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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749标准纯化水

发布时间:2021-02-20 11:00:18

Ⅰ 国家规定tds值在多少之内的才叫纯净水

TDS值(PPM)在0~9时为纯净水。

纯净的水中含有的溶解总固体是很少的,每升只有零到几十毫克左右。若水被污染或已经溶进许多其他电解物质后,其总固体含量增多。

TDS是溶解性总固体(TotalDissolvedSolids)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指水中总溶解性物质的浓度,主要反映的是水中钙镁钾等离子的浓度与水中的硬度及电导率的关系。

它的测量原理很简单,就是通过电阻间接测水质的纯度,因为纯洁的水是绝缘体,而大自然的水中由于富含无机盐与有机物,所以它变成导体,当水中的这些杂质越多,水中的电导率就越高。也就是说TDS值就是水中含导电物质的总量,然而这个数值是不能直接反映水质好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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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TDS值过高的原因:

1、RO膜初次通水时有一个浸润过程,这期间膜材料生产中存在的少量残留物质会溶解在水中被冲刷出来,如果使用湿膜,膜内部的防腐剂也会溶解在水中被冲刷出来,这个过程一般需要1-2个小时,外部表现为纯水的TDS在逐步降低。

2、后置活性炭中有少量的碳粉和无机矿物质在初次通水时会被冲刷出来,造成TDS偏高,解决的办法是在首次造水时,先把压力桶储满水,然后反复开关纯水龙头几次,让纯水把活性炭滤芯中的杂质冲刷干净。这个过程大约1小时。

Ⅱ 自来水标准 gb5749-2008

自来水新国家标准7月1日起实施

从7月1日起,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下称“新标准”)将正式实施,所有自来水厂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检测标准。

新标准中的106项指标被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各地必须统一检定;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具体实施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指标的实施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7月1日。

在旧标准中,对水进行毒性检测的指标只有“砷、汞、镉、铅”等15项,而新标准中的毒理指标达到了74项,不仅增加了镍、铊、锑、铍等重金属指标,而且还增加了大量农药检测指标,如乐果、毒死蜱、敌敌畏、呋喃丹、甲基对硫磷等。

新标准实施后,检验水样的项目大大增加,对各地水厂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浙江省正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加大设备投入和技术力量,增加检测项目。目前浙江已选择了杭州、湖州、绍兴、金华四个地级市和富阳、萧山、德清、诸暨、东阳、永康6个县(市、区)进行饮用水卫生监测试点,《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即将出台并实施。全省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加大了检测设备的投入,相继开展了检验方法的培训。

除了试点地区,各地自来水公司都加大了投入,其中,杭州市水业集团继去年投入300多万元购买新设备后,今年又投入280多万元购买检验检测设施,许多原本根本无法做的项目,都已经开始检测。而在湖州、绍兴、金华等地,也已配备了相关的科技人员和设施,如用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仪对重金属指标进行有效检测;日本新引进的气相色谱仪对有机磷等毒理性指标进行有效检测等。

Ⅲ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有什么不同一般老百姓选择滤水器应采用何标准

CJ94-2005水质要求比GB5749-2006更加高。饮用净水是在生活饮用水为源水经过净化后可直接版饮用的水。家庭选择滤水器当权然是要用CJ94-2005的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 3020-199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 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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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范围:

污水、纯水、海水、渔业水、泳池用水、中水、瓶装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冷却水、农田灌溉水、景观用水、生活饮用水、地下水、锅炉水、地表水、工业用水、试验用水等。

检测目的:

饮用水主要考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其水质标准除有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外,还有微生物指标;对工业用水则考虑是否影响产品质量或易于损害容器及管道。

Ⅳ 国家规定tds值在多少之内的才叫纯净水

国家标抄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袭水卫生标准》中对饮用自来水的溶解性总固体(TDS)有限量要求:溶解性总固体≤1000 mg/L

Ⅳ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和GB17323瓶装纯净水标准PH值的规定上是否矛盾应执行哪个标准

目前,我国的纯净水中没有任何有益物质,并且PH值呈酸性,长期饮用会回导致体内电解质的紊乱答,使身体处于一种亚健康状态。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标准,即使是安全的、干净的水,也不等于是健康的好水。健康好水应该没有污染,含有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水中含氧量高等特点。
国家"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某些指标如下:
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是用于检测自来水经预处理、除盐、灭菌、消毒后才能
制得合格的饮用净水。

Ⅵ 水源水gb5749最新标准是什么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增加了附录A。 —— 增加了参考文献。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中限值 出厂水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b(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参考文献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 third edition. Vol. 1, 2004, Geneva [2] EU’s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n 3 November 1998 [3] US EPA.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and Health Advisories, Winter 2004 [4] 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2002年1月实施 [5] 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质基准に关すゐ省令),2004年4月起实施

Ⅶ 电子厂用的超纯水,出水电阻率要求≥15MΩ.cm@25℃,进水为符合国家GB5749-2006饮用水标准。

可以肯定复告诉你,双级反渗透制不能达到出水电阻率≥15MΩ.cm@25℃,最多都只能达到0.15MΩ.cm@25℃。要达到出水电阻率≥15MΩ.cm@25℃,目前常用的工艺是砂滤+炭滤+软化+一级反渗透+水箱+二级反渗透+水箱+紫外线杀菌器+EDI+TOC降解器+抛光混床+终端过滤器,输送管道最好用CPVC,这样终端用水点的水质都能在17MΩ.cm@25℃以上,用水水质是就高不就低的,通过这样的流程,你要求的水质是完全没问题的,如果你要求的是制水系统的产水处的水质≥15MΩ.cm@25℃,那到EDI为止就可以了,EDI产水水质通常≥16MΩ.cm@25℃。

Ⅷ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UDC613.3
GB5749-85
(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1986年10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水源选择
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标准

感官性状和
一般化学指标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
pH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色度不超过15度并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
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0.002 mg/L
0.3 mg/L
250 mg/L
250 mg/L
1000 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氰化物




铬(六价)


硝酸盐(以氮计)
氯仿*
四氯化碳*
苯并(a)芘*
滴滴涕*
六六六* 1.0 mg/L
0.05 mg/L
0.05 mg/L
0.01 mg/L
0.001 mg/L
0.01 mg/L
0.05 mg/L
0.05 mg/L
0.05 mg/L
20 mg/L
60 g/L
3 g/L
0.01 g/L
1 g/L
5 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总细菌总数
游离余氟 100 个/mL
3 /L
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 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 mg/L。
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0.1Bq/L
1Bq/L

3.2.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水源卫生防护
4.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案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4.2.1.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剪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剪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货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2.3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水质检验
5.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来、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
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
5.3.2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5.3.3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进行定期监测。
5.4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
1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钰惠、政乃彤、潘长庆、张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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