量大大超過了水環境容量。特區內南山廠對污水進行一級處理後,磷、氮等污染物總量仍超標;濱河廠臭氣濃度較高,長期對周邊居民生活造成影響。
三是辦公樓、食堂等設施配置過多造成閑置浪費,利用項目建設資金搭車超額建設職工宿舍,影響政府投資效益。如濱河廠共投資建設三座辦公樓,廠方僅使用其中一座辦公樓的5層;羅芳廠項目配套建設職工宿舍126套,該廠現有職工55人;濱河廠建設員工宿舍228套(未含單身宿舍63間),該廠現有正式職工108人。
四是部分生產設施閑置,使用效率低。截至2003年6月,閑置未使用部分的投資額為2.13億元,占總投資額15.39%。
五是部分工程工期延長致使投資加大。濱河廠三期工程最初的投資計劃為1.80億元,建設工期安排至1995年,後來延長至1999年,工程實際投資達3.20億元,超過最初投資計劃67%。
六是建設項目管理費1429萬元被挪用購買土地使用權、興辦公司、興建辦公用房等,其中有182萬元未收回。
七是污水處理行業管理體制改革中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對企業提供污水處理經營服務的成本標准尚未制定;對轉制中政府投資資產的保值缺乏有效監管;對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渠道不暢,缺乏配套政策。

Ⅷ 污水處理費的實施案例

早在2007年,濟南就已根據省政府相關要求,制定出《濟南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至今一直按此要求實施。「這一辦法主要確定了該費用徵收主體是市市政公用局,徵收范圍是全市城區范圍內所有用水戶,同時確定了『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市政公用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用水戶將污水處理費繳到銀行,再由銀行通過自動分離系統將這部分費用分流到財政專用賬戶,實現專款專用,專門用來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據了解,濟南目前每年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基本穩定在1.5億元左右,但仍不能完全滿足相關設施的運行和管理成本投入。
2015年2月,山東省住建廳發布信息,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目前濟南的水質凈化一至四廠,及高新區水質凈化廠,均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運作。
2015年2月,財政部發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並將於3月1日起施行。相關部門目前正在結合原先在本地實行的污水處理費相關徵收辦法,進行修改。

Ⅸ 如何尋找污水、廢水處理的項目源

首先是定來好位,自重點攻關哪幾類廢水。拿下項目最穩的辦法是有關系,次之的是有業績。
若是還沒打開市場,就兩方面入手吧。
一方面通過一些網站,上面有很多項目的招標信息。
二就是選定一個或幾個行業的廢水,劃定區域,派業務員出去跑,實地了解。

Ⅹ 有關污水處理廠這方面的環評案例分析題誰有

輕工紡織化纖類
案例1(造紙業)
亞洲漿紙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海南省金海漿紙業有限公司年產60萬t漂白木漿廠項目
項目特點:
硫酸鹽法工藝制漿的林紙一體化工程建設項目;既涉及工業污染影響評價又涉及生態影響評價
共性:一、項目概況
二、工程分析及污染分析
1.主要污染因素及其來源和特點
廢水:主要來源於工藝生產車間,是該行業的主要環境影響因素,通常包括黑液和白液(漂白廢水)兩部分。
其中漂白廢水具有CODCr、BOD5負荷大;色度高;毒性強;致畸致突變性等特點,應予以重點關注。
主要污染因子為色度、COD、BOD、SS和一些特有的有毒有害物質,如氯代有機物,一般以總有機氯(TOCl)或可吸附有機鹵(AOX)表示。
廢氣:主要來自輔助生產車間,主要污染因子為SO2、NOx煙塵和特徵污染物臭氣(以總還原硫TRS表示)
固體廢物:樹木碎屑、漿渣、綠泥、白泥、灰渣、鹽泥、鹽砂、污水廠污泥等,均屬於一般性固體廢物
雜訊:主要為設備雜訊
生態環境影響因子:整地、栽植、疏伐、施肥、除草、病蟲害防治、採伐更新、配套道路建設與木材運輸
事故狀態下污染源分析:燒鹼生產裝置故障;鹼回收系統故障及事故;污水處理廠事故
特徵污染物:TRS、AOX
2.清潔生產水平分析
工藝設備:考察所選用工藝及設備是否符合清潔生產要求和技術發展方向,
如漂白採用O-ZE-D工藝,100%ClO2取代Cl2漂白劑等
資源利用、物耗能耗:造紙項目需要消耗大量的水,水的重復利用率是重要的衡量指標之一。
單位產品產污角度:考察單位產品產污量是否符合清潔生產標准要求或與類似項目比具有優勢
三、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主要針對項目污染物排放特點確定要了解的環境要素,並進行其現狀質量評價
本案例首要污染因素為廢水排放,主要是對接納海域環境的影響,是應重點考查的對象,包括接納水域及其中生活的海洋生物
由於涉及到林基地建設,其對基地所在地生態環境的影響不容忽視,因此也應對所在地生態環境現狀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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