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關於環境保護法的案例和分析。
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紙廠位於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環境監測站對該造紙廠的污水進行監測,發現該廠 對所排放的污水的凈化處理不夠,多種污染物質的含量嚴重超標。遂向該廠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紙廠不予理會,沒有採取任何凈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徵收排污費,但該廠領導卻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拒絕繳納。
環保局在多次徵收未果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光明紙廠繳納應繳排污費。
問題:市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題關於污染環境拒交排污費爭議問題。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
徵收排污費是我國環保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環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超標准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 因而,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排污設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保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定後,作為徵收排污費的依據,由環保部門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徵收。本案光明紙廠不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行為是錯誤的。至於該廠提出的「企業效益不好,無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並沒有這類可以免費的規定。
案例分析題
1、【案情】
某市郊四個村委會起訴位於該市郊的水泥廠。原告訴稱,被告在生產水泥過程中超標排放粉塵,污染環境,影響農作物生長和人畜健康,給原告造成了損害。因而請求賠償11年的經濟損失共約693萬元,水泥廠停產或搬遷。被告辯稱,水泥廠因建於十年動亂時期,初期的確有超標排污問題,但自《環境保護法(試行)》及其他相關法律公布以來,經過治理,排塵已經達標,成分性能與一般塵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塵,因此不必承擔責任。該市中院審理此案,認為原告起訴依據是以硅酸鹽水泥粉塵為研究對象的試驗結論,而調查化驗發現被告排放粉塵主要為未經煅燒的生料粉塵。生料粉塵的危害尚無確切研究結果和定論。原告無法提供確切證據,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確實曾有長期超標排放的行為,因此判決被告賠償該時期的損害,並一次性賠償原告35萬元。
【問題】
1、該中院的判決是否恰當?為什麼?2、您認為合適的判決應為如何?
【分析】
(1)該中院的審理過程不太恰當。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環境引起損害而請求賠償的,被告否認侵權事實,由被告負責舉證。本案中,應由水泥廠承擔證明生料粉塵無害的責任,而不應由原告證明生料粉塵有害。水泥廠無法證明的,即視為該事實成立。對於超標排放的損害應予賠償的判決是恰當的。
(2)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的違法性,因此僅僅以是否超標排放來劃分是不正確的,這至多是其損害事實的一個證據。
本案中,被告無法證明其排放物無害時,根據法律規定,應推定存在因果關系,應由他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應充分考慮自然災害、氣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分清被告承擔責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遼寧省某鄉崗崗村群眾向市環保局投訴,稱自1988年以來,該市礦務局設在該村的排矸場,由矸石自燃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使附近農田果園受到污染損害,要求賠償損失。市環保局受理了此案。經調查化驗發現,排矸場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嚴重超標,持續時間長,是造成附近農作物、果木損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場認為,國家對排矸污染問題沒有具體規定,拒不承擔責任。同時主張在煤礦生產中必然環節是排放煤矸石。限於我國煤矸石及煤炭技術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進入矸石,這才導致自燃。它認為屬於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擔責任。
【問題】
(1)該場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2)該場的主張能否成立?這是否屬於不可抗而構成免責理由?
【分析】
(1)該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國家對排矸污染沒有具體規定,但是這不妨礙該場因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的違洳窪。並且化驗結果已經證明該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該場主張矸石自燃屬於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為免責事由。我國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矸石自燃雖然無法避免、無法克服,但是可以預見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損害也是可以採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3、【案情】
1991年9月,湖南某市發生嚴重大氣污染事件。21日凌晨,工業街一帶居民被有毒氣嗆醒,感覺喉嚨堵、胸悶、全身乏力。居民紛紛的濕毛巾捂鼻口躲避。上午,群眾認為是於該街中部的電鍍廠造成,出現圍攻情況,當地政府與公安機關將廠房封鎖停工。當日午,該街又出現相同的氣體。小部分情緒失控的群眾推倒了電鍍廠圍牆,毀壞了一些設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余元。
經市環保局調查,該污染事故是因為當地一農葯廠的化磷反應鍋使用不當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人大氣反應生成酸霧和有毒氣體。圖該廠在工業街東北方2公里處,東北使有毒物質從電鍍廠平房上方侵入工業街,致使群眾誤認電鍍廠為污染源。
【問題】
(1)農葯廠對工業街居民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麼?
(2)你認為電鍍廠的損失是否應由農葯廠承擔?為什麼?
【分析】
(1)農葯廠應當對該街居民承擔賠償責任。該廠的行為(使用不當致使發生事故)與居民們所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電鍍廠的損失不應由農葯廠承擔。電鍍廠的損失是因為部分失控群眾造成,構成普通的民事侵權關系;而環境民事經權關系則僅存在在農葯廠和居民之間。農葯廠的行為與電鍍廠的損害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電鍍廠損失應由肇事者承擔。
4、【案情】
某水泥廠將用於生產的放射性物質鈷6。封存於山洞,但該廠疏於管理,而且並未作出具體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該物質被附近一村民甲誤以為貴重物品偷走並藏於該村一舊屋中。鈷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該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戶村民健康狀況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療。
【問題】
(1)對於該村無辜受害的村民,其損失由誰賠償?
(2)偷盜鈷源的村民甲應承擔何種責任?同時有何權利?
【分析】
(1)顯然,本案中無辜村民的受害是因為水泥廠的管理不當和甲的偷盜藏匿行為造成。水泥廠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詳細是根本原因;甲將其作為貴重物品偷竊,此行為違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廠免責。因此應由水泥廠和甲對受害村民負連帶賠償責任。
(2)甲雖然自身行為違法應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為第三人與水泥廠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也是一個受害人。無疑對其自身的損害結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竊行為引發的。但這一行為能否使水泥廠免除對甲的責任,還應考慮水泥廠的警告、甲的行為等具體情節後才能確定。不過至少水泥廠對甲不會承擔全部責任,按混合過錯原則,雙方應各自承擔部分。
5、【案情】
養雞場經營者甲發現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雞場附近修建預制板廠以來,小雞紛紛死亡,產蛋雞也不再下蛋,經濟損失達數萬元。同時,其住宅出現裂縫,家人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種設備產生的震動和雜訊。據環保局監測,其住宅及養雞場雜訊已達80分貝和95分貝。該廠自規劃以來,未履行「三同時」手續,也未安裝任何消聲防震措施。環保局在調解同時,對該廠罰款3萬元,並要求補辦「三同時」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前不得生產。
【問題】
(1)環保局的處罰有無法律依據?
(2)該廠若拒不履行調解協議時,甲有何救濟?
【分析】
(1)環保局的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首先,該廠未執行「三同時」規定,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要求。其次,該廠排放雜訊及震動等已嚴重超標,違反了法律規定。
(2)該調解屬於行政調解,不具強制執行力。當該廠拒不履行時,甲可以到法院起訴該預制板廠。當然甲必須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2. 環境保護案例分析 挺長 請耐心看 謝謝
一、案情簡介
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草甘膦原粉和草甘膦水劑生產加工的企業。2008年6月7日,市環境監察支隊檢查發現,該公司新建的年產6000噸草甘膦(制劑)技改項目(屬應由省廳審批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需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的情況下,主體工程即於2008年5月28日擅自投入正式生產。經檢測,其標排口總磷濃度為0.524mg/l,超過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級標准(Tp:0.5mg/l)。經調查,該企業新建項目曾因未報環評擅自建成投產,於2006年5月被省環保部門查處,2006年11月被依法處以責令停產並處罰 款1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在企業如期繳納了罰款,該項目停止了生產,但生產設施和設備尚未拆除。為此,省環保部門對此專門製作現場勘察筆錄並拍照取證,證實責令其停止生產的處罰已執行到位,並予以結案。但據了解,該公司在省環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雖委託環評單位做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在環評文件尚未上報環保部門審批,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尚未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受經濟利益驅使,擅自恢復生產,且廢水超標排放,周邊群眾反映強烈。
二、處理結果
市環保局認為,該公司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部門審批、需配套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即投入正式生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責令其新建的年產6000噸草甘膦(制劑)技改項目立即停止生產,並處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討論問題
1、本案是否適用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
2、本案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3、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准確?
4、行政裁量是否適當
3. 環境監察行政案例分析
我想看看答案,我剛入職
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2.企事業單位違法造成一般或較大水污染事故
4. 環保違法 案例分析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5. 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
:(1)本案中A、B、C三家企業是否都能成為被告?為什麼?
答:可以成為共同被告,因為他們屬於共同侵害人。
(2)王某等18戶漁民是否有權對污染事件引起的海洋生態破壞損失提出賠償請求?
答:當然可以。
6. 經濟法案例分析
根據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7. PESTEL分析模型的案例分析
按照PESTEL的框架模型,圍繞啤酒釀制行業,對以下六大宏觀因素逐一進行分析,進而探究影響該行業的結構性驅動因素以及這些宏觀因素之間所存在的相互影響和彼此制約的根本性聯系。
政治因素
從政治因素來分析,目前及未來若干年內,中國及世界的政治形勢基本趨於穩定的政治局面,「和平與發展」是當代世界的兩大主題,是世界各國人民的共同願望, 中國圍繞著這一時代主題,大力發展同其他國家的貿易夥伴關系,隨著WTO世貿組織的加入,中國的關稅壁壘逐一取消,國外的產品隨即進入中國,這樣據不完全 統計,有近40個外國品牌的啤酒在國內生產,產量佔到全國的4.3%,這樣原來國家對啤酒行業的保護和鼓勵政策,如今已盪然無存,隨之而來的是面臨著國外 品牌的啤酒的挑戰,從而,對我國啤酒行業造成一定沖擊;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有利因素,進口關稅的降低,使得啤酒行業可以擴大啤酒原料及先進設備的選擇余 地,例如進口的大麥通常質量好,工藝容易控制,從而降低了生產的成本,通過引進國外的先進裝備,有利於提高啤酒的釀制水平,此外,也有利於我國的啤酒產品 走向和進入國際市場。
經濟因素
經濟周期是一個反應經濟由繁榮-緩慢(衰落)-低潮-恢復(高漲)的往復變化的過程。 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目前正處於第三個經濟周期的上升階段,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於中國2001~2020年的經濟增長率進行預測的結果表明, 2001~2010年,中國的GDP增長率達到7.9%,因此,可以預測中國在未來若干年內繼續有穩定的、可持續的經濟發展,中國經濟大環境的良好發展態 勢,預示了啤酒行業將繼續保持強勁的發展勢頭。
自20世紀90年代初,受國有企業經營不景氣的影響,國有企業出現大量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問題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但從每年啤酒銷量逐 年遞增的態勢來看,失業並沒能影響到啤酒行業的發展,相反,啤酒因其作為廉價的消費品,從而成為人們愁煩時發泄的工具,快樂時的興奮劑,交際場合及傾訴衷 腸時的有效媒介。因而,因其啤酒兼容並包(快樂與憂愁的分享及保健的功效)的獨特功效,決定了消費群體受經濟影響的狀況不是十分明顯,可見,對大眾消費群 體的啤酒興趣的建立和培養並加以正確引導、宣傳是至關重要且極具有恆久魅力的。
社會文化因素
(1) 生活方式的變化
啤酒最早出現於古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今伊拉克)地區,其製作方法由埃及經北非、伊比利亞半島、法國傳入德國,在德國南部,啤酒製造業空前發展,並由德國 的啤酒技術人員將啤酒工藝傳播到全世界。改革開放後,受歐洲西方文化的影響,人們的飲食文化開始向西方靠攏,啤酒隨之進入了中國,人們對啤酒經歷了從不了 解→試著嘗試→如今的餐飲娛樂時的不可或缺,可見啤酒文化的深厚魅力。隨著人們對啤酒功效的深入探索,得知啤酒非但含有人體所需要的氨基酸,並且還含有豐 富的維生素B2、煙酸和礦物質,故而得名「液體麵包」。此外,啤酒在校園內廣泛得到興起,已成為校園交際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啤酒的適齡消費人群逐 漸在向前延伸,現已擴大為18至60歲的人群,可見,啤酒行業其強大的消費群體。
(2) 人口增長進程及分布的影響
首先,從我國人口的增長進程及趨勢來看,自70年代初我國大力推行計劃生育以來,中國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長率均已顯著下降, 但歷史積淀下的巨大的人口規模所決定的人口增量仍相當可觀,據相關資料顯示,2000年,中國18~60歲人口規模已達8.16億,是1964年的 2.15倍,在未來的近30年內,這一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都將保持在60%以上。介於中國人口年齡結構呈現「兩頭小、中間大」的格局持續保持的勢頭,從啤 酒的適齡消費群體來看,其前景仍是十分樂觀的。
其次,縱觀全球人口出生率、生育率的變動過程,總體趨勢都是由高到低。發達國家出生率、生育率的下降早在工業革命時期即已開始,到上世紀末人口生育率已降 至更替水平以下,甚至出現了人口負增長,因而,未來世界人口增長的重點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2000年,世界人口的80.66%分布於發展中地區, (如尼日利亞、巴基斯坦等國家),2050年這一比例將上升至87.33%,人口負擔加重,因而,從未來世界人口分布趨勢以及啤酒的廉價、保健及時尚的特 點來看,這一行業的未來發展趨勢是向發展中國家挺進。
科技因素
從科技因素方面分析,「改變人類命運最戲劇化的因素之一是技術」,企業的發展,離不開技術,沒有技術和產品創新,就沒有企業的成長與進步,就沒有企業的未 來。「燕京」之所以敢在市場上向世界啤酒大鱷叫板,正因為他們有技術、產品創新做依託,可見,啤酒行業同科技的關系絕不遜色於IT業同科技的關系,然而, 從我國的啤酒廠的整體現狀看來看,仍是水平較低、規模較小、物耗較高、效益較低,每生產1噸啤酒用水量在8~40立方米,相應的排水量為7~35立方米之 間,而發達國家的噸啤酒用水量僅為5~10立方米,說明我國啤酒廠與國外發達國家啤酒廠的先進水平仍有一定差距。因此,不斷進行技術革新、技術進步、節約 有限資源、強化環保是啤酒製造業的發展趨勢。
環保因素
從自然因素方面分析,絕大多數的工業生產活動不可避免地要破壞自然環境的質量,而如今從聯合國到世界各國政府都對環境的污染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並制定了相 關的法律予以制止,這既是保護地球環境的客觀需要,同時又是「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大勢所趨,對啤酒釀制行業來說,其與環境的因素是極為相關,不容忽視 的。目前,考核啤酒工業廢水水質採用的國家排放標準是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並未對啤酒工業單獨規定污染物排放標准,隨著污染控制 和治理力度的加強,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針對啤酒行業廢水排放量大、有機污染濃度高、對環境污染嚴重、排放因子相對較少的特點,聯合發布了 符合啤酒工業廢水排污特點的行業性廢水排放標准——《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標准為強制性標准。 地球是我們共同的家園,環保是世界性關注的時代主題,任何行業都必須做好有關環保的善後處理才是長久經營之道,啤酒行業更是如此,基於此,天湖公司在 2000年投資650萬興建了污水處理工程,有效地解決了污水排放的問題。
法律因素
從法律因素分析,法律對行業的規范和發展起到了保障、監督和限制的作用,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商業往來頻繁,所處的市場環境日趨復雜,隨之面臨各種顯在和潛在的法律問題,如果存在於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法律問題不能夠得以及時 察覺,就會「積患成疾」,一旦爆發,企業可能會因此遭受重大損失。據國家質檢總局的說法,《食品安全法》今年底即將出台,這就要求行業應從發展高科技入 手,採用先進工藝與檢測手段,去年的「啤酒甲醛事件」就反映出了啤酒行業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忽視,進而給國內整個啤酒行業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總之,政治的穩定性及其所採取的政治主張及行為,將直接對整體的經濟環境帶來不同程度的正、負面影響,經濟水平所處的不同階段和經濟發展的不同速度又對其 所屬的社會文化及生活方式等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經濟為科技發展提供了物質保證,同時,技術革新又推動了經濟不斷向前發展,經濟、科技的飛速發展,就要新 增剛涉足領域的相關立法以及完善和健全已知領域中相關法律法規,而環保是人類及世界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
8. 急急急!!! 國內外水污染治理成功的例子!!
(三)全面治理泰晤士河
橫貫英國的泰晤士河是英國的母親河。19世紀之前,泰晤士河還是河水清澈,但工業革命的興起及兩岸人口的激增,使泰晤士河迅速變得污濁不堪,水質嚴重惡化。1878年,「愛麗絲公子」號遊船不幸沉沒,造成640人死亡。事後調查發現,大多數遇難者並非溺水而死,而是因河水嚴重污染中毒而死亡的。而上世紀50年代末,泰晤士河的污染進一步惡化,水中的含氧量幾乎等於零,1849年到1954年,濱河地區約2.5萬人死於霍亂。20世紀60年代初,英國政府下決心全面治理泰晤士河。首先是通過立法,對直接向泰晤士河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作了嚴格的規定。有關當局還重建和延長了倫敦下水道,建設了450多座污水處理廠。目前,泰晤士河沿岸的生活污水都要先集中到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再排入泰晤士河。污水處理費用計入居民的自來水費中。經過20多年的整治,泰晤士河已有115種魚和350種無脊椎動物重新回歸。
(四)秦淮河重現碧波
曾經在城市行進中不堪重負30多年的秦淮河,經過3年治理,其12.5公里長的主城段奇跡般重現碧水清波。為何秦淮河能夠得到有效治理?治理資金從哪裡來?南京政府獨具匠心的推出了秦淮河工程的項目法人制。秦淮河綜合整治工程包括水利、環保、安居、景觀、路網5大項目,必須有高度統一的規劃和指揮。2003年7月,南京市政府授權成立集投融資、建設、管理和經營為一體的秦淮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社會公益性工程實施項目法人制,公司打破條塊壁壘,5大項目統籌推進。隨後,南京市巧用政策,成功打開了市場化融資大門:沿河200米范圍內開發3000畝土地融資;自來水費中城市污水處理費每度上漲0.15元,每年7500萬,20年用於秦淮河治理。盡管3000畝土地還在土地儲備中心排隊,污水處理費也在等待調價指標,但是政府作出這些政策決定的會議紀要卻已成了融資「敲門磚」,公司憑此得到了銀行貸款22個億。與此同時,南京市賦予公司兩個特許經營權,一個是旅遊特許經營權,另一個是廣告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權的項目所得用來彌補秦淮河建設的資金缺口。
(五)多瑙河活力再現
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多瑙河流域因為大量的工業與生活污水的排入,曾經是一條國際性的黑河、臭河,既沒有水生物存在,也不成為一條景觀河。
1986年1月多瑙河沿岸各國在羅馬尼亞首都布加勒斯特舉行了發展多瑙河水利和保護水質的國際會議,協調行動,通過共同聲明,沿岸各國加強合作,為更合理地利用多瑙河水資源而作出努力。
1992年,來自歐共體各國、一些國際銀行和環境機構的專家們組成「多瑙河特別工作組」,開展保護多瑙河水的工作。1995年沿岸各國組成國際委員會,在保加利亞首都索非亞簽署了一項保護多瑙河水的協議。1995年初又在布加勒斯特召開沿河各國環境部長會議,通過了一項整治多瑙河的計劃。要求各國減少向多瑙河排放污水量,改善干支流的水質(包括污染嚴重的黑海),實施沿岸地區的區域合作,建立污染監測系統;對沿岸9個國家的170多家污廢水處理廠進行調查,對其中急需更新的,投入資金進行改造。
如今的多瑙河是清澈的江水,大量水鳥在河中嬉水,還依稀可見到河底中的水草與卵石,可以稱得上是世界江河治理的成功典範,其經驗和做法值得借鑒。
9. 尋環境污染的案例和分析
境雜訊污染案例分析
2006年05月25日 輔導教師
民們不堪忍受建築雜訊,憤而向「環保110」投訴。環保部門接到投訴後,進行
了實地勘察和監測。經查明,該工程是由某建築公司承建的。該建築公司在開工
前,未向該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環保部門到工地查處時,發現工
地正在夜間施工,對此該建築公司負責人申辯:他們並未在夜間大規模施工,只
是混凝土澆鑄因工藝的特殊需要,開始之後就無法中止,即便是夜間也不能停
工。但是該建築公司並沒有辦理相關的夜間開工手續。經環保部門監測,該工地
晝間雜訊為70分貝,夜間雜訊為54分貝,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雜訊源的
雜訊排放標准。於是環保部門進行了調解,並對該建築公司未依法進行申報和辦
理夜間開工手續作出處罰。但是,建築工地的雜訊污染並沒有得到改善,廣大居
民依然處於雜訊污染之中。在向律師事務所咨詢以後,天通花園小區27戶居民
以相鄰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
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受理後,經過法庭調查認定,某建築公司排放的雜訊盡管符
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雜訊源的雜訊排放標准,但超過<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
准)中規定的區域標准限值,在事實上構成環境雜訊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鄰
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採取措施,消除雜訊污染,賠償原告精神損失200元。
[法律問題]
(1)事先申報制度。
(2)禁止夜間施工制度。
(3)環境雜訊污染判斷標准。
[法律依據]
(1)《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29、30條。
(2)《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關於建築施工環境雜訊污染案。建築施工環境雜訊污染是
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為了防治建築施工環境噪
聲污染,我國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兩種法律措施:
(1)事先申報制度。這是根據建築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點提出的。在城市
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
的內容包括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
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9條對此作了規
定。
(2)禁止夜間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
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
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但以下三種情況除
外:搶修、搶險作業;因生產工藝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且持
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在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
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築公司在開工前未依法向該市環保部門進行申報,在
夜間施工時,也未向附近的居民進行公告,違反了上述規定,環保部門對其
作出處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30條對此作了規
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某建築公司是否構成環境雜訊污染。
依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該法所稱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
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該條規定了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也指明了構成環境雜訊污
染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排放雜訊。二是排放
的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環境雜訊排放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
保護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對雜訊源向周圍環境
排放雜訊所作的最高限值。目前我國的環境雜訊標准排放標准主要有:<工業企
業廠界雜訊標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雜訊限值)、<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機動車輛允許雜訊標准)等。依據上述規
定,本案被告施工時未超過<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中規定的雜訊排放標准,
不構成環境雜訊污染。所以,環境保護部門不能對其進行罰款,也不能徵收排污
費,發生糾紛只能進行調解。 .
但是,我國目前的聲環境標准除了環境雜訊排放標准外,還有聲環境質量標
准。聲環境質量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各類不同的功
能區域內環境雜訊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規定。它是制定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依據,
,也是衡量一個區域是否存在環境雜訊污染的尺度。目前我國的主要規定是<城市
區域環境雜訊標准)。根據<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規定,原告所在的天通
花園小區屬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其環境雜訊質量標准為晝間55分
貝、夜間45分貝,被告施工現場晝間雜訊為70分貝,夜間雜訊為54分貝,顯
然違反了(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因此,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判定被告
沒有造成環境雜訊污染,顯然不符合事實,也難以說服飽受雜訊干擾之苦的居
民。
由於現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關於「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不太准確,
給該案的解決帶來很大困難,為了保護這些居民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據<民法通
則》中關於「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
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
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規定來處
理該糾紛是正確的。因為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列出噪音對不動產相鄰各方的影
響,但其中的「等」字應理解為包括了噪音、輻射及其他將來有可能出現的影響
相鄰各方的行為。
[學者建議]
排污單位排放的雜訊符合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但確實又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由於(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在給「環境雜訊污染』』
下定義時考慮不夠周全,使得在具體執法中遇到不少困難。實際上,環境是否被污染,
並不能以排污者的排污是否超過排放標准為根據,而應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使當地的
環境質量劣於適用於該地的環境質量標准為依據。實踐中,以<民法通則)中有關相鄰
權的規定來處理此種情形的環境雜訊污染案件,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利,但也存在
一些問題。如《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適用於建築施工單位與居民之
間的關系,並不是十分准確。因此,最根本的解決方式是修改(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關於「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
完善有關雜訊污染的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馮其江
【關鍵詞】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 案例分析
【全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馮其江 潘進海
一、 引言
我國廣大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鑒於皖南山區當地水面較多的情況,不少農戶承包了魚塘,籍此養家糊口,又發展了當地經濟。鄭濤是當地個體養殖戶,近幾年承包了約15畝魚塘。雖稱不上養殖大戶,但每年亦有不少收獲。去年年底,本想有個好收成,沒曾想,自己承包的魚塘接連有大批魚死亡。鄭濤目瞪口呆地望著自己多年苦心經營、已具規模的魚塘,心如刀絞……
二、 案情
2003年12月20日,養殖戶鄭濤發現自己承包的魚塘出現冬季魚浮頭並有魚死亡。經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進入魚塘所致。鄭濤當即決定先抽水捕魚,同時與當地市政公司交涉。2004年元月3號,當地市政公司動工重新輔設了一條排污管道。在此期間,因污水進入魚塘,造成部分魚死亡,部分魚嚴重異味。因久旱無雨,鄭濤曾於2004年2月10日、2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魚塘水變清後,又購進了一批魚苗,但魚塘魚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
鄭濤認為,此次生活水污染導致庫存的1萬余斤成品魚嚴重異味而不得不廉價出售,另有3000餘斤魚有浮頭並死亡。按每斤2元計算僅魚損就2萬余元,魚苗損失7000元,另有消毒費、抽水電費、水質檢測費用等,合計經濟損失39992元。為此,鄭濤提供證人證明,污染時每天死魚多在500斤;另有證人證明,污染魚因有異味而以一元一斤購買;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檢查筆錄,證明魚損為3萬余元;當地環境監測站環境監測報告,證明該魚塘水質已污染;另有華醒公司出具說明,證明排污管道系由市政公司使用。於是,鄭濤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當地市政公司賠償所有損失39992元。
三、一審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地市政公司管理的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於第二中學操場北面,城市污水排向該操場北面的污水塘,再從污水塘西側的明溝流向長江支流。數年前華醒公司在建設中優化環境,將排污明溝變為暗道。2003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鄭濤的魚塘內,造成魚塘內魚變味、死亡。原告雖有損害的事實,但對賠償的具體數額沒有確實證據予以證實,無法確定賠償額。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陶中不服上訴稱:一審法院承認有損害的事實,對有關證人的證詞也予以採納,而無法確定賠償數額難以接受,上訴要求依法改判。2004年2月11日,自己曾書面申請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站長等人到魚塘實地勘驗並作了詳細的勘驗檢查筆錄,認定我戶損失為32992元。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檢查筆錄》記載:2003年12月20日以來,該養殖戶承包的池塘水面約15畝,經實地勘察,因工業廢水污染造成5000公斤成品魚出現嚴重異味,無法食用,經濟損失32992元。
當地市政公司辯稱,鄭濤提交的關於魚損的證據不能認定其損失狀況,雖有損害的事實,但並沒有因果關系的認定。另外,該排污管道是華醒公司搞的,建設時並沒有向有關部門說明,無法納入市政管理中。此次污染與市政公司毫無關系,侵權主體是排污單位,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擴散,也只能減輕排污單位的責任,而不是免除排污單位的責任。
四、二審裁判要旨
二審法院認為:當地市政公司負責對轄區內的污水排放進行管理,因其排污管道破裂,給他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鄭濤在魚塘被污染後,申請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對魚塘污染進行勘驗,並按當地同等塘口平均產量平均價值予以估算損失,具有客觀真實性,市政公司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否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該份證據不妥,應予糾正。關於鄭濤索賠二次損失7000元,在未徹底解決魚塘污染的情況下,因其盲目購進魚苗放養,造成的損失應自已承擔。2004年10月26日,二審法院終審改判:撤銷原判,市政公司十日內賠償鄭濤魚塘損失32992元。
五、評析
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環境污染屬於特殊的侵權行為。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在於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較難認定。認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先要確定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污染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但環境污染損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內容,通常不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難就此因果關系作出直觀判斷。因此,這類案件法律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被告負責舉證。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換言之,如果加害人要推卸責任的話,加害人須舉證證明損害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與自己無關。
本案中,原告承包魚塘內大量成品魚死亡,有證人證明污染發生的時候每天死魚多在500斤、少則200斤,並有他人因有魚異味而以一元一斤廉價購買之證人證言,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也進行了現場勘驗,證明魚損為3萬余元。可以說原告已盡到了自己的舉證義務,證實自己遭受了巨大損失,構成了訴訟的基礎與索賠的前提。身臨其境的想一想,受害者能做到這些已實屬不易,法官不能過於苛求證據的規范性。司法實踐中,必須得考慮農村養殖戶的文化知識、法律素養以及生活生產習慣,還有污染的可怕性及處理問題的緊迫性。只要具備初步的損害,至於是不是被告造成的,則由被告舉證。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本案一審法院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認定原告索賠的具體數額沒有確實證據予以證實而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請,這苛求了證據的規范性。二審法院,依據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筆錄,按照當地同等魚塘平均產量平均價值予以估算損失,較為客觀與公平。既有損失,理當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亦有類似的規定。該法第55條和56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免予承擔責任。
本案當地市政公司排污管道破裂,該排污管道由市政公司使用,因其管理疏漏造成污染源擴散至魚塘後致人損害,法院判決市政公司承擔責任也無可非議。市政公司的上屬單位是城市建設委員會,屬於法律上公益性組織。有關公益性組織致人損害的賠償,司法實踐中,都被當作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賠償。但筆者認為,這種服務性的公益性公司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司,不能單純適用私法。這些公益性組織「幕後的政府行為」是不言而喻的,是「延伸了的公共之手」。公益性組織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含有國家行政賠償的性質。現實生活的復雜性、行政管理的多樣性和行政主體的難統一性等常常使得行政賠償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互有交叉。但無論怎樣,環境污染責任屬於嚴格責任范疇,實行無過錯責任。被訴主體只有證明污染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系受害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實際上,本案真正的污染者是誰?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市政公司承擔的是管理者的責任,其重新輔設了一條排污管道,排除了危害。但真正的污染排放者,還是附近的企業。污染根源在於生活污水或工業廢水而不在於排水溝本身。如果確實能查找出是哪一家或幾家企業排放的污水超標而致魚死亡,應由真正的排污單位負責賠償。當然,這仍須由被訴主體負舉證責任,被訴主體須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免責事由進行舉證。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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