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工廠向河流排放污水,生產企業管理人員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會被判刑嗎
由於A與C之間的
糾紛因B而引發,因此這起糾紛案件A與B、B與C、A與C之間都可能存版在各種關系。但仔細分析,權A國政府行政機關與B企業屬於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除了因B的排污行為及其結果而存在行政上的法律關系外,還可能因為B的行為構成犯罪而受到A國的司法機關給予的刑事處罰。A與C屬於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的糾紛及其費用補償應當通過外資途徑協商解決或者根據國際慣例、條約或協定來處理。而由於國家管轄權的領士限制,C與B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C不得直接要求B按照C更為嚴格的排放標難執行。鑒於河流上下游關系和水質的一體性,C可以建議並幫助A參照國際(國外) 標准制定更為嚴格的排放標准。
2. 農村村民亂倒生活垃圾違反環保法嗎怎樣處罰,有法律依據嗎
並沒有相關法律對村民生活垃圾污染做出相關處罰意見。但對企業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做出了相關規定,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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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3. 化工廠里廢水亂排放,作為廠里的管理人會有責任嗎
化工廠廢水排放國家是有相關規定和環境保護的標准,是不能隨意排放,如版果出現權亂排放的情況,化工廠的管理人員從上到下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現在環境污保護法是有明確認定亂排放行為的各個環節人員的責任並進行追查和法律的處罰。
4. 亂倒工業垃圾要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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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垃圾分類:
1、食品垃圾:指人們在買賣、儲藏、加工、食用各種食品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垃圾。這類垃圾腐蝕性強、分解速度快,並會散發惡臭。普通垃圾:包括廢棄紙製品、廢塑料、破布及各種紡織品、廢橡膠、破皮革製品、廢木材及木製品、碎玻璃、廢金屬製品和塵土等。
2、普通垃圾和食品垃圾是城市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主要對象。
3、建築垃圾:包括泥土、石塊、混凝土塊、碎磚、廢木材、廢管道及電器廢料等。這類垃圾一般由建設單位自行處理,但也有相當數量的建築垃圾進入城市垃圾中。清掃垃圾:包括公共垃圾箱中的廢棄物、公共場所的清掃物、路面損壞後的廢物等。
4、危險垃圾:包括干電池、日光燈管、溫度計等各種化學和生物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含放射性物的廢物,這類垃圾一般不能混入普通垃圾中。
5.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該怎麼處罰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要進行罰款處罰,造成嚴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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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6. 亂倒化工廠廢棄垃圾會坐勞嗎
是什麼化工廠的 對周圍污染有多厲害和人體 健康
7. 環境污染,化工廠淤泥倒了,但及時清理掉沒照成危害,要判刑嗎
就是行政處罰,判刑不會。
8. 傾倒危險廢物怎麼處罰
傾倒危險廢物違反了國家規定。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傳染性,會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危害。
傾倒危險廢物較輕的的會處於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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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