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 (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禁止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当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与其消毒方式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六)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者铺设污水渠道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四)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设施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铺设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应当根据水源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应当有水质消毒措施;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二条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 (二)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 (四)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对水质的污染,过滤材料应当定期清洗和更换,采用的消毒方法应当达到灭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剂; (五)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地和设备,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三)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四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产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产品设计包装; (七)产品说明书;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评价。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频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有关材料;供水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应当每日对水质进行检验,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并向相关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农村简易供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简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的; (三)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排未经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导致生活饮用水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三)供水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报送检验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装、桶装供水:是指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桶装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供水方式。 农村简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简易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分散式供水: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㈡ 爱情海海域强震,已致27人死亡,当地相关部门是否采取了急救措施
当地时间10月30日,19点51分,爱琴海发生了7.0级强震,并引发了小型海啸,根据土耳其政府和希腊政府官方公布的地震伤亡数据来看,截止10月31日晚,地震共造成两国30人死亡,904人不同程度受伤,在地震发生后两国政府都在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管理预案,救援工作立即开展。
此外,地震还造成了公共道路和设施的损坏,政府派出消防部门,对残损的建筑进行拆除,对受损车辆进行吊离现场,清理道路交通,避免二次伤害,当地医疗机构不仅派出了救护车和救援人员到达现场,还在医院内开设专门区域用以接收和治疗地震受伤人员,政府还派出支援人员,为受灾民众搭建临时居住区域,发放食品和纯净水,安抚民众情绪。媒体机构实时对灾区情况进行报道,帮助国民了解灾区情况。
㈢ 盐城水污染情况
昨天早晨6:20,盐城市发现市区城西水厂出厂水有异味,经初步检测,城西水回厂原水被酚答类化合物污染,所生产的自来水不适合饮用。7:20,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采取紧急措施,并全力排放城西水厂已生产的管网水。
盐城市政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了应急体系。组织市各有关部门采取了各项紧急措施,启用备用水源通榆河取水口,加大城东水厂的生产能力,限制部分工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启用深井水,以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部分区域的高楼层居民的用水可能会受影响。市政府已成立紧急处置指挥部,抓紧组织采取各项后续措施,有关信息将及时通告广大市民。据市环保局初步查明是取水口上游某一化工厂偷排污水所致。
哎,现在矿泉水,纯净水是销售一空啊。我在开发区这边,还有热水供应,据传有人喝了昨天早上的水去医院了。不过,应该不久会恢复供水的。
这种事情好像每年都有一次,去年好像是运盐酸的船沉了。
㈣ 120米深井岩层水可做饮用吗
一般是可以饮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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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压器火灾的扑救措施及注意事项:
(一)、断电灭火:
1、断电技术措施:为防止火场上发生触电事故,因此在断电时首先要有单位电工技术人员的合作,其次应有专门的断电装备切断电源时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A、变电所断开主开关;
B、用跃落式熔断器切断电源;
C、请求供电局对变压器所在的地域进行停电。
2、断电后的扑救措施:变压器发生火灾时,切断电源后的扑救方法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相同。
A、如果油箱没有破损,可用干粉、1211、CO2等灭火剂进行扑救;
B、如果油箱破裂,大量油流出燃烧,火势凶猛时,切断电源后可用喷雾水或泡沫扑救,流散的油火,也可用砂土压埋,最大时,可挖沟将油集中用泡沫扑救。
C、大型的变电设备,都有许多姿质绝缘套管,这些套管在高温状态遇急冷或冷却不均匀时,容易爆裂而损坏设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有绝缘油的套管爆裂后还会造成绝缘油流散,使火势进一步扩大蔓延,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最好采用喷雾水灭火,并注意均匀冷却设备。
(二)带电灭火:
在灭火战斗中,常常遇到设备带电的情况,有的情况紧急,为了争取战机,必须在带电情况下进行扑救。有时因生产需要或其它原因无法切断电源时,或遇切断电源后仍有较高的残留电压时,也需要带电灭火,带电灭火关键是解决触电危险,当采取各种安全措施后,对带电的变压器火灾的扑救方法就和断电后的扑救方法相同。
1、用灭火器带电灭火:
①、常用灭火剂和最小安全距离:常用的灭火剂有CO2、1211、干粉等,这些灭火剂都不导电,有足够的绝缘能力。为了安全起见,我们应使人体距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m;
②、注意事项:一是注意操作要领和使用要求;二是尽量在上风喷射。
③、保持最小安全距离。
2、启动灭火装置带电灭火:
装设有固定或半固定灭火装置,对及时扑灭初期火灾,保护设备和防止火势蔓延扩大有重要作用。目前发电厂和供电系统使用的固定灭火装置有水蒸气,1211和雾状水等,但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讲,装置在室外变压器的固定灭火装置几乎没有。
①、1211装置。在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常用的是1211灭火装置,它的喷头安装在变压器的上部和下部贮油的四周,使灭火剂能有重点的喷射到燃烧区域内。
②、水喷雾灭火装置:现实中只针对室内的大型、重要的变电设备,机房和供电系统。 它采用自控系统,发生火灾时,能自动机警,自动灭火。
3、用水带电灭火:
水能导电,用直流水枪的水柱扑救带电的设备火灾,对人体是有害的。据试验,人体的电阻约为1000欧,当电流过过人体为1mA时,人就感觉有电。因此,带电灭火时,如果没法使通过人体的电流≯1mA,就可以保障扑救人员的安全。
(1)、影响水枪漏泄电流大小的因素:
A、水质电阻率的影响:不同的介质有不同的电阻率,其导电性能随杂质而变化。采用水电阻率大的水质进行带电灭火时,水柱的电阻就大,通过水柱的漏泄电流就小,这样就可以提高安全程度。使用化学纯净水不导电,但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B、电压对漏泄电流的影响:在火场上用直流水枪进行灭火时,如果电源电压比较高,通过水柱的漏泄电流也比较大。因此要注意水枪喷嘴至带电体之间的距离。
C、水枪喷嘴至带电体的距离对漏泄电流的影响。
水枪喷嘴至带电体的距离越大,则水柱愈长,水柱电阻就愈大,而通过水柱的漏泄电流就愈小。因此,在火场上如果用直流水枪带电灭火时,就可以充分发挥直流水枪射程远的特点,适当增大水枪喷嘴至带电体之间的距离,以提高用水带电灭火的安全程度,也可适当地用直流水枪直射灭火。
D、水枪喷嘴口径大小对漏泄电流的影响;
在电压相同,水的电阻率相同,距离相等的条件下,用小口径水枪,通过水柱的漏泄电流比大口径的要小。在火场上采用直流水枪进行带电灭火时,如电压比较高,或水的电阻率比较小时,为了提高安全程度,宜采用小口径水枪。如需增加灭火用水量时,可增加小口径水枪数量而不需改用大口径水枪。
E、水压对漏泄电流的影响。
通俗地讲:就是当泵压增大时,从直流水枪射出的充实水柱就会相应增加,水柱更为紧密,电流容易通过,漏泄电流就会随压力的增大而增大,如果水流是开花,则水泵的压力愈大,射出的水流和水滴分散得愈好,水滴间的间隙愈均匀,电阻也相应增大,而漏泄电流则相应减少。因此,在火场上,采用直流水枪带电灭火时,距带电体较近的情况下,不宜采用过高的水压;采用开花水枪时,不宜用过低的水压;采用喷雾水枪带电灭火时,压力必须>7Kg,从而保证有足够的水压,确保雾化程度和足够的电阻值。
(2)、用水带电灭火的具体方法:
A、设置接地装置:接地线一端牢固接在金属水枪喷嘴上,另一端与接地棒连接,并将接地棒插入地下0.5米以下深度,要求土壤不能太干燥。
B、穿戴均压服:一定要把帽子、袜子、手套、胶鞋之间用铜丝和铜扣连接好,使其相互间连成整体。
C、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这种方法不须接地线,宜采用塑料水枪,进一步提高绝缘强度。在向带电设备射水时,其他人员要防止与水带接触。
D、采用双级离心式喷雾水枪:消防泵保持大于7Kg,并在水枪喷出的雾状水正常后,才能射向带电体进行灭火。
实践证明喷雾水枪喷嘴距离带电体1.5m,并大于7.07×105Pa的水压下进行灭火时,没有漏泄电流。用喷雾水枪灭变压器火灾时,要求水枪手不要乱摆动,最好用两支枪相对用强有力的喷雾水流覆盖窒息将火灾扑灭。
E、采用高压水枪的雾化水流扑救。
高压水枪口径一般为6.5、7.0、7.5、8.0mm,工作压力4MPa,其对应射程为9、11、12、15m,雾化水滴直径100—200um,并根据电压高低选好距离,雾化水流正常后,才能灭火。
F、保持最小安全距离:是指水枪喷嘴与带电体之间应保持的最小距离。它主要起人体通过漏泄电流<1mA。采用这种方法带电灭火时,可不用接地。为了提高安全系数,宜采用塑料水枪,水枪手宜穿普通圆筒胶靴,在灭火中,防止水流入靴中。
(3)、用水带电灭火的注意事项:
A、在用水带电灭火时,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一般的最小安全距离都应保持在≮5m;
B、扑救人员的身体各部位不要接触直流水枪射向带电体的水柱,以防止漏泄电流经过人体入地;
C、没有穿戴防护用具人员,不应接近燃烧区,以防地面水渍有导电危险;
D、如发生电线断落地上应以电线落点10m为半径的警戒区,以防触电事故,并通知电力部门迅速处理;
E、扑救变压器火灾时,扑救人员所站位置的地面水平距离与带电体高度形成的上倾角应≯45°。
㈦ 二次供水泵站应急预案
具体措施(及预防措施)%
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用通告和广播通知各用水户,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若断水时间超过2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用水,发现水体投毒,导致三人以上出现呕吐、头晕、腹泻、晕倒或死亡,应立即采用应急预案:首先停止事发单位供水,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到场,并配合保护好现场,通过了解中毒者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若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并对事发单位水池、水塔、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传染病高发季度或传染病暴发,应督导二次供水单位加大对水池、水塔、水箱余氯投放量,确保饮卫生安全。
如遇洪水、山洪暴发,污染了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同时,购买大量纯净水、矿泉水供应用户,等管网恢复后,取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四、 应急处理程序
1、 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停止运行二次供水设施,核实情况后,经应急小组领导同意,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部门。
2、 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救护、治疗病人
3、 负责保护好现场,稳定用户情绪。
4、 若需公安部门配合,立即拨打电话1
5、 了解事故经过,做好调查
F6、 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7、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证、取样工作。
[8、 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
㈧ 公司食堂突然停水的应急预案【停水的预防措施】
为了确保企业、学校、政府机关等大众食堂供餐工作的正常运行,不耽误企业员工就餐,沛专浪餐饮属公司经多年的实践总结出了以下几条停水应急预案措施:【具体参考餐饮公司资料 http://www.yaxian.com 】 一、餐饮公司食堂现场管理查明停水原因是来厂内还是厂外,若是厂外原因,应立即拨打自来水公司电话,问清事故发生地点和事故原因。若是厂内原因,应立即通知负责后勤水电工到场,迅速进行维修。 二、若是自来水公司因检修或其它原因提前告知停水情况,我司现场管理应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充分利用已备的储水箱和所有可装水容器。 三、对于不能在短时间内修复,储水箱里的水又不够的情况下,造成食堂无法正常用水的情况下,我司现场管理应急时通知厂方行政主管并立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通知已联系好的多家纯净水供应公司马上送水。 2、调换操作方式,尽量做一些少用水的食品,如:扬州炒饭、蒸一些面食等。 3、立即拨打已联系好的多家快餐公司马上送餐。
㈨ 急,急 谁能给我提供一下应急物资供应协议或合同。
XXX镇应急物资储备供应合同
甲方:XXX镇人民政府
乙方:(商贸企业)
为积极应对突发性事件,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立足于“防灾、应急、救援”的根本宗旨,认真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经XXX镇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特签订2012——2016年救援应急物资供应协议:
一、突发性事件发生时,乙方向甲方及时提供救援应急物资供给。
二、乙方供应品种主要包括:大米、面粉、挂面、食用油、纯净水、面包、快餐面、真空包装副食、食盐、牛奶、棉被、手电筒、蜡烛等。
三、乙方供应的物资应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如乙方储备物资供应不足时,由乙方负责紧急协调、调配。
四、明确甲乙双方固定联系人,突发性事件处置期间双方联系人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随时取得联系。
五、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使用的紧急救援物资可采取先调用后付款的办法,但应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一周内结清货款。
上述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