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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直排河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12-31 19:51:30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污水直排河道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Ⅱ 餐饮污水直排怎么处理

一、餐饮污水直排怎么处理
1、餐饮污水直排的处理方式有: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二、政府排危拆房程序是什么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Ⅲ 河道污水处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14

污水处理技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但归纳起来,实际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物理法污水处理技术:物理法又可以细分为很多种小类别。
1·格栅、筛网:就像筛子一样,采取机械隔离的方式将大的物理固体和污水分离开的过程。
2·匀质和水量调节:同一个单元排出的污水,在不同时间污水水质是不一样的,水量大小也有差异,因此要将这些污水进行均匀化处理,按照统一的速度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3·沉淀:有些微小的固体颗粒不能用格栅。筛网进行分离,沉淀是一个不错的处理办法。
4·混凝:水中致浊杂质有大有小,细小的悬浮杂质沉降极慢,甚至近于不沉。胶粒在水中保持分散,不能沉降。通过混凝过程后,水中致浊的细小悬浮杂质和脱稳后的胶粒,以及药剂反应物互相粘结成为尺寸较大、肉眼可见、易沉易滤的絮体。混凝污水处理既包含物理法又包含化学法。
5·澄清:和沉淀类似又不相同的一种污水处理方法。它利用接触凝聚原理,在池中让已经生成的絮授体悬浮起来形成悬浮泥液层(接触凝聚区),其中悬浮物浓度约在3——10g/L,当投加混凝剂的原水通过它时,水中新生成的微絮粒被迅速吸附在悬浮泥渣上,从而能够达到良好的去除效果。瞪清池的效率取决于泥渣悬浮层的活性与稳定,因此,保持泥渣处于悬浮状态,浓度均匀、活性稳定的工作状态是所有澄摘池的共同要求。
6·气浮法:利用微小气泡将水中密度接近于水的悬浮状固体颗粒和不溶于水的液体包裹起来并上浮到水面进行分离。
过滤:和格栅、筛网的原理类似,但是处理的却是微小的水中杂质。
8·萃取法:利用不溶解于水,但是能够溶解某些污水中包含的杂质、污染物的溶剂,将污染物提取出来的过程。
二·化学法污水处理技术:
1·氧化还原:利用氧化还原原理,将溶解于水的化学物质进行处理,形成稳定的化学原料,
2·中和:酸性或碱性的污水通过酸碱中和处理成中性污水,便于其他环节的处理。
3·化学沉淀法:主要处理水中可溶性盐类,在污水中投入某种药剂,将溶解于水的化学物质,通过化学反应变成不溶于水的物质,再进一步通过沉淀进行分离。
4·吸附法:溶质从水中移向固体颗粒表面,发生吸附,是水、溶质和固体颖粒三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引起吸附的原因在于溶质对水的疏水特性和溶质对 水的疏水特性和溶质对固体颖粒的高度亲合力。溶质溶解程度是确定第一种原因的重要因素。溶质的溶解程度越大,则向表面运动的可能性越小。相反,溶质的溶质的憎水性越大,向吸附界面移动的可能也就越大。
离子交换法:离子交换法是用离子交换剂上的离子和水中离子进行交换而除去水中有害离子的方法。在工业废水处理中,主要用以回收贵重金属离子,也用于放射性废水和有机废水的处理。
三·生物法污水处理技术:
1·微生物分解法:主要是利用微生物对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分解的过程,有厌氧菌、好氧菌和兼性菌等几种。
2·生物膜法:生物膜法主要依靠固着于载体表面的微生物膜来净化有机物。
3·湿地生态改善法:人工制造湿地环境,将各种莲藕、水葫芦等适应性较强的植物种植于污水处理系统中,经过植物吸收过滤的方式改善废水。是大型城市污水处理中使用较多的污水处理技术。
参考资料http://www.nmgjlscl.com/Item/Show.asp?m=1&d=2852

Ⅳ 污水怎么处理

常见的污水处理方法主要有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
1、物理法: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化学性质。常用的有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反渗透、气浮等。物理法处理构筑物较简单、经济,用于村镇水体容量大、自净能力强、污水处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
2、化学法: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处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的方法,多用于工业废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化学处理法处理效果好、费用高,多用作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作进一步的处理,提高出水水质。
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将污水中呈溶解或胶体状态的有机物分解氧化为稳定的无机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Ⅳ PH11水排入河道如何处理

首先切断溢流源头,然后根据河道的污染程度来处理,投加净化剂,曝气,抽底泥等是措施。其次是追究责任杜绝污染事故。
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标准和指标排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近些年随着环保逐渐严格,污水处理后排放问题一直是难题。有些工厂企业临近临近河道,企业负责人考虑到污水处理后无法排放,就考虑污水直排河道,但是就怕管理部门不允许。严格意义上来说河道污染源主要来自工厂企业、群众生活排污等。

Ⅵ 蔬菜清洗污水直排河道怎么办

在末端加上深度处理工艺。各个工厂企业按照传统的污水处理方式处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末端加上深度处理工艺,这样会减少蔬菜清洗污水直排河道的污染量。

Ⅶ 如何杜绝污水直排河道

运用一些污水处理设备就可以了。

Ⅷ 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河道,国家会如何处理

未经处理的生来产污水直接自排放到河道,一般会按你造成的污染情况来进行处罚,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只是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污染,会构成刑事责任,有可能拘役。所以说未经处理的污水不要直接排放到河道!

Ⅸ 河道水脏怎么处理 河道水脏处理办法有哪些

1、物理方法,物理方法主要是指疏挖底泥、机械除藻、引水冲淤和调水等。疏浚污染底泥意味着将污染物从(河道)系统中出 处理去。可以较大程度地削减底泥对上覆水体的污染贡献率,从而改良水质。调水的目的是通过水利设施(如闸门、泵站)的调控引入污染河道上游或附近的清洁水源以改良下游污染河道水质。此类方法往往治标不治本。

2、化学方法,化学方法如混凝沉淀、加入化学药剂杀藻、加入除磷剂推动磷的沉淀、加入氨氮去除剂脱氮等方法。研究表明,这种方法对浊度、COD、SS、TP去除效果较好,对TN、重金属等也有一定的去除效果,日药剂用量少。

3、生态--生物法

(1)河道曝气法,人工曝气复氧是指向处于缺氧(或厌氧)状态的河道进行人工充氧以增强河道的自净能力,改良水质、改良或恢复河道的生态环境。河道曝气复氧一般采用固定式充氧站和移动式充氧平台两种形式。该工艺具有设备简单、机动灵话、安争可靠、投资省、见效快、操作便利、适应性广、对水生生态不产生任何危害等优点,适合于城市景观河道和微污染源水的治理。

(2)生物膜技术,生物膜技术是指使微生物群体附着于某些载体的表面上呈膜状,通过与污水接触,生物膜上的微生物摄取污水中的有机物作为营养吸收并加以同化,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目前,常用于河道污水治理的生物膜技术主要有接触氧化法、生物活性炭填充柱净化法、薄层流法和伏流净化法,用得比较多是接触氧化法。

(3)生物修复技术,生物修复技术是指利用微生物及其他生物,将水体或土壤中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现场降解为CO2和H2O,或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工程技术系统。用于河道污水治理的生物修复技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直接向污染河道水体投加经过培养筛选的一种或多种微生物菌种,试验证明COD去除率可达90%以上。另一类是向污染河道水体投加微生物促生剂(营养物质), 推进“土著”微生物的生长。投放药剂后,通过促生作用,推进污染物降解微生物的生长,河道中微生物由厌氧向好氧演替,生物由低等向高等演替,生物的多样性不断增加,使污染水体的BOD5,COD迅速下降,溶解氧明显上升,黑臭处理。这种方法对于处理水体黑臭、增加水体溶解氧作用明显。

(4)土地处理技术,土地处理技术是一种古老、但行之有效的河道污水治理技术。它是以土地为处理设施,利用土壤、植物系统的吸附、过滤及净化作用和自我调控功能,达到某种程度的净化目的。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土地处理系统对于有机化合物尤其是有机氯和氨氮等有较好的去除效果。

(5)水生植物净化法,该方法是充分利用水生植物的自然净化机能的污水净化方法。例如采用浮萍、湿地中的芦苇等在一定的水域范围进行净化处理。但是生活污水的排入会产生臭气、害虫和景观影响等问题,因此选用时要综合考虑上述问题,如选择在春夏季下风口的位置种植芦苇等。

Ⅹ 城镇居民污水直排河道,套哪个法律法规

城镇居民污水直排河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 64 ] 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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