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對污水處理廠的預處理系統進行初步檢查和測試應該注意什麼
(1)預處理系統土建施工可分為閘門井、溢流井、粗格柵土建施工、曝氣沉砂池、進水泵房、細格柵土建施工、沉澱池等,加葯、攪拌池、傾斜等強化工藝。板式(斜管)沉澱池。驗收方法應以竣工圖為依據,確定實測的外觀尺寸是否與圖紙相符,設備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最後進行了水壓試驗和泄漏試驗。如果沒有問題,可以使用良好的記錄。如果你有什麼問題,你應該回去工作。
(二)預處理系統的設備安裝和單次試驗檢驗的主要設備有:進氣門、溢流門、厚格柵、帶式運輸機、格柵壓實機、砂水分離器、沉沙池、橋或刮刀的吸沙泵。、砂機、污水泵、細格柵、加絮凝器、攪拌機等。驗收方法應由電氣人員檢查設備的供電線路是否正常,供電開關是否正常,無泄漏現象。機修人員檢查安裝底座的設備,根據設備規格准確潤滑或潤滑潤滑部位,對電機驅動的設備應進行點檢,觀察轉向線是否與標志一致。在確認准備工作後可以通電試驗車,並觀察電壓、電流是否符合要求,如果出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檢查維護。同時還應注意設備的振動和雜訊是否符合標准。如出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檢查修理,並在正常測試後做好記錄。
應注意事項:
(1)外觀檢查主要檢查設備外觀是否生銹或破損。是否有劃痕,劃痕或劃痕等,檢查漏油,密封失效,機器是否過熱或聲音異常。
(2)測量數據主要檢查設備的安裝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圖紙的指示,安裝的公差尺寸是否符合標准。
(3)資料檢查應注意隱蔽工程和資料的完整性,各種管道的規格型號、材料和材料,防腐工程的驗收記錄,主要設備的驗收形式和記錄等。
(4)門應手動和電動測試。檢查安裝柱塞和滑塊之間的行走是否穩定,沒有擋板,關閉時密封是否緊密,電機的旋轉方向是否正確,電氣部件指示的開關位置是否一致大門。
(5)粗格柵試運轉前,應仔細檢查格柵底部是否有異物,以接住格柵下的鏈輪。認真清理格柵前、格柵通道內各種建築垃圾雜物。通電前,檢查電機轉向,耙齒是否與機架匹配,是否有其它齒。配套帶式輸送機或螺旋輸送機運行是否平穩。以及能否實現柵渣壓路機的功能。
(六)曝氣式吸砂池應檢查吸砂橋是否平穩運行,引導輪是否能夠平穩糾正偏差,頭的長度是否可以調整,礦渣擋板是否能根據要求發揮作用,吸砂泵是否在曝氣池中。水可以被測試。
(7)潛水泵只能在沒有水的情況下短時間內進行測試。它通常被稱為汽車(約20S)。它只能用於判斷葉輪的轉向是否正確。在水通電之前,必須手動轉動葉輪以檢查葉輪和泵體是否被摩擦。
(8)細格柵的單次試運轉與粗格柵基本相同,但應注意格柵與耙齒的配合更緊密,要求更高。
(9)所有機械設備應檢查螺母是否松動、松動、墊圈和彈簧環。
⑵ 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是要什麼材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為了引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
總則
1.1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目標與原則
2.1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污水處理
4.1工藝選擇准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削減單位污染物、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消毒設施.
7.3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雜訊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⑶ 請問煉油常減壓電脫鹽污水預處理設施有那些啊
進水指標:cod1500以下,油含量500以下,水溫約60攝氏度,PH在7~9,其它指標未作分析,估計鹽含量較多。出水指標:cod500以下,油含量100以下。這是我認為的理論值。請各位海友補充完善,因為俺也不太懂啊,嘿嘿!!!
⑷ 污水預處理的簡介
污水預處理是抄污水進入傳統的沉澱襲、生物等處理之前根據後續處理流程對水質的要求而設置的預處理設施,是污水處理廠的咽喉。對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廠和污染源內分散污水處理廠,預處理主要包括格柵、篩網、沉砂池、砂水分離器等處理設施。而對於某些工業廢水在進入集中或分散污水處理廠前則除需要進行上述一般的預處理外,還需進行水質水量的調節處理和其他一些特殊的預處理,例如中和、撈毛、預沉、預曝氣等。若預處理工藝不達標,造成柵渣過多,對後續的處理設備損耗大。
⑸ 污水處理公司的廢水預處理段的設計作用有哪些
預處理工藝段
是為後續的生化工藝服務的。
一般預處理段的設計作用有,去除部分懸浮物質,去除部分污染物。均衡污水的水質,水量等作用。
評價預處理系統運行的效果,主要看水質經過預處理段後,是否達到的設計的要求和標准。
例如:預處理段有格柵、沉砂池等工藝設施去除懸浮物,那麼進水和預處理段的出水間的懸浮物去除率就是一個考核參數。同樣的,預處理段設計中提到的參數均可作為評價的標准。
另外:一個較全面的運行效果評價,還應包括該工藝段的工藝設備運行的狀況,葯劑消耗,管理方法,人員操作等內容。
武漢格林環保公司還不錯,你可以了解一下。
⑹ 工業廢水在處理之前為什麼要進行預處理
污水預處理是污水進入傳統的沉澱、生物等處理之前根據後續處理流程對水質的要求而設置的預處理設施,是污水處理廠的咽喉。對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廠和污染源內分散污水處理廠,預處理主要包括格柵、篩網、沉砂池、砂水分離器等處理設施。而對於某些工業廢水在進入集中或分散污水處理廠前則除需要進行上述一般的預處理外,還需進行水質水量的調節處理和其他一些特殊的預處理,例如中和、撈毛、預沉、預曝氣等。若預處理工藝不達標,造成柵渣過多,對後續的處理設備損耗大。
生化處理前的處理一般都習慣地叫作預處理。由於生化法處理費用比較低、運行比較穩定,因此一般的工業廢水都採用生化法處理,某些公司廢水的治理也以生化法作為主要的處理手段。廢水中含有某些對微生物有抑制、有毒害的有機物質,因此廢水在進入生化池之前必須進行必要的預處理,目的是將廢水中對微生物有抑制、有毒害的物質盡可能地削減或去除,以保證生化池中的微生物能正常地運行。
預處理的目的有二個:一是將廢水中對微生物有抑制有毒害、有抑製作用的物質盡可能地消減和去除或轉化為對微生物無害或有利的物質,以保證生化池中的微生物能正常運行;其二是在預處理過程中削減COD負荷,以減輕生化池的運行負擔。
一般的預處理工藝可用鐵炭微電解與Fe2+/Fe3+還原氧化法,形成的無數個微小的鐵炭原電池有利於氧化還原反應的進行,可將廢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破壞去除,在中和沉澱過程中還可以通過二價鐵與三價鐵在鹼性條件所形成的活性絮體吸附廢水中的有機物質以削減COD負荷,保證後續的生化處理系統能正常地運行。
⑺ 請問工業污水預處理的排放標準是什麼呢
不同的工業污水有不同的標准,沒有專門標準的依據綜合排放標准。具體可以到標准網上下載。而且現在的環評手冊上也有。你下載個環評手冊也行,裡面都有的,如果需要,你把郵箱給我,我發給你!
⑻ 企業廢水要預處理 哪些參數超國家標准如題 謝謝了
這些參數在國家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的內容有規定,你可以網路一下《工標網》在《工標網》查找到啊,也可以到下載的地址中去下載到! http://hi..com/lovesh18/blog/item/2f76b6f604ff1328730eec6b.html
⑼ 含一類污染物廢水預處理設施是否必須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如未安裝在線設施,環保局要求停產整改是否合理
是否需要安裝,在您的排污許可證上面有具體的要求。要求安裝而未安裝,且回拒不改正,可責令停答產整治。依據如下: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⑽ 企業超過多少人員,需要安裝污水處理設施預處理
沒有規定 主要看生產廢水,生產廢水處理達標後才可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