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行业生产用水需达到纯化水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行业用水设备杀菌消毒设备
体外诊断试剂行业用水设备设计采用板式换热器对预处理各处理单元以及管道进行巴氏杀菌作用。板式换热器是由一系列具有一定波纹形状的304不锈钢片叠装而成的一种新型高效换热器。各种板片之间形成薄矩形通道,通过半片进行热量交换。板式换热器是液—液、液—汽进行热交换的理想设备。它具有换热效率高、热损失小、结构紧凑轻巧、占地面积小、安装清洗方便、应用广泛、使用寿命长等特点。在相同压力损失情况下,其传热系数比管式换热器高3-5倍,占地面积为管式换热器的三分之一,热回收率可高达90%以上。
根据国内外多个工程项目经验表明,合理的预处理对系统长期稳定运行起着关键作用,因此体外诊断试剂行业用水设备预处理工艺设计非常的重要。
试剂盒生产用水设备组件设计
1、试剂盒生产用水系统组件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EPDM/PTFE膜片材质不符合FDA要求;喷淋球脱落铁屑;空气源或者氧气源臭氧发生器所带来的颗粒物污染(包括致癌物质的释放)等。
2、管网系统设计不符合实际运行要求,导致用点管网发生“脏空气倒吸”。
3、纯化水储罐呼吸器滤芯破损所引起的外界污染。
4、死角超过3D所带来的清洗不彻底并导致残留物超标。
5、系统组件抛光度不足所带来的清洗残留物超标。
6、系统管道酸洗钝化不彻底导致的红锈现象。
7、焊接氧化过度所带来的焊口腐蚀,并引起红锈现象。
8、循环水温度过高所带来的红锈现象。
9、系统消毒后“全排尽”后排水管网内脏空气倒吸所带来的二次污染。
10、手动操作方式所带来的人员污染。
11、系统坡度不足导致的系统无法自排尽。
12、设备配置不正确所带来的无法自排尽,如在储存与分配系统中采用立式输送泵、采用双板板式换热器等。
13、制剂纯化水设备水质指标过低,导致储存与分配系统发生外源性颗粒物污染。
14、配置单板换热器导致的外源性污染。
15、臭氧消毒后,紫外灯降解不彻底导致的水质臭氧污染。
16、RO/EDI化学消毒后存在的化学消毒剂残留风险。
综上所述,试剂盒生产用水水质与纯化水设备组件设计,安装息息相关,因此设备设计、选材、配置等方面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
⑵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名称不同。纯水又称去离子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可直接饮用的水,也可以称为纯净物(在化学上),在试验中使用较多,又因多是以蒸馏等方法制作,故又称蒸馏水。注射用水指符合中国药典注射用水项下规定的水。
2、制取工艺不同。纯化水工艺是指饮用水经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宜方法制备得到的制药用水。在医疗方面主要的作用是医疗器械清洗、药剂的生产、试验用水等。纯化水通过电渗析器法、离子交换器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内,且不含任何添加物,无色透明,
3、微生物含量不同。注射用水与纯化水的主要区别是水中不含微生物和热原物质,是纯化水经蒸馏所得。一般情况下为了有效控制微生物污染且同时控制细菌内毒素的水平,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的设计和制造有两大特点:一是在系统中越来越多地采用消毒、灭菌设施;二是管路分配系统从传统的送水管路演变为循环管路。
(2)体外诊断试剂纯化水采用国标扩展阅读
纯化水和制药用水宜采用易拆卸清洗、消毒的不锈钢泵输送。在需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压送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场合,压缩空气和氮气须净化处理。
纯化水宜采用循环管路输送。管路设计应简洁,应避免盲管和死角。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经验证无毒、耐腐蚀、不渗出污染离子的其他管材。阀门宜采用无死角的卫生级阀门,输送纯化水应标明流向。输送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管道、输送泵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压力容器的设计,须由有许可证的单位及合格人员承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80)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⑶ 体外诊断试剂的执行标准指什么
目前,我国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标准只有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企业可以执行GB/T 26124-2011,也可以执行企业制定并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⑷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纯化水监测频率是否有法规文件规定
体外复试剂生产用水工制艺优势
1、无人值守,出水水质平稳。
2、不用酸碱,不污染环境。传统的脱盐系统采用离子交换法脱盐,无论采用一级复床阳床或阴床,还是两级复床或混床,均采用离子交换树脂,树脂用酸碱再生,并反复利用。
3、可连续生产,不需备用装置。EDI组件采用每个容量为2~3th的膜块,再并联扩大容量,也不需备用装置,解决了原来离子交换设备需停用再生,设有备用的缺陷。
4、进水有要求。设备进水水质的要求因膜而异,水质如达不到要求。应采用适当的预处理方法改善水质。除采用混凝和沉降处理外,预处理有多介质过滤、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等,有时为了防止RO膜阻塞,对高硬度水还要进行软化。
5、体外试剂生产用水设备占地面积小,运行费用低。
体外试剂生产用水设备针对体外试剂生产行业所需水质水量需求,量身定制合理的工艺,为生产线提供优质水源。
ang=EN-US>→紫外线杀菌器→ 微孔过滤器→用水点。
⑸ 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水需要检测哪几项 标准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体外诊版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批工作,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现场审查实际情况,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出台了《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现场审查标准》)。
《现场审查标准》适用于全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开办、变更及换证现场评分,是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专用的审查标准。与通用生产企业现场审查评分标准相比,主要在人员、生产场地以及设备等硬件条件的要求、审查项目各部分的分值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根据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体外诊断试剂企业申请的准备工作、洁净车间环境检测机构、许可证生产范围核定要求等内容。
《现场审查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行为,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和质量体系考核的开展奠定基础。
⑹ 体外诊断试剂需要用什么水
纯化水 (或注射用水)是体外诊断试剂不可或缺的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⑺ 那个国标规定纯化水的检出限
1、性状:应无臭、无味、无色澄明液体
2、酸碱度:加甲基红2滴不得显红色,加溴麝香草酚蓝5滴,不得显蓝色。
3、电导率:电导率应≤5.1μS•cm-1。
4、硝酸盐:如显色不得超过标准对照液。
5、亚硝酸盐:如显色应不超过标准对照液。
6、氨:如显色应不超过对照液。
7、易氧化物:粉红色不得完全消失。
8、不挥发物:遗留残渣不得超过1mg。
9、重金属:显色不得超过对照液。
10、微生物限度:取纯化水采用薄膜过滤法理后,依法查中国药典(附录XIJ),纯化水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每1mL不得超过100个。
上述内容即是纯化水检测标准,这时医药用水需求用户必须要掌握的,定期检测水质标准才是对用水安全最大的保障,另外定期对纯化水管道清洗消毒也是对纯化水成产的保障。
⑻ 谁有体外诊断试剂及检验仪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共享一下,谢谢!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
(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苏食药监市〔2007〕36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局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精神转告各有关单位。
二、凡在我省申请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企业(批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单一经营药准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经营企业(批发),按省局《关于印发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7】338号 以下简称:省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工作程序)要求办理;
(二)单一经营械准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经营企业(批发),按各市局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工作程序办理;
(三)同时经营药准字号和械准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企业(批发),分别按省局或市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工作程序办理,现场检查由省、市共同实施。
三、已获《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的企业,申请增加药准字号或械准字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应分别按省局或市局相关申报工作程序办理。
四、已取得经营药准字号或械准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资格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下发的验收标准进行自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许可证核发的权限,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其相应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细则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企业质量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是本企业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无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原因发生过《药品管理法》第76条以及第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四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有3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及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能有效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名为执业药师;1名为主管检验师,并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七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按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企业质量管理及销售等人员不得在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兼职。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建立销售人员管理档案。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注册地址、营业场所必须保持一致,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及仓库不得设在部队营房、居民住宅区等其他不适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储存的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及库区周围应卫生整洁,无污染源;体外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四条仓库应设置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小于30立方米。
第十五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须配有轻型货架不少于80米;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自动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六条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至少有一辆车载冷藏车,并配有运输过程中实时监测温度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具有符合要求的产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设施和环境。
第十八条 应设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产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符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对企业产品进销存、仓库温湿度监测、销售人员管理等远程监管的要求。
第十九条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并有措施保证实施,其内容包括:质量受权人及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等。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进口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审核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申办人取得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30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二十三条 取得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仅限体外诊断试剂。如经营其他药品或医疗器械,按无证经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涉及的相关要求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⑼ reagent grade water是什么水呢蒸馏水还是双蒸水
这个是有标准的,而且有分级。
不过现在国内做检测试剂用的水一般都是指回纯化水,具体指标查询答《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纯化水》。
网络教育团队【海纳百川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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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为什么有些标准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没有
因为有些标准是行业标准,不是国家标准。
YY/T 1244-2014 体外诊断试剂用水
这个标准是医药标准,是行业标准。
标准简介本标准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医学实验室一般试剂配制,仪器及器械清洗等用的纯化水。试剂生产有特殊要求时,参照相关标准或制定特殊要求(例如血细胞计数试剂对颗粒的特殊要求;分子生物学试剂对DNA酶、RNA酶、蛋白酶的特殊要求等)。 本标准规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用纯化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
英文名称: Purified water for in vitro diagnostic reagents 中标分类: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疗器械>>C44医用化验设备 ICS分类: 医药卫生技术>>11.100实验室医学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 2014-06-17实施日期: 2015-07-01提出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和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6)起草单位: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贝克曼库尔特实验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起草人: 毕春雷、陈兴保、王建清、高旭年、黄杰页数: 8页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日期: 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