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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業污水

發布時間:2021-03-31 19:39:56

① 工業廢水的概念

其實工業廢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污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和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我們在生活中又會遇到那些工業廢水呢?

1、農葯廢水

農葯品種繁多,農葯廢水水質復雜。其主要特點是:污染物濃度較高、毒性大、有惡臭。因此農葯廢水對環境的污染非常嚴重。

2、含酚廢水

含酚廢水主要來自焦化廠、煤氣廠、石油化工廠、絕緣材料廠等工業部門以及石油裂解制乙烯、合成苯酚、聚醯胺纖維、合成染料、有機農葯和酚醛樹脂生產過程。含酚廢水中主要含有酚基化合物,酚基化合物是一種原生質毒物,可使蛋白質凝固。

3、含汞廢水

含汞廢水主要來源於有色金屬冶煉廠、化工廠、農葯廠、造紙廠、染料廠及熱工儀器儀表廠等。各種汞化合物的毒性差別很大,如甲基汞,甲基汞進入人體很容易被吸收,不易降解,排泄很慢,容易在腦中積累。

4、重金屬廢水

重金屬廢水主要來自礦山、冶煉、電解、電鍍、農葯、醫葯、油漆、顏料等企業排出的廢水。廢水中重金屬的種類、含量及存在形態隨不同生產企業而異。

5、冶金廢水

冶金廢水的主要特點是水量大、種類多、水質復雜多變。按廢水來源和特點分類,主要有冷卻水、酸洗廢水、洗滌廢水(除塵、煤氣或煙氣)、沖渣廢水、煉焦廢水以及由生產中凝結、分離或溢出的廢水等。

6、造紙工業廢水

造紙廢水主要來自造紙工業生產中的制漿和抄紙兩個生產過程。制漿是把植物原料中的纖維分離出來,製成漿料,再經漂白;抄紙是把漿料稀釋、成型、壓榨、烘乾,製成紙張。這兩項工藝都排出大量廢水。

② 工業廢水和工業污水怎麼區分,有沒有明確的定義(例如COD和各種有害成份的含量)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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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978-1988代替 GB 54-73(廢水部分)
目 錄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 引用標准
3 定義
4 技術內容
5 監測
6 標准實施監督
前 言
本標準是對GB8978-88《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修訂。
修訂的主要內容是:提出年限制標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標准以現有企業和新擴改企業分類。以本標准實施之日為界限劃分為兩個時間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單位,執行第一時間段規定的標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設的單位,執行第二時間段規定的標准值。
在標准適用范圍上明確綜合排放標准與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船舶、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合成氨工業、鋼鐵工業、航天推進劑使用、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所排放的污水執行相應的國家行業標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單位一律執行本標准。除上述12個行業外,已頒布的下列17個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均納入本次修訂內容。
本標准與原標准相比,第一時間段的標准值基本維持原標準的新擴改水平,為控制納入本次修訂的17個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特徵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項目10項;第二時間段,比原標准增加控制項目40項,COD、BOD5等項目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適當從嚴。
本標准從生效之日,代替GB 8978-88,同時代替以下標准:
GBJ48-83醫院污水排放標准(試行)
GB3545-83菜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546-83甘蔗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548-83合成洗滌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549-83製革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550-83石油開發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551-83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3553-83電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0-84鉻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2-84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3-84黃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2-85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6-85瀝青工業污染物的排放標准
GB5469-85鐵路貨車洗刷廢水排放標准

本標准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准首次發布1973年,1988年第一次修訂。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1.2 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物排放標准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456-9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0-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1.3 本標准頒布後,新增加國家待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准,不再執行本標准。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82 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3 定義
3.1 污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
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單位:指本標准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4 其他排污單位:指在某一控制項目中,除所列行業
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4 技術內容
4.1 標准分級:
4.1.1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放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4.2 標准值
4.2.1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4.2.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4.3 其他規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准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准按附錄A計算。
4.3.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4.3.4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5 監測
采樣點應按4.2.1.1及4.2.1.2第一、二類污染物排放口的規定設置,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標志、污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
5.1 采樣點
5.2 采樣頻率
工業污水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h的,每4h采樣一次。其他污水采樣:24h不少於2次。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5.3 排水量
以最高允許排水量或最低允許水重復利用率來控制,均以月均值計。
5.4 統計
企業的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為准。
5.5 測定方法
本標准採用的測定方法見表6
6 標准實施監督
6.1 本標准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不能保證達到水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表1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總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檢出
3 總鎘 0.1
4 總鉻 1.5
5 六價鉻 0.5
6 總砷 0.5
7 總鉛 1.0
8 總鎳 1.0
9 苯並(a)芘 0.00003
10 總鈹 0.005
11 總銀 0.5
12 總σ放射性 1Bq/L
13 總β放射性 10Bq/L

③ 有關工業水污染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法明確規定了保護水資源的相關政策、責任范圍任及措施等,還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正文 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2.2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准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2.3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並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准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待續

④ 什麼是工業廢水

工業廢水包括工業污水和潔凈廢水(即間接冷卻水.其中,工業污水又包回括生產污水,設備洗滌水,沖洗答地坪水以及廠區的生活污水,有時還有露天設備區的初期雨水.
工業排水系統除一般的雨水系統和生活污水系統外,主要為工業污水系統(包括管道及處理裝置或廠站).
具有腐蝕性的生產污水,如含酸,鹼,氨,碳酸鹽等的污水,需設獨立排水系統,經適當的處理(或預處理)後,再排入相應的系統.
含有易燃,易爆物(如油類、乙炔、乙醇、甲烷、苯、醚等)的污水,必須進行回收或處理,消除其危險性後,始能排入工業污水系統。

⑤ 工業污水有哪些

工業污抄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

工業廢水種類繁多,成分復雜。例如電解鹽工業廢水中含有汞,重金屬冶煉工業廢水含鉛、鎘等各種金屬,電鍍工業廢水中含氰化物和鉻等各種重金屬,石油煉制工業廢水中含酚,農葯製造工業廢水中含各種農葯等。

⑥ 工業污水有什麼危害

工業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水,不僅要有足夠的量,而且對水質也有其特定的要求,若達不到水質標准,就可能對生產造成各種危害。

如工廠用的冷卻水不僅要求有足夠低的水溫,同時還要保證冷凝器導熱性能良好。如果冷卻水中含有較多的溶解鹽類及過多的懸浮物,在冷卻設備運行過程中,由於水的蒸發和濃縮作用,就會使水中鹽類濃度升高或從水中析出沉澱,並附著在冷凝器管壁上,這樣就會降低冷凝器的導熱性能,有時還會堵塞冷凝設備,甚至損害整個裝置。蒸汽鍋爐用水對水質的要求也非常嚴格,如果水質達不到要求,在鍋爐受熱管壁上會慢慢地結上鍋垢,這樣不僅要多消耗燃料,嚴重時甚至造成鍋爐爆炸。製革中使用的水如果水質不好,就會嚴重影響產品質量;紡織業中也是如此,水質不好會使紡織物粗糙,難以染色。食品工業對水的要求就更為嚴格了,水質不但要符合飲用的要求、不得妨礙人體健康,而且還要注意生產工藝過程對水質的要求,否則將會帶來很多的麻煩。例如,啤酒釀造工業中,所用的水不允許有硫酸鈣存在,否則將影響麥芽發酵;葡萄酒釀造過程中,不允許水含有氯化鈣、氯化鎂,否則會影響酵母菌的生長活動;製糖用的水不得含有影響甘蔗或甜菜等原料發酵的腐敗物質,含鹽量大了也會影響糖的結晶。這樣我們可以看出,一般天然水不直接用於工業生產,需要適當處理後才能使用。如果水體受到污染,在使用前必須作更多的處理,這樣增加了處理費用不說,有時還會縮短機器的使用壽命,甚至影響產品的質量。

水對農作物也會產生影響。如果灌溉的水受到污染,水中含有過多的鹽分,水蒸發後鹽分就會留在土壤里。久而久之,土壤的化學成分就會發生變化。土壤中鹽分的不斷增加,會使農作物吸水困難,同時提高了植物體內鹽分的濃度。這時,為了提高作物根系吸水能力,就要相應增加灌溉次數,以便維持足夠的土壤含水力,降低土壤鹽分濃度。另外,植物體內的鹽分濃度增加和積累,會損傷植物細胞,影響植物正常的生理活動。從而,會導致農作物減產。

隨著水體污染,有很多地區使用被污染了的水來灌溉莊稼。在城市生活污水中,通常含有鈣、鎂等多種微量元素和豐富的有機質,為了充分利用這些資源,在缺水地區修建一些污水處理灌溉工程,有時是經濟可行的。但是,污水中的化學成分北常復雜,利用污水灌溉後,有時會使農作物的質量下降。我們都知道,西瓜是甜的,可在一些地區,由於利用污染後的水進行灌溉,田裡長成的西瓜卻變成了咸西瓜。如果污水中含有有毒物質,灌溉後還有可能把毒物殘留在農作物中。據我國東北某環保所的調查研究發現,某灌區隨著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的加重,當地生產的大米做出的飯有一種特殊的氣味,顏色發黑,大米的粘度明顯降低,生產的蘋果、葡萄中的營養成分也有下降的趨勢。而且,各種作物的產量也明顯地下降。

⑦ 工業廢水的種類有哪些

通常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是按工業廢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化學性質分類,含無機污染物為主的為無機廢水,含有機污染物為主的為有機廢水。例如電鍍廢水和礦物加工過程的廢水是無機廢水,食品或石油加工過程的廢水是有機廢水,印染行業生產過程中的是混合廢水,不同的行業排除的廢水含有的成分不一樣。

第二種是按工業企業的產品和加工對象分類,如冶金廢水、造紙廢水、煉焦煤氣廢水、金屬酸洗廢水、化學肥料廢水、紡織印染廢水、染料廢水、製革廢水、農葯廢水、電站廢水等。

第三種是按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分類,如酸性廢水、鹼性廢水、含氰廢水、含鉻廢水、含鎘廢水、含汞廢水、含酚廢水、含醛廢水、含油廢水、含硫廢水、含有機磷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

(7)關於工業污水擴展閱讀:

工業廢水的一個特點是水質和水量因生產工藝和生產方式的不同而差別很大。如電力、礦山等部門的廢水主要含無機污染物,而造紙和食品等工業部門的廢水,有機物含量很高,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常超過2000毫克/升,有的達30000毫克/升。

即使同一生產工序,生產過程中水質也會有很大變化,如氧氣頂吹轉爐煉鋼,同一爐鋼的不同冶煉階段,廢水的pH值可在4~13之間,懸浮物可在250~25000毫克/升之間變化。

工業廢水的另一特點是:除間接冷卻水外,都含有多種同原材料有關的物質,而且在廢水中的存在形態往往各不相同,如氟在玻璃工業廢水和電鍍廢水中一般呈氟化氫(HF)或氟離子(F-)形態,而在磷肥廠廢水中是以四氟化硅(SiF4)的形態存在;鎳在廢水中可呈離子態或絡合態。這些特點增加了廢水凈化的困難。

工業廢水的水量取決於用水情況。冶金、造紙、石油化工、電力等工業用水量大,廢水量也大,如有的煉鋼廠煉 1噸鋼出廢水200~250噸。但各工廠的實際外排廢水量還同水的循環使用率有關。例如循環率高的鋼鐵廠,煉1噸鋼外排廢水量只有2噸左右。

⑧ 工業污水處理

工業廢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污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和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隨著工業的迅速發展,廢水的種類和數量迅猛增加,對水體的污染也日趨廣泛和嚴重,威脅人類的健康和安全。對於保護環境來說,工業廢水的處理比城市污水的處理更為重要。工業廢水的處理雖然早在19世紀末已經開始,並且在隨後的半個世紀進行了大量的試驗研究和生產實踐,但是由於許多工業廢水成分復雜,性質多變,至今仍有一些技術問題沒有完全解決。這點和技術已臻成熟的城市污水處理是不同的

⑨ 工業污水從哪裡來

工業廢水指隨著工業生產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簡單說就是工廠生產過程會用到一些水,用過後排放的廢水就是工業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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