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無錫污水接管費 怎麼收取有依據沒謝謝...
你要和排水管理處聯系,不然就是違法的,先和排水管理處簽好協議才能排水
❷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來用根據水源質來決定的,即污水中的菌落群數來決定葯劑的使用濃度,濃度的不同也就造成費用的不同。
消毒方案選擇的不同,費用也是不同的,費用由低到高依次為:化學法、物理法、紫外線消毒。
以成品二氧化氯消毒劑的成本核算來看,根據污水的菌落群數的高低,一般在0.4-1元之間,如果菌落群數特別高的話,2-3元也是正常的。
以某品牌成品二氧化氯舉例:
將二氧化氯消毒粉Ⅱ型A劑1000克包裝剪開後,全部倒入盛有46公斤水的塑料容器或瓷器內(嚴禁將水倒入粉劑),再加入配套活化劑(B劑)攪拌溶解後,加蓋靜置60-90分鍾待完全活化後,即得到46公斤濃度為10000mg/L的二氧化氯母液,參考下表使用:
❸ 企業排污費要繳納多少錢
企業排污費的繳納:
一、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
(二)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見表1和表2。
2、PH值、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污水排放量(噸)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噸)
3、色度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色度的污染當量數 = 污水的排放量(噸) ×色度超標倍數÷色度的污染當量值(噸·倍)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值見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不加倍收費。
4、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染當量數 = 污染排放特徵值÷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見表4。
(四)排污費計算
1、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之和
2、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表1 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總汞 0.0005
2.總鎘 0.005
3.總鉻 0.04
4.六價鉻 0.02
5.總砷 0.02
6.總鉛 0.025
7.總鎳 0.025
8.苯並(a)芘 0.0000003
9.總鈹 0.01
10.總銀 0.02
表2 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11.懸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學需氧物(COD) 1
14.總有機碳(TOC) 0.49
15.石油類 0.1
16.動植物油 0.16
17.揮發酚 0.08
18.總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類 0.2
24.硝基苯類 0.2
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0.2
26.總銅 0.1
27.總鋅 0.2
28.總錳 0.2
29.彩色顯影劑(CD-2) 0.2
30.總磷 0.25
31.元素磷(以P計) 0.05
32.有機磷農葯(以P計) 0.05
33.樂果 0.05
34.甲基對硫磷 0.05
35.馬拉硫磷 0.05
36.對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1計)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鄰—二甲苯 0.02
47.對—二甲苯 0.02
48.間—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鄰二氯苯 0.02
51.對二氯苯 0.02
52.對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間—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總石西 0.02
說明: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總有機碳(TOC),只徵收一項。
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噸污水
2) 1-2,12-13 0.125噸污水
3) 2-3,11-12 0.25噸污水
4) 3-4,10-11 0.5噸污水
5) 4-5,9-10 1噸污水
6) 5-6, 5噸污水
2.色度 5噸水·倍
3. 大腸菌群數(超標) 3.3噸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 3.3噸污水
說明:1、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徵收一項。
2、PH5-6指大於等於5,小於6;PH9-10指大於9 ,小於等於10,其餘類推。
表4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
類型 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場 1.牛 0.1頭
2.豬 1頭
3.雞、鴨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業 1.8噸污水
5.飲食娛樂服務業 0.5噸污水
6.醫院 消毒 0.14床 2.8噸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噸污水
說明:1、本表僅適用於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
2、僅對存欄規模大於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收費。
3、醫院病床數大於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❹ 工業園區工業污水接管排放由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多少一噸
這個得看水質,每個級別的污廢水處理價格都不一樣。如果企業長期運營且出水量大肯定自己做一套工藝會更好。
❺ 污水達標排放後怎麼收費排污費
樓上的來你是哪個地方的,還用自2003年前的收費標准糊弄人,邊上反思去。你那套標准我們1998年就開始不用了。現在是總量收費。每個當量0.70元。以化學需氧量為例。假如監測濃度100毫克/升,排水量10000噸,則排放COD1000千克,每千克1個當量,則徵收700元,按照排放標准,如果超標再加一倍。按照排放污染因子分別計算污染當量,取前三個收費。
現在收費不大考慮是否達標了,確定前三項後,如果超標只對超標因子加倍即可。
❻ 請問環保局說的排污收費和污水處理廠向排污企業收的污水處理費的區別
環保局的排污費是因為你向環境排污(哪怕是你達標排放的污水版)造成環境污染,需要權治理你污染的環境,從而收取一定的費用。而污水處理廠收取的費用是污水處理廠的維持運營,甚至盈利而收取的資金。一定程度上是你委託污水處理廠來處理你所產生的廢水,故應繳納給污水處理廠委託費用。要麼你具有自行處理污水的資格和能力,自己承擔污水處理費,同時你還要繳納環保局所收的排污費,要麼你就是委託第三方即污水處理廠來處理你的污水,理應給人家錢,人家來幫你把運行費和環保局收的排污費承擔了,外加人員工資等費用。
❼ 企業交環保費用
你好!現在環保就是這么樣的程序,都是這樣的,不是針對你一家
合不合理我不做評論,因為這是國家的環保政策沒有辦法去抵抗,唯一的辦法就是停業。
再這同情下廠長
❽ 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的關系如何處理
污水處來理費:城市污水源集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的正常運行。
排污費: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按照《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
也就是說,如果是向地表排污水,就交納排污費;向市政管網排污水,就交納污水處理費。二者只交其一。
另外糾正上面的回答,污水處理費不是由運營單位徵收的,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單位也不是自來水公司。自來水公司只是在代收水費時一並收取污水處理費,一同上交地方財政。
❾ 工業企業排污費徵收標准
排污就要收費,超標就要加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是由環保部門來收取。
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雜訊超標排污費。你的企業涉及到哪幾個方面(排放廢水、排放廢氣等)環保部門就會收取那幾項的排污費。
你可以查看下面的相關法律法規:
1、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
2、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聯合頒布的第31號令)
下面是國家環保部網站上有關的鏈接地址:http://www.mep.gov.cn/law/fg/xzhg/200301/t20030102_86236.htm
http://www.sepa.gov.cn/law/gz/bmgz/qtgz/200302/t20030228_86250.htm
❿ 污水處理廠需要交納排污費嗎
你說的應該是環保部門收的排污費爾吧。
如果你單位是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也就是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並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依據:
一、《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二、《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31號令)
第一條 為規范排污費徵收標準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