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業廢水處理後通過生活污水管道排放,違反環保法哪一條急急急!!!謝謝
沒誰規定不允許啊,工業廢水處理候滿足排入市政管網的標准時,是可以排放的
⑵ 廢水超標排放 與不正常運行環保治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應分別處罰嗎
應該不能,通常都是雨污分離的設計,雨水與污水管網是不能混用的。這樣企業的污專染排口屬,應該是污水管網的排口。但是實際情況通常是,降雨初期,雨水沖刷地表匯集後,會將大量污染物帶入,因此雨初污水的污染有時也是比較高。從保護環境的角度時候來看,是要設計雨初污收集池,這些水是要進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如果是雨污合建,那麼這個就是混合排放口,那麼是要受到監控的。
⑶ 關於違法排放廢水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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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求 環境法律法規 的案例分析 出示具體違法哪一條法律
光明造紙廠位於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環境監測站對該造紙廠的污水進行監測,發現該廠 對所排放的污水的凈化處理不夠,多種污染物質的含量嚴重超標。遂向該廠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紙廠不予理會,沒有採取任何凈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徵收排污費,但該廠領導卻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拒絕繳納。
環保局在多次徵收未果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光明紙廠繳納應繳排污費。
問題:市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題關於污染環境拒交排污費爭議問題。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
徵收排污費是我國環保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環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超標准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 因而,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排污設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保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定後,作為徵收排污費的依據,由環保部門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徵收。本案光明紙廠不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行為是錯誤的。至於該廠提出的「企業效益不好,無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並沒有這類可以免費的規定。
⑸ 某企業廢水排放不達標,被環保局罰款2萬要計入費用嗎,為什麼
1,如題所述,該支出屬於行政處罰開支,按照會計准則規定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2,該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應予依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依法操作。
⑹ 私自將管道連接到污水處理廠的管道,屬於私設暗管嗎
因該是抄違法的,見環函〔2008〕308號 。詳見如下……
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的問題,環境保護部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實際工作中,「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種情形,我部認為,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屬於「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將廢水進行稀釋後排放;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3.在雨污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⑺ 環保違法 案例分析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⑻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8)私設廢水排放口環保違法案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⑼ 求關於環境保護法的案例和分析。
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紙廠位於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環境監測站對該造紙廠的污水進行監測,發現該廠 對所排放的污水的凈化處理不夠,多種污染物質的含量嚴重超標。遂向該廠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紙廠不予理會,沒有採取任何凈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徵收排污費,但該廠領導卻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拒絕繳納。
環保局在多次徵收未果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光明紙廠繳納應繳排污費。
問題:市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題關於污染環境拒交排污費爭議問題。環保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
徵收排污費是我國環保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環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超標准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 因而,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排污設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保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定後,作為徵收排污費的依據,由環保部門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徵收。本案光明紙廠不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行為是錯誤的。至於該廠提出的「企業效益不好,無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並沒有這類可以免費的規定。
案例分析題
1、【案情】
某市郊四個村委會起訴位於該市郊的水泥廠。原告訴稱,被告在生產水泥過程中超標排放粉塵,污染環境,影響農作物生長和人畜健康,給原告造成了損害。因而請求賠償11年的經濟損失共約693萬元,水泥廠停產或搬遷。被告辯稱,水泥廠因建於十年動亂時期,初期的確有超標排污問題,但自《環境保護法(試行)》及其他相關法律公布以來,經過治理,排塵已經達標,成分性能與一般塵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塵,因此不必承擔責任。該市中院審理此案,認為原告起訴依據是以硅酸鹽水泥粉塵為研究對象的試驗結論,而調查化驗發現被告排放粉塵主要為未經煅燒的生料粉塵。生料粉塵的危害尚無確切研究結果和定論。原告無法提供確切證據,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確實曾有長期超標排放的行為,因此判決被告賠償該時期的損害,並一次性賠償原告35萬元。
【問題】
1、該中院的判決是否恰當?為什麼?2、您認為合適的判決應為如何?
【分析】
(1)該中院的審理過程不太恰當。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環境引起損害而請求賠償的,被告否認侵權事實,由被告負責舉證。本案中,應由水泥廠承擔證明生料粉塵無害的責任,而不應由原告證明生料粉塵有害。水泥廠無法證明的,即視為該事實成立。對於超標排放的損害應予賠償的判決是恰當的。
(2)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的違法性,因此僅僅以是否超標排放來劃分是不正確的,這至多是其損害事實的一個證據。
本案中,被告無法證明其排放物無害時,根據法律規定,應推定存在因果關系,應由他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應充分考慮自然災害、氣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分清被告承擔責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遼寧省某鄉崗崗村群眾向市環保局投訴,稱自1988年以來,該市礦務局設在該村的排矸場,由矸石自燃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使附近農田果園受到污染損害,要求賠償損失。市環保局受理了此案。經調查化驗發現,排矸場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嚴重超標,持續時間長,是造成附近農作物、果木損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場認為,國家對排矸污染問題沒有具體規定,拒不承擔責任。同時主張在煤礦生產中必然環節是排放煤矸石。限於我國煤矸石及煤炭技術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進入矸石,這才導致自燃。它認為屬於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擔責任。
【問題】
(1)該場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2)該場的主張能否成立?這是否屬於不可抗而構成免責理由?
【分析】
(1)該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國家對排矸污染沒有具體規定,但是這不妨礙該場因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的違洳窪。並且化驗結果已經證明該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該場主張矸石自燃屬於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為免責事由。我國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矸石自燃雖然無法避免、無法克服,但是可以預見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損害也是可以採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3、【案情】
1991年9月,湖南某市發生嚴重大氣污染事件。21日凌晨,工業街一帶居民被有毒氣嗆醒,感覺喉嚨堵、胸悶、全身乏力。居民紛紛的濕毛巾捂鼻口躲避。上午,群眾認為是於該街中部的電鍍廠造成,出現圍攻情況,當地政府與公安機關將廠房封鎖停工。當日午,該街又出現相同的氣體。小部分情緒失控的群眾推倒了電鍍廠圍牆,毀壞了一些設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余元。
經市環保局調查,該污染事故是因為當地一農葯廠的化磷反應鍋使用不當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人大氣反應生成酸霧和有毒氣體。圖該廠在工業街東北方2公里處,東北使有毒物質從電鍍廠平房上方侵入工業街,致使群眾誤認電鍍廠為污染源。
【問題】
(1)農葯廠對工業街居民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麼?
(2)你認為電鍍廠的損失是否應由農葯廠承擔?為什麼?
【分析】
(1)農葯廠應當對該街居民承擔賠償責任。該廠的行為(使用不當致使發生事故)與居民們所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電鍍廠的損失不應由農葯廠承擔。電鍍廠的損失是因為部分失控群眾造成,構成普通的民事侵權關系;而環境民事經權關系則僅存在在農葯廠和居民之間。農葯廠的行為與電鍍廠的損害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電鍍廠損失應由肇事者承擔。
4、【案情】
某水泥廠將用於生產的放射性物質鈷6。封存於山洞,但該廠疏於管理,而且並未作出具體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該物質被附近一村民甲誤以為貴重物品偷走並藏於該村一舊屋中。鈷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該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戶村民健康狀況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療。
【問題】
(1)對於該村無辜受害的村民,其損失由誰賠償?
(2)偷盜鈷源的村民甲應承擔何種責任?同時有何權利?
【分析】
(1)顯然,本案中無辜村民的受害是因為水泥廠的管理不當和甲的偷盜藏匿行為造成。水泥廠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詳細是根本原因;甲將其作為貴重物品偷竊,此行為違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廠免責。因此應由水泥廠和甲對受害村民負連帶賠償責任。
(2)甲雖然自身行為違法應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為第三人與水泥廠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也是一個受害人。無疑對其自身的損害結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竊行為引發的。但這一行為能否使水泥廠免除對甲的責任,還應考慮水泥廠的警告、甲的行為等具體情節後才能確定。不過至少水泥廠對甲不會承擔全部責任,按混合過錯原則,雙方應各自承擔部分。
5、【案情】
養雞場經營者甲發現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雞場附近修建預制板廠以來,小雞紛紛死亡,產蛋雞也不再下蛋,經濟損失達數萬元。同時,其住宅出現裂縫,家人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種設備產生的震動和雜訊。據環保局監測,其住宅及養雞場雜訊已達80分貝和95分貝。該廠自規劃以來,未履行「三同時」手續,也未安裝任何消聲防震措施。環保局在調解同時,對該廠罰款3萬元,並要求補辦「三同時」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前不得生產。
【問題】
(1)環保局的處罰有無法律依據?
(2)該廠若拒不履行調解協議時,甲有何救濟?
【分析】
(1)環保局的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首先,該廠未執行「三同時」規定,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要求。其次,該廠排放雜訊及震動等已嚴重超標,違反了法律規定。
(2)該調解屬於行政調解,不具強制執行力。當該廠拒不履行時,甲可以到法院起訴該預制板廠。當然甲必須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