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水環境的污染和治理的論文
優秀水文化可以促進人水關系的協調。在現代的水利和生態環境建設中也應當倡導水文化,現代水文化創立的基本原則是滿足現代人們對水文化的基本需求,反映現代人與水的關系、體現現代科技進步。 水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在人均水資源擁有量日益減少的同時,因水環境惡化所造成的水質性和功能性缺水現象亦日益突出,已成為突出的、全球性的共同的問題。早在上世紀初,歐美有些國家就關注水環境的污染,並且開始研究與防治。近幾十年來,各國為控制水環境污染進行了大量研究,並且耗巨資對有些主要湖泊和城市河道進行了大范圍治理。大量實踐證明,水環境的污染是可以治理的,但這種治理常常費時長及費錢多:國際上治理最成功的美國華盛頓湖,耗資1.3億美元,前後經過17年治理才達到目標;而面積僅1km2的瑞典的Frumman湖,費時22年,耗資90萬美元才治理完畢,等等。據於此,從上世紀七十年代起,尤其是近十餘年來,日本、美國、德國、瑞士等發達國家紛紛對以往的水環境治理思路進行反思,提出了生態治水的新理念,尊重河湖系統的自然規律,注重對其自然生態和自然環境的恢復和保護,使河湖的綜合服務功能能展現很好。 農業面源污水由於量大面廣,其治理難度不亞於點源,就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對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尤其是近年治理發展趨勢來看,主要採用生物氧化塘、人工濕地和土地處理系統等來進行治理農業面源污染。 就具體的技術發展趨勢來看,生態/生物方法是修復水生態系統中最為推崇的舉措之一。這種技術實際上是對水體自凈能力的強化,是人們遵循生態系統自身規律的嘗試。而在具體的實施時,更趨向於多種技術的集成。具體由哪幾種技術集成,則需要根據目的水域的污染性質、程度、生態環境條件和階段性或最終的目標而定,亦即在實施前要對目的水域作系統周密的論證,而後制定實施方案,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 大量實踐證明,以相應的實驗示範基地為平台,開展相應的應用基礎研究與新技術開發,同時引進異地實用高新技術進行本地化研究與示範,是條有利於快出成果並且直接將其轉化為生產力的可行途徑。如日本在琵琶湖和霞浦湖等建立了針對流域水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的實驗示範基地,取得了環境教育、新方法和新技術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展示效果,為提高市民的環境意識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水環境治理與水生態系統修復技術現狀 大量研究表明,對水域的水環境污染進行有效治理的前提是控制污染源,只有外源得到了有效控制,作為末端治理技術的水環境污染治理才能見效,不然只能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甚至徒勞。通過大量研究與實踐,已明確水環境污染實際上是典型的生態問題,因此,在對污染水域進行治理時,用生態學方法使生態問題得到最終解決。近年,強調治理與生態修復相結合,甚至更加強調生態修復的作用。 從廣義上講,所有的生物處理都是生態修復。目前,國際上據原理已在使用的或已進入中試階段的污染水域治理與生態修復技術可分為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生態法三大類。其中的技術名稱包括底泥疏浚、人工增氧、生態調水、化學除藻、絮凝沉澱、重金屬化學固定、微生物強化、植物凈化、生物膜。(見表) 表 水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技術分類及其適用范圍 技術分類 技術名稱 選用污染水域范圍 主要作用 物理法 底泥疏浚 嚴重底泥污染 外移內源污染物 人工增氧 嚴重有機污染 促進有機污染物降解 生態調水 富營養化,有害無毒污染 通過稀釋作用降低營養鹽和污染濃度,改善水質 化學法 化學除藻 富營養化 直接殺死藻類 絮凝沉澱 底泥內源磷污染 將溶解態磷轉化為固態磷 重金屬化學固定 重金屬污染 抑制重金屬從底泥中溶出 生物/生態法 微生物強化 有機污染 促進有機污染物降解 植物凈化 富營養化、復合性污染 污染物遷移轉化後外移 生物膜 有機污染 促進有機污染物降解 1、底泥疏浚 底泥疏浚是在水域污染治理過程中普遍採用的措施之一。這是因為底泥是水生態系統中物質交換和能流循環的中樞,也是水域營養物質的儲積庫和特殊的緩沖載體,在水環境發生變化時,底泥中的營養鹽和污染物會通過泥-水界面向上覆水體擴散,尤其是城市湖泊和河道,長期以來累積於沉積物中的氮磷和污染物的量往往很大,在外來污染源存在時,這些物質只是在某個季節或時期內會對水環境發揮作用,然而在其外來源全部切斷後,則逐漸釋放出來對水環境發生作用,包括增加上覆水體中的污染物含量和因表層底泥中有機物的好氧生物降解及厭氧消化產生的還原物質消耗水體溶解氧等,並且在很長一段時期內維持對水環境的影響。因此,一般而言,疏浚污染底泥意味著將污染物從水域系統中清除出去,可以較大程度地削減底泥對上覆水體的污染貢獻率,從而起到改善水環境質量的作用。 底泥疏浚技術據原理屬物理法分類技術。外移內源污染物,這是底泥疏浚技術主要作用所含有的內容。就疏浚技術現狀來看,主要包括工程疏浚技術、環保疏浚技術和生態疏浚技術等。就技術的成熟度和採用率而言,其中的工程疏浚技術居首,環保疏浚技術是近年開發並且已進入大規模採用階段的成熟技術,生態疏浚技術則是最近提出並且在局部實施的新技術。 就實施疏浚技術對水環境質量的改善效果來看,由於工程疏浚技術以往主要是用在為了疏通航道、增加庫容等目的而進行的疏浚,長期的實踐證明其效果欠人意;環保疏浚是以清除水域中的污染底泥、減少底泥污染物向水體的釋放為目的的技術,其效果因此明顯優於工程疏浚技術,而有較高的施工精度,能相對合理的控制疏浚深度,能較大幅度地減少疏浚過程中的污染是環保疏浚技術的特點;生態疏浚是以生態位修復為目的的技術,以工程、環境、生態相結合來解決河湖可持續發展,其特點是以較小的工程量最大限度地清除底泥中的污染物,同時為後續生物技術的介入創造生態條件。 然而,據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實踐,就特定的水體而言,是否需要對其底泥進行徹底的疏浚,或者疏浚到什麼程度,還需要進行細致周密的研究論證,並且應做到視區域的污染程度、性質和疏浚目的而定,不宜一概採用,因為大規模的底泥疏浚不但需要大量資金來支持,而且被清除的污染底泥的最終處理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2、生態調水 生態調水是在敏感水域普遍採用的水環境污染治理措施。生態調水的目的和方法是通過水利設施(閘門、泵站等)的調控引入污染水域上游或附近的清潔水源沖刷稀釋污染水域,以改善其水環境質量。 生態調水的實際作用主要體現在: ◆ 將大量污染物在較短時間內輸送到下游,減少了原區域水體中的污染物的總量,以降低污染物的濃度; ◆ 調水時改善了水動力的條件,使水體的復氧量增加,有利於提高水體的自凈能力; ◆ 使死水區和非主流區的污染水得到置換。 生態調水技術據原理屬物理法分類技術。通過稀釋作用降低營養鹽和污染濃度,改善水質,這是生態調水技術主要作用所含有的內容。然而,生態調水技術的物理方法是把污染物轉移而非降解,會對流域的下游造成污染,所以,在實施前應進行理論計算預測,確保調水效果和承納污染的流域下游水體有足夠大的環境容量。 3、人工增氧 人工增氧是在治理污染河道中較多採用的措施之一。這是因為污染嚴重的河道水體由於耗氧量遠大於水體的自然復氧量,溶解氧普遍較低,甚至處於嚴重缺氧狀態,此時河道的水質嚴重惡化,水體自凈能力低下,水生態系統遭到破壞。人工增氧能較大幅度地提高水體中溶氧含量。 人工增氧的結果: ◆ 能加快水體中溶解氧與臭污物質之間發生氧化還原反應的速度; ◆ 能提高水體中好氧微生物的活性,促進有機污染物的降解速度,這些作用對消除水體臭污具有較好的效果。 人工增氧一般適宜於在以下二種情況下應用: ◆ 為加快對污染河道治理的進程; ◆ 作為已經過治理河道中的應急措施。 人工增氧技術據原理屬物理法分類技術。促進有機污染物降解,這是人工增氧技術主要作用所含有的內容。 4、植物凈化 植物凈化技術據原理屬生物/生態法分類技術。污染物遷移轉化後外移,這是植物凈化技術主要作用所含有的內容。相對於物理法和化學法而言,生物/生態修復技術的提出較晚,而生物/生態修復技術發展僅僅是近十多年前才開始的,尤其是其中的植物凈化技術是近年來才開始得到重視。植物凈化技術的最大優點是可以通過植物的吸收吸附作用,降解、轉化水體中的有機污染物,繼而通過收獲植物體的形式將有機污染物從水域系統中清除出去,因此,可以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與此同時,植物的存在為微生物和水生動物提供了附著基質和棲息場所。某些植物的根系能分泌出克藻物質,達到抑制藻類生長的作用,龐大的枝葉和根系成為自然的過濾層,能截獲大量的懸浮物質等,對水生態系統的物理、化學以及生物特性亦能產生重要影響。 作為完整的水生態系統包含種類及數量恰當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具體地說包括水生植物和魚、螺、蝦、貝類、大型浮游動物等水生動物,以及種類和數量眾多的微生物和原生動物等。其中,水生植物是水生態系統中的初級生產者,其不僅是水體食物網的重要成員,同時在水體溶氧供應、營養循環中其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作為水體結構角色,還為其它水生動物提供生存空間和產卵棲息地。 水生植物技術用於生態修復階段,其主要作用: ◆ 凈化微污染的水體,即通過其的吸收吸附作用,降解、轉化水體中的有機污染物,而使水質得到進一步改善; ◆ 作為水生態系統的主要成員為其他生物的生存、繁衍提供場所和食物。 水生植物尤其是其中的浮葉和沉水植物在污染嚴重的水體中因生境條件不具備,因而難以成活,而修復水生態系統時有水生植物的介入,生態系統就能修復。 所以我們要發展科技,才能更好的保護環境
B. 什麼是污水土地處理系統
污水土地處理定義:是指利用農田、林地等土壤-微生物-植物構成陸地生態系統對污染物進行綜合凈化處理的生態工程;它能在處理城鎮污水及一些工業廢水的同時,通過營養物質和水分的生物化學循環,促進綠色植物生長,實現污水的資源化和無害化。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具有的優點:1)促進污水中植物營養素的循環,污水中的有用物質通過作物的生長而獲得再利用;2)可利用廢劣土地、坑塘窪地處理污水,基建投資省;3)使用機電設備少,運行管理簡便低廉,節省能源;4)綠化大地,增添風景美色,改善地區小氣候,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5)污泥能得到充分利用,二次污染小。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如果設計不當也會造成許多不良後果:1)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特別是造成重金屬污染、有機毒物污染等;2)導致農產品質量下降;3)散發臭味、蚊蠅滋生,危害人體健康等。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由污水的預處理設備、調節儲存設備、輸配送設備、控制系統與設備、土地凈化田和收集利用系統等組成。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中的4種主要處理工藝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人口的增多, 水資源更為短缺,人們不得不重新考慮利用土地處理凈化污水。因為污水土地處理系統是現代污水處理的新技術,且具有投資少、能耗低、成本低等特點,因此這一技術在許多國家得到了運用和發展。土地處理系統會根據處理目標和處理對象選擇不同的工藝,像慢速滲濾、快速滲濾、地表漫流和地下滲濾等工藝類型均是土地處理系統中最為常見的類型。土地處理系統中的各種工藝在污水處理過程中,對其處理的程度、工藝參數等方面會有著一定的差異。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中的4種主要處理工藝
(1)慢速滲濾系統
慢速滲濾系統將污水緩慢灌溉至種有農作物的土地表面,其主要利用了地表的土壤和植物根系對污水進行凈化。與其他土地處理系統不同的是,慢速滲濾系統一般不往外排水,其投配的水量一部分被農作物吸收,一部分由於蒸發而散失,另一部分滲入地下。慢速滲濾系統的設計水流方向需要與地塊內地下水水流方向相同。慢速滲濾系統是一種將污水作為資源進行利用的系統,其在處理生活污水的同時可以為地塊種植的農作物提供營養,從而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同時,由於採用了慢速滲濾的設計,水力停留時間長,污水的處理效果非常好,且由於不往外排水,受場地坡度的限制較小。但慢速滲濾系統也存在一些缺點,首先,由於水力負荷小,處理相同量污水需要的土地量就較大,限制了其在地價較高的地區的應用。其次,滲濾系統的處理效率與場地種植的農作物有很大的關系,作物的營養需求及水量需求通常是設計該系統的關鍵因素,同時也對該系統的處理能力起著限制性作用。
(2)快速滲濾系統
快速滲濾系統是一種將污水投配到具有良好滲濾性能的土壤中進行處理的方法。與其他滲濾系統不同的是,該滲濾系統對土壤的滲濾性要求較高,且污染物主要依靠滲濾過程去除。在滲濾的過程中除了發生著物理的過濾和沉澱作用以外,同時也發生著生物的氧化、硝化、反硝化等作用。快速滲濾系統在處理期間通常處於水淹、干化交替進行的過程中,干化期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土壤的好氧環境,這也可加強水往下滲透的效果。快速滲濾系統的優點如下:
首先,由於滲濾速度快,停留時間短,其相對佔地面積較小,單位面積負荷高。其次,該滲濾系統對氨氮、有機物及懸浮物都具有較高的去除效率,且整套系統投資省,管理簡單,運行受季節性影響較小。但快速滲濾系統也存在一些缺點,其對場地土壤條件及水文條件較其他工藝要求較高,總氮的去除率低,同時也容易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3)地表漫流系統
地表漫流系統是將污水控制於地表,使其在緩慢流動的過程中得到進化的污水土地處理系統。與其他污水土地處理系統相比,該系統需要在具有緩坡和低滲透性土壤的場地內運行,場地內常以種植牧草為主,由於水力停留時間短且土壤的滲透率低,污水由於蒸發和滲漏而損失的部分較少,大部分污水經過處理後匯入排水溝中。該種處理系統對土壤的滲透性要求較低,處理過程簡單且對預處理要求低,適用於多種污水。經過其處理的污水可以達到二級排放標准,處理後的污水也適用於回用。但其容易受到氣候和水量的影響,且對坡面設計的要求較高。
(4)地下滲濾系統
地下滲濾系統是指利用預先的埋置將污水投配至一定深度的土層中,污水經過緩慢的滲濾作用得到凈化。地下滲濾系統的特點在於其土層需要具有一定的構造和良好的滲透性,通常需要對場地進行人工改造。通過布水管的污水緩慢滲入周圍的碎石和砂土層中,在土層中由於毛細管作用進行著擴散,同時土壤中的過濾、吸附以及一些生物作用對污水起到了凈化作用。
其作用與慢速滲濾系統類似,同樣具有水力停留時間長、處理效果好的特點,運行簡單穩定,氮磷去除率高。且由於是採用地下布水的設計,不會影響地面的景觀,可與原本的綠化和生態景觀相結合,具有更強的適用性。缺點在於工程建設較復雜,較其他幾種系統需要更多的前期投資,且對前處理要求較高,負荷較小,否則容易造成土壤堵塞。
C. 關於環境污染的小論文
一、全球10大環境問題
1、氣候變暖
2、臭氧層破壞
3、生物多樣性減少
4、酸雨蔓延
5、森林銳減
6、土地荒漠化
7、大氣污染
8、水體污染
9、海洋污染
10、固體廢物污染
二、我國環境狀況
1、大氣污染屬煤煙型污染,以塵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劇。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長江以南、青藏高原以東地區及四川盆地。華中地區酸雨污染最重。
3、江河湖庫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部分內陸河流和大型水庫外,污染成加重趨勢,工業發達城鎮附近的水域污染尤為突出。
4、七大水系(珠江、長江、黃河、淮河、海灤河、遼河、松花江)中,黃河流域、松花江、遼河流域水污染嚴重。
5、大淡水湖泊總磷、總氮污染面廣,富營養化嚴重。
6、四大海區以渤海和東海污染較重,南海較輕。
7、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惡化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並呈加重趨勢。
8、城市環境污染呈加重趨勢。
9、城市地面水污染普遍嚴重,呈惡化趨勢。絕大多數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10、全國2/3的河流和1000多萬公頃農田被污染。
三、歷年環境日主題
1974年:只有一個 地球
1975年:人類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資源
1977年:關注臭氧層破壞、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濫伐
1978年:沒有破壞的發展
1979年:為了兒童和未來——沒有破壞的發展.
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戰——沒有破壞的發展
1981年:保護地下水和人類和人類食物鏈;防止有毒化學品污染
1982年:紀念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10年,提高環境意識
1983年:管理和處理有害廢棄物,防止酸雨
1996年:我們的地球、家園、居住地
1997年:為了地球上的生命
環境污染概述
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人類不斷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質。但由於大氣、水、土壤等的擴散、稀釋、氧化還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質的濃度和毒性會自然降低,這種現象叫做環境自凈。如果排放的物質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環境質量就會發生不良變化,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存,這就發生了環境污染。
環境污染有各種分類:
按環境要素分: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類活動分: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
按造成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雜訊污染、放射性、電磁波)固體廢物污染、能源污染。
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這 種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後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後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污染造成空氣污濁,人們的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引起胎兒早產或畸形等等。嚴重的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於污染引起 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近年來出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於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和環境的合法用途」。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我國環境法制尤其是針對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則。但是,由於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具有相伴相隨的孿生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或社會有用性」, 因此,將環境污染完全消滅於無形是不現實的,除非實行「零增長」「零排放」。 鑒於此,「預防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
一、環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D. 污水土地處理與活性污泥法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污水土地處理是指利用農田、林地等土壤-微生物-植物構成陸地生態系統對污染物進行綜合凈化處理的生態工程;它能在處理城鎮污水及一些工業廢水的同時,通過營養物質和水分的生物化學循環,促進綠色植物生長,實現污水的資源化和無害化。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具有的優點:
1)促進污水中植物營養素的循環,污水中的有用物質通過作物的生長而獲得再利用;2)可利用廢劣土地、坑塘窪地處理污水,基建投資省;3)使用機電設備少,運行管理簡便低廉,節省能源;4)綠化大地,增添風景美色,改善地區小氣候,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5)污泥能得到充分利用,二次污染小。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如果設計不當也會造成許多不良後果:
1)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特別是造成重金屬污染、有機毒物污染等;2)導致農產品質量下降;3)散發臭味、蚊蠅滋生,危害人體健康等。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由污水的預處理設備、調節儲存設備、輸配送設備、控制系統與設備、土地凈化田和收集利用系統等組成。
活性污泥法是以活性污泥為主體的廢水生物處理的主要方法。活性污泥法是向廢水中連續通入空氣,經一定時間後因好氧性微生物繁殖而形成的污泥狀絮凝物。其上棲息著以菌膠團為主的微生物群,具有很強的吸附與氧化有機物的能力。來源於煙台金正環保污水處理,DTRO膜生產商
E. 污水-土地處理系統的工作原理及設計工程
土地處理機理可以歸結為:1、物理過濾:廢水流經土壤時,懸浮物內被表層土壤團粒間的空隙容過濾截留;
2、物理和化學吸附:土壤中的粘土礦物顆粒能吸附水中的中性分子,廢水中的各種離子則因離子交換作用被置換吸附並固定在礦物晶格中;
3、絡合反應和化學沉澱;
4、微生物的氧化分解:土壤中種類繁多的大量微生物,能與被截留、吸附的污染物一起形成生物膜,對有機物有很強的降解轉化能力。
F. 求關於污染土壤處理的相關論文,現狀,發展歷史,相關政策,展望...謝謝哈!!
由於回答限制,很多出處的頁面網址不能加上去,見諒。
1.中國土壤環境污染問題突出地區的污染現狀及成因:
據不完全調查,目前全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1.5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佔地和毀田200萬畝,合計約佔耕地總面積的十分之一以上,全國每年因重金屬污染的糧食達1200萬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億元。其中,一些地區土壤污染已呈嚴重態勢,甚至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
1.重金屬污染
重金屬是指密度 4.0以上的約 60種元素或密度在 5.0以上的45種元素。As和 Se是非金屬,但是它們的毒性及某些性質與重金屬相似,所以將 Se和硒列入重金屬污染物范圍內。污染土壤環境的重金屬主要是指生物毒性顯著的Hg、Cd、Pb、Cr以及類金屬 As,還包括具有毒性的重金屬 En、Cu、Co、Ni、Sn、V等污染物。當前最引起人類關注的是 Hg、Cd、Pb、Cr、As,它們被稱為「五毒」(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及防治研究進展)。土壤中重金屬的來源是多途徑的,首先是成土母質本身含有重金屬,不同的母質、成土過程所形成的土壤含有重金屬量差異很大。此外,人類工農業生產活動,也造成重金屬對大氣、水體和土壤的污染(土壤中重金屬污染現狀與防治方法)。我國 Cd 污染的土地涉及11 個省市的 25 個地區。 如江西省某縣多達 44 % 的耕地受污染,形成670hm2 的「鎘米」區;沈陽某污灌區農田土壤中 Cd 含量高達 130mg/kg ;成都東郊污灌區內米中含Cd 量高達165mg/kg 。 農業部農業環境監測總站 1996 ~ 1998 年的監測結果表明,污灌區 Cd 污染面積最大,占重金屬超標面積的569 % ,而農產品 Cd 超標率達102 % (曹仁林等,2001)。我國各大城市的耕地土壤均存在不同程度的Cd 污染,其中沈陽市郊區和西安污灌區土壤 Cd 污染尤為嚴重,如沈陽市農田土壤中Cd 含量為088mg/kg ,西安污灌區土壤中Cd 含量為0628mg/kg(土壤鎘污染特徵及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復技術機理)
蛐岩縣主要的土壤污染物為Mg和B.43%的采樣點土壤 Mg含量達重度污染水平,最高超標21.16倍.僅有 211和 238兩個采樣點達到清潔標准;而 B的污染似乎更為普遍,所用采樣點土壤 B濃度超標,50%的樣點達到重度污染水平.其原因是 在岫岩縣石唐、偏嶺、風源等區域.分布有眾多的衰 3 蚰岩縣土壤撿剝統計值殛帚染指矬國營及鄉鎮、個體 經營的采礦、冶煉企業,以輕燒 Mg、重燒 Mg為主要工藝的菱鎂礦加工業排放 出大量 MgO、SO2等 污染物./vlgO 白色粉末降落地表後,形成 MgCX~、Mg(H0 )2等反應產物,凝聚成大顆粒分散在土壤中,加之該區域土壤 中廣泛存在的 MgSO+、MgCl2,形成硬殼覆蓋地表,從根本上阻止作物生長.部分地區雖然作物可以生長,但土壤中可溶性 Mg被作物吸收,對人及其他生物的健康形成較大的威脅.而 B污染也是由於B礦點源污染所致(遼寧東部山區土壤污染狀況與防治對策研究).
稻米對於鎘污染的吸附作用明顯強於玉米、大豆等其他的作物品種
在各種人為因素中,則主要包括工礦業、農業和交通等來源引起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土壤中重金屬污染現狀與防治方法)。
2.污水灌溉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已造成大面積農田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 20 多年後,污染耕地2 500多 hm 2,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 5~ 7m gö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13 萬 hm 2 農田受到污染。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 700hm 2 , 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 333hm 2 的土壤被污染, 污染面積占郊區耕地面積的 46%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 大約 60% 的土壤和 36% 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我國的土壤污染現狀及其防治對策)。
早在 30 年代 ,就有撫順煉油廠污水排入渾河灌溉水稻的記載。到了 50 年代 ,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在北方一些乾旱、半乾旱地區,由於水資源比較緊張,為了充分利用污水的水肥資源,污水灌溉被大面積採納、推廣,這對促進當地農業的糧食生產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到了1983 年,污水灌溉面積達到 2 ×106 hm2 。然而,由於長期的污水灌溉 ,土壤 —作物系統的污染逐漸暴露出來,為了解決這一土壤環境問題,污水的土地處理系統得到了應用和發展
長三角、珠三角、遼中南城市群3個典型區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在典型地區啟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建立健全基於風險評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准體系;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從污染物的種類和類型上看 ,新技術、新產品應用未能有效預防導致我國新型污染物不斷出現 ,這些新型污染物影響更持久 ,危害更大 ;從污染物的濃度上看 ,污染物的含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 ,一些污染物因為無法降解、逐步積累 ,增加還是非常快的。例如 ,有資料表明 ,近年來 ,上海土壤中汞和鎘的含量增加了 50% ;浙江南部一些地區土壤中 Cu、Zn等重金屬全部超標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部分檢出率達100%。
遼河流域
據介紹,遼河流域是我國傳統的工礦區之一,交通便利、礦產資源豐富,長期以來形成了以煤炭、石油、鋼鐵等工礦業為主的經濟結構,資源利用效率較低,污染強度高;污染源污染治理水平低,化工、冶金、采礦、制葯等行業污染嚴重,部分企業設備陳舊、落後,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善;加之遼河流域環境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環境執法能力薄弱,有些地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違法處罰力度不夠,污染的現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有關人士還指出,土壤污染和水污染是相互交替、互相影響的。一方面,部分地區的土壤污染是由於污灌造成的。由於遼河水資源短缺,為解決工農業用水問題而長期進行污水灌溉,使得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土壤,積累到一定程度,超過了土壤本身的自凈限度。另一方面,遼河流域鞍山、遼陽等地是全國聞名的工礦區,常年的礦產開發造成一些礦區土壤污染非常嚴重,通過水體的沖刷,土壤中的重金屬和有毒物質加速了河流的污染。
有專家指出,在資源和重工業為主導的經濟結構下,工業生產的污染程度相對會比較高,治污難度大;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部分企業安裝、運行污染治理設施不到位,隨意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現象時有發生,使人防不勝防;同時,地方政府重地區GDP輕環境保護的意識依然存在,對污染現象聽之任之。
對於遼河而言,其治污問題面臨更多重的考驗——在當前經濟危機的影響依然持續、東北老工業基地亟待振興的形勢下,一方面遼河流域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等問題嚴重,已經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另一方面,在2008年來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席捲之下,地方政府面臨著經濟增速放緩,失業率增加的巨大壓力,一切工作的中心都集中到了保障經濟平穩發展上來。環境治理面臨著讓位於經濟發展而被忽視的問題。
對於幾十年污染「積重」的整個遼河流域,有人表示擔心,「有些地方為了發展經濟,根本不管所謂的環境污染,這么幾十年下來,才造成整個流域污染情況嚴重。如果這一點不改,只是沿著『污染——治理——污染』的老路子,最後只能是越治越污,環境越來越壞。」
一.
長三角
根據中科院南京土壤所2006年在南京郊區蔬菜基地做的定點測試,僅有40%的土壤處於安全等級,而30%的土壤已經受到污染。而浙江省有關部門的調查顯示,全省Ⅰ類和Ⅱ類土壤占調查區總面積的82%,其餘18%的土壤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區域內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集約化的快速發展,加上疏於防治,大量未經處理的廢棄物通過多種渠道向土壤系統轉移、殘留,是形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峰江街道139名村民被查出血鉛嚴重超標,元兇是建在村裡的一家被列為重點監控企業的蓄電池企業。
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污染面積只有幾百萬公頃,而現在已經超過一千萬公頃。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化,其中嚴重的是重金屬污染,根據中科院生態所研究,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兩千萬公頃,約佔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全國每年因重金屬污染而減產糧食1000多萬噸。此外農葯、抗生素、病原菌等也成為土地污染的來源。
土壤污染除導致土壤質量下降、農作物產量和品質下降外,更為嚴重的是土壤對污染物具有富集作用,一些毒性大的污染物,如汞、鎘等富集到作物果實中,人或牲畜食用後發生中毒。
如我國遼寧沈陽張士灌區由於長期引用工業廢水灌溉,導致土壤和稻米中重金屬鎘含量超標,人畜不能食用。土壤不能再作為耕地,只能改作他用。
3.固體廢棄物堆放
另外,在農田中,由於化肥的不合理施用,農葯噴施和 地膜等造成的污染也相當嚴重。
2. 地方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對國家土壤環境保護法規、制度、政策等方面的需求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面臨著嚴峻的形勢,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新老污染物並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環保總局在京召開首次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會議,且污染面積、分布和程度不清,污染防治基礎薄弱,地方土壤保護工作防治措施缺乏依據和方向,狀況不容樂觀,面臨諸多挑戰。同時,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還非常欠缺,土壤環境標准體系也尚未形成,法律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關鍵,是實現土壤環境保護的最主要途徑,它對保護土地質量,維持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從法律角度分析,土壤污染現狀的原因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空白,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項空白(論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保障)。雖然若干法律中一些零星規定,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效果,但都是分散而不系統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制度。隨著我國快速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仍有繼續加重的趨勢,說明現行立法有限條款的粗略性規定不可能有效防治現代農業技術和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造成的土壤污染問題,滿足不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而法律的「真空」狀態則會進一步滋長土地資源的濫用現象,加劇土壤污染問題(淺析我國土壤防治的法律問題)。在長三角地區環保工作中,南京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徐光華指出「缺乏相對統一的區域環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標准、缺乏相關法律規范,是長三角地區環保工作目前的軟肋。」區域經濟發展中所遇到的各類環保問題,通常都很難靠一地的政府來解決。要應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形勢,兩省一市的有關部門必須盡快建立起區域環境信息共享與發布制度,啟動區域環境監管與應急聯動機制,並在此基礎上加快區域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范的研究和制定,長三角土壤污染後果堪憂)。因此,在現行法的基礎上,有必要對土壤污染防治保護採取一定的法律措施,健全和完善環境相關法律法規。
其次,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和執法混亂。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體制,對於土壤的法律保護,實行管與分管相結合的多部門分層次的管理體制,涉及多個行政部門對土壤污染的行政管理,在這種體制下,管理主體林立,權力和責任分散,不僅不利於集中、統一管理,而且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淺析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問題)。由於土壤污染的來源多樣,情況復雜,所以除了職責最多聯系最為緊密的環境保護部門、農業部門有環境行政監管權力外,許多其他的部門如水利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在特定的情況下也有管理許可權(我國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問題研究)。但是,由於法律並沒有賦予環境保護執法部門對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執法的監督權,同時對於各個執法部門之間在土壤污染處理上應當如何相互配合的重要問題也沒有做出規定,這就導致了在具體的土壤保護的執法當中多頭執法,交叉執法,執法不到位,甚至部門之間借執法來爭奪各自的利益,降低了土壤保護的整體實效,損害了土壤保護的整體利益,有關法律法規對部門之間如何監督協調沒有具體規定,並且在實際環境行政執法管理中地方情況差異較大,出現的許多污染問題無法很好的得到解決,從而導致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扯皮、爭權推責(淺析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問題)。可以說,這種多頭管理體制,不僅嚴重影響了治污的效率,也浪費了諸多的行政管理資源。另外,在我國大多數基層地區尤其是貧困的農村地區,由於經濟發展落後,擺脫貧困的願望強烈,大多領導幹部以經濟的快速發展為首要目標,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發生沖突的時候,就會犧牲環境來圖發展(防控農村土壤污染的迭律對策研)。因此,我國在對土壤污染管理及執法上也存在許多的問題。
最後,土壤環境保護的司法保障有待加強。目前,雖然我國土壤污染比較嚴重,污染情況時有發生,但涉及土壤污染訴訟的案例卻很少,從僅有的幾個案例中,不難發現我國農村土壤司法救濟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我國至今沒有關於土壤污染修復和賠償的條例規定,對企業也沒有任何約束,即使土壤被污染了,也很難追究他們的責任。2006年8月,甘肅省徽縣發生的「鉛中毒」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當時,這個縣水陽鄉的兩個村莊共有368人查出血鉛超標,其中14歲以下的兒童149人。經環保部門調查發現,位於這兩個村莊附近的一家鉛冶煉廠是重要污染源,造成當地土壤、空氣和水體污染。雖然這家工廠後來被勒令關停,但如何給那些遭受污染損害的村民以有效的補償,如何從根本上轉變那種以群眾健康甚至生命為代價的粗放型增長方式,卻是一個難題。(邱林,中國1/5耕地受污染防治形勢嚴峻,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系國家行動。另外,在農村環境訴訟中,一個最現實的問題就是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我國農民是社會中最大的弱勢群體,他們是城市發展的犧牲品,長期處於經濟的困窘之中,他們的收入大多僅能勉強維持生計(防控農村土壤污染的迭律對策研)。與此同時,土壤污染對農民造成的損失是長期的也是巨大的。在我國司法實踐中 ,訴訟費用直接與訴訟標的額掛鉤 ,且實行訴訟費用預交制度 ,農民很有可能會因為交不起訴訟費用而無法得到司法保障(我國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問題研究)。1999年 12月 20 日大慶市紅崗區杏樹崗鎮民吉村十三戶農民向大慶市中院起訴 ,要求被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土地污染損害賠償518431. 06元。本案中十三戶農民的土地污染發生於1993年 ,但是當年只給付原告青苗補償款。由於農民對土地是否被污染不懂 ,在 1999年前沒有提起訴訟 ,但一直以上訪的形式找鎮政府、土地局以及被告單位要求解決 ,雖在 1999年 11月 4日達成協議 ,但未實際履行。1999 年 12 月 ,原告向大慶市農業局申請對受污染的農田進行取樣化驗鑒定。2000年 1月農業局進行了取樣 ,並由市農業局送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檢驗。2001 年 5 月農業局根據檢驗結果又組織五位專家現場勘查 ,做出鑒定意見:已造成受污染農田土坡次生鹽漬化 ,對農作物已造成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該案件從 1999 年 12 月到 2003 年 12 月 ,經兩級法院長達四年的審理 ,最終法庭調解結案 ,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159607. 38元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慶中院以原告超訴訟時效為由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後原告不服 ,但由於農民多年未耕種土地無收入沒有上訴費用 ,為維護原告人合法權益 ,由代理人交上訴費 10196. 00元 ,才使得農民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最終的保護(一件土地污染損害賠償案的艱難訴訟)。
因此,為有效防治土壤污染,應在現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細化、擴展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或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以加強對土壤污染的監督和管理。從法律上,對污染灌溉、工礦廢棄物、城市生活垃圾、化肥農葯等土壤污染物及污染行為作出明確規定,通過法律手段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另外,在法律法規中應當理順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土壤污染的動態監測評價制度,制定相關土壤污染防治的具體規劃制度,確立土壤污染的環境標准,建立土壤污染應急措施制度和法律責任制度等相關的制度。
(淺析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問題(論文)。
3.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經驗和典型模式、政策建議
由於土壤污染的潛伏性、不可逆性、長期性和後果嚴重性等特點,土壤環境保護應遵循 「防重於治」的基本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對未被污染的土壤採取預防措施,要控制或消除污染源;對已經污染的土壤則要採取積極治理措施 ,將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我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現狀與展望)。土壤一旦被污染,治理起來相當困難,相對於污染物在土壤-植物系統中含量、行為、生物地球化學循環、毒理、代謝模式和與重金屬有關的流行病等方面的研究,土壤污染的治理與管理研究要薄弱得多,大多數治理方法尚處在試驗階段,再加之考慮到治理費用等問題,能應用的成熟方法目前很少。總結出現的各類土壤污染治理方法,大體上可分以下四類:
1.工程措施(包括客土、換土、翻土、去表土、隔離、熱處理、電化學方法等)
此種方法效果好、穩定,是一種治本措施,適用於大多污染物和多種條件,但一般在小范圍內較實用,且代價昂貴,還可能造成地下水或其他介質的潛在污染。近年來,把污水、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引進土壤治理過程中,開辟了土壤污染治理新的途徑,如磁分離技術、陰陽離子代換法等(土壤污染治理方法研究)。
2.化學措施
施用改良劑、抑制劑等降低土壤污染物的水溶性、擴散性和生物有效性 ,從而降低污染物進入生物鏈的能力,減輕對土壤生態環境的危害()。例如:在某些重金屬污染的土壤中加入石灰、礦渣等鹼性物質,使重金屬生成氫氧化物沉澱。或添加膨潤土、合成沸石等交換容量較大的物質來鈍化土壤中的重金屬等。
3.生物措施
生物治理方法有著物理治理方法和化學治理方法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其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處理費用低,其處理成本只相當於物化方法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②處理效果好,對環境的影響低,不會造成二次污染,不破壞植物生長所需要的土壤環境;③處理操作簡單,可以就地進行處理。基於這些優點,應用生物修復已成為當今土壤污染治理技術研究的一大熱點(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復技術研究進展)。生物措施是利用特定的動、植物和微生物吸收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與此措施相對應的新興學科「環境生物技術」方興未艾。應用現場污染治理的生物措施始於 1989 年 3 月,美國阿拉斯加海岸被石油污染,採用了兩組親脂性微生物後,使其凈化過程加快了兩倍。早期生物治理採用的主體生物類群多為微生物。最近,植物修復正成為生物治理措施中的一個亮點。植物對污染點的修復有三種方式:植物固定、植物揮發和植物吸收。研究表明,利用適當的植物不但可去除土壤環境中的有機物,還可以去除重金屬和放射性核素。超累積植物已成為環境保護工作者追尋、篩選的目標。我國對植物修復和超積累植物的研究已有良好的開端(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研究的回顧與展望)。例如,在土壤重金屬鎘污染的植物修復研究中,通過大量篩選研究發現,十字花科芸苔屬植物(Brassica spp.)中的很多種或基因型具有較強的吸收累積 Cd特性。我國廣泛種植的油菜(B.campestris)就是該屬植物,其中某些品種或基因型在累積 Cd 方面可能很高。篩選並種植可食部位低積累 Cd 作物品種(低吸收或低轉移),通過作物互做(間作、輪作)減少作物對Cd 的吸收等植物修復方面的研究也需做進一步研究(土壤鎘污染特徵及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復技術機理)。
4.農業措施
包括增施有機肥提高環境容量、控制土壤水分、選擇適宜形態化肥和選種抗污染農作物品種等。
另外,國外發達國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開展得較早 ,許多國家都已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污染土地識別、評價和處理體系 ,其中美國、德國和日本的土壤保護實踐在世界范圍內極具代表意義。
在國外,有關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保護的立法經驗很多。美國於1985年和1990年修訂的《農業法》希望實現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的同時保護資源與環境,實現「持續農業」的發展。另外,1990年在聯邦政府實施了「保護計劃」管理。1987年為了控制農業水源水質而制定了《水質法》。歐盟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的土壤保護政策,但現有許多歐盟立法都與土壤保護有關。如《關於環境保護、尤其是污泥農用時保護土壤的86/278/EEC指令》對農用污泥作出了規定;《關於廢物的75/442/EEC指令》要求廢物在處置時不能污染土壤;2004年底前,提出《關於堆肥和生物廢棄物指令》,其目的是為了控制潛在的污染,並鼓勵使用被批準的混合肥料,等等。日本已經建立了由預防對策和治理對策構成的土壤環境保全體系。有《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1970)、《市街地土壤污染暫定對策方針》(1986)、《土壤污染環境標准》(1991)、《土壤污染對策法》(2002),等等。《土壤污染對策法》的實施,使得污染治理由被動向主動轉化,以前無法計算的環保社會效益可體現為可以計算的經濟效益,此種趨勢表明日本的土壤環境保護已經呈現出新的階段特點[3]。這些國外的立法經驗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淺析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問題)。
「重視生態補償機制,是國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經驗,值得我們借鑒。」虞錫君向記者介紹道,生態補償機制,又稱生態系統服務付費,主要原則就是「污染者付費」和「保護者受償」——由污染事故的責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費用。國外在這方面有過不少成功案例——1972年,美國通過的《納稅人減稅法》,目的之一就是以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來刺激私人資本投資於土壤清潔治理。根據美國政府的報告,其直接結果是吸引了34億美元的私人投資,8000個受到污染的棕色地塊恢復了生產能力。虞錫君表示,在區域聯動的基礎上確立土壤生態直接補償制度,或許是我們目前值得努力的方向(長三角土壤污染後果堪憂。)
鄭進華 彭 強 鄭曉琴.淺析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問題.[A], 環境法治與建設和諧社會——2007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2007.8.12~15•蘭州)論文集
高拯民.我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現狀與展望lJ1.土壤學報,1989,26
(3):26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