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環保罰款標準是多少
一、環保局罰款一般多少錢
1.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可罰200元至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下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准(試行)》將其細化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2.市區夜間施工產生雜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准(試行)》將其細化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3.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處罰標准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准(試行)》將其細化為: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企業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下的,處以3000元至1萬元罰款;注冊資金在20萬元至50萬元的,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
國家的發展,離不開環境的保護,不能因為經濟發展,而失去自己的家園,近些年國家對於環境的治理力度也是不斷增強,包括環境的管理政策,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不斷完善,破壞環境的處罰力度也是不斷增大,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讓我們的把藍天留給我們的後代。
❷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2)工業廢水罰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❸ 參與運輸和排放工業廢水的司機會受什麼處罰。
目前國家大力整治環境污染。運輸和排放工業廢水,是違法行為,當然是不允許的。至於會受到什麼處罰?可能會因為當事人在事件中所處的角色,知情度,行為方式,造成的後果等等的不同,而受到的處罰可能也不會一樣。
❹ 某市環保部門發現一家工廠違反規定排放大量工業污水,准備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在以下行為中,不符
標准答案是D,但是為啥我還沒整明白。同樣求解
❺ 工業廢水往生活廢水裡排算不算違法
這樣不好,生活污來水處理系自統如果攙入過多的工業廢水,會加重生活水處理系統負擔,如果量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負載能力還能承受,如果量過大,不但不能負載還會縮短部分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壽命,並且造成處理後水質無法達標。應該分開排放較好!便於環境保護!謝謝。
❻ 關於環保局檢測企業污水COD,罰款
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的污水COD三級標准為小於500mg/L,當然版二級、一級就更權小了,如超過該標准規定就會罰款,所以你們應收集企業所在地的污水排放標准(包括PH、COD等指標規定)及污水處理廠的接納指標,並在企業污水排放口取樣進行COD檢測(可採用簡單的化學滴定法檢測),如超標,則需進行污水初處理,達標後再排放至污水處理廠。
❼ 關於環保局的罰款標准,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會進行二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第七章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7)工業廢水罰款擴展閱讀: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三十四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第三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六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條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四十二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報廢礦井、鑽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參考文獻: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❽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來是指居民活動過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❾ 工廠有污水溢出怎麼處罰
由於工業廢水成分復雜、毒性大、波動性大,給城市污水處理廠帶來較大沖擊。同時,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混合後對處理技術和成本也有著更高要求。一些人問:工業廢水直排處罰標準是什麼?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解答下吧。
工業廢水直排處罰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相關規定處罰,具體處罰多少錢根據情節嚴重性規定。
一些人問:哪些方法對凈化污水有作用?
EWP高效污水凈化器 對凈化污水有作用。EWP 高效污水凈化器不會用任何的濾料或者填料當作濾床,所以不會出現堵塞的問題,有效的避免了砂濾池或其他過濾裝置不可避免的反沖洗的過程和多餘的環節支出。除此之外,它還輕而易舉的解決了處理裝置在偶然停用後出現的濾料乾涸板結引起的堵塞現象。這一技術的突出特點是藉助先進生產方式的污水中的懸浮與絮凝劑反應後生成的絮凝沉澱物形成吸附過濾對連續進入的污水完成凈化任務。關鍵是EWP 高效污水凈化器可以使污水中的絮凝沉澱物形成穩定的流化,污染物會發揮活性碳的吸附作用,同時能藉助新鮮進入的絮凝沉澱物推動老的絮凝沉澱物排出,這樣就可以保持凈化器的長期治理效果。盡管它只是一級物化處理工藝,但是它比氣浮、沉澱等同類工藝多了9.8~19.7%的效率。總而言之,這一技術的工藝簡單、設備可靠,同時易於管理,成本低,對所需的有效空間要求低,最重要的優點就是高效與低運行費用,經它處理的廢水能達標排放並可回用。
污水在經過了有效的凈化處理後再利用是合理的,同時也是可行的。污水凈化再利用是一種有效緩解水資源缺乏的方法,並且它也滿足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研究資料顯示,凈化污水的成本會隨著廢水處理規模的變大而逐漸減少,同時其利潤還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增加,因此它的競爭能力很強。污水凈化再利用所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非常明顯的,同時,它能夠有效節約大量的有限水資源,緩和城市水的供需矛盾,減少城市排水系統的負擔。除此之外,污水凈化再利用還可以控制水污染,改善生態與社會經濟環境。經濟發展的腳步逐漸加快,水資源的需求也將越來越大,污水凈化再利用技術將會在未來的時間里發揮其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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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該怎麼處罰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要進行罰款處罰,造成嚴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10)工業廢水罰款擴展閱讀: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